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瑞經營的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主營業務為第三方支付公司網絡支付接口代理。趙瑞在明知申請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戶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等五證信息和網絡商城備案域名,且明知非法代理的網絡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資金走賬和洗錢的情況下,仍通過事先購買的企業五證信息和假域名備案在第三方公司申請支付賬號,以每個賬號收取2000至3500元不等的接口費將賬號賣給他人,并收取該賬號入金金額千分之三左右的分潤。
2016年11月17日,被害人趙某被騙600萬元。其中,被騙資金50萬元經他人賬戶后轉入在第三方某股份有限公司開戶的某貿易有限公司商戶賬號內流轉,該商戶賬號由趙瑞通過上述方式代理。
(二)裁判結果
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趙瑞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趙瑞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趙瑞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