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4)蘇刑二終字第00040號
原公訴機關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程義能,南京瑞三克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2013年8月10日因涉嫌犯走私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京市秦淮區看守所。
辯護人席超,江蘇泓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程義能犯走私廢物罪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寧環刑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程義能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張穎乾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席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11年,被告人程義能與馬某、蔣某(均另案處理)共同商議自國外進口“粉末涂料”,程義能主要負責采購并處理報關事宜,馬某主要負責銷售,蔣某主要負責財務工作。三人于2011年7月簽署了合作協議,明確約定了三人的分工和利益分配等問題。被告人程義能自己或安排員工聯系國外供貨商,求購廢棄、剩余、二手、噴涂、過期、回收利用的粉末涂料。程義能在明知國家禁止進口上述“粉末涂料”的情況下,采用偽報品名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將“粉末涂料”走私進境予以銷售。自2011年9月30日起,被告人程義能與馬某、蔣某開始申報進口粉末涂料。2012年5月8日,被告人程義能和馬某、蔣某共同出資成立南京瑞三克公司,程義能任該公司法人代表,開始以該公司名義進口“粉末涂料”。截至2013年8月6日,程義能等人以及南京瑞三克公司從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南京新生圩海關共申報進口“粉末涂料”35票,合計934.994噸,部分已銷售至揚州、寧波等地,尚有四票計97.88噸被南京海關緝私局查封、扣押。該局從查封、扣押的四票貨物內取樣送檢,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別,送檢樣品屬于目前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013年8月9日,被告人程義能被抓獲歸案。
另查明,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6日,被告人程義能與馬某、蔣某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1.7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第一組:證明上訴人程義能從國外購買廢粉末涂料,通過偽報品名等方式走私進境銷售的證據。
1、被告人程義能供述,其與馬某、蔣某于2011年從事自國外購買廢粉末涂料在國內銷售的生意,自己負責購買和進口廢粉末涂料,馬某負責銷售,蔣某負責財務。其通過網絡搜索引擎尋找銷售“廢棄、剩余、二手、噴涂、過期、回收利用的粉末涂料”的國外銷售商,最終確定了美國、英國、比利時的合作商。其要求國外賣家在商品包裝上標注“劣質碳酸鈣”等名稱,并在任何文件和實物上都不能有“粉末涂料”的字樣,在報關過程中,將品名更改為“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填料”、“粗體粉末涂料二級品”,之所以這樣做,是使海關在審單和查驗時不能僅從英文字母就看出來其進口的實際上是廢粉末涂料,以此逃避海關監管。從做第一票起,即以“以碳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固色劑”、“粗體粉末涂料”為品名和稅號,一直進口廢粉末涂料,如超細粉、過期粉、落地粉。其和外商簽訂的合同或者訂購單與報關的合同是不一致的。第一票貨物因被海關估價,倉儲、稅收等成本較高,賺了1萬多元。平時每個月按照工資形式拿利潤一兩千,年底再根據核算情況進行平均分配,大概每個人分到了十二三萬元。三個人平時還拿些零用錢。
2、證人馬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其與蔣某進入無錫金輝粉末材料有限公司被派到駐寧波辦事處工作,后來認識了程義能。有一次,三人在吃飯過程中談及做廢粉末涂料很賺錢,便商議開一家公司專門做這個生意。出資比例各占三分之一,程義能做法定代表人,占34%,按三人股份分配利潤。2012年5月,三人共同成立南京瑞三克進出口公司,進口外國涂料廠家在生產工程中產生的不符合工藝要求的超細粉末涂料和超過保質期的粉末涂料。程義能負責采購和進口,其負責銷售,蔣某負責公司財務。
3、證人蔣某的證言,證明2010年其與馬某應聘到無錫金輝粉末材料有限公司駐寧波辦事處工作,后來認識了程義能。有一次,三人在吃飯過程中,程義能談到進口原料正常報關后在國內很好銷售,提出合伙,三人認為此生意有錢可賺,遂于2012年5月8日成立了南京瑞三克公司,三人共同出資,股份三人平分,由程義能任法人代表,負責與外商聯系、采購、進口報關事宜等,馬某負責國內銷售,其負責財務。在南京瑞三克公司未成立之前,程義能讓其和馬某尋找代理公司,其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南京中遠公司的王魯寧,通過王魯寧介紹由上海申安公司做進口代理。南京瑞三克公司只做過粉末原料這一種生意,都是進口的。
4、證人李某甲(南京瑞三克公司原采購經理)的證言,證明其在南京瑞三克有限公司負責在網絡上尋找國外廢粉末涂料的客戶和資源。程義能負責采購粉末涂料,蔣某負責財務,馬某負責銷售。其和武戈琳負責尋找國內外供貨商,采購“廢棄的、多余的、用過的、殘留的、過剩的、回收的粉末涂料”。其發現有意向合作的國外供應商就交給程義能,由程義能負責采購。Purchasingforpowdercoolings.doc是尋找國外供應商時關于南京瑞三克公司的介紹,內容為:我們是一家回收粉末涂料的中國公司,我公司長期回收廢的、多余的、用過的、殘留的、過剩的、回收的粉末涂料,從世界各地采購,所有的顏色都可以,我公司的回收量每個月300-500噸左右。
5、證人武某(南京瑞三克公司員工)的證言,證明南京瑞三克公司的主要業務為采購和銷售廢粉末涂料。其工作是尋找客戶,再轉給程義能處理。Purchasingforpowdercoolings.doc文件寫的是南京瑞三克公司求購廢棄的、多余的、用過的、殘留的、過期的、回收的粉末涂料。
6、證人汪某(南京瑞三克公司員工)的證言,證明其于2013年三四月份到南京瑞三克公司工作,該公司向外商采購“廢棄的、過期的粉末涂料”。
7、證人楊某(上海大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進口銷售部工作人員)證言,證明程義能于2011年8月5日通過QQ與其聯系,稱有一批廢粉末涂料需要進口,主要成分為聚酯、環氧,但沒有AQSIQ證,也不提供CCIC證。其了解行情后,告訴程義能可以按照輕質碳酸鈣來申報,最終確定該票貨物報關品名為“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這票業務的經營單位是長沙景山進出口貿易公司。證人楊某的證言得到上海大微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合同審批表、報價確認書以及楊某與程義能QQ聯系記錄、貨物圖片資料、相關報關單證、集裝箱號、提單號、發票號等證據的印證。
8、證人陳某(上海申安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第一分公司經理)的證言,證明2012年至2013年8月,上海申安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受南京瑞三克公司委托代理進口固色劑,申報品名均由南京瑞三克公司提供。代理協議上將申報品名改為“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或以碳酸鈣環氧樹脂鈦白粉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證人陳某的證言得到上海申安對外經濟貿易公司營業執照、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書、進口代理費發票、申安公司提供的結算單、蔣某、程義能與申安公司的電子郵件等證據的印證。
9、證人呂某、姚某、徐某、李某乙的證言,證明曾經自南京瑞三克公司購買進口的廢粉末涂料,價格約2000-5000元/噸。上述證人的證言與相關銷售合同、訂貨單相印證。
10、書證:海關申報表及附件、程義能與外商往來的郵件等,報關單中詳細記載了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程義能等三人自美國、英國、比利時6家公司采購了35單共計934.994噸的廢粉末涂料,申報品名分別為“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基料”“以碳酸鈣環氧聚酯樹脂、鈦白粉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粗體粉末涂料二級品”,其中32票申報品名為“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1票申報品名為“以碳酸鈣環氧樹脂鈦白粉為基本成分的混合物”,2票申報品名為“以粗體粉末涂料二級品”。
程義能與外商的往來郵件,證明程義能向外商求購廢棄的、剩余的、二手的、噴涂的、過期的、回收利用的粉末涂料,要求外商將品名改為低品質碳酸鈣,在標簽中不要出現廢粉末涂料字樣。
從程義能電腦中調取的貨物采購合同28個,明確記載了采購的物品為“粉末涂料”,采購價格約幾十美元至兩百余美元一噸,但申報價格基本為350美元/噸,其中,程義能供認的英國公司免費送的18噸廢物,申報價格為350美元/噸。
11、書證,蔣某發給程義能、馬某的賬目資料郵件、南京瑞三克公司訂單號等,證明程義能等人自2012年2月至2013年8月6日非法所得人民幣41.7萬元。
第二組:證明程義能等人進口的廢粉末涂料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證據。
1、南京海關緝私局制作的提取筆錄、物品登記表、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等,證明南京海關緝私局民警依法扣押、提取了本案4票廢物樣本的經過。其中在南京新生圩海關查扣的貨物對應報關單號為230820131083045723,19噸;在六合倉庫查扣的貨物對應報關單號為230820131083043084、223120131310069513,分別為18噸、48.8噸;在上海倉庫查扣的貨物對應報關單號為22312013131310069523,12.08噸。合計97.88噸。
2、被告人程義能的供述,證明南京海關緝私局查扣的4票貨物均系其公司報關進口的。
3、證人鄭某(上海永昶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及派車單,證明其公司于2013年8月曾運輸一批貨物至南京,收貨地為南京六合鎮橫梁鎮方山村,另有一批貨物存放在其公司上海江心沙路華佳倉庫。
4、證人牛某的證言及廠房租賃合同。廠房租賃合同證明,2013年7月15日,馬某代表瑞三克公司與蔣文忠簽訂租賃合同,廠房地址為南京市六合區橫梁鎮方山村太平河東太平磚場。
證人牛某的證言,證明2013年7月29日其曾接到中遠報關行的提貨單送貨至南京市六合區橫梁鎮方山村,聯系人為馬某、蔣某,提單號COSU8007809560,收貨人為蔣某。
5、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進口物品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證明送檢的樣品屬于固體廢物。其中包括從比利時Nelco公司進口的報關單號為223120131310069513、編號為20130212HB的樣品。
6、國家環境資源保護部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出具的《關于“回收粉末涂料”是否屬于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請示》的回復函,證明江蘇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請示的五類回收粉末涂料噴溢粉、過噴粉、超細粉、機頭粉、過期粉屬于《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中序號第83指的過期和廢棄涂料、油漆,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
7、證人劉某的證言(中國化工學會涂料涂裝專業委員會秘書長),證明粉末涂料可分為熱塑性粉末涂料和熱固性粉末涂料,熱塑性粉末涂料的主要成分為聚丙烯、聚乙烯、聚氯乙烯等;而熱固性粉末涂料的主要成分為環氧、聚酯、丙烯酸、聚氨酯等,廢粉末涂料不能被土壤吸收,只能通過焚燒的方式,再經過空氣凈化,通過活性物質把有害物質吸收之后才能排到大氣層。
8、中國化工學會涂料涂裝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劉某的證言及中國粉末涂料行業2010年度報告(載于《中國粉末涂料及涂裝》),證明國產的粉末涂料的價格約人民幣18000-20000元/噸,國外產品在國內市場的價格約人民幣36000元/噸。
第三組:證明程義能主觀故意的證據。
1、上訴人程義能的供述,證明其在浙江省寧波華美公司工作時就曾聽別人說過廢粉末涂料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在開始進口廢粉末涂料時,也核算過法律風險。進口第一票廢粉時貨代楊某告知,廢粉不能進口,別人用“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向海關申報。其就告訴外商把發票的品名改成碳酸鈣,要求在任何文件和實物上都不能有“粉末涂料”字樣,把提單上的品名也改成“碳酸鈣粉末”。這樣海關工作人員在審查和查驗的時候不能僅僅從英文字母就看出南京瑞三克公司進口的實際上是廢粉末涂料。其獲悉揚州小紀鎮的人被抓之后,其和馬某非常緊張,其知道其和小紀鎮被抓的人一樣都走私進口回收粉。
2、證人楊某的證言、程義能和楊某、馬某的QQ聊天記錄等,證明程義能明知進口的是超細粉、落地粉,沒有AQSIQ證和CCIC證。
3、書證上訴人程義能與比利時Nelco公司的往來郵件,證明比利時Nelco公司回復程義能該公司有大量可處理的涂料粉末殘留物,報價也區分了原始涂料和回收粉末涂料。兩者價格相差巨大。該公司原始涂料沒有銷售超出歐洲區域的經驗。程義能購買了價格便宜的回收粉末涂料。
4、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寧公(網)勘(2013)295號電子證據檢查筆錄,證明偵查人員依法提取了程義能、馬某手機中的信息。短信內容能夠證明二人明確認識到從事了國家禁止進口的業務。
第四組:證明案發經過、程義能自然情況及搜查等情況的證據。
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發經過、抓獲經過,證明程義能歸案的經過等情況。
2、程義能的戶籍資料,證明程義能的自然情況。
3、南京瑞三克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及公司章程等附件,證明南京瑞三克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程義能,以及股東出資即增資情況。
4、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等,證明南京海關緝私局民警搜查、扣押南京瑞三克公司電腦、移動硬盤、U盤、公章等物品;搜查、扣押寧波華美微創科技有限公司移動硬盤、U盤、銀行卡,電腦主機等物品的情況。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程義能以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明知涉案貨物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仍然采用更改品名的欺騙手段向海關申報進口,逃避海關監管,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廢物罪。被告人程義能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其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程義能走私固體廢物934.994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應當以走私廢物罪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三)項、第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程義能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涉案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一、一審判決認定固體廢物的數量違背事實,主要體現在:1、涉案貨物除4票合計97.88噸進行鑒定以外,其他31票貨物均已作為原材料使用完畢,一審判決在沒有對31票貨物進行鑒定、無任何事實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為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違反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禁止以推理定案的基本原則;2、中國駐比利時國家大使館出具的認證書,能夠證明比利時Nelco公司銷售給南京瑞三克公司程義能的600余噸產品為合法進口的能夠直接作為原料使用的產品,不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應當予以扣減。二、上訴人程義能進口的回收粉末涂料無污染且有利用價值,可作為原料直接使用,與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固體廢物有明顯區別,一審判決認為“從廢粉末涂料不具備商業價值,且再次利用存在社會危害性的角度看,涉案貨物應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與事實不符。三、本案6份《鑒別報告》鑒定程序和方法錯誤,鑒定結論不確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主要理由是:1、《鑒別報告》依據的《熱固性粉末涂料》(HG/T2006-2006)規定的是優質合格粉末涂料標準,但不能因為送檢樣品不符合《熱固性粉末涂料》標準就認定樣品是“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質、報廢產品”,故鑒別依據與結果沒有必然的關聯性;2、依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關于“固體廢物范圍”的規定,涉案貨物屬于“固體廢物不包括下列物質或物品”范圍的“實驗室用樣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可不按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或物品”,因此不屬于固體廢物;3、根據《固體廢物鑒別導則(試行)》中依據廢物的作業方式和原因判斷固體廢物與非固體廢物的要求,本案的《鑒別報告》僅依據原因中的廢物類別,而沒有結合作業方式對樣品進行鑒別,故作出固體廢物的結論存在明顯錯誤;4、《鑒別報告》“建議”將本案貨物列入固體廢物之列,對本案的貨物屬性持不確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根據。四、上訴人程義能歸案后有坦白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減輕處罰。
在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程義能主觀上不明知涉案貨物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本案應當定性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且為單位犯罪;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項錯誤,依法應予改判。
出庭檢察員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程義能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上訴人程義能對其伙同他人以偽報品名等方式走私進口廢“粉末涂料”35票合計934.994噸的事實不持異議。該事實得到相關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電子證據檢查筆錄、提取筆錄等證據的印證。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程義能提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本院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程義能主觀上不明知涉案貨物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一審判決認定固體廢物的數量違背事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程義能對其通過網絡向國外發布求購廢棄的、多余的、用過的、殘留的、過剩的、回收的粉末涂料的信息,在進口報關時要求供貨商更改品名,不允許在任何文件和實物上出現粉末涂料字樣,以防被相關海關工作人員發現,進口的35票廢粉末涂料均以“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固色劑、碳酸鈣為基本成分的填料、粗體粉末涂料二級品”等品名報關等事實均予供認。其供述分別得到證人李某甲、武某、汪某、馬某、蔣某、楊某的證言,以及購信息、聊天記錄、采購合同、報關單據、鑒別報告、提取筆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等證據的印證。上述證據證明,上訴人程義能為逃避海關監管,采取偽報品名的方式申報進口。上述事實表明,上訴人程義能主觀上已認識到其進口的貨物為我國所禁止進口,其歸案后對此亦予供認。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所提的31票貨物與經鑒別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4票貨物,均由美國、英國、比利時等幾家公司按照程義能的求購要求銷售給程義能,來源及貨物品質相當,且按照程義能要求偽報品名報關。上述事實,程義能、馬某均予以認可。根據證人劉某的證言,貨物價格遠低于國外及國內正常的市場價格。走私進境的31票廢物雖已被銷售,不具備進行廢物鑒別的條件,但以上證據足以證明35票貨物為同一類貨物,為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依法應當認定35票廢物計934.994噸為本案的犯罪數額。
辯護人提供的中國駐比利時國家大使館出具的內容為“茲證明后面文書上比利時外交部的印章和該部官員JANVANDEVELDE的簽字均屬實。該文書內容由出文機構負責”的認證書,僅能證明比利時Nelco公司存在,不能證明其出具文書內容的真實性;也不能證明比利時Nelco公司實際銷售給南京瑞三克公司程義能的600余噸產品為能夠直接作為原料使用的產品。反之,南京海關緝私局偵查人員從上訴人程義能自比利時Nelco公司進口的報關單號為223120131310069513的貨物中依法提取了樣品,經鑒定為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另外,程義能與比利時Nelco公司聯系的郵件證明,Nelco公司回復上訴人程義能,該公司有大量可處理的涂料粉末殘留物銷售。給程義能的報價區分了原始涂料和回收粉末涂料。兩者價格相差巨大。該公司原始涂料沒有銷售超出歐洲區域的經驗。程義能購買了價格便宜的回收粉末涂料。綜上,上訴人程義能從比利時Nelco公司購買了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不應當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減。故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關于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6份《鑒別報告》鑒定程序和方法錯誤,鑒定結論不確定,不能作為定案根據,以及上訴人程義能進口的回收粉末涂料無污染且有利用價值,可作為原料直接使用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1、《鑒別報告》依據《熱固性粉末涂料》(HG/T2006-2006)對樣品經多次理化檢測分析,認定樣品是“粉末涂料生產過程中旋風分離產生的通過袋濾器進行回收的細粉”,而非生產粉末涂料過程中的不合格產品。該結果與程義能供述及發布的求購信息相一致。故鑒別依據與鑒別結論具有關聯性。2、辯護人認為涉案貨物為“實驗室用樣品”、“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可不按固體廢物管理的物質或物品”,不僅被程義能的求購信息所否定,也無法律依據。3、《鑒別報告》明確認定送檢樣品只能用于“有機物的回收、再生”利用作業方式范圍,證人周某亦予證明。4、本案6份《鑒別報告》送檢檢材由偵查人員按照程序提取、保管,鑒別檢材充足。鑒別機關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多項檢驗、分析,6份鑒別報告結論均為“樣品屬于目前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該結論明確,并得到國家環境資源保護部給江蘇省固體有害廢物登記和管理中心《關于“回收粉末涂料”是否屬于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的請示》回函的印證。且檢材中含有Cl、SO3等有毒、有害物質。故上訴人程義能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程義能以牟利為目的,以偽報貨物品名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將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走私進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廢物罪。關于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應當定性為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且為單位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規定,以原料利用為名,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走私廢物罪定罪處罰。本案中,上訴人程義能為了走私廢粉末涂料而成立南京瑞三克公司,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設立公司”的情形,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故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程義能歸案后有坦白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依法應予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程義能走私固體廢物934.994噸,遠超“情節特別嚴重”的走私進口固體廢物25噸情形數十倍。一審判決已經考慮其具有坦白情節,對其從輕處罰,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此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關于上訴人程義能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三)項錯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原判決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三)項錯誤,應予糾正。原判決對上訴人程義能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出庭檢察員發表的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程義能走私固體廢物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出庭意見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尚召生
代理審判員 史 蕾
代理審判員 郇習頂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杜 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