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瓊刑終219號
原公訴機關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政軍,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苗族,文盲,農民,因涉嫌非法狩獵罪,于2019年3月7日被鸚哥嶺保護區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鸚哥嶺保護區森林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同年4月10日被白沙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同年4月16日被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5月13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8月13日,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現羈押于白沙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政科,海南新概念律師事務所律師。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政軍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瓊97刑初6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政軍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查案卷材料、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9年1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李政軍攜帶砍刀等物品進入××區小班內,查看其以前放的鐵夾是否捕獲到獵物,發現其中一個鐵夾捕獲到一只像山雞的獵物。李政軍收起7個布置在現場的鐵夾,還剩下兩個鐵夾,并用火將獵物羽毛燒光烤干整理好后和鐵夾一起放在自己上山帶的編織袋里,在次日下山的途中被巡山的護林員劉某等人發現并查獲其隨身攜帶的獵物等物品,護林員讓李政軍銷毀還沒有收走的兩個鐵夾。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李政軍獵捕、殺害的動物為孔雀雉(Polyplectronbicalcaratum),孔雀雉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被告人李政軍于2019年3月7日被鸚哥嶺保護區森林公安局傳喚到案。
原判認為,被告人李政軍非法獵捕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級野生動物孔雀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該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政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政軍的作案工具及贓物依法予以收繳。根據被告人李政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李政軍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五個小鐵夾、二個中鐵夾、二個大鐵夾、一個布設鐵夾的輔助工具、一把砍刀,由扣押機關予以沒收;扣押的贓物孔雀雉死體,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李政軍上訴及其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稱,對罪名與事實部分無異議,認為量刑過重。李政軍在此次犯罪前無前科,系初犯。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良好,且主觀惡性不大。希望二審法院從輕處罰,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被告人李政軍非法捕獵一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孔雀雉的事實清楚。
上述事實,有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的被扣押動物尸體及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海南省鸚哥嶺省級自然保護區界線圖、被告人李政軍進入保護區非法狩獵位置圖、海南省鸚哥嶺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站證明、常住人口查詢、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到案經過、證人劉某、符某1、符某2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李政軍的供述和辯解、對扣押物品的辨認筆錄及照片、對現場辨認筆錄及照片、國家林業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森公司鑒(法證)字(2019)076號〕、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位圖及照片、視頻光盤等證據證實。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期間,上訴人李政軍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針對上訴人李政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規定,本案中,上訴人李政軍在海南鸚哥嶺省××區)非法捕獵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孔雀雉,并用火將孔雀雉羽毛燒光烤干帶下山。原判鑒于上訴人李政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已對其在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量刑適當。綜上,上訴人李政軍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政軍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捕獵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孔雀雉,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懲處。鑒于上訴人李政軍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上訴人李政軍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曲永生
審 判 員 王 峻
審 判 員 林倩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陳恩華
書 記 員 王俊杰
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