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青刑終10號
原公訴機關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濤,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于青海省德令哈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德令哈市,住德令哈市。2009年1月6日因犯詐騙罪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2010年9月17日因犯詐騙罪被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2013年1月4日刑滿釋放。2016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都蘭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高早明,青海盛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繼峰,男,1968年2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縣,住河南省孟津縣。2017年10月19日因涉嫌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都蘭縣看守所。
辯護人劉春林,青海松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京朝,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孟津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洛陽市孟津縣。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都蘭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貴平,青海松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牟東順,男,1980年8月9日出生于甘肅省秦安縣,公民身份號碼×××,小學文化,漢族,個體經營,戶籍地甘肅省天水市秦安縣,住都蘭縣。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都蘭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張成才,青海誠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曹玉成,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于青海省都蘭縣,公民身份號碼×××,蒙古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青海省都蘭縣,住都蘭縣。2016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都蘭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史博成,青海立詹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李昆,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壽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壽縣。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拘留,同年4月12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于烏蘭縣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錢濤,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于甘肅省山丹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地甘肅省張掖市山丹縣,住山丹縣。2016年4月17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4月16日因羈押期限屆滿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曹玉壽,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于青海省都蘭縣,公民身份號碼×××,蒙古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青海省都蘭縣,住都蘭縣。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拘留,同年4月12日由都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4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郝小軍,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縣,公民身份號碼×××,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2016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盜掘古墓葬罪被拘留,同年4月12日由都蘭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7年4月12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濤、張繼峰、李昆、李京朝、牟東順、錢濤、曹玉成、曹玉壽、郝小軍犯盜掘古墓葬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青28刑初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濤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張繼峰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李昆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京朝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牟東順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曹玉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錢濤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曹玉壽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被告人郝小軍犯盜掘古墓葬罪,免予刑事處罰。宣判后被告人王濤、張繼峰、牟東順、李京朝、曹玉成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了本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何立娟、檢察官助理楊秀萍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王濤、張繼峰、牟東順、李京朝、曹玉成及其辯護人,原審被告人李昆、錢濤、曹玉壽、郝小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完畢。
原判認定,(一)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濤與安占福等人,經預謀欲在都蘭縣盜掘古墓。同年9月,被告人王濤糾集李昆、錢濤、曹玉壽,并伙同包文財、安占福(二人另案處理)等人,在都蘭縣香加鄉哈日塞草場一處民屋前。
實施挖墓行為,因挖掘多日未出土物品,便將洞口回填。經查,所盜挖地點位于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哈日賽墓地保護區范圍內。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都蘭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局于2017年10月23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及哈日賽墓地平面圖證實,索南家東南15米處被挖掘土堆是在哈日賽墓地保護范圍和控制地點內,其中哈日賽平面圖中所標記M1-M11點中,M4點為2015年9月王濤、李昆、錢濤、曹玉壽等人在都蘭縣香加鄉哈日賽村草場索男家東南方15米處挖掘的土堆。
2.現場辨認筆錄
(1)被告人王濤現場指認筆錄記載,在香加鄉哈日賽村索南家門前一處土坡,王濤指著該處有明顯回填痕跡的洞口說:“這就是我們第一次盜掘古墓的地方,當時以為這里是一處古墓”。
(2)被告人錢濤現場指認筆錄記載,在香加鄉哈日賽村索南家門前的土坡,錢濤指著一處有明顯回填痕跡的洞口說:“這就是我看見王濤等人盜掘古墓的地方,但是未盜掘出東西”。
(3)被告人曹玉壽現場指認筆錄記載,在香加鄉哈日賽村索南家門前的土坡處,曹玉壽指著一處有明顯回填痕跡的洞口說:“這就是我望風的時候看見王濤等人盜掘古墓的現場”。
3.同案人員安占福供稱,2015年5月我碰見王濤,他說從河南請了幾個懂挖墓的人到了都蘭縣,讓我和他一起干,并承諾如果挖出文物賣了錢,給我分一部分,我就答應了。過了幾天,王濤帶著七個河南籍人到農場接我。我就和包文財、老曹(曹玉壽)、還有那七個河南籍人去了香加鄉三岔口那里挖掘古墓,在三岔口往東三公里左右一個朝東的山槽見到一個土堆,王濤指著土堆說那是古墓,讓我們試著挖。幾個河南籍人看過土堆后說,這個土堆可能是古墓。我們就在那連續挖了三晚,挖了大約5米深,未出東西就離開了。2015年5月在實施盜墓時所用的工具是那些河南籍人從河南帶過來的。
4.同案人員包文財供稱,2015年5月中旬,王濤讓我開皮卡車和他一起去香加鄉三岔口的山里。我就開車與王濤、安占福、李昆、曹玉壽一起到了三岔口。之后,王濤就帶我們去了別人挖過的古墓旁,當時那個古墓上有個2至3米深的坑,王濤讓我們挖,挖了三晚上之后只有石頭,就放棄了。
5.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
(1)被告人王濤供稱,2015年7、8月份安占福、劉光福介紹我認識河南盜墓的老板,他們三人和我談盜墓的事,并要我出資和他們合伙。因為想掙錢,便同意和他們合伙盜挖古墓。由于自己對古墓不了解,就找到曹玉壽、孫生奎、梁海東。對他們說,我準備與安占福、劉光福、還有一幫河南籍人,合作盜墓,并問他們哪有古墓,是否愿意加入。他們三人都表示愿意入伙,曹玉壽把我們帶到都蘭縣香加鄉三岔口左面4.5公里處的草山,介紹認識該草山的主人索南達日杰。索南達日杰說,他家草山上有古墓,并指了古墓的位置,讓我們盜挖。但約定,每挖一晚要給他5000元,如果挖出東西另給50000元。當時與我們合作的河南籍人,用儀器在索南達日杰指的地方探查了一下說是古墓,地下有東西,我就給了索南達日杰5000元后開始盜挖。我們挖了一段時間,也沒見墓室,陸續就走了一多半人。在挖這次盜洞時參與的人有我、安占福、劉光福、包文財、曹玉壽、梁海東、李昆、孫生奎、錢濤、茍師傅、陳縣長,還有河南來的“馮總”、“王總”、“河南李三”和一些不認識的河南籍人。王濤辨認筆錄證實,錢濤與自己一起參與過盜掘古墓,但錢濤參與的幾次盜掘都沒有盜出過東西。
(2)被告人李昆供稱,王濤打電話給我,讓我跟他去干活。當時去了兩輛車,一輛車坐的是河南籍人,一輛坐的有我、老曹(曹玉壽)、農場一個叫老劉的、小包,還有幾個記不得名字,一起到了三岔口。看到一個被別人挖過的土坡,就知道是在挖墓。盜挖時河南人挖,我們除土,但沒挖到東西。
(3)被告人錢濤供稱,2015年9月12日左右,王濤說他帶著幾個河南專業挖墓的人確定了墓地,讓我參與盜墓。我問還有哪些人,他說有小寶、老三(劉光福)、大胡子(安占福)、曹玉壽、李昆和幾個河南籍人,我就答應了。過了三、四天后,王濤駕駛著一輛轎車帶我到香加鄉三岔口,在路邊停著一輛皮卡車,王濤讓我和皮卡車上的一個人拿著對講機原地“望風”。十幾分鐘后,一輛微型雙排小貨車從三岔口東南方向的路上駛了過來接上王濤就進山了。第二天凌晨5、6點王濤他們出來,我們一起回到香日德鎮,就這樣我們各自分工,斷斷續續去了七、八天,時間規律就是下午6、7點進去,第二天凌晨5、6點出來,一直到了10月份,王濤說讓我去和里面挖的人換一換,我就進去干了五、六天,但只有石頭和沙土,我們就把古墓的口封住后返回。知道參與盜掘古墓的有我、王濤、老三(劉光福)、老曹(曹玉壽)、小寶、大胡子(安占福)、小李(李昆)、牟東順、河南籍人那邊有五、六個人。盜墓是王濤組織策劃的,挖古墓的資金是王濤出的。河南籍人是別人介紹給王濤來盜挖古墓的。在盜挖古墓前,王濤說過,這次盜挖古墓一共有三伙人,一伙人是我和王濤、一伙人是香日德鎮農場的大胡子、一伙人是河南籍人。我參與挖古墓時都沒挖出東西。
(4)被告人曹玉壽供稱,2015年5至7月的一天,王濤給我打電話說有幫人要去挖墓,讓我幫忙給他們望風,我當時沒答應。過了幾天一個姓馮的河南籍人,打電話說,他是王濤介紹的,讓我和他們一起去盜掘古墓,我的任務是望風,看路上的行人和派出所的警車,每天給我1000元。我覺得錢掙的容易,就答應了。幾天后的晚上6、7點鐘,姓馮的開著一輛車接我,我上車看見車上有四個人。到了三岔口,姓馮的讓我坐在車里望風,如果看見外人進入或看見警察就打電話告訴他,他們四個人就走進去了。我一個人就在車里坐著望風,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幾個人和一輛車從草灘里出來,有兩個我不認識的人上了我坐的微型面包車,其余的人上了從草灘里出來的那輛車,我們就一起回了。第二天晚上6、7點,姓馮的派車接我又去了三岔口,到了三岔口我見已經有車和幾個人在等著,姓馮的走過來,讓我望風,然后他們就全進草灘里了。我一直望風到第二天早上5點左右,他們就都回來了。我找姓馮的要錢,姓馮的說,沒挖到東西,手里沒錢,先給500元,我沒答應。他就說后面再給。我參與的兩次盜墓都沒挖到東西,兩次盜墓除了小包,其他都不認識。
(二)2016年2月初,被告人王濤、李昆、牟東順、李京朝、曹玉成、張繼峰伙同張繼夫(在逃)、老李(姓名不詳)等人,按事先分工,輪流在都蘭縣香加鄉哈日賽村草場盜掘古墓。期間,由牟東順、曹玉成現場放哨,李昆、李京朝等人實施盜挖,王濤返回香日德鎮等候消息。經挖掘,在從該墓地挖出金飾件62件。李昆將該情況告知王濤后,與參與盜挖的其他人員一同將盜掘的文物帶回,藏匿于都蘭縣香日德鎮東順賓館內。王濤、技術員老李等人將所盜文物以4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由老李聯系的買主德絲,并按預先商定進行分贓。經鑒定,盜掘文物的地點為中型古代墓葬,屬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范圍,所盜挖的62件物品均為唐代文物,其中60件為三級文物,2件為一般文物。案發后,被盜文物已全部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證人德絲證言證實,2016年2月的一天,我認識的一個叫“老李”的人,給我打電話說,他有些古代的金箔片,問我要不要,如果不要就讓我幫忙找買家,東西一共是四萬元。我出于好奇就去了香日德藏醫院對面的小賓館,王濤、“老李”將一個白色塑料袋打開,里面是一些有花紋的金箔片,我就把4萬元給了“老李”。我買這些金箔片時還問過“老李”是不是盜挖的,“老李”說東西是自己的不是盜挖的。當時我從王濤和“老李”手中購買了70、80克金箔片。
2.青海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意見證實,盜掘地位于都蘭縣香加鄉哈日賽牧場,現場地表有盜洞兩個,洞口長1.2米,寬0.8米,深度6-7米,兩盜洞相距7米,通過所采集遺物可確定該盜掘地點為古代墓葬;綜合都蘭縣以往考古發掘同級別的墓葬綜合考量,墓葬具有一定規格等級,屬于中型墓葬。
3.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四川站作出的川文物鑒定(2016)第29號文物鑒定結論意見證實,涉案被盜挖的62件物品均為唐代文物,其中60件為三級文物,2件為一般文物。
4.國家文物局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文物博函﹝2016﹞1661號《關于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的通知》證實,國家文物局指定青海省文物考古研究為涉案文物鑒定評估機構。
5.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現場平面圖、現場刑事照片說明記載的內容證實,盜掘古墓中心現場位于都蘭縣香加鄉哈日賽村索南家的冬季房屋東北面160米處的山坡上,為兩個豎向盜洞,盜洞口為長方形。1號盜洞(東側1號盜洞)長1.1米,寬0.5米,深6.1米,2號盜洞(西側2號盜洞)長1.2米,寬0.5米,深6.9米,兩個盜洞之間的距離為6.3米,因該現場為變動現場,在現場勘驗檢查時未提取到有價值的痕跡物證。
6.都蘭縣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記載的內容證實,從德絲處扣押所盜文物金箔片62件,總重75克。
7.現場指認筆錄
(1)被告人王濤現場指認筆錄證實,在香加鄉哈日賽村草場,北側山坡,王濤指著兩個相鄰的垂直方形洞口說:“這就是我們盜掘出金箔片的盜洞”。
(2)被告人李昆現場指認筆錄證實,在香加鄉洪水川三岔口向北側的山坡處,山坡上有東、西相鄰的兩個方形垂直的洞口,李昆指著洞口說:“這兩個洞口就是我們挖掘過的古墓的盜洞,是從西側的盜洞中挖出的金箔片”。
(3)被告人李京朝現場指認筆錄證實,香加鄉哈日賽村冬季草場北側的山坡有東、西相鄰的兩個方形垂直的洞口,李京朝指著洞口說:“這兩個洞口就是我們挖掘古墓的盜洞,是從西側的盜洞中挖出金箔片”。
(4)被告人牟東順現場指認筆錄證實,香加鄉哈日賽村草場,其向北側山坡徒步120m后,牟東順指著兩個相鄰的垂直方形洞口說:“這就是王濤我們盜掘出金箔片的盜洞”。
(5)被告人曹玉成現場指認筆錄證實,香加鄉哈日賽村草場北側山坡,曹玉成指著兩個相鄰的垂直方形洞口說:“這就是我放風時看見王濤等人盜掘出金箔片的盜洞”。
8.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
(1)被告人王濤供稱,在前一次挖掘之后,索南達日杰又給我指了一處地方。因為挖墓我將自己的錢貼進去了,還欠了外債,只能繼續挖。這次我們將人分開輪著挖,參與挖墓的有我、西寧老李、李昆、牟東順、曹玉成、還有河南李三帶來的六個河南藉人。在挖了兩、三天后的一天晚上我正在睡覺,李昆打電話給我,說是出東西了。之后,李昆、河南老三、西寧老李三人等人拿回了像指甲蓋大小,特別薄的金片,我將東西包好放在我的車上。幾天后,西寧老李聯系了一個都蘭熱水的藏族買家來看貨。當時我們將金片稱量為一百多克,買家將金片上的土涮掉后稱重80多克,按每克500元的價格計算,是4萬多元,買家把零頭去掉給了我40000元。這些錢,西寧老李聯系的中間人拿走了1000元,我實際到手39000元,剩下的我用在修理盜挖古墓時的兩輛車(一輛車是我借朋友的、另一輛是曹玉成的)花了1萬多元,給河南李三他們一幫人分了7千多元,給牟東順、曹玉成分了1000元,西寧老李分了2000元,李昆分了2800元,還額外給牟東順賓館住宿費5000元。我自己沒分錢,我想著這都是小錢,自從參與盜挖古墓已經貼進去了7、80萬,這些人以后還要用,就沒從里面分錢。
(2)被告人李昆供稱,2016年2月11日,我與技術員老李、曹玉成、牟東順,還有七個河南藉人,一起在別人已經挖過的墓道里進行搜索,找到了一些帶圖案的金片,總重量是80克。我們干了兩晚就回去了,第一天挖出30余片金片,第二天挖出20余片金片(庭審供述)。挖出東西后,老李聯系人將東西賣了39000元,說是40000元,給了介紹人1000元,剩下的錢我們按之前的約定不管出什么東西40%給河南藉人,剩下的60%由王濤分給大家。但是所用車輛損毀是由老板王濤墊付的,王濤給了我們每人1000元就沒有再分錢,給了河南藉人6700元。在盜墓的人員中,王濤負責投資,西寧老李負責看墓、扎桿,老劉負責找墓,我主要負責做飯,人不夠的時我也幫忙除土、放哨。青海藉人有活的時候就會來干,河南藉人在的時候就主要負責望風、扒土什么的。盜墓用的洛陽鏟和扎桿是老李帶來的,其他工具是王濤提供的。
經辨認李昆指出,王濤、李京朝、牟東順、錢濤、曹玉成、曹玉壽、包文財、張繼夫均參與了盜墓。盜墓人員中,王濤是組織者。2016年2月11日晚,挖出東西時牟東順在賓館,第二天一起上山盜過墓;2016年2月11日晚,挖出東西時曹玉成在賓館,第二天一起上山盜過墓。張繼夫是河南籍男子“張三”;李京朝參與了兩次盜墓,一次是2016年2月11、12日出東西的時候,另一次是2016年2月22日后,被抓時。張繼夫也參與了兩次盜墓,一次是2016年2月11、12日挖出東西時,另一次是2月22日之后被抓時。
(3)被告人李京朝供稱,2016年2月13日我、張繼夫、河南禹州的五個老鄉,我們七人來到都蘭縣香日德鎮,與李昆、小李、姓曹(曹玉成)的一個當地人、東順賓館的老板(牟東順)我們在都蘭縣香日德鎮的一個山里挖掘了古墓,挖出來了三、四十塊指甲片大小的金箔。當時有我、張繼夫、李昆、小李、曹玉成,還有一個姓王的禹州人我們六人下的墓室,其他的那四個河南禹州人在上面拉土,東順賓館的老板給我們望風。這次王濤給我、張繼夫、河南禹州的兩個人,每人分了500元。事前我們約定,王濤他們分60%,我們河南藉人拿40%。
經辨認李京朝指出,王濤、李昆、牟東順、曹玉成均參與了盜墓。其中,王濤是組織領導在都蘭縣盜墓的人,張繼峰是組織李京朝等人從河南到都蘭縣盜墓的人員,張繼夫是和自己一同從河南到都蘭縣盜掘古墓的人。
被告人牟東順供稱,2016年2月初,離春節前的一天晚上10點左右,王濤駕車帶我去了一個山溝,在那里我看見有三、四個人在挖洞,王濤就告訴我,這些人和他是一伙的,是在挖古墓。這時有個人走過來對王濤說:“什么也沒挖上,找不到墓”,王濤對他說:“慢慢挖”。感覺王濤像那幫人的老大。我和王濤走到洞口,見老李在洞里挖土,李昆和小包在洞上面拉土,還有幾個人是住在我開的賓館。在去看墓時,王濤對我說:“你好好配合,我們現在沒有錢,房錢先欠著,到出東西時給你分一股,房錢也給你多算點”第二天晚上5、6點我看見那幫人又開著皮卡車去挖墓。之后,在2月11日或12日晚上5、6點鐘,老李、李昆、還有幾個河南藉人從賓館開著皮卡車去挖墓。天黑后,王濤讓我和他開車去挖墓的地方,到地方后,見他們幾個人還在挖先前我看見的那個洞,王濤讓我望風,我就站在洞口附近望風,之后我聽見他們說什么也沒挖上,大家就回了。第二天晚上,老李、李昆和那幾個河南藉人又開著皮卡車去挖墓了,凌晨1點多王濤來找我說,出東西了,讓我去他的房間。過了一會兒,老李、李昆和一個河南藉人手里拿著一個塑料包,來到王濤的房間。老李打開塑料包,見里面包著一捧土,他們將土里的東西刷干凈,見一些很薄的橢圓形黃色金屬片,中間是空心的,大小不一,大的直徑約4公分,小的和小拇指一樣大小。王濤用手機照了相,讓我找個盒子把東西裝起來,他就把東西拿走了。這次之后,王濤、李昆、老李一直住在我的賓館。曹玉壽的哥哥(曹玉成)在我第二次去時,見他是在望風。之后,王濤一次給我了6000元住宿費,又另外給了我1000元,讓我轉交給李昆。
(5)被告人曹玉成供稱,2016年2月的一天,我在東順賓館的一間房間內見到王濤、牟東順、李昆和兩個河南藉人,在房間的麻將桌上擺著一個裝了土的塑料袋,土里還有一些金屬片。第二天15時許,王濤讓我18時許到東順賓館門口開車,帶人去香日德三岔口。之后,我開車和6、7個內地人,由李昆給我指路到了三岔口的山里,并讓我在原地等著。后來,他們徒步進山,我覺得不對勁就給王濤打電話,王濤讓我把人看好。等了大概2個小時,他們就從山里出來,我就開車將他們帶回了香日德,在回的路上有一個河南藉人,說是在盜墓,回去后王濤也給我說他們在盜墓,讓我不要管,并說會把工資給我。我就參與了這一次,負責把人拉上山,沒有參與過鏟土、拉土,但在盜洞附近轉過。之后,姓李的給我了1000元,說是上山的工資。
(三)2016年2月底,被告人王濤、張繼峰預謀在都蘭縣繼續實施盜墓,遂張繼峰讓李京朝、郝小軍和牛軍偉、張繼夫(均在逃)等人從河南駕車至都蘭找王濤。后王濤、李京朝、郝小軍和牛軍偉等人,在都蘭縣香加鄉、香日德鎮周邊尋找古墓。期間,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涉案人員入住的香日德鎮東順賓館進行布控,在該賓館內抓獲被告人李京朝、郝小軍、牛軍偉,并傳喚牟東順到案。
認定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抓案經過,情況說明記載的內容證實,都蘭縣公安局民警接群眾匿名電話舉報稱:“都蘭縣香日德鎮有幾個外地人在都蘭縣香加鄉盜掘古墓,現盜墓人住在香日德鎮的東順賓館里,請求查處”。接報后公安機關派員出警趕赴現場偵查,在東順賓館內抓獲被告人李京朝、牟東順、牛軍偉、郝小軍,并在賓館內發現洛陽鏟等盜掘古墓葬時所使用的設備。隨后在香日德鎮一出租屋內抓獲被告人曹玉壽。
2.到案經過記載的內容證實,2016年4月16日都蘭縣公安局辦案民警經調查,得知被告人錢濤可能藏匿于甘肅省張掖市山丹縣五墩村七社的家中,后該局民警于同年4月17日1時許,在甘肅省山丹縣錢濤家中,將錢濤抓獲;2016年4月19日18時30分,崇州市公安局工業區派出所接都蘭縣公安局民警到該所反映稱,根據線索該所轄區內有在逃人員,接報后該所民警出警,在崇州市工業區宏業大道南段翰林宮館廠內,將王濤抓獲;2016年5月3日曹玉成到都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投案。
3.都蘭縣公安局關于被告人王濤的立功證明材料、抓獲情況說明記載的內容證實,被告人王濤歸案后,對其涉嫌盜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供述果洛州瑪多縣寺院被盜一案的情況,提供了涉嫌盜竊寺院文物的犯罪嫌疑人包文財等人,后都蘭縣公安局將該案件線索移交瑪多縣公安局。經核查,該線索屬實,瑪多縣公安局據此線索成功偵破“10.2”化石峽鎮獅龍宮殿文物被盜案,并成功追繳回被盜物品,涉案價值21萬余元。
4.李昆到案情況說明證實,2016年3月4日被告人李昆主動前往都蘭縣公安局香日德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參與盜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實。
5.牟東順到案情況說明記載的內容證實,香日德派出所接匿名舉報稱:“東順賓館內,有群河南籍男子可能涉嫌盜墓,東順賓館老板牟東順可能知情”。后派出所民警趕往現場調查,到達現場后民警從河南籍男子租住的房間搜查出盜掘古墓所使用的工具,隨即將李京朝等人帶回香日德派出所,并對賓館老板牟東順進行了傳喚,牟東順到案后對自己參與盜掘古墓的事實供認不諱。
6.牟東順到案情況說明記載的內容證實,該所接匿名舉報,東順賓館內有群河南籍男子涉嫌盜墓,接到警情后,該所民警立即趕往東順賓館,當時該所民警尚未掌握盜墓的具體事實,所以尋找東順賓館老板對賓館人員和房間進行檢查。后服務人員稱,叫牟東順前來。同時,該所民警對東順賓館各房間進行檢查。此后,不久牟東順便出現在賓館大廳。民警在檢查過程中,在賓館房間及地下室發現盜墓所使用的工具。隨即,將牟東順帶回派出所進行調查,在對牟東順進行詢問時,其供述知道入住人員是盜墓的,但其本人未參與盜墓。另,記載該所在接到警情時,該所民警不了解牟東順有盜墓的違法事實。
7.曹玉成到案情況說明及被告人曹玉成的供述記載的內容證實,被告人曹玉壽在取保候審期間勸說,并陪同被告人曹玉成投案。
8.張繼峰歸案經過記載的內容證實,2017年10月19日河南省孟津縣朝陽鎮電話稱,上網在逃人員張繼峰被孟津縣朝陽鎮派出所抓獲,同月25日都蘭縣公安局民警將張繼峰帶回都蘭縣看守所羈押。
9.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10)房刑初字第404號刑事判決、釋放證明書證實,2009年1月6日王濤因犯詐騙罪被德令哈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10年9月17日王濤在緩刑期內又因詐騙罪被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2013年1月4日刑滿釋放。
10.都蘭縣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單及作案工具明細照片記載的內容證實,在都蘭縣香日德鎮東順賓館業主牟東順處扣押作案工具鐵鍬二把、洛陽鏟一組、探桿一組、十字鎬一把、登山繩二根、塑料桶一個、木鋸二把、鐵錘一把、鋼釬一根、鐵棒一根、撬杠二根、木鑿子二個、電錘一把、電鎬一個。
11.同案人安占福供稱,2016年3月2日我在香日德鎮上碰見王濤,王濤說他從河南叫來一幫懂挖古墓的人。現在住在東順賓館,讓我一起跟他們商量盜墓的事情。到賓館后,見到賓館里有三個河南藉人、一個湟中人、一個西寧人,還有王濤。隨后,我們去了香日德河東隊沙漠里找墓,但未找到。第二天我,那個湟中人、西寧人、還有兩個河南藉人,一起又去了香日德河東隊沙漠里找墓,還是沒有找到。盜墓之前,王濤說,盜墓的收益大家平分,但他多拿一份。因為他是組織者且挖墓的日常開銷他提供支付。2015年5月份在香加鄉盜墓的那些河南藉人和2016年3月2日在香加鄉盜墓的河南藉人,不是同一伙人。
12.同案人牛軍偉供述及辨認筆錄,2016年2月27日上午,張繼峰給我打電話,說是讓我來都蘭縣“干活”(老家對盜墓的稱呼),我答應了。張繼峰派了一輛白色的面包車把我接到他家,當時他家有“老李”也就是和我一起被抓的李京朝、張繼峰的弟弟張繼夫,還有一個和我一起被抓的河南藉人,另外幾個不認識,一共有7人。張繼峰讓我們動身,由張繼夫開車,在2016年2月29日到了都蘭縣香日德鎮。張繼夫帶我們去東順賓館,接我們的有4個人,有一個是和我們一起被抓的四川人(李昆),還有一個是被抓的賓館老板(牟東順)。2016年3月2日我、郝小軍、李京朝、安占富和安占富一起的四個青海藉人,一起去踩點。
經辨認牛軍偉指出,張繼峰是組織李京朝等人到都蘭縣盜墓的人,張繼夫是和自己,李京朝等人一同從河南到都蘭縣盜墓的人。
13.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指認筆錄
(1)被告人王濤供稱,河南老三從河南叫來李京朝等六人,我們這邊劉光福從西寧叫來三、四個人,再叫上我、西寧老李、李昆、曹玉成我們再次準備盜挖古墓,因為我們覺得,河南藉人有經驗,就讓河南藉人去香加草山找了兩天墓。
(2)被告人李昆供稱,2016年2月29日又來了7個河南藉人,農場老劉也介紹來了四個人,這四個人帶著老李找了幾個像墓穴一樣的地方,結果發現不是,直到2016年3月3日他們被抓一直沒有干活。
(3)被告人李京朝供稱,2016年2月初,王濤給張繼峰打電話說“都蘭縣這邊有古墓,讓他派幾個人來看看,”于是張繼峰就派我們七個河南老鄉到都蘭縣香日德看看。2016年3月2日13時許我、王濤、郝小軍和當地的三個人到都蘭縣香加鄉的山里看墓,發現那個墓下面全是石頭,工具沒法挖開,就沒有繼續看下去。16時許,當地的三個人帶著我、牛軍偉、郝小軍、姓李的一個人又去看了另一個墓,我們感覺那個不是古墓,但那三個當地人說“那里就是古墓”于是我們就回到都蘭縣香日德鎮東順賓館商量。3月3日16時許還是當地的那三個人、我、牛軍偉、郝小軍和姓李的一個男子,又去香日德的山里找古墓,但沒找見。
(4)被告人牟東順供稱,2016年2月29日來了7個河南藉人,3月1日又來了兩個湟中縣人,都住在我的賓館,他們白天有時出去。王濤說,那7個河南藉人,是挖墓專家,他們白天是出去踩點。
(5)被告人郝小軍供稱,2016年3月1日17時許,我和李京朝、牛軍偉、趙勝軍、張繼夫、還有兩個河南老鄉,我們七人開著張繼峰的白色七座面包車,來到都蘭縣香日德鎮,住到東順賓館。3月2日10時許我、李京朝、牛軍偉、王濤,還有當地的三個人到香日德附近的山里看古墓,看完后李京朝說:“那里不是古墓”,就回來了。吃完飯后,我、李京朝、牛軍偉、一個姓李的技術員,還有早上的那三個當地人又去香日德附近的山里看古墓,由于路滑我們的車沒能上去,就返回了。3月3日10時許我和李京朝、那個姓李的技術員,還有那三個當地人又去看昨天下午沒看成的那個古墓,李京朝和那個姓李的技術員說“這里也沒有古墓”,就回香日德鎮。我們盜墓的工具是王濤準備的,事前商量王濤他們在盜墓后分60%,河南來的人分40%,我負責在挖掘出東西后找下家出售,并從中抽成。
經辨認郝小軍指出,2016年2月27日張繼峰是組織郝小軍等人到都蘭縣盜墓的人,張繼夫和其一同到都蘭縣盜墓的人。
被告人張繼峰供述稱,2016年農歷臘月27日季建正打電話給我,讓我找人去青海挖礦。同月28日我聯系我弟弟張繼夫、李京朝坐季建正的車前往青海省都蘭縣,到都蘭縣一個鎮上,王濤來接的我們,我們住在賓館里,第二天我們去給王濤父親過壽,因為氣候不適應我就回老家了,過了大概7、8天,季建正給我發了一些帶有動物圖案的小金片的圖片,讓我找買主,我就把東西給郝小軍看了,我讓我弟張繼夫和李京朝帶著郝小軍來都蘭了,我當時沒來都蘭,后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
經辨認張繼峰指出,郝小軍、牛軍偉、李京朝就是和張繼夫一起到都蘭縣盜墓的人。
經指認張繼峰指出,依法扣押的帶有動物和花卉圖案的文物金箔片系季建正通過微信發給他看的東西。
14.都蘭縣人民政府作出的都政﹝2016﹞19號《關于同意將蘆絲溝巖刻等24處文物名錄確定為縣級文化保護單位的批復》記載的內容證實,2016年3月15日哈日賽墓地被確定為縣級文化保護單位。
原判認為,被告人王濤、張繼峰、李京朝、李昆、牟東順、曹玉成、錢濤、曹玉壽、郝小軍伙同他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盜掘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濤、張繼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昆、李京朝、牟東順、錢濤、曹玉成、曹玉壽、郝小軍均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濤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王濤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同時其配合公安機關追回贓物,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濤、李昆、李京朝、牟東順、錢濤、曹玉成、曹玉壽、郝小軍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昆具有自首情節,鑒于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到案的主動性,可減輕處罰;被告人牟東順、曹玉成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曹玉壽具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郝小軍在到達香日鎮后,參與尋墓,其犯罪行為,屬犯罪預備,可對其免除處罰。根據被告人李昆、李京朝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李昆、李京朝減輕處罰。根據曹玉壽的犯罪事實、性質以及悔罪表現,決定對其適用緩刑。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王濤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張繼峰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30000元;被告人李昆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京朝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牟東順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8000元;被告人曹玉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6000元;被告人錢濤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曹玉壽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已繳納)被告人郝小軍犯盜掘古墓葬罪,免予刑事處罰。
上訴人王濤提出不是本案主犯,在盜墓過程中沒有糾集組織人員、沒有出資,哈日賽墓地屬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量刑過重。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線索構成重大立功,應減輕處罰。
王濤的辯護人辯稱,王濤是主犯但不是首要分子,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四川站作出的川文物鑒定(2016)第29號文物鑒定意見,沒有說明鑒定方法,不符合鑒定規范要求。王濤所盜文物屬三級,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繼峰上訴提出,認定我為主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組織召集他人,未參與具體盜墓行為。原判量刑過重。
張繼峰的辯護人辯稱,原審法院認定張繼峰為本案主犯錯誤,導致量刑過重。張繼峰行為符合犯罪中止應減輕處罰。
上訴人李京朝上訴提出,來青海是張繼峰叫我來挖礦的,到都蘭縣才知道要盜墓。我們盜出的文物屬三級文物,量刑過重。
李京朝的辯護人辯稱,哈日賽墓葬是在案發后才確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以一般文物單位定罪處罰。李京朝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請求減輕處罰。
牟東順、曹玉成及二上訴人的辯護人均提出有自首情節,又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王濤、張繼峰、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犯盜掘古墓葬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王濤、張繼峰、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2015年7、8月份,上訴人王濤與安占福等人(另案處理)經預謀欲在都蘭縣盜掘古墓。同年9月,王濤糾集李昆、錢濤、曹玉壽,并伙同包文財、安占福等人,在都蘭縣香加鄉哈日塞草場一處民屋前的土堆處實施挖墓行為,因挖掘多日未出土物品,便將洞口回填。所盜挖地點位于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哈日賽墓地保護區范圍內。
2016年2月初,上訴人王濤、張繼峰、牟東順、李京朝、曹玉成伙同張繼夫(在逃)老李(姓名不詳)等人,按事先分工,輪流在都蘭縣香加鄉哈日賽村草場盜掘古墓。期間,由牟東順、曹玉成現場放哨,李昆、李京朝等人實施盜挖,王濤返回香日德鎮等候消息。從該墓地挖出金飾件62件。李昆將該情況告知王濤后與參與盜挖的其他人員一同將盜掘的文物帶回,藏匿于都蘭縣香日德鎮東順賓館內。王濤、技術員老李等人將所盜文物以4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由老李聯系的買主德絲,并按預先商定進行分贓。經鑒定,盜掘文物的地點為中型古代墓葬,屬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范圍,所盜挖的62件物品均為唐代文物,其中60件為三級文物,2件為一般文物。案發后,被盜文物已全部追回。
2016年2月底,上訴人王濤、李京朝、原審被告人郝小軍、牛軍偉(在逃)等人,在都蘭縣香加鄉、香日德鎮周邊尋找古墓。期間,公安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涉案人員入住的香日德鎮東順賓館進行布控,在該賓館內抓獲李京朝、郝小軍、牛軍偉,并傳喚牟東順到案。
上訴人王濤提出不是本案主犯,在盜墓過程中沒有糾集組織人員、沒有出資的上訴理由。經查,同案被告人李昆、牟東順、錢濤、曹玉成、曹玉壽以及另案處理的安占福、包文財等人供述均能相互印證,證實參與盜墓是受王濤召集。王濤亦供稱,與安占福、包文財等人商議盜墓時,因為想掙錢便同意參加盜墓并出資。王濤召集他人并出資實施盜墓行為,原審法院認定王濤為主犯正確。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王濤的辯護人提出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四川站作出的川文物鑒定(2016)第29號文物鑒定意見,沒有說明鑒定方法,不符合鑒定規范要求的辯護意見。經查,國家文物出境鑒定四川站是有資質的文物鑒定機構,其根據委托指派所做出的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客觀,應予采信。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上訴人張繼峰上訴提出,認定我為主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組織召集他人,未參與具體盜墓行為。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辯稱,原審法院認定張繼峰為本案主犯錯誤,導致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經查,刑法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判斷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否起了主要作用,應當根據他在參加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實際參加的程度、具體罪行的大小、對造成危害結果的作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斷。從主犯參加犯罪活動的情況來看,他們一般在事前拉攏、勾結他人,出謀劃策;實施犯罪時積極參加,擔任主角,協調他人的行動,所犯具體罪行較重,或者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有的事后還有策劃掩蓋罪行、逃避懲罰的活動。同案被告人李京朝供稱,來青海是張繼峰叫他來挖礦的,到都蘭縣才知道要盜墓。同案被告人牛軍偉供稱,來青海是張繼峰叫其來盜墓的。張繼峰供稱,是受原籍老鄉季某某召集到青海挖礦。到都蘭縣后因高原反應嚴重就回河南了,未參與盜墓行為。二審庭審中李京朝供稱,2016年2月底叫其來青海是張繼夫,不是張繼峰。經二審庭審對質質證,被告人李京朝、李昆、牟東順等人均證實張繼峰未參與盜墓。由于參與盜墓人員眾多,河南籍盜墓人員大多未歸案,現有證據尚不能證實河南籍盜墓人員的組織者、召集者就是張繼峰。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繼峰參與第三起盜墓與二審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應予糾正。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
張繼峰的辯護人辯稱張繼峰行為符合犯罪中止,應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張繼峰供稱,來到都蘭縣后因高原反應嚴重就離開都蘭回到河南。上述供稱在二審庭審中得到了李京朝等人的印證,但張繼峰因身體原因離開都蘭時并未阻止他人實施盜墓行為。其行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規定。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上訴人王濤、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均提出,盜出的文物屬三級文物,哈日賽墓葬是在案發后才確定為縣級文物保護單位,量刑過重,應以一般文物單位定罪處罰。經查,根據青海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意見,李京朝等人盜掘的哈日賽牧場的墓葬屬古代墓葬,具有一定規格等級,屬于中型墓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不以公布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為限。即哈日賽墓葬屬于刑法保護的古墓葬。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李京朝的辯護人辯稱,李京朝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請求減輕處罰辯護意見。經查,2016年3月3日晚,都蘭縣香日德派出所接群眾舉報稱東順賓館內有盜墓人員聚集。接報后香日德派出所派員趕到東順賓館抓獲李京朝、牛軍偉、郝小軍等人傳喚至派出所后李京朝等人供述了盜墓的犯罪事實。李京朝行為缺乏自動到案的主動性,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李京朝受他人指使積極實施盜墓行為,原審法院認定根據李京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盜文物等級為三級等情節,對李京朝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量刑正確。
牟東順、曹玉成及二上訴人的辯護人均提出有自首情節,又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的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經查,牟東順、曹玉成自首情節原審法院已予認定,原審法院根據牟東順、曹玉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二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牟東順有期徒刑六年,曹玉成有期徒刑五年,量刑正確。二上訴人自首、從犯等情節本院不再重復評價,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濤、張繼峰、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以及原審被告人錢濤、李昆、曹玉壽、郝小軍伙同他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盜掘具有歷史、藝術價值的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成盜掘古墓葬罪。其中被告人王濤、李昆、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參與盜掘古墓葬盜得珍貴文物60件,一般文物2件。在共同犯罪中王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據現有證據以及目前到案的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張繼峰為主犯證據不足。張繼峰、李昆、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曹玉壽、郝小軍均系本案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王濤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執行完畢以后,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王濤具有一般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李昆、牟東順、曹玉成自動到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可從輕處罰。曹玉壽協助公安機關動員曹玉成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現,可從輕處罰。郝小軍屬犯罪預備階段即被抓獲,可依法免于刑事處罰。上訴人張繼峰及其辯護人的部分上訴理由與辯護意見成立。上訴人王濤、李京朝、牟東順、曹玉成的上訴理由與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部分出庭意見有理有據,應予采納。根據上訴人張繼峰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減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青28刑初8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王濤、李京朝、李昆、錢濤、曹玉壽、曹玉成、牟東順、郝小軍的定罪量刑和沒收作案工具部分;
二、撤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青28刑初8號刑事判決對上訴人張繼峰的定罪量刑部分;
三、上訴人張繼峰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8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家一
審判員 馬 威
審判員 劉紅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劉玉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