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長刑初字第111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漢族,戶籍地福建省福清市。
辯護人鄭亮、翁國舜,上海力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毛某某,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長檢訴刑訴(2015)10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朱某某、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辯護人鄭亮、翁國舜,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人毛某某為幫助周某某、張某某申請荷蘭旅游簽證,委托被告人李某某以替換蓋有拒簽章的護照內頁的方式,對周某某、張某某的護照進行變造,并將上述變造后的護照遞交至荷蘭王國駐上海領事館申請簽證,后被領館工作人員發現。
2014年10月間,被告人李某某以在護照上粘貼偽造的美國簽證的方式,向馬俊提供了變造的王斌的護照,使得王斌順利獲得他國簽證并出境。
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毛某某在浙江省青田縣被公安機關抓獲。同年6月18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毛某某的配合下,在福建省福清市抓獲被告人李某某。
以上事實,被告人李某某、毛某某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某、高某甲、高某乙、劉某等人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長寧分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荷蘭王國駐上海總領事館照會,周某某、張某某申請資料及護照復印件,王斌護照復印件,QQ聊天記錄、電子郵箱記錄、手機通訊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毛某某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其行為均已構成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定性正確。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與此相關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人毛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有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對國(邊)境的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12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毛某某犯提供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完畢。)
三、作案工具:電腦機箱一臺予以沒收。
毛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徐茜浩
人民陪審員 黃堅根
人民陪審員 倪初瑩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周筱燕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為他人提供偽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或者出售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