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1)桂0329刑初33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資源縣人民檢察院
適用程序簡易程序
被告人秦運平,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廣西資源縣。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資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資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21由資源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資源縣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1年3月9日
開庭日期2021年3月19日
指控意見公訴機關根據資檢一部刑訴(2021)Z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運平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辯護意見被告人秦運平辯稱自己是投案自首。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
查明事實2020年2月4日,被告人秦運平的妻子龔某離家出走。2020年2月7日13時許,為了找尋妻子,秦運平在手機微信聊天群“滴滴打車(歡迎包車)”中,編造自己已感染“××”,而其妻子龔某不知去向,引起微信群友的恐慌。后秦運平見事態影響嚴重,便報警編造稱自己已感染“××”,而其妻子龔某不知去向,自己現在資源縣金山賓館入住。公安接警后立即向上級部門匯報,派出多名民警、輔警,并聯合資源鎮政府多名工作人員、金山村村干部及120急救中心多名醫護人員共同前往資源縣金山賓館進行處置。隨后,在金山賓館207號房間找到秦運平,并將其帶至資源縣人民醫院進行檢查。經查,確認秦運平并未感染“××”,其妻龔某也未感染“××”。
另查明,被告人秦運平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前科證明、檢查報告單、微信截圖、接受征集材料清單、資源縣人民醫院院前急救記錄單等書證;2、證人莫某1、莫某2、周某、鄧某、王某1、肖某、李某1、梁某、趙某、劉某1、莫某3、蔣某、王某2、陽某、李某2、羅某、龔某、劉某2的證言;3、被告人秦運平的供述與辯解;4、提取、辨認筆錄及照片。
本院意見被告人秦運平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關于被告人秦運平辯稱自己是投案自首,經查與本案事實不符,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秦運平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判決主文被告人秦運平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上訴權利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 濤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羅珊璐
書 記 員 莫麗華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