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8)豫16刑終330號
原公訴機關西華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郭存根(又名郭發展、郭春耕),男,漢族,1974年7月28日出生,大專文化,河南省愛生誼聯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員工,捕前住漯河市召陵區。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犯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張桂枝,女,漢族,1951年7月8日出生,文盲,無業,捕前住漯河市源匯區。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犯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犯罪、妨害公務犯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1月31日被西華縣人民法院決定逮捕,同日被逮捕,因周口市看守所以被告人張桂枝生活不能自理為由不予收押,當日被西華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何永先,女,漢族,1977年6月6日出生,中專文化,個體醫生,捕前住漯河市源匯區。因涉嫌妨害作證犯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犯罪,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何永利,男,漢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小學文化,農民,捕前住西華縣。因涉嫌妨害作證犯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西華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
西華縣人民法院審理西華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永先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告人何永利犯妨害作證罪,被告人郭存根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告人張桂枝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妨害公務罪一案,于2018年3月12日作出(2017)豫1622刑初622號刑事判決。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郭存根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其他當事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7年6月26日10時許,何某5在被告人何永利(系何某5叔叔)、被告人何永先(系何某5二姑)的陪同下到西華縣公安局報案,稱其于2017年3至5月份在奉母鎮一中學生寢室、女生寢室值班室內遭到奉母鎮一中老師何某2、邵某1多次強奸。西華縣公安局接到報案后,經多次詢問何某5,其稱自己沒有被教師強奸,并供述報假案的原因是何永先、何永利發現其被褥、床單上有血痕,多次詢問并毆打何某5,質問是不是被邵何二人強奸,不得已情況下,何某5才做出了其被強奸的陳述。2017年7月2日,何永先聯系被告人張桂枝咨詢如何處理何某5被強奸一事,張桂枝稱可以在網上發微博炒作引起關注,并由張桂枝聯系被告人郭存根。在郭存根、張桂枝、何永先的策劃下,先于2017年7月3日帶何某5到西華縣奉母鎮一中門口,由郭存根書寫一張“十二歲留守兒童遭兩教師數十次性侵,求叔叔阿姨救救我”的字幅,讓何某5舉起并拍照。拍照結束后,郭存根、張桂枝、何永先等人帶著何某5來到漯河市第六人民醫院對何某5進行婦科檢查,經醫生檢查,告知何永先、郭存根等人何某5處女膜未破裂。在得知何某5處女膜未破裂的情況下,2017年7月4日14時17分,郭存根、何永先在漯河市七星酒店內,經過商議發送微博的內容、方式后,由郭存根用何永先的手機,注冊“白衣天使茉莉花”網名,在新浪微博上發布“何某5被強奸”的微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該微博發出后,在網上被轉發12374次,評論3650條。7月4日17時16分,何永先又利用“白衣天使茉莉花”發布“我侄女被西華警方單獨詢問兩個多小時,不讓我們家屬在跟前!恐嚇威脅我侄女不能講真相,做假筆錄”,該微博被轉發20310次,評論7241條。7月4日20時07分,何永先又利用“白衣天使茉莉花”發布“我侄女被老師性侵的微博為何被屏蔽?我對我發布的內容負一切法律責任”微博內容,該微博被轉發10514條,評論5261次。7月4日20時16分,何永先又利用“白衣天使茉莉花”發布“何某5被強奸”的微博內容,該微博被轉發55885次,評論35774條。
2017年7月24日,專案組民警陳靜在周口市公安局犯罪偵查支隊辦案中心對張桂枝進行訊問時,遭到被告人張桂枝暴力妨害公務,張桂枝將陳靜的右胳膊咬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無前科證明、發破案報告,軍綠色被子、單子、視頻、白色紙字幅等物證,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門診病歷、西華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奉母鎮小學五年級課程表及上學期寢室值日表、崔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法律與生活》雜志社介紹信及工作證等書證,證人何永經、何永芳、耿某、何某1、趙某、何某2、邵某1、邵某2、王某1、閆某、張某、何某3、何永生、劉某、何某4、陳某、王某2、崔某、謝某等人證言,被害人何某5陳述,現場勘驗、辨認、人身檢查等筆錄,周口市中心醫院醫學鑒定書、周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書等鑒定意見,電子證據遠程檢查工作記錄,被告人何永先、何永利、郭存根、張桂枝供述與辯解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根據以上事實和證據,西華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張桂枝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總和刑期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何永先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郭存根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何永利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上訴人郭存根上訴稱:不構成犯罪,原審量刑過重。
經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證據和一審相同,且經一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郭存根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辯護意見,經查,上訴人郭存根在未對“何某5被強奸”信息充分核實、且明知公安機關正在調查的情況下,即參與策劃、實施2017年7月3日西華縣奉母鎮一中門口舉字幅、拍照,在其得知何某5經檢查處女膜未破裂后,仍與何永先等人網上發微博炒作引起關注,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經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上訴人郭存根關于不構成犯罪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對被告人郭存根的量刑在法定幅度之內。綜上,上訴人郭存根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永先伙同被告人郭存根、張桂枝編造虛假警情信息,在信息網絡上傳播,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被告人何永利辱罵、毆打何某5,讓何某5作出其被強奸的陳述,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張桂枝以暴力妨害公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張桂枝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郭存根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劉洪海
審判員 赫志平
審判員 倪善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 郭東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