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京0105刑初2184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梓龍,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漢族,公民身份號碼×××,本科文化,案發前系北京叁仟一裝飾設計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于2020年7月5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
辯護人高東亮、張曉琨,北京市響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公訴刑訴〔2020〕21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梓龍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并經本院審理查明:2020年7月2日15時30分許,被告人龔梓龍在北京市朝陽區其單位內通過手機上網,了解到有關北京市石景山區萬達廣場女子新冠肺炎核酸檢測呈陽性的熱點新聞。其于當日15時51分編寫了該女子在朝陽區多處商圈的虛假行程發到工作微信群中。后該虛假信息被轉發至多個微信群,被他人在微博中引用,閱讀量達375250次。被告人龔梓龍后被查獲,其用于發送信息的手機被扣押在案。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龔梓龍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之規定,應當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龔梓龍有期徒刑六個月。
被告人龔梓龍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梓龍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龔梓龍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本院對其依法從輕處罰。相關辯護意見酌予采納。在案物品一并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龔梓龍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二、扣押之物品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劉礪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汪維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