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蘇1322刑初1362號
公訴機關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謀,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蘇省沭陽縣,漢族,務工,住沭陽縣。因涉嫌犯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沭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0月31日被沭陽縣檢察院取保候?qū)彙?/span>
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以沭檢訴刑訴[2019]13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謀犯偽造身份證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jīng)征得被告人劉謀同意,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理,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江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謀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3月份一天,被告人劉謀以300元的價格讓他人為其偽造中華人民共和國拖拉機駕駛證一本。2018年9月30日10時許,被告人劉謀駕駛魯16/×××××農(nóng)用車行駛至245省道與326省道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湖北省十堰市農(nóng)機安全監(jiān)理所認定,涉案拖拉機駕駛證系偽造的證件。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謀的行為應當以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謀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jié),且在歸案后認罪認罰,建議對被告人劉謀在拘役一至三個月之間量刑,建議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一千至二千元。
上述事實,有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到案經(jīng)過”、“有/無前科劣跡證明”、被告人劉謀供述、證人耿某、周某證言、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情況說明等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劉謀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綜上,本院查明的事實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謀偽造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其行為已構(gòu)成偽造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謀犯偽造身份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依法予以采納。被告人劉謀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謀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罰。經(jīng)考察,被告人劉謀案發(fā)后認罪、悔罪,對被告人劉謀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故依法宣告被告人劉謀緩刑。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謀犯偽造身份證件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五百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沒收被告人劉謀偽造的涉案機動車駕駛證一本。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佳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姬永昊
書 記 員 王一如
書 記 員 張帥男
附本案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quán)利,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