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刑法第280條第3款),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居民身份證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種關系,即與其他人或組織之間的關系;居民身份,則表明其與國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轄范圍存在的確定的聯系,因而國家通過居民身份證制度來使這種關系形式化,從而公民在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的事務時,居民身份證能起到證明身份的作用。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的流動日益頻繁而呈規模化的趨勢,居民身份證制度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這是戶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證的行為,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制造、使用、監督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偽造"是無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作虛假的居民身份證;"變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證上進行變更,改變姓名、年齡等事項內容。"居民身份證",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印制、管理、頒發的,發放給境內的年滿l6周歲中國公民以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根據《條例》第3條的規定:"居民身份證的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5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印制、頒發、管理"。因而其他任何機關、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都無權印制居民身份證。居民身份證雖為公民本人擁有,但不能隨意變更,如確實需要變更有關事項,也要向公安機關申請。《條例》第8條規定:"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者登記內容有變更、更正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時,應當按照規定申報換領新證;丟失證件的,應當申報補領"。l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第3條第2款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需要設立證件制作中心或制證點,并報公安部備案。"第22條規定:"居民身份證的簽發機關是縣公安局、不設區的市公安局和設區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見,國家關于居民身份證發放的規定是很嚴格的。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應包括臨時身份證,有關臨時身份證的管理、制發的具體內容,參見l989年9月15日因務院通過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制造虛假的居民身份證是否構成本罪,應做進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證制作權的人在其職權的范圍內,經過合法手續制作居民身份證的,即使內容虛假與真實情況不符,仍不失為真身份證,因而不屬偽造、變造;但如果這類人員超越自己的職務范圍,違反有關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證即屬'偽造"。例如,不經主管領導批準打開機器,制造沒有合法手續的記載虛假內容的身份證,即屬此類情形,對此種情形的行為人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行為人雖有制造居民身份證的職權,但超越職權范圍對其則不再具有行使該項職權的權力。由于行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證的方便條件,因而手段隱密,不易發覺,其主觀惡性更為惡劣。行為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嚴重。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并希望將意欲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偽造、變造出來。
三、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考察某種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在準確評價其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分析是否具備本罪的全部構成特征。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例如出于個人癖好,模仿真居民身份證制造摹本,并未使之流入社會而僅是個人收藏的;行為認為自己的居民身份證字跡不清,擅自開啟證件聚脂薄膜密封加以深涂的,或認為證件姓名用字有誤,擅自涂改的,不應認為是犯罪。
(二)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于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于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于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別表現為:(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后罪論處。(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
(三)本罪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1)二罪侵犯的客體不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信譽和正常活動。(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后罪行為手段僅限于偽造一種。(3)二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后罪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刑法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