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粵0113刑初36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炎彬,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東省普寧市,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現押于廣州市番禺區看守所。
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以穗番檢公刑訴[2019]238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炎彬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曉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炎彬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期間,被告人林炎彬已經獲得法律援助機構派駐的值班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9月29日11時29分,被告人林炎彬在廣州市番禺區鐘村鐘一村南莊小區一街一巷一號A座208房使用手機通過微信(微信昵稱:張婷婷)在其微信大紅門陽光餐飲群內(合生廣場營運&商戶溝通群)發布“合生廣場國慶有炸彈”的言論,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立即向豐臺分局報告,豐臺分局共組織出動大紅門派出所警力16人、豐臺分局刑偵支隊警力8人、豐臺分局反恐怖和巡特警支隊警力8人及廣場安保人員30人,對北京市合生廣場一層至五層進行地毯式搜索和排查,未發現可疑物品。被告人林炎彬通過發布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導致公安民警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炎彬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破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被告人林炎彬的保證書,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的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電子數據,手機電子勘查記錄,戶籍材料,被告人林炎彬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炎彬無視國家法律,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傳播致使公安機關采取緊急應對措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依法應當對其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炎彬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炎彬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本院根據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并綜合考慮被告人犯罪的具體事實、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宣告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林炎彬犯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內交納,上繳國庫。)
扣押的作案工具Honor8XMax手機一臺,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由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區分局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麥雄杰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原尹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