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滬0115刑初455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辯護人陳軍,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劉文兵,浙江凱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金融刑訴[2017]7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羅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及辯護人陳軍、劉文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6年3月至4月,被告人孫某在擔任上海磊森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清關部門客服人員期間,為牟取非法利益,以個人名義承接了浙江昌明藥業有限公司的進口貨物代理報關業務,并通過上海正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完成報關手續,取得該批貨物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編號XXXXXXXXXXXXXXXXXX-L02,稅額人民幣279,645.48元)。被告人孫某將上述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非法出售給他人后,被深圳富康興實業有限公司用于非法抵扣稅款人民幣279,645.48元,致使浙江昌明藥業有限公司無法申報抵扣。
2017年8月21日,被告人孫某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上海磊森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勞動合同、被抵扣稅款清單、證人嚴某某、蔡某某、湯某某、王某某、顧某、金某某、黃某某、楊某某的證言、相關海關證明、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支付平臺預覽版)、付款回單、有關查詢記錄、企業檔案、情況說明、財務代理協議書等書證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的發票,造成國家稅款損失計人民幣27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孫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孫某在其親屬的幫助下退繳了全部贓款,再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孫某犯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孫某退繳的稅款移送稅務部門處理。
被告人孫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胡泰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 劉 沛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
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