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汕龍法刑初字第181號
公訴機關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辛少雄,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汕頭市人,小學文化程度,無業。因犯盜竊罪于1987年12月24日被原汕頭市安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因犯私藏槍支彈藥罪于1995年7月19日被原汕頭市金園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月1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同月26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廣東省汕頭市看守所。
被告人方烈升,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漢族,廣東省普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無業。因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本院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同月1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于同月26日被逮捕?,F羈押于廣東省汕頭市看守所。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根據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檢察院、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轄,以汕龍檢刑訴(2014)第28號起訴書、汕龍檢訴刑變訴(2014)1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許美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依法延期審理和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
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經事先預謀,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芙蓉園13棟2梯407房作為場地,通過向制作印章的人員購買刻制有關海關放行章、海關單證章、報關專用章及銀行核算章等印章,然后根據同案人莊生武(另案處理)提供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的內容信息,在計算機上利用相應的電子模板篡改經營單位及進貨單位名稱、貨物名稱,同時保留上述單證上的“完稅價格”、“稅款金額”等信息,以此偽造“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及“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并出售給同案人(另案處理),從中牟利。
2013年1月至2月間,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采用上述手段,偽造經營單位為“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進貨單位為“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17套并已出售,完稅價格人民幣17379485.02元,稅款金額人民幣2954518.57元。該稅款已被“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申報抵扣。2013年3月8日中午,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汕頭市區金環路附近抓獲被告人方烈升。隨后,又根據被告人方烈升的指認并在其帶領下,在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芙蓉園13棟2梯407房抓獲被告人辛少雄,當場繳獲由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偽造尚未出售的經營單位為“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進貨單位為“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14套,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4588272.14元,稅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480006.26元,并繳獲作案工具計算機、打印設備及私刻印章一批。
此外,被告人方烈升伙同“汕頭市慧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址汕頭市龍湖區朝陽莊南區17座304房)法定代表人黃春盛(另案處理),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間,在汕頭市龍湖區朝陽莊南區17座304房偽造經營單位為“廣州市逸榮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標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單位為“深圳市凱億隆貿易有限公司”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87套并已出售,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39873786.92元,稅款金額共計人民幣8648162.39元。另外,被告人方烈升與同案人黃春盛還偽造經營單位為“深圳市嘉標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單位為“上海翰泰實業有限公司”的“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1套,完稅價格人民幣305612.41元,稅款金額人民幣51954.11元;并于2013年3月1日通過“順豐速運”寄往上海市售予“上海翰泰實業有限公司”。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及同案人劉傳宗(已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受同案人蔡銳坤(另案處理)雇傭,通謀為他人虛開發票賺取開票費,后利用其操控的“汕頭市雄程貿易有限公司”、“汕頭市商客來貿易有限公司”(位于汕頭市龍湖區朝陽莊)向稅務機關申領普通發票,并通過社會不法人員“克隆”申領的發票。2010年4月以來,以“汕頭市雄程貿易有限公司”和“汕頭市商客來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汕頭市龍華印務有限公司”、“汕頭市驪虹包裝印務有限公司”、“廣東光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出售38份偽造的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開票金額共計人民幣1540071.20元,并從中非法牟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違反國家發票的管理規定,偽造并出售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違反國家對發票的管理法規,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方烈升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辛少雄,有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相應的證據。
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均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意見,并且當庭自愿認罪。
經審理查明: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事實
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經事先預謀,以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芙蓉園13棟2梯407房作為場地,通過向制作假印章的人員購買刻制有“海關放行章”、“海關單證專用章”、“報關專用章”及“銀行核算用章”等印章,然后根據同案人“莊生武”(身份不明)提供的“海關單證”(部分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各1份;部分僅包括報關單和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各1份)的內容信息,在計算機上利用相應的電子模板篡改經營單位及進貨單位名稱、貨物名稱,同時保留上述單證上的“完稅價格”、“稅款金額”等信息,以此偽造“海關單證”并出售給他人,從中牟利。
2013年1月至2月期間,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采用上述手段,偽造經營單位為“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意得利”公司)、進貨單位為“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航天廣宇”公司)的“海關單證”17套并已出售,完稅價格人民幣17379485.02元,稅款金額人民幣2954518.57元。該稅款已被“航天廣宇”公司申報抵扣。2013年3月8日,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在汕頭市區金環路附近抓獲被告人方烈升。隨后,又根據被告人方烈升的指認并在其帶領下,在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芙蓉園13棟2梯407房抓獲被告人辛少雄,當場繳獲由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偽造尚未出售的經營單位為“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進貨單位為“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的“海關單證”14套(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14588272.14元,稅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480006.26元),并繳獲作案工具計算機、打印設備及私刻印章一批。
另查,被告人方烈升伙同“汕頭市慧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慧正”公司)法定代表人黃春盛(在逃),于2012年下半年,在位于汕頭市龍湖區朝陽莊南區17座304房的該公司偽造經營單位為“廣州市逸榮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標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嘉標”公司),進貨單位為“深圳市凱億隆貿易有限公司”的“海關單證”87套并已出售,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39873786.92元,稅款金額共計人民幣8648162.39元。另外,被告人方烈升與同案人黃春盛還偽造經營單位為“深圳市嘉標貿易有限公司”,進貨單位為“上海翰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翰泰”公司)的“海關單證”1套,完稅價格人民幣305612.41元,稅款金額人民幣51954.11元,并于2013年3月1日通過“順豐速運”寄往上海市售予“翰泰”公司。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一)證人證言及辨認。
1.證人朱某的證言及辨認:我是順豐快遞公司的收件員。2013年3月,我曾到位于朝陽莊的汕頭市慧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收件,當時是一名中年男子將要郵寄的物品交給我。朱某指認方烈升就是郵寄快遞的中年男子。
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我是“航天廣宇”公司業務員。大約在2013年2、3月份,“意得利”公司法人代表吳啟狄找到我,稱其公司與佛山一家企業(廣東生之源數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要做幾筆生意,因其公司規模較小,這幾筆生意想和我們公司合作。我們經協商后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我們公司與佛山企業簽訂購銷合同,“意得利”公司負責貨物進口采購、繳納關稅和增值稅等環節,且由該公司提供“報關單、關稅繳款書、增值稅繳款書”給我公司向稅務部門抵扣進項,佛山企業收到貨物后把貨款打給我們公司,我們公司再將貨款及有關稅款打還給“意得利”公司。吳啟狄共提供給我們公司17套“報關單、關稅繳款書、增值稅繳款書”,涉及的價稅金額共約2千多萬元,我們與“意得利”公司合作,向該公司收取進口貨物美元貨值的百分之一(不包括繳納的稅費)的手續費。我們合作當時我并不知道這些單證是偽造的。
3.證人洪某某的證言:我是“航天廣宇”公司業務四部經理,我日常主要工作是對下屬業務員開展業務進行把關、審核。大約在2013年2、3月份,我下屬業務員林某某找來幾筆生意,是“意得利”公司與我公司合作與一家佛山企業(廣東生之源數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購銷生意。洪某某有關上述公司在合作生意期間實施的行為及涉及的價稅金額等內容的證言與林某某的證言基本一致。
4.證人徐某的證言及辨認:2012年10月份,我在“翰泰”公司工作。當時我向“嘉標”公司購買一批亞麻布,后來對方給我郵寄了“海關增值稅繳款書”,我們用該“繳款書”申報并抵扣了稅款,但我沒有收到貨物、也沒有支付貨款。我不知道對方郵寄給我“繳款書”時為什么快遞單上寫的寄件人是“慧正”公司的方先生。
(二)書證。
1.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合同、快遞單、上海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慧正”公司向“翰泰”公司郵寄“海關單證”的情況。
2.公安機關扣押物品清單。證明:繳獲作案工具、贓物的情況。
3.公安機關現場及繳獲作案工具的拍照。證明:現場及繳獲作案物品的情況。
4.偽造的海關貨物報關單、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供篡改的原始“海關單證”、繳獲U盤存儲的內容;海關部門提供的原始“海關單證”。證明:辛少雄、方烈升偽造的“海關單證”情況。
5.深圳市福田區國家稅務局復函及相關材料。證明:“航天廣宇”公司使用偽造的17份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已抵扣稅款金額共計人民幣2954518.57元。
6.海關、口岸、銀行等單位的復函。證明:偽造的涉案“印章”、“海關單證”的核查情況。
7.汕頭市龍湖區地方稅務局情況說明。證明:“慧正”公司自成立以來未申報有經營項目及收入,稅務機關也未向其供應發票。
8.公安機關說明材料。證明:方烈升配合公安機關抓捕辛少雄;其他涉案人員無法到案。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認。
1.被告人辛少雄的供述及辨認:我與方烈升是在2013年2月開始偽造“海關單證”(每套包括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各1份)的。主要是篡改“單證”上的經營單位、收貨單位、貨物名稱、貨物單價、金額等。我負責“接單”,篡改的具體內容由方烈升按照“客戶”提供的正規單證和要求進行操作,偽造完成后由我通過快遞寄給“客戶”。偽造的地點在我家中(金平區芙蓉園13棟2梯407房)。2013年3月8日,民警在我家中將我抓獲,現場繳獲一些偽造的“海關單證”和6枚假印章,這些假印章都是我讓方烈升去聯系他人偽造的,用于蓋在偽造的“海關單證”上面。聯系我制作偽造“海關單證”的人叫莊生武。他共二次向我購買偽造的“海關單證”,第一次是2013年2月底,當時他購買了17套,第二次購買的就是3月8日被公安機關繳獲的已經偽造完成的這14套“海關單證”。我們偽造的上述“海關單證”的經營單位都是“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收貨單位都是“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辛少雄對方烈升進行了辨認。
2.被告人方烈升的供述及辨認:2012年下半年以來,我伙同他人偽造“海關單證”(每套單證包括報關單、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各1份;有些只包括報關單和海關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各1份)。期間,我與辛少雄合作實施上述行為,先由辛少雄找需要上述單證的“客戶”,然后辛少雄讓我按他提供的“原單”上所蓋印章找做假證的人雕刻假印章,我再去辛少雄家利用他家中(芙蓉園13棟2梯407房)的電腦及打印機偽造上述單證。單證偽造好后,辛少雄每套給我人民幣200元的酬金。因為辛少雄不懂電腦,所以每次都是我負責操作錄入、打印等工作。偽造的方法是通過找一些已經依法向國家繳納稅費的“原單”,然后根據“客戶”要求將單證上面的進口單位、收獲單位名稱及貨物數量、單價進行更改,其他的內容則予以保留。2013年3月8日,我與1個做假證的人約好在金環路旁見面,因為我前一天讓他幫我刻2個假印章以用于偽造上述單證,我還沒有拿到假印章就被民警抓獲了,民警在我身上繳獲1枚假印章。之前我已經找他刻過4次印章。隨后,我配合公安機關在辛少雄家中將他抓獲,并現場繳獲從“原單”復印的“海關單證”14套、已經偽造好的“海關單證”14套及6枚假印章,這些“海關單證”的“原單”經營單位是“深圳市隆發進出口有限公司”、收貨單位是“揭東縣金翔塑膠制品有限公司”,進口貨物全都是聚乙烯廢碎料(廢塑料),完稅金額14588272.14元,應繳增值稅2480006.26元。經過我們偽造之后,經營單位是“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收貨單位是“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金額都與“原單”一樣。偽造好的這14套“海關單證”準備賣給辛少雄找來的一個叫“莊生武”的客戶,具體能賣多少錢得辛少雄才知道。上述6枚印章,我們在2013年2月份也用過一次,當時偽造了17套“海關單證”,偽造的經營單位也是“深圳市意得利進出口有限公司”、收貨單位也是“深圳航天廣宇工業有限公司”。除此之外,我還和汕頭市慧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老板黃春盛合作偽造此類“海關單證”,該公司位于龍湖區朝陽莊朝陽市場3樓。我和黃春盛的合作,也是通過他找“客戶”、我操作偽造流程的方式,偽造所需的空白單證均是他提供的,每次都是在他公司里操作。從2012年10月份開始,我與黃春盛共偽造了六、七批次此類單證,每次偽造的單證數量少則三、四套,多則十幾套,總計約有上百套。我每偽造一套,他給我200元。偽造的假“單證”模板和偽造的內容都保存在我隨身攜帶的U盤里(該U盤已被公安機關繳獲),需要時連接電腦就可以操作。我與黃春盛偽造的“海關單證”中,最多的是偽造經營單位為“深圳市凱億隆貿易有限公司”的“海關單證”。2013年3月1日,我按照黃春盛的安排,將我們偽造好的1套“海關單證”通過順豐快遞郵寄往上海,該套“海關單證”價稅金額約有40萬元,具體內容也保存在我的U盤里。方烈升對辛少雄、黃春盛進行了辨認。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事實
自2009年以來,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伙同同案人蔡銳坤、劉傳宗(均另案處理),通謀為他人虛開發票賺取開票費。隨后,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同案人蔡銳坤利用其操控的“汕頭市雄程貿易有限公司”向稅務機關申領普通發票,又伙同同案人劉傳宗利用其操控的“汕頭市商客來貿易有限公司”向稅務機關申領普通發票,并通過社會不法人員“克隆”申領的發票。2010年4月以來,以“汕頭市雄程貿易有限公司”和“汕頭市商客來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向“汕頭市龍華印務有限公司”、“汕頭市驪虹包裝印務有限公司”、“廣東光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單位出售38份偽造的廣東省商品銷售統一發票,開票金額共計人民幣1540071.20元,并從中非法牟利。
上述事實,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同案人劉傳宗的供述及辨認;證人陳曉斌、吳宏利、李文偉、張鐵柱、李祖剛、佘丹琪、鄭鐵興、林舜華、周漢榮、辛少勉的證言和辨認;地產租賃合約;涉案相關公司的情況說明及稅務登記證、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材料;偽造的發票;稅務機關移送的調查報告、審查材料、發票鑒定書;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的供述及辨認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案事實,還有公訴機關提交的公安機關抓獲經過、戶籍材料;法院刑事判決書、看守所刑滿釋放證明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結伙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的發票,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還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伙同同案人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其行為均亦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對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依法均應予數罪并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辛少雄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具有前科,對其所犯數罪均應予酌定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對其所犯數罪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方烈升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具有前科,對其所犯數罪均應予酌定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有立功表現,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自愿認罪,對其所犯數罪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本院根據被告人辛少雄、方烈升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辛少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對被告人方烈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辛少雄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偤托唐谟衅谕叫倘昶邆€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方烈升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偤托唐谟衅谕叫趟哪辏⑻幜P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罰金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陳 希
代理審判員 江思聰
代理審判員 許佳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鄭志鵬
附件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