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桂0330刑初20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賁定輝,男,1977年8月1日生,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漢族,高中文化,個體,廣西天卓房地產有限公司平樂分公司法人代表,住平樂縣。因涉嫌犯非法制造發票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平樂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2019年1月7日本院依法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平樂縣人民檢察院以平檢刑訴(201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賁定輝犯非法制造發票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平樂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呈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賁定輝到庭參加了訴訟。期間,因案情復雜需補充偵查,平樂縣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延期審理一次。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賁定輝于2018年6月25日攜帶本公司在國家稅務局平某2稅務分局開出的完稅發票(稅收繳款書)三份作為樣板,在廣州市通過他人非法制造完稅發票三份(桂某現01908701、01908702、01908703),三張偽造的稅收繳款書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650810.02元,各種稅費合計人民幣35637.11元。被告人賁定輝使用虛假的稅收繳款書三張作為完稅憑證,派公司員工鐘某1于2018年7月2日到平樂縣國土局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公司商品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因工作人員發現所持完稅憑證涉嫌造假而未能辦理。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賁定輝到平樂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針對上述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戶籍證明等相關書證、證人鐘某1等人的證言、被告人賁定輝的供述等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賁定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偽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賁定輝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
廣西平樂縣司法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賁定輝的社會調查報告。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賁定輝于2018年6月25日攜帶本公司在國家稅務局平某2稅務分局開出的完稅憑證(稅收繳款書)三份作為樣板,在廣州市通過他人偽造了稅收繳款書三份(桂某現01908701、01908702、01908703),三張偽造的稅收繳款書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650810.02元,各種稅費合計人民幣35637.11元。被告人賁定輝使用上述三張偽造的稅收繳款書作為完稅憑證,派其公司員工鐘某1于2018年7月2日到平樂縣國土局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辦理公司商品房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因工作人員發現所持完稅憑證涉嫌造假而未能辦理。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賁定輝主動到平樂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投案,并如實供述其偽造完稅憑證事實。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賁定輝出生于1977年8月1日,作案時達到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制假完稅憑證樣板、稅收繳款書,證實賁定輝偽造了(171)桂某現01908701、(171)桂某現01908702、(171)桂某現01908703稅收繳款書(三張偽造的繳款憑證票面金額合計達650810.02元,稅費合計35637.11元),賁定輝對其偽造的發票進行了辨認。
3.到案經過,證實2018年7月23日,賁定輝主動到平樂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如實供述其偽造完稅憑證的事實。
4.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偽造的稅收繳款書已被被告人撕毀。
5.移交清單、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證實國家稅務總局平樂縣稅務局將本案移送平樂縣公安局審查。
6.調取證據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調取了涉案的相關視頻。
7.涉嫌犯罪案件情況調查報告(國家稅務總局平某2縣稅務局出具),證實廣西天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平某2分公司辦稅人員使用虛假的稅收繳款書復印件三張作為完稅憑證到平某2縣國土局不動產登記管理局辦理商品房產權登記,涉嫌偽造、擅自制造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違法行為。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鐘某1的陳述,證實賁定輝讓其拿了幾份完稅證明、稅票等材料去平樂縣政務中心辦理手續。2018年7月2日上午,其把材料給產權登記處。后來政務中心打電話說材料有問題并把材料退回,其把材料全部拿回給老板賁定輝了。
2.證人羅某、黃某、唐某1的陳述,三證人證言均證實三人在光明小區購買房屋后,沒有交過稅款,(171)桂某現01908701、(171)桂某現01908702、(171)桂某現01908703票據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辯解
被告人賁定輝的供述,證實2018年6月25日,其為了將商品房順利賣出,用原來已經辦理完結的三張完稅憑證作為樣板,到廣州市通過小廣告花了三千元人民幣叫他人做了三張假的完稅憑證,讓員工拿這三張假的完稅憑證去平某2縣政務中心平某2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辦理相關手續,后被辦證的工作人員發現發票涉嫌造假,馬上就停止了相關手續的辦理,并將發票退了回來,其把發票撕毀了。
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相互間具有關聯性,均能相互印證,能客觀的證明本案事實,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核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賁定輝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偽造可以用于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票面金額合計人民幣650810.02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賁定輝犯罪事實存在,證據確實充分,但罪名適用不當,應以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論處。被告人賁定輝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平樂縣司法局經對賁定輝社會調查后認為,賁定輝系初犯,村委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對賁定輝進行監督教育。因此,平樂縣司法局同意對被告人賁定輝進行社區矯正,公訴機關對此亦無異議。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及平樂縣司法局的調查評估意見,本院決定對被告人賁定輝宣告緩刑。為嚴明國法,維護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賁定輝犯非法制造用于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向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覃 甜
審 判 員 陳 梅
人民陪審員 莫曉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姚 莉
書記員 任利群
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第二百零九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刑法規定的“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除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收付款憑證或者完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