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樂亭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冀0225刑初222號
公訴機關河北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臺市,回族,大專文化,2010年10月至今任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任職,戶籍所在地河北省邢臺市橋西區,現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經濟開發區。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取保候審,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經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經濟開發區分局執行逮捕?,F押樂亭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麗震,河北春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北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唐港檢公訴刑訴[2016]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后以唐港檢公訴刑追訴[2016]3號追加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賄罪向本院追加起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志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辯護人李麗震到庭參加訴訟。審理期間,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二次。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1年以來,游某某先后以綏芬河市鵬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帝公司)的名義租賃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唐山港)的貨場經營木材生意。寶帝公司委托北新集團廈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建發物流(天津)實業有限公司、福州建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開證公司從國外代購原木,由物流公司負責倉儲,貨權歸開證公司。在此期間,國貿公司和物流公司通過托盤和質押方式取得部分進口木材的所有權和抵押權。寶帝公司在支付貨款后,物流公司根據國貿公司和開證公司的放貨通知開具出門證,對寶帝公司的出貨行為進行監管。物流公司加工分撥科具體負責木材監管業務,科長為石某某。經查,被告人石某某在負責管理監管木材出貨的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給唐山港造成木材損失11萬余方。具體犯罪事實如下:(一)寶帝公司向外出貨過程中,應有加工分撥科監管人員在現場進行監管,但寶帝公司經營木材的幾年來,石某某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寶帝公司的出貨處于無監管狀態,廢料《出門證》拉成品、使用涂改后的廢料《出門證》二次出貨等現象無法發現,給唐山港造成巨大的損失,經查,寶帝公司通過廢料《出門證》拉成品、使用涂改后的廢料《出門證》二次出貨所造成損失6409256元。(二)石某某向寶帝公司放貨過程中,存在嚴重濫用職權行為,造成倉儲木材重大損失。其一,石某某經常性地在沒有得到任何放貨通知的前提下私自給寶帝木業放貨,只是要求寶帝公司事后補交貨款。但寶帝木業經常不能如數補交貨款,造成放多補少,這種違規放貨的現象自2011年以來至案發一直存在;其二,石某某經常性把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寶帝公司游某某、李某某等人,讓寶帝公司的人自己去開《出門證》出貨,事后又不能如數收回,造成寶帝公司的大量出貨沒有任何記錄;其三、石某某在明知寶帝公司通過海運出貨三個集裝箱木材(110方板材,折合原木為165方)的情況下,不將出貨情況如實記賬。由于石某某的濫用職權行為,致使倉儲木材損失,已經給唐山港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流公司賠償開證公司北新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各項損失人民幣3000多萬元;2016年8月25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唐山港賠償開證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木材損失人民幣3540多萬元。
二、被告人石某某在擔任唐山港集團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分撥科科長期間,分別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9月三次收受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贈送人民幣9000元,并于2012年中秋節前收受李某某贈送價值人民幣500元的該港經濟開發區夏日超市購物卡一張;2012年9月收受李某某贈送臺灣金門高粱酒7盒;2014年8月收受李某某贈送南京煊赫門香煙10條。經樂亭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以上煙酒共計價值3180元。被告人石某某在收受賄賂的同時,利用職務之便,為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沒有得到相關放貨通知而私自給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放貨,并給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開具、提供空白出門證,至2014年11月案發給唐山港集團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其中,僅2016年4月14日,因倉儲合同糾紛,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流公司賠償開證公司北新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多萬元;2016年8月25日,因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唐山港賠償開證公司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木材損失3540多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石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應當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
被告人石某某未作辯解。
辯護人李麗震認為被告人石某某主動接受調查,當庭認罪態度好、系初犯、平時一貫表現良好,希望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
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2010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擔任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分撥科科長。2011年以來,游某某先后以綏芬河市鵬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的名義租賃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貨場經營木材生意。寶帝公司委托北新集團廈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建發物流(天津)實業有限公司、福州建發實業有限公司等開證公司從國外代購原木,由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負責倉儲,貨權歸開證公司。在此期間,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貿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通過托盤和質押方式取得部分進口木材的所有權和抵押權。寶帝公司在支付貨款后,物流公司根據國貿公司和開證公司的放貨通知開具出門證,對寶帝公司的出貨行為進行監管。被告人石某某經常性地在沒有得到任何放貨通知的前提下私自給寶帝木業放貨,只是要求寶帝公司事后補交貨款。但寶帝木業經常不能如數補交貨款,造成放多補少,這種違規放貨的現象自2011年以來至案發一直存在;被告人石某某經常性把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寶帝公司游某某、李某某等人,讓寶帝公司的人自己去開《出門證》出貨,事后又不能如數收回,寶帝公司的大量出貨沒有任何記錄;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寶帝公司通過海運出貨三個集裝箱木材(110方板材,折合原木為165方)的情況下,不將出貨情況如實記賬。加工分撥科監管人員對寶帝公司向外出貨未進行現場監管,寶帝公司用廢料《出門證》拉成品、使用涂改后的廢料《出門證》二次出貨,經樂亭縣物價局價格鑒證涉案木材價值人民幣6409256元。2016年8月25日,因倉儲合同糾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唐山港集團有限公司賠償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35403482.96元;2017年3月14日,因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賠償中輕信達國際貿易公司木材損失費用人民幣2199462.40元;2017年3月20日,因港口貨物保管合同糾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賠償北新集團廈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木材損失費用人民幣7443601.66元。
二、受賄罪
被告人石某某在擔任唐山港集團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分撥科科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沒有得到相關放貨通知情況下私自給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放貨,并給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開具、提供空白出門證,為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分別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9月三次收受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贈送的人民幣9000元,并于2012年中秋節前收受李某某贈送的價值人民幣500元的該港經濟開發區夏日超市購物卡一張;2012年9月收受李某某贈送的臺灣金門高粱酒7盒;2014年8月收受李某某贈送的南京煊赫門香煙10條。經樂亭縣物價局價格認定,7盒金門高粱酒價值人民幣1680元,南京煊赫門香煙價值人民幣1500元。案發后,依法扣押臺灣金門高粱酒1盒。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1.書證
(1)被告人石某某的戶籍信息。
(2)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復印件,證實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為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3)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及人員設置圖一張。
(4)唐山市公安局海港公安分局刑事偵查大隊出具情況說明一份。
(5)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8月12日出具石某某工作履歷,2012年3月31日續聘石某某加工分撥科科長崗位,2013年10月,石某某再任加工分撥科科長。
(6)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分撥科職責、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分撥科2012年經營完成情況及工作計劃。
(7)游某某與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與寶帝木業有限公司安全質量協議、進口原木代理協議復印件。
(8)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分撥科科長、業務員、操作員崗位說明書。
(9)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木材進口業務操作規程。
(10)2015年10月18日海港公安分局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從周某某處獲取了一小部分《唐山樂亭海港開發區全興貨物運輸協議書》,其他丟失。
(11)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清單,從石某某處調取出門證照片36張,有編號。
(12)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分別向唐山市公安局海港開發區分局出具的說明。
(13)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木材業務還款及貨物明細、2014年6月19日木材業務風險控制專項會議紀要、2014年6月18日后出庫說明、2014年6月19日后國貿公司出庫臺賬、2014年6月18日以后國貿放貨審批表、開證公司放貨通知單、寶帝木業進貨入庫明細、關于板材與原木轉換比例的情況說明、從保衛部調取的木材出門證領取確認單一本、開證公司與寶帝木業及綏芬河鵬翔木材公司的貨權及賬目情況、各開證公司與寶帝木業及綏芬河鵬翔木材公司的貨權及賬目情況、和諧號、黑森林1、黑森林2、貝爾灣號木材的貨權及賬目等。
(14)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9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終38號民事判決書、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73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7)津民終37號民事判決書、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92號民事判決書、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津民終260號民事判決書。
2.證人證言
(1)游某某供述,他系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黑森林1、黑森林2、和諧、貝爾灣這四條船,屬于國貿物流的貨權都給他們放過貨,他們拉貨都是按照等量置換的原則在拉。等量置換的意思就是短材輻射松和長材花旗鐵杉的價格差不多,他拉走花旗鐵杉長材后,用同樣數量的輻射松來補上。在2014年6月之前,港務局管理松,都是他們需要出貨了,就過去開出門證,物流是石某某給開,國貿是楊某某等人開,有頭裝車開的、裝完車開的、提前開的,什么情況都有,他們把出的數量和車號報給石某某他們,石某某就給他們開出門證。他們公司從唐山港貨場往外拉木材,由游某甲和李某某負責并辦理出門證。對于公安機關委托的唐山曹妃甸豐林檢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尺匯總報告書和明細他無異議。
(2)游某甲供述,他是樂亭縣寶帝木業有限公司在唐山港貨場的現場管理,他負責出貨場木材的現場裝車,并給拉木材的車辦理出唐山港的出門證。寶帝木業的木材是由唐山港給墊付的,木材進場之后,貨權歸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他們向外拉走木材賣給客戶,就需要向唐山港交納等額的本金。交納了本金驗貨之后,唐山港才給他們開《出門證》讓他們將木材拉出去。使用假出門證的原因是因為他們公司資金鏈斷了,他們每次向唐山港外拉木材都需要向唐山港繳納等額的本金。想出用假出門證向外拉木材的辦法就是為了不用向港務局繳納本金還能夠拉走木材來維系客戶。在2014年4月中旬左右開始使用假出門證。李某某想法找來了出門證的空白紙并想辦法刻來的假章。李某某一共私刻了“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和“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業務專用章”兩個假章。每次使用都是李某某負責蓋上假章,他用帶復寫功能的白紙上蓋在蓋好假章的假出門證上,然后他用帶復寫功能的白紙上對著假出門證上的格用筆寫內容,這樣假出門證上就留下了復寫字跡。李某某也以相同的手法填寫但是數量很少。他們偽造一百多張假出門證,他們不用每次使用假《出門證》都向他爸爸匯報,但是他爸掌握具體情況。2014年6月18日以后唐山港就換《出門證》了,而且管的緊了,他們就沒敢再用。假《出門證》在港務局1、2、3號門用過,出門證除了給門崗工作人員以外,沒有其他部門監管,而且門崗那也無法核實真假,他們就是利用這個漏洞才做出的假證把木材拉出去。他們所做的假證在今年6月18日以前都是淺紅色或者粉紅色的十來公分長,七八公分寬的樣式,上面有時間、貨種(有的打鉤,有的填寫)、車號、數量(原木用根計算,板材用件計算)、裝貨地點、貨主(有的用填有的不用填)、值班人簽字(正常是國貿公司人員簽字,假證上的簽字都是他和李某某做的假),下面還有打印好的備注,說的是修改無效。
(3)李某某供述,他是寶帝木業原木銷售經理。開出門證的物流這邊主要是石某某,國貿那邊就是楊某某他們。開始唐山港管理的松,2014年3月份之前是在物流開出門證,主要是石某某開,3月份之后就管理緊了,應該是都從國貿開的。2013年4、5月份之前,他們去開出門證時,石某某他們還算算啥,再開給他們。到了2013年4、5月份之后,他們去開出門證時,石某某他們不算賬了,原木就是直接按一車五十一、二方給開,板材就按一車24包給開,就是按車算了。他們一車拉的多的話能拉五十五、六方原木。板材基本最多也就是拉24包。國貿公司、物流公司的人讓他們自己開出門證的情況經常有,石某某經常把出門證給他們讓他們自己開。自從2011年到2014年他們在唐山港經營木材這幾年,石某某總共讓他們自己開的有二三十本,他們公司具體是他、游某甲、周長青開,游某某也知道石某某把出門證給他們開。港務局的監管人員裝車時候不過去,也不看,車走的時候港務局都看一眼啥的,多數是石某某。他們公司確實是讓石某某放過一部分沒有貨權的貨,都是讓石某某多放的開證方的木頭。2014年年初,天津建發的集裝箱,是樟松,他們和游某某讓石某某多放過二百多方屬于開證方貨權的貨,但是后來把錢給天津建發了,把賬平了。他們讓石某某多給放貨,就是跟石某某說讓多放給他們點開證方貨權的木材,等著將來再給石某某補上開證公司的放貨指令。開證公司貨權的貨,除了開證公司給他們放貨之外,他們公司肯定是私自多拉走了一部分。黑森林1號、黑森林2號、和諧號、貝爾灣的木材都是他們公司拉走的,都是花旗鐵杉,卸船后,他們就拉這四艘船的木材,剩余的全在貨場。卸船數減去現在剩余的庫存數,就是他們拉走的數,他們就是本著總數量控制或貨物置換的原則拉的?,F在屬于游某某的木材有一些,基本都是輻射松短材了,可能很少的長材?;ㄆ扈F杉長材一方比輻射松短材貴一百多塊錢。
(4)周某某供述,他在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從事物流工作,給寶帝木業找過車往外拉木材。寶帝木業經常從物流石某某那里把蓋章的空白出門證要過來,自已填,但是不確定把存根全部還給石某某。還有就是寶帝木業經常用廢料的出門證向外拉板材或原木;另外寶帝木業還從港務局門崗把已經用過的出門聯拿回來,涂改后再次出貨,有時讓物流的石某某多放一些貨。他去港務局門崗取過已經用過的出門聯,每次他去門崗那取已經用過的出門聯時,保安都會把實際取走的出門聯的數量在一個登記本上登記清楚,然后他在登記本上簽字。門崗那已經用過的出門聯都是游某某讓他去取的,取回來都交給了游某某。究竟是誰動手涂改出門聯的他不知道,反正他交給游某某后,他再去取就已經改好了,他把改好的交給拉貨的司機,司機就拿著去出貨,期間游某某沒給過他好處。石某某一共給他們蓋過有六七本、七八本的空白出門證,讓他們自己去填。石某某給的那些空白出門證大部分都是經他手拿回寶帝公司,他拿回來都是拿到游某某的辦公室。游某某、游某甲、李某某都知道這事。因為廢料隨便拉,但是原木和板材要向港務局交錢。寶帝木業為了不交錢就出貨,就從國貿、物流的開出廢料的《出門證》。然后實際在車上裝板材,用廢料的出門證把原木或板材拉出去。有時候為了掩蓋住拉的是成品,寶帝的人還往拉成品的車上撒鋸末,用鋸末蓋住成品木材。
(5)證人李某某證實,他是唐山港集團業務部副部長,石某某給游某某多放貨的事他不清楚,他不可能許可石某某在沒有開證方提貨通知單的情況下給游某某放貨。2012年8月份左右他去貨場巡視的時候,發現寶帝木業的員工自己在空白的出門證上填寫內容,他立刻找了石某某,要求石某某停止這種情況,不許再出現出門證外流的事。對于放貨,物流公司要求是必須有提貨通知單才能放貨,放貨過程中使用出門證進行管理,在開具出門證的過程中,必須如實、仔細的核對往外運的貨物種類和數量,人員必須現場監管放貨。實際上根本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因為加工分撥科一共就有2-3個業務員,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每一車都仔細核實監管,而且他也知道,不少開出門證的時候,都是工作人員在辦公室開具的,根本沒有認真如實核實到底放出去的是什么,放了多少。還有很多時候都是晚上放貨,晚上工作人員都下班了,一般情況下工作人員會將出門證帶回家,直接在家里開,然后貨主去員工家里取,這樣就更起不到監管的作用了。
(6)證人韓某某證實,他在加工分撥科的時候,就石某某、他和丁某某三個人,石某某是科長,在寶帝木業需要往外運輸木材的時候,負責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他們平時是受石某某的領導,他們科室主要的工作就是監管木材,就是寶帝木業貨場內的木材。里面基本上都是開證公司、國貿公司、寶帝木業這幾家的木材,人家把木材放到他們貨場內,物流公司負責監管??崎L石某某讓他們放貨,他們就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每次開出門證基本上都是寶帝木業的李某某、游某甲、周某某過來拿。他們從來都不去現場監管,也不會核實貨場內剩余木材的數量。上級領導怎么要求的他不知道,科長石某某沒要求他們這么做。所有的空白出門證以及用過的出門證的存根都是石某某保管的,包括出門證上面所蓋的物流公司的業務章也是石某某保管的。
(7)證人丁某某證實,2010年底開始港務局引進的木材生意,他們加工分撥科的職責變成監管木材的放貨。從寶帝木業一進港,他們對于貨場內木材的放貨監管就不嚴格,平時開出門證不去現場核實實際上裝的是什么,裝了多少,基本上沒去看過,科長石某某負責出門證這塊,石某某說開就開。平時出什么貨也不去核實,周末更是將空白的出門證直接給寶帝木業的人。晚上出貨開出門證的人都不在現場,更是無法核實。
(8)證人張某某、孟某某證實,他們在國貿公司監管科工作,在2014年6月以前所有的木材在寶帝木業的貨場內,寶帝木業平時隨意倒貨,存在監管問題。在2014年6月后,他們和石某某、寶帝木業的盤點了木材數量。
(9)證人楊某某證實,他是唐山國貿投資有限公司風控科科長。國貿公司和寶帝木業從2013年6月開始木材的托盤業務,按照合同規定,除了保證金,寶帝木業還一部分款,然后他們給寶帝木業放相應數量的木材,也是一直這么操作的。從開始跟寶帝木業有業務往來的時候,他也負責在《出門證》上簽字蓋章。2014年6月份之前,他都是在空白的《出門證》上提前簽好字蓋好國貿公司的章,然后把整本的出門證給物流公司的石某某,石某某是物流公司加工分撥科科長,如果他們放貨,一般都是他給石某某打電話,告訴石某某給寶帝木業放多少木材。2014年6月份之后,是他們科室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寶帝木業每給他們國貿公司打一筆款,財務科就會通知業務科,業務科會制作一張放貨審批表,上面寫著船名、還款數額、放貨量等信息,然后業務員會拿著表去財務科、風控科、公司經理、集團領導簽字,根據這個就可以給寶帝木業放貨了。和諧、黑森林2、貝爾灣這三條船一點貨都沒有放過,但2014年7月至10月寶帝木業給他們打了500多萬貝爾灣的貨款,他們給寶帝木業放了之前存留的路易斯船的木材,因為寶帝木業付款時間早就超過合同期限。
他們去現場的時候不知道寶帝木業裝的是哪里的木材,什么品種的木材。之前只有寶帝木業往外拉木材,2014年12月之后,因為寶帝木業沒有履行合同,與寶帝木業合作的開證公司也把屬于自己貨權的木材都拉走了。他發現寶帝木業公司用小木條的出門證往外拉板材的情況。
(10)證人陳某某證實,他是港務局保衛部門崗大隊長。唐山港貨場的木材向外出貨,需要的手續就是出門證。拉木材的車只要持有出門證,門衛核對完出門證就放行。沒有出門證絕對不會放行。對于向外拉木材的車,主要是核對一下出門證上的車牌號,車牌號必須相符,如果出門證上的車號與拉貨的車不符,絕對不會放行,另外就是在車下用肉眼看一下車斗上拉的東西,但是只能看看車上是不是木頭,別是鋼材、礦石等其他貨種,再看一下出門證上有沒有開證部門的公章。
(11)證人李某甲證實,他是唐山港集團保衛部副部長。證實情況和陳某某一致。
(12)證人張某甲證實,他在國貿公司監管科工作,寶帝木業公司經營的木材屬于國貿公司監管科的監管范圍。寶帝木業公司私自拉走了很多屬于國貿公司的好木材,剩下了寶帝木業質量不好的木材。
(13)證人朱某某證實,他是國貿公司業務二科代理科長。國貿公司正常放貨給寶帝木業的流程:寶帝木業給他們打錢后會給他銀行水單,然后根據水單他們會制作相應的放貨審批表,他簽字后交給風控科,風控科拿著去逐級簽字。貝爾灣號卸下來的木材貨權一直是國貿公司的,他們不給寶帝木業放貝爾灣的貨沒有違反合同。但為了照顧扶持寶帝木業,他們收到寶帝木業的錢之后,給寶帝木業放了路易斯的貨?!翱偭肯嗟仍瓌t”沒有聽說過。
(14)證人樊某某證實,他是國貿公司副經理,主管監管科和風控科。負責公司對寶帝木業貨物的監管,放貨審批等業務。他是2014年5月份來的國貿公司。2014年6月18日,他們國貿公司、物流公司、寶帝木業一起開了一個會,當時國貿、物流公司的領導,寶帝木業的游某某、李某某都參加了,會上他們決定用新的出門證,規定了一些出貨的具體細節,包括交一筆錢放一批貨的情況等,三方也都認可。負責開出門證的人,物流公司是石某某,國貿公司是王鵬、楊某某、趙國柱負,誰值班誰開。
(15)證人王某某證實,他是從2014年6月份開始給寶帝木業開的出門證,在這之前一直都是楊某某科長和同事趙國柱負責開的,國貿跟物流具體是從什么時間開始一起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的他不清楚。他是接到楊某某科長或者國貿公司的樊冠中副總的指示,一般領導都告訴他開多少方,他就在出門證上寫上相應的件數交給寶帝木業的人,由寶帝木業的人交給物流公司簽字蓋章。寶帝木業都是周某某、游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的司機來開出門證。有一段時間他們是把簽好字,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物流石某某及他們科室的人,讓石某某開,物流也有把簽好字,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他們讓他們開的時候。因為他們部門基本不值班,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時間必須要開出門證就比較麻煩,他們就這么做。有的時候,他們也會把開好的出門證交到節假日值班人員的手里面,由值班人員代替他們開出門證,這些出門證上也是他們簽好字蓋好章的,這些值班人員都是別的科室的,誰值班交給誰。如果是物流開完出門證,再讓他們蓋章的話,他就會到寶帝木業裝貨的現場去看一看,從他手里開出的出門證,第二天上班的時候,他都會到保衛處把出門票收回來。收回的票一開始都在他這里保管著,后來公安局查寶帝木業的時候,他就把出門票都交給楊某某了。寶帝木業拉出去的貨物與出門證上寫的有不相符的情況,他看到過三回,出門證上寫的都是廢料,實際上拉的都是板材。他向樊冠中經理匯報過,有兩次是他跟楊某某一起向樊經理匯報的,樊經理就說這得按板材計方,于是他們就給寶帝重新開的出門證,拿著新開的出門證才讓寶帝木業這些車出去,時間大概是2014年9月份、10月份左右,具體記不清了。
(16)證人閆某某證實,2011年他開始在物流公司加工分撥科工作,加工分撥科有科長石某某、他、韓某某和丁某某。寶帝木業要想從港區里往外運輸木材,都是要有物流公司向寶帝木業開具的出門證,門崗那才會把車放出去,這些出門證都是石某某負責發放,石某某把出門證給寶帝木業,寶帝木業再從港里拉木材出去。平時發木頭,寶帝木業那出什么貨也沒有去核實過,就是開了出門證之后寶帝木業就出去。他們開具出門證,都是在大車把木材裝上之后,找他們開出門證,開完出門證之后把出門證給寶帝木業的人,就目測一下木材的數量,也沒有個準數,然后再核對一下車牌號,公司在這方面的監管上確實有一定的疏忽之處。
(17)證人趙某乙證實,他調到國貿公司風控科之后,跟寶帝木業有了聯系,主要就是通過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對他們進行管理,最早先是楊某某跟王鵬負責開出門證的,后來就是他們三個人誰有空誰開,一般情況下,都是楊某某讓他們把簽好字,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物流公司的由他們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后來,到了2014年6月份左右,公司要求放貨須要到現場看的時候,就是由王鵬自己負責了,在這之前,他們都沒到現場看過。2014年6月份開始,物流公司把簽完字、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國貿公司,由他們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2014年6月之前,他們開出的出門證上就是簽個字、蓋上章,其他內容都不填寫,這些出門證他們不會直接給寶帝木業,都是物流公司的石某某、丁某某、韓某某誰有空誰過來取。
(18)證人安某某證實,他是唐山港保衛部門的保安。寶帝木業在港務局貨場內經營木材生意,木材向外出貨,需要出門證。他們核對完出門證才能放行。對于拉木材的車,他們主要是核對出門證上的車牌號,看出門證上寫的車牌號與實際拉貨的車牌號是不是相符,車號必須相符,如果車號不符,肯定不會放行。還有就是看一下車斗上拉的東西,看看車上裝的是不是木頭,另外看一下出門證上有沒有蓋著公章。對于有涂改的票,他們以改了之后的最后信息為準進行核對。核對完之后,把車放行,出門證門崗留下。2014年7月份開始,他們回收的出門證后來都被國貿、物流的人拿走了。他們門崗這有誰當時取走出門證的憑證,就是《木材出門證領取確認單》,上面有具體哪個人從他們這取走出門證時的簽字。
(19)證人徐某某證實,鵬翔公司2010年成立,當時法人是游某某,2012年他把公司全買過來了,2014年10月公司法人變更是他了。鵬翔公司公章一直在他手里,2013年國貿公司、物流公司存在合同他不清楚。鵬翔和寶帝木業沒有業務往來,他和游某某有互相拆借的情況。
(20)證人李某乙證實,他是游某某公司的一個廠長,負責木材加工,李某某負責供應原木,周某某負責物流配貨、開出門證。他從未在出門證上簽過字。
(21)證人游某乙證實,他在唐港游某某那里租了2個鋸臺,開了木材加工廠。2014年6月以后,他找周某某開出門證,很多時候周某某沒有讓他簽字,直接給了司機,他看見過兩次,周某某給司機的廢料出門證,但是實際上是運的板材,他還見過一次,來的車上裝上廢料,拉到港務局門口的綜合樓上讓石某某看一下,之后再回來把廢料卸掉裝板材。
(22)證人章某某證實,2014年4月至10月他一直從寶帝木業買原木,公安機關出示的八張出門證都不是他本人簽的字,也不是他拉走的貨物。
(23)證人李某某證實,2013年11月份的時候,??谑形逶春咏ㄖさ匦枰痉?,他知道后聯系的游某某,轉貨、發貨、聯系船運輸都是游某某辦的,數量是三個集裝箱,目的地??凇_@批貨他沒有和寶帝木業簽訂合同。
(24)證人徐某某證實,他在2014年初在寶帝木業院內租鋸經營,李某某是現場的總管,周某某負責配貨、裝車,一般情況下周某某也負責開出門證。有的時候裝一半貨,應付港務局的檢查人員,開好出門證然后再裝滿出去。他看到過給小車裝廢料,之后應付檢查人員,開出出門證,然后卸掉廢料裝上板材出港。港務局有檢查的人員在現場,但檢查不嚴格。出門證都是統一由周某某去找港務局開。出貨受阻的時候都是給游某某打電話,游某某想辦法,后來貨確實也都出去了。
(25)唐山國貿投資有限公司木材邊角料出門證及運輸協議、銀行查詢明細。
(26)證人葉某某、楊某某、等司機、買主證實使用廢料出門證、假的出門證運輸、購買木材的品種、數量及對提供出門證的周某某、游某甲、王某某的辨認筆錄。
(27)證人鄭某某、鞠某某、葛某某、、申某某、等證實從樂亭縣寶帝木業運輸、購買木材的品種、數量及付貨款的情況。
3.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孫某某陳述,他在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公司最早與游某某合作是在2011年,當時游某某是與綏芬河市鵬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一起租的港區內北儲西側45畝土地,后來綏芬河市鵬翔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撤走了,2012年1月1日起他們又與寶帝木業的法人游某某重新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合同,將原來港區北儲西側45畝土地繼續租給游某某使用。2011年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給寶帝木業做貨代簽訂了進口原木代理協議,2013年4月寶帝木業因資金緊張跟他們公司簽訂了一份代墊關稅的協議。這些木材出庫及使用就必須經過他們同意,不能隨意使用。物流公司是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負責運輸代理、貨物代理等業務,國貿公司是唐山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屬的絕對控股公司,負責港口相關費用的代收代付業務及代采購等業務。2013年7月11日開始,他們公司就不只是替寶帝木業墊付關稅,還替寶帝木業交貨款(代采購業務)。替寶帝木業交貨款就是先由寶帝木業向他們公司交全款30%或用貨物質押,然后由他們公司向發貨公司交全款,他們公司把這些木材買過來之后,就存放在寶帝木業租賃的地方,寶帝木業需要木材時候,需要先向他們公司支付一部分貨款,然后,他們公司再根據他們付款的額度來計算應該給寶帝木業發多少木材,寶帝木業將這些木材運出港區之前,需要由寶帝木業的人先到他們公司開一張出門證,然后由國貿公司的員工簽字,并加蓋國貿公司的公章,再由寶帝木業的人拿著這張出門證到物流公司加蓋一個物流公司的公章,寶帝木業的車拉著木材出港區大門的時候,門崗的人看到有國貿公司的員工和物流公司的公章就會放行。堆放木材的地方沒有國貿公司或物流公司的員工看管。2013年4月12日開始蓋兩個章(國貿公司章及物流公司章),之前都是只蓋物流公司一個章,另外他們公司從2014年6月19日換了新版的出門證。
寶帝木業公司偽造了“唐山港國貿投資有限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的業務專用章。然后利用假的業務章制作了假的《出門證》,用假出門證運走大量木材,給他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總量相等或者總量控制的原則”是不可能的。貝爾灣的貨權始終是國貿公司的,國貿貝爾灣卸下的木材沒和寶帝木業的其他木材有過置換。在盤庫時發現貨場內寶帝木業還有部分短材。后來國貿公司發現貨少了,為了防止寶帝木業私自出貨、方便管理才噴上的標識。當時是寶帝木業的人帶著他們的員工噴的,寶帝木業的讓噴哪就噴哪。唐山曹妃甸豐林木材檢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尺總報告書及明細他無異議。他們國貿公司剛開始對木料了解知識了解較少,造成了在監管控制寶帝木業公司出貨的過程出現漏洞,寶帝木業鉆了漏洞。
石某某是公司加工分撥科科長,下面員工有丁某某、韓某某。加工分撥科監管木材。石某某給寶帝木業開出門證,對木材的出入港進行監管。物流公司沒有對木材盤點過。國貿公司損失了幾萬方的木材,有幾家開證公司也有大量的木材損失,開證公司買來的木材,全部是由港口物流公司監督管理的,無論是開證公司、國貿公司,誰損失木材都會找物流公司索賠。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唐山港這次木材的損失達到10萬余方。他承認這損失他有很大責任,他自己私自放出去的,估計得20000方以上。這種情況是2012年開始的,寶帝木業并沒有打錢給開證公司,但急需出貨,游某某、李某某就找到他,他就給開了。他開后過段時間開證公司出貨單的確會補上。這樣持續了好多次,直到2014年的時候,他給游某某多放了20000余方的貨,但出貨單一直沒有回來。這樣就直接造成很大一部分的損失。在2012年、2013年期間他都是把蓋好章的空白出門證交給游某某、李某某,然后游某某、李某某用完把存根給他,他根據存根記賬。但最近他統計的時候,他這少了將近200本出門證。除了他自己可能丟了一些,大部分應該是游某某他們沒有給他,他們不給他存根的時候也挺多,但他這沒有詳細的記錄。這樣的情況也會造成大量的損失。游某某他們一直告訴他一輛大車最多拉50方木材,他也不懂木材的檢尺,多少也看不出來,所以每輛大車他都是按50方記賬的,但他平時發現過一次寶帝木業的碼單,一輛大車最多能拉70方。他認為這種情況會很多。還有就是游某某可能在還給他的存根上做手腳。他還發現游某某、李某某他們有出門證重復利用的情況。他之前還發現游某某曾經用小木條的出門證出板材,當時他直接扣下了出門證,后來也就不了了之了。除了他以上說的,正常情況下,如果是開證公司給游某某放貨,游某某會告訴他開證公司打款了,等到開證公司給他放貨通知單,他根據單子上的數給游某某放貨。如果是國貿公司給游某某放貨,游某某也會告訴他打款了,通過國貿公司的多層審批后,最后國貿公司通知他給游某某放多少貨。游某某通過打款拿到貨權后,就會找他開出門證,他會明確告訴游某某拉那條船的貨物,但都是口頭,沒有紙質的通知單,但因為他沒有認真監管,游某某拉走了大量本屬于他們國貿物流的貨物。2013年4月之前,國貿、物流公司在沒有托盤整船木材的時候,那時候他們集團周五都會有例會,每個公司的業務科長都會向業務部匯報情況,他當時匯報木材情況就是匯報當周原木出港量,板材加工量,即使有他多放的情況,他也會正常匯報。因為整個集團,除了他誰也不知道貨場里具體那條船剩下多少貨,所以他怎么匯報都沒事。他們公司從來都不過問,只是李某某有的時候提醒他,不要給游某某多放了。他多放貨,李某某肯定是知道的,而且最開始2011年的時候是李某某同意的,不然他也不敢這樣,后來2012年之后李某某告訴他這樣操作會出事,不讓他再給游某某放貨了,那時候他想聽著,但已經控制不住了。因為這種多放貨的事是一直持續沒間斷過,如果他不給放了,他擔心之前他多放的貨,游某某不給打款放貨單據回不來,也就只能將錯就錯了。
5.鑒定意見
(1)樂亭縣物價局【2015】99號、100、101、104、105、108、110、128號價格鑒定結論書。
(2)唐山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5】080-5筆跡鑒定書。
《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進倉確認書》右下角書寫的“馮”字跡是李某某書寫。
二、受賄罪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14年9月份,在寶帝木業辦公室李某某送給他5000元錢,幾天后用這筆錢炒期貨了。2012年5月底,他給孩子過滿月,李某某給了他一個帶喜字的紅包,里面裝的是30張百元鈔票,上面寫了游某某、李某某兩個人的名字。2013年6月份,他做闌尾炎手術,周某某代李某某給他了1000元錢。2012年中秋節,李某某給他了500元的港口夏日超市的購物卡。2012年9月底,他讓李某某幫他買了七盒臺灣金門高粱酒,從哪買的和花了多少錢他不知道,后來他說給李某某錢,李某某說不要了。后來家里就剩下一盒。2014年8月份,他讓李某某代買了10條南京煊赫門香煙,他沒把錢給李某某。
2.李某某供述,2010年底,他通過業務關系認識的石某某。石某某是物流公司的加工分撥科科長,對他們的木材出貨進行監管,給過他空白的出門證。他和石某某經常在一起吃飯喝酒,2012年中秋節他給過石某某500元的夏日購物卡,石某某做闌尾炎手術他個人給過1000元人民幣,是讓周某某帶去的。2012年9月份,石某某父親快要過生日,他去天津中心村給石某某買了兩箱高粱酒,他沒要錢。另外他給石某某買過煊赫門香煙10條,石某某沒給他錢。給過石某某5000元錢,在石某某孩子過滿月給過3000元錢。
3.周某某證實,他是通過開寶帝木業的出門證認識的石某某,2013年6月石某某做闌尾炎手術,他姐夫李某某給了他1000元錢讓他過去看看,把錢給了石某某。
4.游某某證實,2011年他認識的石某某,公司平時與相關人員的人情往來都是李某某負責,他很少過問。有很多這方面的支出李某某也不用向他匯報。
5.樂亭縣發展改革局(物價局)樂價認字【2016】109號關于對石某某涉嫌受賄金門高粱酒等物品的價格認定結論書。
6.扣押清單。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告人石某某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受賄罪。河北唐山海港經濟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石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成立。被告石某某當庭認罪,本院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石某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數罪,依法數罪并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石某某受賄款物共計人民幣一萬二千四百四十元、沒收金門高粱酒一盒(2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審判長 陳秀峰
審判員 高學軍
審判員 賈翠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王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