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19)粵刑終692號
原公訴機關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何傳杰,男,漢族,l968年10月8日出生,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個體藥材銷售商。因涉嫌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制品罪于2017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現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歐湘富,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何傳杰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一案,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2018)粵03刑初101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何傳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決定以不開庭方式進行審理。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7年7月,被告人何傳杰聯系要求同案人廉某彬(另案處理)在非洲收購穿山甲鱗片并走私入境。同月20日,廉某彬告知何傳杰已收購穿山甲鱗片計l635千克。為逃避海關監管,廉某彬在非洲收購35噸芝麻后將穿山甲鱗片藏匿在裝運芝麻的貨柜中,之后通過海運從尼日利亞運往天津港。隨后,何傳杰將購買穿山甲鱗片和芝麻的貨款(其中穿山甲鱗片貨款計人民幣51.9萬元)轉賬付給廉某彬。同年8月19日,裝載上述貨物的貨柜運抵天津港,何傳杰委托貨代公司以芝麻為品名向海關申報進口,進口后將穿山甲鱗片和芝麻運到安徽亳州銷售。
2017年10月12日,公安機關將何傳杰抓獲。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及提請批準逮捕書,證明:大鵬海關于2017年7月1日查驗發現中遠海運公司委托中國深圳外輪代理有限公司鹽田分公司進口的一個空柜中實際裝載有11900千克穿山甲鱗片,該關緝私分局于同月19日接報后立案偵查。同年10月12日上午9時許,深圳海關緝私局民警聯合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亳州市經濟開發區云渡社區張竹元自然村抓獲被網上追逃的何傳杰。何傳杰歸案后,除供述同案人李某君要求其幫忙走私上述11900千克穿山甲鱗片入境并共同前往中越邊境尋找走私渠道的情況之外,還供述了其于2017年8月委托他人以偽報方式由天津偽報進口1635千克穿山甲鱗片的事實。2018年1月2日,大鵬海關緝私局立案偵查何傳杰涉嫌走私穿山甲鱗片案。
2.身份資料,證明:被告人何傳杰的出生日期等個人身份情況。
3.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明:大鵬海關緝私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何傳杰的手機3部、疑似賬本的寫字簿1本。
4.涉案報關資料,證明:被告人何傳杰委托證人閻某于2017年8月1日向天津新港海關報關進口34650千克芝麻。
5.手機微信聊天記錄及截圖,證明:(1)何傳杰委托廉某彬在尼日利亞收購穿山甲鱗片(包括數量、種類、價格)、向廉某彬支付貨款及安排貨物裝柜、運輸、收貨等相關情況。其中,何傳杰委托廉某彬收購穿山甲鱗片計1.6噸,支付貨款計519000元;收購芝麻計3.5噸,支付貨款計247100元。
(2)涉案穿山甲鱗片走私入境過程中的清關、運輸情況及何傳杰與何某磊對帳、付款的情況。
(3)何傳杰發送穿山甲鱗片照片給張某快及張某快支付款項38500元的情況。
(4)何傳杰與閻某就代理進口涉案貨物轉賬支付相關費用的情況。
6.寫字簿賬本,證明:何傳杰銷售涉案走私穿山甲鱗片的具體情況。其中,銷售所得計2465269.8元。
7.銀行賬戶流水賬單、客戶回單、銀行憑證等,證明:何傳杰支付款項給廉某彬(廉某彬妻子孫某名下賬戶)用于購買穿山甲鱗片及芝麻的情況。
8.華南野生動物物種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證明:經檢驗大鵬海關緝私分局在嫌疑人何傳杰手機中提取的疑似穿山甲鱗片照片、視頻材料,確定照片、視頻材料中的樣品均為哺乳綱鱗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屬物種的鱗片。(卷一)
9.證人閻某(天津崢嶸國際貨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2017年8月,何傳杰委托我公司代理進口2貨柜尼日利亞芝麻,他在當月中旬帶著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到我辦公室談代理進口的事務,談好我公司代理報關報檢,何傳杰負責提供提單、植檢證書、原產地證書等隨附單證及運輸、訂艙等。
經辨認照片,閻某指認出被告人何傳杰并指認同案人李某君是陪同何傳杰到其公司的男子。
10.證人詹某山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于2017年8月向何傳杰購買穿山甲鱗片,用龐某的賬號支付貨款94.8萬元。我購買穿山甲鱗片是為了治病,我吃的藥需要穿山甲鱗片作為藥材。
詹某山指認了被告人何傳杰并指認確認了其與何傳杰的微信聊天記錄(共8張照片,包括穿山甲鱗片、轉賬憑證等)。
11.證人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隸,證明:我在天津港開貨柜車拉貨。2017年8月,原車隊同事黃某軍打電話讓我從天津港運2條貨柜出來,我和趙某峰接了單并將2個貨柜運到833堆場。當時黃某軍想讓我們運到安徽,因為價格沒談攏,我們只運到833堆場。在碼頭提貨后進行檢驗檢疫時,我看見貨物是芝麻。
經辨認照片,劉某指認被告人何傳杰是開車送黃某軍到碼頭并帶他們到833堆場的人。
12.證人徐某紅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明:我于2017年8月下旬在網上接了一趟活,從833堆場運2個貨柜到安徽亳州。卸貨時我看到漏出來的是芝麻,后來我就去睡覺了。我從833堆場提柜時,貨柜是鉛封的。
徐某紅辨認確認了涉案貨單、空柜回收單并指認被告人何傳杰就是在安徽亳州接貨的貨主。
13.被告人何傳杰的供述和辯解,供認:我于2017年9月在天津提了兩個貨柜,其中一個灰色的貨柜前端裝有穿山甲鱗片,后端裝有芝麻,另一個貨柜全部裝芝麻。這兩個貨柜由兩個司機從港口運到833堆場,因價格沒談攏,又由另外兩個司機轉運到毫州。我去天津港提貨時李某君和我一起去,當時我從亳州開車到青島接他,他跟我去是想看這兩個貨柜是怎么進口的。想為他的貨物找條進口的路子。那兩個貨柜的貨物是我通過廉某彬從非洲采購并從尼日利亞船運到天津港。幫我代理報關的人叫閻某,以芝麻的名義申報進口。廉某彬說穿山甲鱗片放在灰色貨柜的前端,另一個貨柜裝的全是白芝麻,兩個柜都以芝麻報關入境。我把貨款轉到廉某彬老婆孫某的建行賬戶上,當時他在非洲。我走私進口的穿山甲鱗片有1.6噸左右,都賣給了亳州當地的客戶,其他30噸白芝麻賣給了一個姓高的人。
我曾于2016年向李某君購買了大約200千克從非洲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鱗片。2017年,李某君打電話說他有批穿山甲鱗片正在從非洲運到香港的途中,但香港警方查獲了代理他貨物的同一間貨運代理公司的7噸穿山甲鱗片,他怕他的貨被查到,想把貨轉到越南后再走私入境,讓我跟他去越南找人幫忙。我答應并和他去越南,但最終沒有達成交易。
經辨認照片,何傳杰指認出同案人廉某彬、李某君。
原判認為,被告人何傳杰的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何傳杰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判決:(一)被告人何傳杰犯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三部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上訴人何傳杰上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何傳杰因涉嫌參與“7.1”走私穿山甲鱗片案被抓獲,但其沒有參與該案且在歸案后主動供述了偵查機關沒有掌握的本案走私事實,何傳杰有自首情節;原判認定何傳杰走私穿山甲鱗片的數額有誤,應從中扣除何傳杰從非洲購買的芝麻貨款。請求對何傳杰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何傳杰走私穿山甲鱗片入境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何傳杰有否自首情節的問題。經查,何傳杰因涉嫌參與大鵬海關2017年7月1日查獲的同案人李某君走私進口11900千克穿山甲鱗片一案被抓獲歸案,其歸案后除供認曾伙同李某君到越南尋求將該批穿山甲鱗片通過中越邊境走私入境的事實之外,還如實供述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本案走私事實,雖然司法機關最終沒有追究何傳杰幫助李某君走私進口11900千克穿山甲鱗片的刑事責任,但何傳杰參與的該罪行與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的本案罪行均屬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的同種罪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其行為不成立自首。因此,原判認定何傳杰沒有自首情節理由成立,何傳杰上訴及其辯護人辯稱何傳杰有自首情節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關于上訴人何傳杰走私穿山甲鱗片的數額認定問題。經查,根據何傳杰與廉某彬之間的微信聊天及轉賬記錄,何傳杰支付給廉某彬的穿山甲鱗片貨款計519000元、芝麻貨款計247100元,原判認定何傳杰走私的穿山甲鱗片貨款計519000元并無錯誤,只是表述不夠清晰而易引起誤解。因此,何傳杰的辯護人辯稱應從原判認定數額中扣除何傳杰從非洲購買進口的芝麻數額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何傳杰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制品入境,其行為已構成走私珍貴動物制品罪。何傳杰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何傳杰上訴請求從輕處罰理由不足,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王曉文
審判員 梁 美
審判員 黃玉良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 謝瑞儀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制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