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桂刑終221號
原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韋師忠,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壯族,初中文化,企業法人代表,戶籍所在地:欽州市欽北區。因犯賭博罪于2005年6月6日被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包世旭,北京大成(南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韋師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一案,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2019)桂05刑初1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韋師忠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及征詢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認為本案不屬于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7年5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韋師忠與華南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高某1(另案處理)商議合伙做廢鋼出口越南的生意,韋師忠將在國內收購的廢鋼以華資公司的名義出售給華南公司,再由華南公司將廢鋼銷售給越南的公司。韋師忠負責在防城港口岸通關出口及租船將其收購的廢鋼運抵越南的碼頭交貨。韋師忠安排肖某(另案處理)負責與華南公司的陳某2(另案處理)具體聯系,先后簽訂3份廢鋼銷售合同,廢鋼成交單價分別為每噸278美元、245美元、268美元,安排其表弟黃某1在防城港口岸負責收購廢鋼,安排肖某、黃某1在碼頭負責監卸、過磅、裝船等事宜,安排其女兒韋某3通過銀行轉賬向國內廢鋼賣家支付收購廢鋼的貨款及向張某1(另案處理)支付代理報關費用。韋師忠委托張某1以低價包稅通關的方式將廢鋼從國內口岸通關出口至越南,由張某1提供填制報關單所需的要素委托中外運公司經理駱某、報關員馮某(均另案處理)制作虛假合同、發票等單證及偽報發貨人,以每噸人民幣500元至580元的申報價格向防城港海關申報廢鋼出口,從防城港口岸走私出口共4票的鋼鐵廢碎料至越南。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韋師忠在熟悉走私廢鋼出口越南的流程后,撇開中間商高某1,自己作為直接賣家與越南方交易出口廢鋼。韋師忠安排肖某負責與越南方具體聯系,安排黃某1、葉某負責在國內收購廢鋼并在碼頭監卸、過磅、裝船等,安排韋某3負責向國內廢鋼賣家支付收購廢鋼貨款及向張某1支付代理報關費用,安排梁某制作廢鋼收購、銷售明細賬,繼續委托張某1以低價包稅通關的方式報關,由張某1提供填制報關單所需的相關要素,利用中外運公司經理駱某、報關員黃某2(另案處理),廣西北海外運有限公司經理陳某1,中國北海外輪代理有限公司經理文某、報關員張某2,廣西利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韋某1(均另案處理)等人制作虛假報關單證,以低報出口貨物價格及偽報發貨人的方式,以每噸人民幣580元至1200元的申報價格分別從防城港、北海、欽州口岸走私出口共18票的鋼鐵廢碎料至越南。
經北海海關計核,上述走私出口越南的鋼鐵廢碎料共22票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5215008.4元。
被告人韋師忠于2018年6月5日被抓獲歸案。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查獲經過、抓獲經過,證實黃埔海關緝私局在經營“1.19”系列走私出口廢鋼案的過程中,發現天津祥恒冶金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1涉嫌在海口、黃埔、廣西等口岸走私廢鋼至越南,于2018年4月23日將該情報線索移送南寧海關緝私局。南寧海關緝私局經核查,發現高某1團伙涉嫌在防城港、欽州、北海、東某等口岸走私廢鋼,于同年5月組織北海、欽州、防城港等地的緝私部門對該案進行情報經營,北海海關緝私分局在情報經營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韋師忠涉嫌在防城港、欽州、北海走私廢鋼。同年6月4日22時,北海海關緝私分局在海關總署緝私局、南寧海關緝私局的統一指揮下對該案開展集中抓捕行動,抓獲李冠能、陳某1、張某2、鄧某,并于當日立案進行偵查。2018年6月5日下午,韋師忠在南寧市江南區明陽工業園廣西環寶木業有限公司住宅樓一樓被抓獲歸案。
2.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偵查人員在被告人韋師忠位于南寧市江南區明陽工業園廣西環寶木業有限公司住宅樓一樓辦公室辦公桌、書柜內繳獲記錄有與做凍品、大米、廢鋼等有關的記賬紙、合同等一批,并繳獲韋師忠的VIVOY53手機、天翼手機、三星手機各一臺,偵查人員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3.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偵查機關依法扣押梁某持有的SanDisk優盤一個、廢鐵明細賬打印件(收購)56頁、廢鐵明細賬打印件(出售)3頁。
4.搜查筆錄及扣押清單,證實偵查機關在黃某1位于欽州市的住所的客廳繳獲一個藍色文件袋,內裝有賬本、發貨單、過磅單等材料,并繳獲黃某1的VIVO手機一臺,偵查人員對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5.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韋師忠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成交確認書、發票、出口關稅專用繳款書、重量證書、價格磋商記錄表等報關材料,證實被告人韋師忠通過張某1委托報關公司在廣西防城港、北海、欽州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到越南的時間、申報報價、重量、已繳納稅款、以何經營單位報關等的概況,其中①2017年5月27日、6月21日、7月5日、7月7日、7月19日、8月2日、8月21日、9月15日、10月25日,2018年1月5日、1月29日、4月28日、5月4日向防城海關申報出口,申報價格介于每噸人民幣500元至1200元;②2017年8月3日、15日、31日,9月22日,10月17日向北海海關申報出口,申報價格均為每噸人民幣1040元;③2017年12月8日,2018年1月15日、3月27日、4月3日向欽州海關申報出口,申報價格介于每噸人民幣1060元至1090元。部分報關因海關經審核不接受申報價格,經價格磋商海關提高申報價格。
7.周某1梅、馬某2、馬某1、張某1、陳和云等人的銀行賬戶流水清單,證實被告人韋師忠支付在國內收購廢鋼的貨款、張某1的報關代理費和獲取出口廢鋼的貨款等的概況。
8.銷售合同及商業發票證實:①2017年5月4日,賣方華資公司與買方華南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交易廢鋼2306.6噸,單價278美元/噸;②2017年6月1日,賣方華資公司與買方華南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交易廢鋼1582噸,單價278美元/噸(商業發票顯示單價245美元/噸);③2017年6月23日,賣方華資公司與買方華南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交易廢鋼1800噸,單價268美元/噸。該三份銷售合同賣方處均注明韋師忠名字的拼音,裝貨港均為中國的任意碼頭,目的港均為越南海防港,均約定貨物到達目的港,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后,根據檢測報告結果支付全部或部分貨款。華資公司向華南公司出具商業發票。
9.銷售合同及商業發票證實:①2017年5月4日,賣方華南公司與買方越日鋼鐵高級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交易廢鋼2000公噸,單價282美元/公噸;②2017年6月1日、15日,賣方華南公司與買方太興貿易股份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和附件,約定交易廢鋼1600公噸,單價278美元/公噸;③2017年6月3日,賣方華南公司與買方越日鋼鐵高級加工股份有限公司簽訂銷售合同,約定交易廢鋼1800公噸,單價275美元/公噸。該三份銷售合同的裝運港均為中國任何港口,目的港均為越南海防港,均約定雜質和非鐵物質的總量不得超過0.5%,并約定有索賠條款,雜質等超過標準的任何數量將按照合同約定進行退款。華南公司分別向越日鋼鐵高級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太興貿易股份公司出具商業發票。
10.(2005)欽南刑初字第128號刑事判決書,證實被告人韋師忠因犯賭博罪于2005年6月6日被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11.情況說明一份,證實編號為北關緝送核字[2018]8號的《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送核表》中送核的報關單號為720620170067009832和報關單號為720620170067010331、720620170067008852、720620170067007627四票鋼鐵廢碎料均是在防城海關報關出口,該送核表中查獲地點一欄記錄為“北海”是偵查人員筆誤所致。
12.情況說明,證實因未能掌握被告人韋師忠報關出口的后面18票鋼鐵廢碎料的實際成交價格,因此《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資料清單》中記錄的實際成交總價是根據韋師忠公司財務梁某記錄的賬本中單價欄中的單價取其平均值再乘以由中國檢驗認證集團廣西有限公司出具的重量證書中的水尺重量得出。該計核資料清單中記錄的18票廢鋼是韋師忠分別在北海、防城港、欽州報關出口,根據梁某記錄的北海碼頭收購廢鋼賬本、欽州碼頭收購廢鋼賬本、防城港碼頭收購廢鋼賬本中的廢鋼實際收購單價,按報關地不同,分別取賬本內單價欄收購單價的平均值,得出北海、欽州、防城的實際收購單價分別為1419元/噸、1751元/噸、1467元/噸。用梁某記錄的賬本上單價欄收購單價平均值作為韋師忠出口廢鋼的實際成交價格真實有效且有利于韋師忠。
二、證人證言和辨認筆錄
1.張某1的證言和辨認筆錄,證實其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間幫韋師忠在廣西防城港、北海和欽州口岸分別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13票、5票、4票。韋師忠將他在國內收購的鋼鐵廢碎料拉到碼頭堆場后,其負責幫他聯系報關公司報關和聯系船代公司辦理裝運鋼鐵廢碎料的船舶進港、離港手續。韋師忠轉賬支付報關代理費給其,其用其同一銀行賬戶轉賬支付碼頭費、報關費、稅款到報關公司的對公賬戶。韋師忠出售鋼鐵廢碎料給越南公司都是通過香港公司與越南公司簽訂合同的方式操作的。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要如實按照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向海關申報,要向海關提供實際交易雙方簽訂的原始真實的買賣合同、發票等單證,但報關單申報的經營單位不是真正的貨主韋師忠。報關所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單證都是報關公司根據其提供的經營單位名稱,貨物的名稱、數量,申報價格等要素制作出來的,合同的買方越南公司是真實的,賣方也就是經營單位是虛假的。其不清楚韋師忠出口這些鋼鐵廢碎料的實際成交價格。韋師忠沒有提供過原始真實的合同、發票等單證給其用于報關,韋師忠一開始找其幫報關就說好通關環節,包括聯系報關公司,制作合同、發票等事項均由其負責。韋師忠做進出口生意很多年,經常到香港和越南談生意,肯定知道報關出口要向海關提交原始真實的合同、發票等單證。韋師忠不會提供原始真實的合同、發票等單證給其報關,如果提供他賺不了什么錢。韋師忠知道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的申報價格,其告知韋師忠的目的是讓他知道如果申報價格上升,其的報關代理費也要相應增加。肖某也經常問其申報價格,他要計算報關代理費報告給韋師忠。韋師忠分別安排肖某、黃某1、葉某、“韋某2”等人在防城港、北海、欽州碼頭負責過磅、裝卸貨等工作,安排肖某和在越南雇請的“阿某”跟越南公司對接,韋師忠基本上每次去越南簽訂廢鋼銷售合同都要帶肖某一起去。其提供給報關公司制作合同的蓋有越南公司印章的空白A4紙是“阿某”從越南托人帶給其的。不同貨主的貨物堆放在不同編號的堆場,通過堆場號可以區分貨主。
另張某1的證言證實的其委托報關公司報關的具體情況與各報關公司的證人的證言一致。
張某1在防城港市代理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一覽表、欽州港出口報關代理鋼鐵廢碎料匯總表,證實張某1分別辨認其在防城港、欽州幫韋師忠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的情況的概況。
2.高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陳某2、高某2的證言,證實高某1在香港注冊成立華南公司。高某1跟韋師忠合作的第一票廢鋼大概是2017年5月在防城港報關出口。高某1讓華南公司的業務員陳某2負責跟韋師忠安排的人員肖某對接。高某1和韋師忠商定韋師忠出售廢鋼給高某1的價格確定后,高某1將約定的單價、數量等告訴陳某2,陳某2擬定銷售合同后給高某1或高某2看過沒問題后加蓋華南公司印章,并簽署高某2的名字,然后將合同通過微信發給肖某,肖某加蓋華資公司印章后再發給陳某2,韋師忠一方以華資公司的名義與華南公司簽訂廢鋼銷售合同。韋師忠負責在國內收購廢鋼后運到防城港碼頭找人報關出口,找越南船裝貨運到越南碼頭,華南公司支付完貨款后再由華資公司開具商業發票給華南公司。華南公司還跟越南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及制作清關資料,也是由陳某2具體負責。高某1以每噸多幾美元的價格將廢鋼賣給越南公司。高某2負責按照高某1的指示轉賬支付廢鋼貨款到肖某提供的銀行賬號。韋師忠和高某1合作過三、四票廢鋼出口業務。剛開始做第一票時建了一個有高某1、韋師忠、北侖河、高某2、陳某2等五六個人的“防城港韋總廢鋼”微信群聊廢鋼出口的事,高某1讓陳某2發過一些華南公司和越南公司的合同之類的材料在群里。國內貨主把廢鋼運到越南碼頭交貨,廢鋼經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后,如果檢測重量不符、質量太差的話就要向國內貨主索賠。另高某1還證實韋師忠找其合作出口廢鋼時對其說,國內的廢鋼價格才人民幣四五百元一噸,賣給越南公司的價格有將近人民幣二千元,差價很大。
匯總表等,證實高某1、陳某2、高某2分別經辨認,確認這是華南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出口廢鋼至越南的總臺賬,其中提單日期“5.31”、提單號“BG17EX035”、賣方單價278、提單重量2306.6、買方“越日”、買方單價282;提單日期“6.29”、提單號“BG17EX049”、賣方單價245、提單重量1582、買方“太興”、買方單價278;提單日期“7.22”、提單號“BG17EX68”、賣方單價268、提單重量1490、買方“越日”、買方單價275的廢鋼就是韋師忠以華資公司名義賣給高某1的華南公司的廢鋼。
3.黃某1、葉某、韋某3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梁某的證言,證實大概2017年5月至2018年6月期間,韋師忠在國內收購廢鋼后出口到越南。韋師忠安排黃某1先后在防城港和欽州碼頭收購和接收廢鋼,安排葉某先后在欽州和北海碼頭收購和接收廢鋼,“韋某2”跟著葉某做事。韋師忠的廢鋼在欽州碼頭一共裝船4次左右,在防城碼頭一共裝船10次左右,在北海碼頭一共裝船5次。韋師忠、黃某1、葉某均和出售廢鋼的貨主談過廢鋼收購的事,韋師忠決定收購廢鋼的價格。黃某1在防城港收購廢鋼的價格是每噸約600元至1600元,在欽州收購廢鋼的價格是每噸約900元至1960元,葉某在北海收購廢鋼的價格是每噸約600元至1400元,在欽州收購廢鋼的價格是每噸約1100元至1400元,收購廢鋼的價格包含廢鋼的單價,將廢鋼運送到碼頭的運費等。黃某1、葉某接收廢鋼包括在碼頭收貨、驗貨、卸貨、過磅等方面,過磅后黃某1、葉某將每車所運送廢鋼的重量、收購單價、車牌號、貨主及貨款金額等發到一個2017年8月中旬創建的有韋師忠、梁某、葉某、韋某3、黃某1的微信群里,韋師忠安排韋某3或梁某將廢鋼貨款轉賬支付給廢鋼貨主,韋某3和梁某也將支付廢鋼貨款的情況發到該微信群里,韋師忠安排梁某據此將收購廢鋼和支付廢鋼貨款情況記錄賬本,韋師忠也了解相關情況,在沒有創建該微信群就直接發給韋師忠或梁某。最終所有的收購廢鋼款均結算完了,顯示梁某記錄的收購廢鋼的情況都是真實有效的。韋師忠是做廢鋼生意的老板,負責統籌和安排。每個老板在碼頭有不同的固定堆場,可以根據存放廢鋼的堆場來區分廢鋼是哪個老板的,廢鋼進入碼頭后韋師忠的貨就固定存放在相同的堆場里。張某1幫韋師忠以包稅的方式從防城港、欽州、北海碼頭報關出口廢鋼到越南,韋師忠安排韋某3轉賬支付代理費給張某1。
另葉某的證言還證實韋師忠和肖某跟越南的廢鋼工廠談好廢鋼的出口價格,韋師忠和肖某一起去過越南幾次,肖某負責聯系越南賣家。裝貨的碼頭、堆場都是韋師忠親自去談的。張某1拿過一個公司的印章交給其和“韋某2”,其二人在一些空白A4紙上加蓋該公司的印章給報關公司的人。報關單上經營單位的基本資料、印章都是張某1提供的;梁某的證言還證實2018年1月,韋師忠又讓其記錄他出售廢鋼的賬目,韋師忠讓負責幫他聯系銷售廢鋼鐵的肖某通過微信發送出售廢鋼的銷售合同給其,其和肖某核對后記錄合同號、單價、重量等情況。越南買家每次給韋師忠支付廢鋼貨款的情況肖某也會發微信告知其,其再記錄收款日期、收款金額、回款金額,最后一筆越南回款的時間是2018年5月29日。出售廢鋼的單價是每噸三百多美元。其記錄的韋師忠出售廢鐵賬目還包括“扣雜”,買家扣除的雜貨重量的錢,其也要在應收款項中減去。
防城港收購碼頭廢鋼明細賬、欽州港收購碼頭廢鋼明細賬、北海碼頭收購廢鐵明細表等,證實梁某經辨認,確認這是保存在其U盤中的其幫韋師忠記錄收購廢鋼的賬目,韋師忠在防城港收購廢鋼的單價是800元至1820元,在欽州收購廢鋼的單價是1270元至2000元,在北海收購廢鋼的單價是1000元至1570元。
出售廢鋼鐵的賬目,證實梁某經辨認,確認這是保存在其U盤中的其幫韋師忠記錄出售廢鋼鐵的賬目,結合梁某的證言,該賬目記錄的日期是2018年1月19日至5月29日,出售單價是368美元至420美元。
韋師忠接收越南買家廢鋼貨款一覽表,證實梁某經辨認,確認賴美玲尾號2277的賬戶自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5月29日期間向周某1梅尾號9861的農行賬戶轉入69筆貨款,共計42937439.72元是支付給韋師忠的廢鋼款。
韋師忠支付張某1廢鋼報關代理費匯總一覽表,證實韋某3經辨認,確認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4月28日期間,其通過周某1梅尾號2174、9861,韋某3尾號1916,馬某2尾號5776,馬某1尾號6172,黃國進尾號1172的農行賬戶轉賬給張某1尾號3673的賬戶共37筆,共計13508558元用于支付張某1報關代理費。
4.杜某、駱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林某、馮某、黃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5月左右,張某1找廣西中外運北部灣物流有限公司物流部副經理駱某談代理報關出口廢鋼到越南的事,駱某將此事告知物流部經理杜某,雙方商定代理費是每噸5元。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左右,中外運公司幫張某1在防城港代理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共21票。杜某負責和張某1對接港口、收貨、貨物裝船業務,駱某和報關部經理林某負責和張某1對接報關業務,具體負責報關的是報關員馮某和黃某2。張某1通過個人賬戶將貨物稅款、碼頭費、代理報關費等費用轉到中外運公司賬戶。報關出口貨物需要如實向海關提供實際交易雙方原始真實的買賣合同、發票等單證,海關審價時需要張某1提供真實的合同、付匯憑證等可以證明貨物單價的單證,張某1都沒有提供過。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所用的經營單位都是張某1提供的,這些經營單位不是實際貨主。中外運公司代理報關第一票廢鋼時,張某1將報關報檢所需的合同、發票等單證交給駱某再轉交給報關部辦理,從第二票開始張某1為了方便將兩個經營單位深圳市柏峻發進出口有限公司和杭州泳濱輝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印章交給駱某保管使用,報關前將數量、價格告知駱某再轉告報關部辦理,合同上越南買方的印章是張某1提前蓋好在空白紙上拿給駱某轉交給報關員,馮某和黃某2按照第一票的單證模板做好合同、發票等單證后直接打印在蓋有越南買方印章的空白紙上再找駱某蓋章后去申報出口。這些合同、發票都是中外運公司制作的,不是真實的貨主提供的,都是虛假的。每一票鋼鐵廢碎料的申報價格和數量都是由張某1提供給駱某等人向海關申報的,并不是真實的成交價格,剛開始張某1要求按每噸500或580元的價格向海關申報出口,最高是按照每噸1000元左右的價格向海關申報。中外運公司代理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的實際貨主是韋師忠和劉旺。不同貨主的貨物是存放在中外運公司在港務局不同的堆場,韋師忠和劉旺的貨運到港口后都是分開存放在不同的堆場,中外運公司對每個貨主對應的堆場編號有統計記錄,可以根據記錄的每個貨主對應的堆場編號來區分貨主。
另杜某還證實2017年7月,其還介紹張某1去北海口岸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當時廣西北海外運有限公司的陳某1經理等人帶其、張某1和韋師忠等人到北海石步嶺看碼頭和堆場的情況,看完后韋師忠就同意在北海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廣西北海外運有限公司代理了一票后就不做了,其又介紹中國北海外輪代理有限公司幫張某1在北海代理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在北海報關出口的鋼鐵廢碎料的貨主是韋師忠,張某1幫韋師忠在北海報關出口了5票鋼鐵廢碎料。
2017年廢鋼對賬匯總、2018年廢鋼對賬匯總,證實杜某、駱某分別辨認中外運公司幫韋師忠代理報關出口廢鋼的概況。
辨認公司印章情況,證實駱某對于紙上加蓋的“杭州泳濱輝進出口有限公司”及“深圳市柏峻發進出口有限公司”兩枚印章進行辨認,確認上面的印模是張某1交給其保管使用的兩個印章的印模。
5.文某、李冠能、鄧某、張某2的證言,證實2017年5、6月左右,中外運公司的杜某聯系中國北海外輪代理有限公司想委托報關出口廢鋼,杜某將張某1介紹給北海外輪公司貨運部經理文某。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北海外輪公司在北海一共代理報關出口4票廢鋼到越南,所需的所有單據及資料都是張某1提供給文某的。第一票由杜某將廢鋼出口的合同、發票等單證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文某再轉發給北海外輪公司報關部郵箱,報關部經理李冠能指派報關員向海關申報出口,鄧某具體辦理報關手續,貨主方的“韋某2”提供報關所需的發票、買賣合同等紙質單據給文某轉交給報關部。后面三票是由張某2具體辦理,報關所需的發票、買賣合同等單據由張某1做好電子單證后發到文某的郵箱或微信再轉發給報關部的郵箱,后面3票文某提供了已蓋有印章的空白A4紙給報關部,張某2按照之前鄧某報關第一單的模版改好,經確認無誤后用蓋好章的空白紙將合同、發票打印出來拿去報關,需要蓋章再找“韋某2”。張某2報的第一票是張某2用A4紙將合同、發票打印出來后交給文某去蓋越南買方公司的印章,報的后面兩票都是文某直接將蓋好“深圳遠訊達科順公司”和越南買家公司印章的空白A4紙給張某2,張某2將發票、合同按照模板調整好打印出來。大家建立一個“石步嶺出口越南鋼鐵廢碎料操作群”微信群用于聯系報關等事務。北海外輪公司都是按照張某1提供的合同上的價格向海關申報廢鋼的價格。另張某2還證實其報關出口廢鋼時提供給海關的合同、發票是由其制作出來的,不是真實的合同、發票,海關曾要求提供收購鋼鐵廢碎料的增值稅發票和結匯證明來確認1040元的申報價是否是真實的成交價,但張某1均無法提供。
6.陳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朱某、李某1、廖某的證言,證實中外運公司的杜某介紹一票廢鋼的出口報關業務給廣西北海外運有限公司,北海外運公司操作部經理陳某1帶張某1、南寧的貨主韋師忠到北海石步嶺碼頭和堆場實地查看后決定從北海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2017年8月,北海外運公司代理該票報關出口廢鋼到越南。這票廢鋼報關出口的價格和合同、發票等單證材料是張某1提供的,朱某負責報關,李某1負責報檢,陳某1負責裝船,廖某負責統計。張某1從其個人賬戶轉賬支付稅款、港務費等費用到北海外運公司。
7.韋某1的證言,證實張某1委托其廣西利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從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代理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共13票,都是從欽州港裝船出口到越南。其公司報關出口廢鋼的申報價格、數量都是張某1提供的,報關所需的合同、發票等單證都是報關員按照張某1提供的數據制作的,再由張某1將經營單位的印章提供給其公司加蓋,然后報關部將單證制作出來去報關,真實合同沒見過。在報關過程中遇到海關審價時要張某1提供付匯憑證、合同等單證時,張某1都未能提供。張某1通過個人賬戶將貨物稅款、碼頭費、代理報關費等費用轉到其公司賬戶。
欽州港出口報關代理鋼鐵廢碎料匯總表,證實韋某1經辨認,確認廣西利信行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8日至2018年6月1日期間代理申報出口廢鋼的十三筆業務的相關信息,其中報關單號尾號5524、0512、0187、0210的貨主的現場聯系人是黃某1。
8.林華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5月左右,張某1找到其防城港中環球國際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打算在防城港出口鋼鐵廢碎料,想讓其公司幫做船務代理,負責安排運輸鋼鐵廢碎料的越南船舶到防城港口岸的靠泊和辦理這些船舶的進出境、海關、商檢、邊防的聯檢手續,其公司還代理制作提單并代表船東簽發提單,提單上的收發貨人是由張某1提供的,提單上的收貨人都是越南公司,發貨人都是香港的公司。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其公司代理張某1出口的鋼鐵廢碎料共15艘船左右。其聽說這些鋼鐵廢碎料的貨主是韋師忠和劉老板。幫韋師忠做廢鋼出口生意的人有張某1、肖某、“阿某”,張某1主要負責在口岸委托報關報檢,肖某負責在碼頭監督裝船、卸貨,“阿某”主要負責聯系國外公司及船東,張某1把其拉進的廢鋼業務微信群里有這些人,有時候談到一些重要的事情時他們就說要請示韋師忠。
9.劉邦尊的證言,證實其將深圳遠訊達科順電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柏峻發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公司抬頭提供給張某1使用。經其仔細查看偵查人員出示的以其公司名義報關出口的8票廢鋼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上面賣方處所蓋的其公司的印章與其公司的真實印章是不同的,沒有印章號,大小也不同。其只提供了其公司的營業執照、海關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掃描件通過郵箱發給張某1,沒有提供其公司的印章給張某1。
10.汪少靚、詹鈿坤的證言,班寶才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汪少靚將其杭州泳濱輝進出口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報關單位報關注冊登記證書等資料提供給客戶詹鈿坤去辦理報關出口,詹鈿坤于2017年5月左右將這些資料提供給呂偉浩,幾天后呂偉浩告知詹鈿坤已將這些資料以150元賣給馬朝海,馬朝海又給了班寶才,后班寶才又提供給張某1用于出口廢鋼到越南。另汪少靚還證實泳濱輝公司涉及的一票出口鋼鐵廢碎料報關單加蓋的公司公章不是該公司的真實印章。
11.吳鴻江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在靖西市順寶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其通過郵寄方式將報關出口貨物所需的公司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公司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提供給張某1用于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
12.許漢強的證言,證實其將廣西龍州金廣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加蓋公司公章的A4紙拍照后通過微信發給廣州的蘇總,蘇總又提供給東某的張總用于在欽州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
13.陳和云、黎某、周某2、黃某3、李某2、唐某、楊某1、楊某2、包某、鐘某、李宏文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蘇某的證言,證實韋師忠、黃某1、葉某向陳和云、黎某、周某2、黃某3、李某2、唐某、蘇某、楊某1、楊某2、包某、鐘某、李宏文收購廢鋼,他們分別運廢鋼到防城港、欽州和北海碼頭給黃某1和葉某接收,出售廢鋼的價格介于每噸約800元至2000元之間,包含了廢鋼鐵的裝車費和運費等費用。陳和云、黎某、周某2、黃某3、李某2、唐某、蘇某、楊某1、楊某2、包某、鐘某、李宏文經辨認,分別確認韋師忠、黃某1、葉某通過周某1梅、馬某1、馬某2、黃某1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廢鋼貨款,其中陳和云收到貨款共1141905元,黎某收到貨款共1478447元,周某2收到貨款共655444元,黃某3收到貨款共3729388元,李某2收到貨款共164765元,唐某收到貨款共437768元,蘇某收到貨款共757000元,楊某1收到貨款共3901649元,楊某2收到貨款共347470元,包某收到貨款共190075元,鐘某收到貨款共1898387元,李宏文收到貨款共294348元。
三、被告人供述和辨認筆錄
韋師忠的供述及辨認筆錄證實:2017年4、5月,高某1找其合作在國內收購廢鋼出口到越南,其負責在國內收購廢鋼后運到海關貨場,高某1負責聯系越南老板簽訂廢鋼購銷合同和聯系香港的商貿公司,其雇請肖某幫高某1一起和越南老板談廢鋼的購銷合同,高某1和越南老板簽訂購銷合同后打電話告知其交易的數量和價格。貨款轉賬支付到其、周某1梅、馬某2的農行賬戶里。其和高某1合伙,高某1獲得每噸5美元的好處費。后其不和高某1合伙做廢鋼出口生意。其跟肖某去越南商談出口廢鋼到越南的事宜,安排肖某負責聯系越南老板,與越南老板簽訂廢鋼購銷合同,并與香港的商貿公司聯系,肖某會打電話告知其他與越南老板談好的銷售廢鋼的數量及價格,由其決定銷售價格。香港公司和越南公司簽訂有合同。肖某和越南老板簽訂廢鋼購銷合同后,越南老板將購買廢鋼的貨款轉給香港商貿公司,并將廢鋼購銷合同和發票寄給香港商貿公司,香港商貿公司收到貨款后將廢鋼購銷合同和發票寄給肖某,或通過電子郵件發購銷合同和發票的掃描件給肖某,張某1報關發貨到越南,越南老板收到貨后通知香港商貿公司支付貨款給其。
張某1以包干費用的方式幫其找報關公司向海關報關出口廢鋼,并打電話告知他向海關申報廢鋼的價格,申報價格不斷提高,最高申報價格是每噸1100元左右。其通過其本人、周某1梅、馬某2的農行賬戶將通關費用轉賬支付到張某1提供的銀行賬戶。其沒有提供真實的合同、發票等單證給張某1。其安排黃某1等人收購、接收廢鋼,黃某1會向其匯報收購廢鋼的具體數量和價格,其再讓韋某3、梁某等人通過其、周某1梅、馬某2的農行賬戶轉賬支付廢鋼貨款。黃某1還將廢鋼的過磅單拍照通過微信發給財務梁某,梁某根據過磅單的內容記錄收購廢鋼的情況。
其在欽州、北海、防城報關出口廢鋼到越南,在防城港出口了六七票,在欽州港出口了三四票,在北海出口了三票左右。其到過防城、欽州、北海港口看廢鋼,在北海出口廢鋼之前去看過堆場。其出售廢鋼給兩個越南老板,其去越南見過他們,平時都是肖某和他們談廢鋼購銷合同。其在國內收購廢鋼的價格都是每噸1000元以上,出售給越南老板的價格是大約每噸300美元。每一票簽訂的銷售廢鋼合同的價格不一樣,如果其在國內的收購價格漲了,相對的其出售的價格也會提高,其總是要賺錢的,還有海關的申報價格提高了其出售價格也會提高,開始申報價格是六七百時出售給越南的價格是每噸260美元左右,之后申報價格是1000多元時出售給越南的價格是每噸300美元左右。其做進出口生意2年了。
韋師忠(微信名“boss”)和張某1(微信名“北侖河”)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①2017年7月25日,韋師忠發微信給張某1,稱“高總那邊也要經過我,要不就亂套了,一個是269美金,一個是276美金,269和276相差很多的”;②8月2日,韋師忠發微信給張某1,稱“報800元就800元吧”;③8月9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海關(防城)審價出來了,要求基價就是1100元/噸”;④9月22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北海這里報1040元每噸,現在不得通關了,現在要審價了”;⑤9月26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欽州的基價可能都要1200元”;⑥11月16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你北海這條船壓塊的大概賣多少錢一噸,散的大概多少錢一噸”,同日韋師忠發微信給張某1,稱“壓塊1750,散貨2000”,同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你這個價格有點高,所以你能不能減40-50元,由你決定”,同日韋師忠發微信給張某1,稱“壓塊可以減50元給他”,同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越南從320美金到340美金都有人收”,同日韋師忠發微信給張某1,稱“就說這個底線,1700元除了四百多元,還剩1200多元”;⑦12月19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想辦法幫找下從海南那里發兩張報關單過來,價格越低越好,對我們前面的有利,高的話對我們沒有說服力”;⑧2018年5月18日,張某1發微信給韋師忠,稱“這種事情可大可小的,所以說阿肖的老板在那里擺平一下不用花多少錢的,如果是你的話,如果按現在的價格要你補稅的話你就死了,這就補不完的稅,要抓人的,沒有辦法了,所以我是搞不妥的,你問題不大,如果你能擺平就OK了”,同日韋師忠發微信給張某1,稱“我跟阿肖通一下氣,你再和阿肖說”。韋師忠經辨認,確認這是其與張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
四、鑒定意見
1.南關北海核字(2018)0003號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資料清單,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送核表,鑒定意見通知書及證明,證實“2018.6.4”韋師忠等人涉嫌走私出口廢鋼案,報關單尾號9832、0331、8852、7627共4票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共計1760804.22元。
2.南關北海核字(2019)0002號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計核資料清單,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送核表,鑒定意見通知書及證明,證實“2018.6.4”韋師忠等人涉嫌走私出口廢鋼案,報關單尾號9606、0897、1505、2534、3839、0229、1121、4201、4360、5098、5282、5658、6140、6593、5524、0512、0187、0210共18票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共計3454204.18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韋師忠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在出口廢鋼時故意向海關隱瞞實際成交價格,結伙以遠低于實際成交價格的申報價格向海關報關出口廢鋼,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韋師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韋師忠具有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韋師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
韋師忠上訴提出: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其在國內向香港華南商貿有限公司出售的四票共計5379噸廢鋼的行為不屬于出口業務,不存在偷逃關稅的行為,理由:韋師忠在國內向廢鋼賣家收購廢鋼;在國內收購廢鋼后,因結算需要,韋師忠借用華資國際企業(香港)有限公司名義與華南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將在國內收購的廢鋼出售給華南公司;華南公司收購韋師忠的貨物后,將廢鋼再次出售給越南買家;在華南公司出售給越南買家過程中,所有的合同、報關等資料均由華南公司制作完成,韋師忠并未參與;2、韋師忠的行為不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韋師忠不具有低報出口價格、逃避海關監管的故意。張某1的通關行為具有獨立性,脫離了韋師忠的控制和支配,上訴人主觀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包稅通關”是出口市場中的一種普遍作法,上訴人對此不存在任何違法性的認識。是張某1在接受委托后為了節約通關費用,賺取更多代理利益,以自己的獨立行為進行走私,上訴人對此并不知情。上訴人也沒有實施制作虛假合同、制作虛假報關單證、低報出口貨物價格等逃避海關監管的違法行為。3、認定韋師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一審法院認定的“海關核定證明書”不能成為認定上訴人偷逃稅款的定案依據。海關核定證明書核定的偷逃稅款金額所依據的國內收購均價并非法定的計稅依據,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案涉及的貨物出口報關價格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偷逃稅款的問題。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辯護人包世旭還提出:認定韋師忠偷逃關稅的計核認定書存在嚴重依據不足,法律適用錯誤。該認定書依據的計稅價格不能完整公正反映韋師忠在國內的鋼材收購單價,司法機關擴大了“其他合理方法”的解釋范圍,且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偷逃關稅金額應當以委托有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依據為準。建議法院對韋師忠出口廢鋼的計稅價格進行重新評估。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韋師忠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韋師忠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上訴人韋師忠和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下:
1、關于韋師忠在國內向香港華南商貿有限公司出售的四票共計5379噸廢鋼的行為是否屬于出口業務,能否認定為偷逃關稅的行為。經查,對于指控的該4票廢鋼業務,韋師忠主觀上是為謀取中國和越南兩國廢鋼的貿易差價,故與華南公司的高某1經商謀后決定合作,商定由韋師忠負責在國內收購廢鋼,運到港口經報關后出口越南;華南公司負責出面與越南公司簽訂合同。從韋師忠的供述和華南公司與越南公司簽訂的合同可知,韋師忠在出口廢鋼前已明確了越南買家,確定了成交價格,越南公司在賣家報關前已將貨款轉給了華南公司,并約定如有質量問題將向某師忠索賠。由此可知,華南公司并未真正取得該筆貨物的所有權,其雖有受益,僅是經手而已,獲取的是勞務費用。韋師忠報關出口廢鋼時虛報價格,并據此繳納相應的關稅,始終掌控該項業務的主動權,是偷逃稅的主體和直接獲利者,依法應認定為偷逃關稅,應對該偷逃稅的行為承擔責任。韋師忠提出的該項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2、韋師忠對張某1簽訂具體合同及辦理通關事務是否清楚,張某1的通關行為與韋師忠是否相關聯。
首先,華南公司的高某1、高某2均指證與韋師忠以華資公司的名義同華南公司簽訂了廢鋼購銷合同,韋師忠、張某1、高某1、高某2、肖某還共建了“防城港韋總廢鋼”微信群,微信群信息證實上訴人經常與微信群內人員商量確定銷售廢鋼價格和合同簽訂等相關出口事宜;在與高某1合作出口4票廢鋼后,上訴人為謀取更大利益,拋開中間商,自行與越南方面進行買賣合作,由張某1負責報稅包干,又向越南方面出口廢鋼18票,偵查人員提取到韋師忠與張某1的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二人在關于廢鋼出口的溝通基價、擺平補稅等事項多次進行了商議,張某1在定價等重大事項上也多次向某師忠匯報,征得同意后才向海關申報。
其次,張某1證實其從2017年5月份開始幫韋師忠報關出口鋼鐵廢碎料至越南,韋師忠也知道要以真實成交價格申報,但韋從未告訴其真實成交價格,在三個口岸報關出口的鋼鐵廢碎料時,申報價格要與韋師忠商定、向某匯報,因為申報價格上漲,其代理費也要相應增加,最后就是按照韋師忠同意的基價進行申報。
最后,韋師忠曾供述其在國內收購廢鋼的價格與銷售至越南的價格空間巨大,廢鋼買賣合同是由肖某負責跟越南老板簽訂的,合同簽訂好后肖會將合同價格告訴其,其從未提供真實的合同和發票等單據給張某1報關;偵查人員從其家中搜查到的書證也能證實其了解過低報關的風險;其本人供述從事進出口生意二年,也承認自己知道有向海關如實申報的義務。這也證實了其在明知真實成交價格的情況下,為了偷逃關稅因此隱瞞真實交易價格而向海關低報價格的主觀故意。
據此可知,韋師忠與張某1在申報廢鋼通關出口時始終保持聯絡,共同完成走私活動。其提出主觀不明知的辯解與查明的客觀事實不符,不予采信。
%1、“海關核定證明書”能否成為認定上訴人偷逃稅款的定案依據。韋師忠和辯護人已在一審庭審中提出了該項意見和請求,針對該請求,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已詳細闡述了理由,客觀公正,故本院在二審中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韋師忠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故意向海關隱瞞實際成交價格出口廢鋼,偷逃應繳稅額5215008.4元,屬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韋師忠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韋師忠還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成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吳 瑩
審 判 員 黃秀軍
審 判 員 陳 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雷 敏
書 記 員 陳夏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