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魯刑終115號
原公訴機關東營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帥,男,漢族,1986年6月26日出生于山東省東營市,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住東營市東營區,系東營美騰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山東省東營市看守所。
辯護人李臣,山東平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愛紅,女,漢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榮成市,住榮成市。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8月22日被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正斌,山東新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靜,女,漢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威海市,住山東省威海市火炬技術產業開發區。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東營海關緝私分局取保候審,2019年8月22日被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譚已曉,北京市盈科(威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東營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邱帥、高愛紅、周靜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告人邱帥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魯05刑初20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邱帥、高愛紅、周靜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各上訴人,聽各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以不開庭的方式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為,東營美騰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騰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與被告人高愛紅、周靜共同逃避海關監管,以夾帶方式將國外化妝品走私入境,其中美騰商貿有限公司犯罪屬情節嚴重,被告人高愛紅犯罪屬偷逃稅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周靜犯罪屬偷逃稅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東營美騰商貿有限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邱帥作為美騰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走私普通貨物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邱帥一人犯數罪,對其應數罪并罰。在走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愛紅、周靜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對其應減輕處罰。被告人周靜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邱帥作為美騰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代美騰公司主動上繳走私犯罪違法所得,被告人高愛紅主動上繳其違法所得和部分罰金,被告人周靜主動上繳部分罰金,對被告人邱帥、高愛紅、周靜均可從輕處罰。經調查,對被告人高愛紅、周靜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邱帥有期徒刑七年,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高愛紅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三百二十九萬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被告人周靜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一百七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邱帥代東營美騰商貿有限公司繳納的走私違法所得六十三萬元,被告人高愛紅繳納的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假冒貝某瑪凈妍控油潔膚液327瓶、假冒貝某瑪舒某多效潔膚液77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邱帥以“高愛紅、周靜系走私犯罪的主要實施者,認定其為主犯系事實認定錯誤;應以跨境電商的有關規定計核,涉案應繳稅額以30%計稅比例明顯偏高,且未剔除其從國內調貨的部分,量刑畸重”為由,提出上訴。邱帥另提出“銷售給張某和晏某的銷售金額錯誤;網店管家記錄內容有誤差,存在供貨商混錄的情況,所以計核報告不準確;其是東營市青年創業促進會會員,屬于民業企業家,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二審審理期間,邱帥的辯護人提出“上訴人高愛紅、周靜是獨立的犯罪主體,與邱帥共同走私犯罪,本案不應該區分主從犯,相比較另外兩上訴人刑期,邱帥量刑明顯過高;按照相關規定,入境時不超過5000元的物品屬于合法攜帶,在計核時應予扣除;邱帥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應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
高愛紅、周靜均以“漏判單位犯罪,系從犯,判處罰金畸高”為由,提出上訴。高愛紅的辯護人提出“高愛紅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節,非法獲利較少,能夠主動上繳違法所得,主動交納罰金,且系從犯,一審判處罰金明顯過高,罪責刑不相適應,請求減免罰金”的辯護意見。周靜的辯護人提出與周靜上訴理由相同的辯護意見。
經二審審理查明:
一、走私普通貨物罪
美騰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法定代表人為上訴人邱帥,經營范圍為化妝品、日用百貨等物品。2017年下半年,邱帥作為美騰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與他人共謀,以美騰公司的名義從韓國走私化妝品,以牟取巨額非法利益。
1.自2017年8月至11月,上訴人邱帥與上訴人高愛紅共謀,由美騰公司員工用高愛紅提供“水客”的護照信息,注冊韓國免稅網站會員賬號,美騰公司使用上述賬號通過網絡在韓國免稅店購買化妝品,高愛紅安排“水客”在韓國仁川碼頭將定購的化妝品提貨后,以夾帶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在石島等口岸通關入境,高愛紅再通過快遞將化妝品郵寄到美騰公司入庫,邱帥根據提貨、帶貨情況與高愛紅結算費用。經海關核稅部門核定,美騰公司與高愛紅共同走私涉案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815.2166萬元,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328.2741萬元。
2.在此期間,上訴人邱帥與另一上訴人周靜共謀,以上述方式從韓國夾帶化妝品在威海等口岸通關入境。經海關核稅部門核定,美騰公司與周靜共同走私涉案貨物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411.8675萬元,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171.1691萬元。
上述事實,有偵查機關依法提取王某1與邱帥微信聊天記錄、王某1微信轉賬截圖,證實向高愛紅支付運費的情況;美騰公司刷單賬號一份,記載了宋某1等“水客”的賬號;王某1提供對賬單一宗,證實邱帥與高愛紅“水客”運費的對賬情況;劉某1支付寶交、退款數據一宗,證實劉某1支付化妝品貨款及退款的情況;美騰公司倉庫與銷售人員對賬單一宗,證實美騰公司部分進貨情況,貨物標注“威海高”“威海周”;偵查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從辛鴻家園美騰公司倉庫扣押涉案貨物、業務資料、單位公章,從高愛紅石瀾灣小區住處扣押違法所得,從李翔遠處扣押涉案貨物、“dell”臺式辦公電腦、打印機、掃碼槍,從李翔遠處扣押出入庫記錄本及資料一宗,從姚某處扣押電腦主機、手機、公章、文件資料、“U盾”、韓某等,邱帥家屬主動上繳違法所得63萬元的情況;東營海關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海關核定證明書證實高愛紅、周靜涉嫌偷逃稅款的情況;《海關貨物、物品歸類認定書》證實對涉嫌走私的化妝品依據歸類總規則進行了歸類認定的情況;調取高愛紅的中國銀行賬戶交易流水一宗,證實2017年8月22日-11月03日,邱帥給高愛紅轉賬共計31.4065萬元;東營海關緝私分局出具辦案說明、美騰公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城建稅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申報表、報關單號查詢截圖及證明一宗,證實美騰公司未在海關注冊、不具備進出口資質,及2017年繳納稅款情況,另證實美騰公司曾在2012年委托青島鵬申公司代理進口過PP塑料化妝品瓶的情況;東營海關緝私分局辦案說明證實,對“網店管家”數據進行統計的情況,在稅款計核過程中,對于入庫狀態不明確、名稱不完整、找不到同種商品、化妝品樣品均未納入稅款計核;在化妝品歸類過程中,采用同種類型全案最低價歸類并計核稅率;偵查機關依法調取U盤一個、光盤2張,證實美騰公司雇傭“水客”,通過樂天賬戶注冊賬戶的網易、騰訊郵箱往來情況;依法向杭州笛佛軟件公司調取“網店管家”數據光盤2張,證實美騰公司“網店管家”賬號的相關電子數據;偵查機關依法對邱帥手機微信賬號、關聯QQ號、郵箱、支付寶、淘寶賬戶進行電子數據檢查;證人王某1、王某2、李某1、劉某1、劉某2、李某2、郭某均為美騰公司員工,證實美騰公司與高愛紅、周靜以夾帶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韓國化妝品的情況;證人宋某1、宋某2等人分別證實,根據高愛紅、周靜安排,從韓國“提貨”,賺取“帶工費”的情況;被告人邱帥、高愛紅、周靜對走私普通貨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與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上述證據均經原審庭審出示、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自2017年3月至11月,美騰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上訴人邱帥在明知陳某(另案處理)銷售的“BIODERMA”卸妝水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仍以每瓶20元或22元的不等價格多次從陳某處購買“BIODERMA”卸妝水,再以每瓶75元的價格銷售給廣東佛山的晏某5714瓶,銷售額共計人民幣42.855萬元;以每瓶70元的價格銷售給山東博興的張某2232瓶,銷售額共計人民幣15.624萬元。
上述事實,有上海貝某瑪化妝品貿易有限公司出具的營業執照、貝某瑪商標注冊證、未授權證明、鑒定證明、價格證明證實,經上海貝某瑪化妝品貿易有限公司鑒定,確認在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哨頭村黃河安裝公司倉庫和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蓮下鎮上村工業園查獲的“BIODERMA”的產品,屬假冒“BIODERMA”注冊商標的商品,另證實“貝某瑪”產品在中國市場銷售價格的情況;東營市公安局食品藥品與環境犯罪偵查支隊《數據提取說明》證實,偵查機關從美騰公司銷售系統中提取的銷售給晏某、張某“貝某瑪”卸妝水的銷售記錄,美騰公司員工孟祥菲亦對的該銷售記錄進行辨認;物流查詢情況證實,美騰公司銷售“貝某瑪”等化妝品通過物流發貨的情況;邱帥中國建設銀行卡賬戶銀行流水明細一宗,晏某與邱帥財富通賬號交易明細,晏某與邱帥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證實晏某向邱帥匯款用于購買化妝品的情況;搜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照片和扣押清單,證實偵查人員對美騰公司東營區萬海金地大廈辦公地點、租用東營區哨頭村的倉庫進行了搜查,扣押手機、電腦、“貝某瑪”化妝品等物品,在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蓮下鎮上村工業園區科萊威化妝品公司辦公室、車間扣押“貝某瑪”化妝品一宗;遠程勘驗工作記錄證實,東營市公安局網安支隊登陸邱帥“網店管家”賬號shuaiqiu8,提取固定該賬號銷售、采購涉案有關數據,并制作光盤兩張;調取證據通知書、財富通數據光盤一張,支付寶數據光盤一張,證實邱帥微信、支付寶與晏某交易情況;證人晏某、張某證實,從邱帥處購買假冒化妝品,支付貨款的情況,陳松富證實另案處理的陳某工作情況,范曉娜證實陳某用其身份證開戶情況,證人李某1、王某2、李某2均證實邱帥購進過“貝某瑪”卸妝水,并在銷售系統登記過;被告人邱帥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與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上述證據均經原審庭審出示、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邱帥、高愛紅、周靜及各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于上訴人邱帥所提“高愛紅、周靜系走私犯罪的主要實施者,認定其為主犯系事實認定錯誤”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上訴人高愛紅、周靜是獨立的犯罪主體,與邱帥共同走私犯罪,本案不應該區分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美騰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上訴人邱帥分別與上訴人高愛紅、周靜主動共謀,約定由二人組織“水客”以夾帶方式將韓國化妝品走私入境,美騰公司對走私化妝品的種類、數量、價格有決定權,并下單和支付全部貨款,高愛紅、周靜僅是按照美騰公司的要求組織“水客”夾帶化妝品入境,以賺取少量“代工費”,故在共同走私犯罪中,高愛紅、周靜起次要作用,依法應認定為從犯。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邱帥所提“應以跨境電商的有關規定計核,涉案應繳稅額以30%計稅比例明顯偏高,且未剔除其從國內調貨的部分;網店管家記錄內容有誤差,存在供貨商混錄的情況,所以計核的偷逃稅款不準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按照相關規定,入境時不超過5000元的物品屬于合法攜帶,在計核時應予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美騰公司雖使用“水客”護照注冊的賬號通過韓國購物網站購買化妝品,但該化妝品系通過“水客”夾帶的方式通關入境,超過相關限值的規定,亦未繳納相關稅費,且夾帶的化妝品非個人自用物品,而是通過“淘寶”網店銷售牟利,實質上應認定為貨物,應征收進口關稅、進口增值稅和消費稅,其行為并不符合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相關規定,不能適用跨境電商的相關稅率計算偷逃應繳稅額,亦不能在計核時扣除5000元的免稅額度。另查明,東營海關根據“網店管家”軟件記錄的采購、入庫情況,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僅計算了美騰公司與高愛紅、周靜共同走私的部分,不包括國內調貨部分,對于入庫狀態不明確、名稱不完整、找不到同種商品、化妝品樣品的均未納入稅款計核,且在化妝品歸類過程中,采用同種類型全案最低價歸類并計核稅率,以此為根據核定的偷逃稅款總額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邱帥所提“銷售給張某和晏某的銷售金額錯誤;其是東營市青年創業促進會會員,屬于民營企業家,請求從輕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所提“邱帥認罪悔罪,有坦白情節,且系初犯、偶犯,社會危害性不大,相比較高愛紅、周靜刑期,量刑過高,應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在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中,證人晏某、張某均證實從邱帥處購買假冒化妝品,晏某證實購買價格每瓶75元,張某證實每瓶70元,購買的單價明確,并證實支付貨款的具體情況;美騰公司員工李某1、王某2、李某2均證實邱帥購過“貝某瑪”卸妝水,并在銷售系統登記過;孟祥菲對銷售系統中的銷售記錄進行辨認;邱帥中國建設銀行卡賬戶銀行流水明細、支付寶賬號交易明細均證實化妝品的交易情況,以上證據足以證實邱帥銷售假冒化妝品的金額。國家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但美騰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走私化妝品的行為依法構成犯罪,且屬情節嚴重,邱帥作為該公司的主管人員直接組織、策劃走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法院鑒于邱帥代美騰公司主動上繳了走私犯罪部分違法所得,已對其所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從輕處罰;對其所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也是罰當其罪,其再要求從輕、減輕處罰于法無據。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關于上訴人高愛紅、周靜及其辯護人所提“一審判處罰金過高”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審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時,對各共同犯罪人判處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共同走私行為偷逃應繳稅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本案原審法院已認定為單位與自然人共同走私犯罪,并依據核定的偷逃稅額,對上訴人高愛紅、周靜分別判處罰金329萬元和172萬元,雖然罰金數額在法定幅度之內,但鑒于二人在走私犯罪活動中實際獲利較少,僅獲取部分“代工費”,又系從犯,因此原審所判罰金數額明顯不當,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應予糾正。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予以支持。
本院認為,美騰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邱帥分別與高愛紅、周靜共謀,逃避海關監管,由二人組織“水客”以夾帶方式將韓國化妝品走私入境,偷逃應繳稅額,其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本案在一審審理期間,原審法院認為,本案走私犯罪應認定為單位和自然人共同走私,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單位美騰公司補充起訴,但檢察機關未予變更,仍以自然人共同犯罪起訴。原審法院經審理依法認定美騰公司構成走私犯罪,但因為檢察機關沒有起訴美騰公司,故對美騰公司主管人員邱帥按照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本院經審理認為,檢察機關對美騰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應當起訴而未起訴,原審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評判為單位犯罪是正確的。美騰公司為牟取非法利益,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上訴人邱帥作為美騰公司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在走私普通貨物的共同犯罪中,美騰公司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訴人高愛紅、周靜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對其減輕處罰。原審法院根據上訴人邱帥、高愛紅、周靜的犯罪事實和法定、酌定量刑情節,對其主刑均已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但對上訴人高愛紅、周靜的罰金判罰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部分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5刑初20號刑事判決中第一項對邱帥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對高愛紅、周靜的定罪和主刑部分,及第二、三項,即被告人邱帥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高愛紅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周靜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對被告人邱帥代東營美騰商貿有限公司繳納的走私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十三萬元,被告人高愛紅繳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假冒貝德瑪凈妍控油潔膚液327瓶、假冒貝德瑪舒妍多效潔膚液77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二、撤銷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魯05刑初20號刑事判決中對高愛紅、周靜的罰金刑部分,即判處高愛紅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九萬元,判處周靜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二萬元。
三、判處高愛紅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判處周靜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樹政
審判員 謝 萍
審判員 蔣海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巖
書記員張麗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