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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清英生產、銷售假藥罪刑事二審判決書

時間:2020年09月19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701   收藏[0]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陜刑終14號
原公訴機關陜西省渭南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清英,女,195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124195604060640,壯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白圩鎮獅螺村蘇黃莊139號。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蒲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李雙領,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張倩妮,陜西善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曾騰凡,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224198010060511,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妙皇鄉思高村民委古琶村32號。2000年12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柳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權丁,陜西正勵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布升,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124196803201535,壯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澄泰鄉下江村內雞莊43號。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何繼宏,廣西作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錢梅,陜西正勵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禤陸,曾用名禤大同,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501196511267134,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玉州區大塘鎮蘇煙村榕塘23號。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魏美榮,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布益,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124195210171225,壯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明亮鎮江林村石奇莊9號。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蒲城縣看守所。
辯護人覃茂江,廣西南國雄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鐘金健,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124198803151573,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澄泰鄉圩底村中勉莊15號。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曉燕,陜西西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趙林,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092419850317699X,漢族,大專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興業縣洛陽鄉大禮村良塘6-2號。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進峰,陜西弘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王娜,陜西恒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順英,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124195706180651,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白圩鎮獅螺村蘇黃莊139號。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乙存,陜西呼建武律師事務所律師。
指定辯護人王俊芳,陜西西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顏勇,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45252619780618201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北流市北流鎮甘村雙塘組42-1號。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王錦,陜西齊一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人陸龍志,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522726198901103819,布依族,高中文化,農民,戶籍地貴州省獨山縣上司鎮甲里村五組把谷30號。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陜西省富平縣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李鋒,陜西恒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渭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覃清英、曹騰凡、覃布升、禤陸、顏勇、覃布益、鐘金健、趙林、黃順英、陸龍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陜05刑初38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覃清英、曾騰凡、覃布升、禤陸、覃布益、鐘金健、趙林、黃順英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一)2012年,被告人覃清英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辦理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與丈夫被告人黃順英商議并研制中成藥配方,取名“安康骨刺全松丸”。2013年初至2016年3月,在覃清英的安排下,被告人覃布升通過物流購買中藥原料,與覃清英或被告人趙林購買的西藥“雙氯芬酸鈉腸溶片”按比例混合后打成粗藥粉,由覃布升將粗藥粉發運給被告人禤陸打制成細藥粉,再由禤陸將細藥粉交給被告人顏勇制作成黑色藥丸,后將藥丸再發回給覃布升,覃布升將收到的藥丸送至被告人覃布益處,由覃布益對藥丸進行包裝、貼標,后由被告人覃布升、鐘金健通過物流、快遞將藥品批發、零售。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覃清英等人向全國各地銷售“安康骨刺全松丸”104714瓶,生產藥品金額為532800元。經檢測,公安機關查扣的“安康骨刺全松丸”中含有雙氯芬酸鈉成分。(二)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曾騰凡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未辦理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從覃清英處購進約6萬瓶“安康骨刺全松丸”裸瓶包裝藥丸,并從他人處定制、打印了“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內、外包裝盒和宣傳彩頁,對藥品進行重新包裝,更名為“松花骨刺雪松丸”。曾騰凡通過電話聯系、快遞發貨的形式向陜西、貴州、河南等省、市、自治區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金額總計904270元。期間,被告人陸龍志明知曾騰凡生產、銷售假藥,仍幫助曾騰凡給100余盒“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外包裝上打印生產日期和有效日期,并到圓通快遞公司幫曾騰凡寄送藥品926瓶,金額總計29396元。經檢測,公安機關從曾騰凡處查扣的“松花骨刺雪松丸”中含有雙氯芬酸鈉成分。經渭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松花骨刺雪松丸”應按假藥論處。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質證、認證的搜查筆錄、提取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物流發貨單、證人證言、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銀行交易流水、情況說明、相關函件、各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明。據此,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清英、曾騰凡、覃布升、禤陸、顏勇、覃布益、鐘金健、趙林、黃順英、陸龍志在未依法取得生產、銷售藥品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長期私自生產、銷售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為應按假藥論處的藥品,其中被告人覃清英、曾騰凡、覃布升、禤陸、顏勇、覃布益、鐘金健、趙林、黃順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陸龍志犯罪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覃清英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二、被告人曾騰凡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八十萬元;三、被告人覃布升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四、被告人禤陸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五、被告人顏勇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六、被告人覃布益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七、被告人鐘金健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八、被告人趙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九、被告人黃順英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十、被告人陸龍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十一、扣押在案的桂AH5237五菱面包車一輛、貴JR1197獵豹車一輛,依法由扣押機關返還車輛所有人黃靖、陸慶濤;十二、扣押的oppo牌手機兩部、vivo牌手機三部、BIMI牌黑色手機一部、小米牌手機兩部、honor牌手機兩部、Jdodo牌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三、對扣押于富平縣公安局的涉案贓款1929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覃清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林縣支行賬戶6217986100000430793內的25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鐘金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林縣支行賬戶6217996100014638306內的20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趙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南寧市分行賬戶6217996100014343774內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覃清英存放于黃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96110005757783內的1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曾騰凡中國工商銀行賬戶2405042101103294636內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十四、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假藥、假藥包裝、原料、宣傳彩頁、制藥器具、包裝藥品器具、電腦、打印機等作案所用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覃清英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發生在2012年,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決認定覃清英生產、銷售假藥的數量和犯罪金額有誤;偵查機關沒有為覃清英、覃布益聘請翻譯,二人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覃清英在公安機關只掌握曾騰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覃清英生產、銷售的假藥沒有造成他人傷害的后果或延誤診治,原判量刑過重。
曾騰凡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曾騰凡將從覃清英處購買的藥品重新包裝只是一種銷售手段,并無生產假藥的行為,不應與覃清英所判處刑罰相同;從“松花骨刺雪松丸”中檢出的雙氯芬酸鈉含量極低,且未造成任何危害人體健康的后果;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立功情節,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覃布升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覃布升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在覃清英的雇傭、指使下僅參與了部分犯罪行為,對生產、銷售假藥的全部過程并不清楚,所得利潤沒有分成,不能認定為主犯,覃布升到案后認罪態度好,有坦白情節,原判量刑過重。
禤陸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禤陸在廣西當地從事中藥打粉生意,其受覃清英委托將藥材加工成藥粉,并不知道是在制作假藥;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有立功情節,原判量刑過重。
覃布益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覃布益受覃清英雇傭將黑色藥丸裝瓶、貼標,其并不知道藥丸是假藥;原審判決認定其生產假藥的數量和犯罪金額有誤;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判適用法律錯誤;覃布益僅參與生產了部分假藥,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其犯罪金額亦未達到“特別嚴重情節”的標準,原判量刑過重。
鐘金健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本案生產假藥的數量和犯罪金額無法查明,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原審法院扣押并沒收其銀行存款違反法律規定;其系從犯,有立功情節,原判量刑過重。
趙林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趙林只參與了部分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原判量刑過重。
黃順英上訴提出及其辯護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的數量、金額有誤;本案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出臺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原判適用法律錯誤;黃順英僅參與了前期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所生產假藥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后果,原判量刑過重。
顏勇的辯護人提出,在顏勇加工藥丸之前,禤陸還找了另外一個人加工藥丸,因此顏勇所生產假藥的數量較少,違法所得也較少,不能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有坦白情節,原判量刑過重。
陸龍志的辯護人提出,陸龍志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犯罪金額較少,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判處。
經審理查明:
一、2012年以來,上訴人覃清英為了獲取非法利益,在未辦理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的情況下,與其丈夫上訴人黃順英在家中研制中成藥配方,覃清英在藥材市場購買了中藥當歸、山梔子、西藥“雙氯芬酸鈉腸溶片”,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打制成粗藥粉。覃清英、黃順英二人到玉林市中藥批發市場找到上訴人禤陸的打粉店,商量好由禤陸將粗藥粉加工成藥丸。上訴人覃布升在覃清英的安排下,通過物流公司收取當歸、“雙氯芬酸鈉腸溶片”等原料,將粗藥粉通過物流發給禤陸妻子陳書珍。禤陸在沒有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明知道是假藥的情況下,將覃布升發來的粗藥粉碾磨成細藥粉,再轉交給被告人顏勇加工藥丸。顏勇在沒有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明知道是假藥的情況下,通過添加食用黑色素、滑石粉、白糖等物將藥粉加工成黑色藥丸,后由禤陸或顏勇通過物流將藥丸發給覃布升。覃清英通過自己和黃順英、趙林、李治吉的銀行卡將藥丸加工費轉入禤陸妻子陳書珍的銀行卡。2015年9月以來,覃清英安排其二女婿上訴人趙林在網上購買“雙氯芬酸鈉腸溶片”,趙林在明知覃清英生產假藥的情況下,用自己的淘寶賬戶在網上先后六次共購買了38100元的“雙氯芬酸鈉腸溶片”。2013年初至2016年3月,覃清英、黃順英在冠峰塑料品公司共訂購了分裝藥丸的塑料瓶12萬個,又在火車站附近的一個浙江人手里購買了外包裝,由覃布升將加工好的藥丸、塑料方瓶、外包裝等物運到其姐上訴人覃布益家。覃布益在沒有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幫助覃清英將藥品裝瓶、貼標、裝盒,包裝成“安康骨刺全松丸”。后由覃清英聯系買家,以每瓶批發價5至6元、零售價20元的價格通過物流、快遞向全國各地銷售“安康骨刺全松丸”。覃布升通過物流發貨給買家,覃清英三女婿上訴人鐘金健在沒有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明知道是假藥的情況下,通過韻達快遞發貨給買家。覃清英通過趙林、李治吉的銀行卡收取藥款,趙林在明知覃清英用其郵政儲蓄卡收取買家藥款的情況下,仍然將銀行卡提供給覃清英使用。自2013年以來,覃清英等人共生產、銷售“安康骨刺全松丸”10萬余瓶,涉案金額532800元。經檢測,在鐘金健庫房查獲的“安康骨刺全松丸”和在覃布益家中查獲的裸瓶裝黑褐色藥丸中均檢出西藥雙氯芬酸鈉成分。
上述事實,有經過一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指認照片及視頻證明,2016年3月30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對廣西上林縣豐嶺路鐘金健庫房進行了搜查,并現場扣押“安康骨刺全松丸”206瓶、桂AH5237五菱宏光面包車一輛、銀色華為手機一部。同日,民警對廣西上林縣明亮鎮江林村石奇莊覃布益家進行了搜查,從李奇生、覃布益處扣押褐色裸瓶裝藥丸1640瓶,“安康骨刺全松丸”外包裝盒9830個、空瓶13440個、瓶蓋12330個、“安康骨刺全松丸”說明書9400張、瓶體標簽10500張、感應封口機2個、塑料等子1個、藍色Jdodo手機1部、“山楂神通降壓丸”等物。覃布益對包裝藥丸的過程進行了演示。2016年4月8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對顏勇家進行了搜查,現場扣押糖衣鍋1個、托盤40個、噴水機1個、過濾篩7個、塑料盆1個、中藥粉1袋。顏勇指認被扣押物品系其加工黑色藥丸所用的設備。
2、調取證據清單、韻達快遞發貨單證明,2016年4月1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從上林縣天澤貨物運輸代理有限公司(韻達快遞)葉舒明處調取了鐘金健的發貨單15張,寄件人均為覃女士,寄“全松丸”共522瓶。
3、調取證據清單、協議、收貨清單證明,2016年4月1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從“莫老三”物流譚芝杰處調取“南寧市建明通利物流零擔配送協議”3張,收貨人均為覃布升,貨名為中藥。同日,民警從上林縣南天物流鐘華彩處調取覃清英收貨清單打印件1張,覃布升收貨清單打印件6張。上述證據經覃清英、覃布升辨認,確認系其通過物流收到加工藥丸用的中藥原材料、包裝藥丸用的塑料瓶的單據。
4、提取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手機截圖證明,2016年6月21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從趙林的vivo手機上提取趙林通過淘寶為覃清英購買雙氯芬酸鈉腸溶片的交易記錄,金額共計38100元,生成手機截圖6張。2016年6月23日,民警從覃清英的白色oppo手機上提取了覃清英讓趙林給陳書珍等人轉款的短信息,生成手機截圖4張。
5、調取證據清單、南寧市冠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貨單、情況說明材料證明,2016年4月2日,富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從南寧市冠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調取給覃清英制作的80ml透明塑料方瓶1個,并調取了2013年6月7日至2016年1月9日冠峰公司給覃清英發送12萬個藥瓶的發貨單及送貨單。冠峰塑料品公司出具證明,2013年至2016年3月共銷售給覃布升16萬個藥瓶。
6、扣押清單證明,2016年3月30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從覃清英處扣押藍色Jdodo牌手機一部;次日,從覃清英處扣押oppo牌R7手機一部、oppo牌白色手機一部,從黃順英處扣押vivo牌黑色手機一部;2016年4月7日,從禤陸處扣押BIMI牌黑色手機一部、銀行卡一張;2016年4月8日,從顏勇處扣押紅色小米牌手機一部、本人身份證一張;2016年5月22日,從趙林處扣押vivo牌銀色手機一部、honor牌白色手機一部。
7、覃清英卡號6210956110000309773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陳書珍卡號為6210986241000799442郵政儲蓄銀行卡、趙林卡號為6217996100014343774郵政儲蓄卡、李治吉卡號為6217996110000618246郵政儲蓄卡交易明細證明,上訴人覃清英通過其郵政儲蓄卡、李治吉郵政儲蓄卡、趙林郵政儲蓄卡、黃順英6217996110000052431銀行卡向陳書珍銀行卡共計匯入藥丸加工費及運費49次,合計148630元。
8、證人韋秀娥證言證明,她是冠峰塑料品公司的生產車間主任。大概從2013年開始,公司給上林縣一個姓黃的男子加工過藥瓶,是80毫升的方瓶。以前接洽業務的業務員是廖儒,后廖儒不干了,她從2013年下半年開始聯系這個業務。每個方瓶的單價是0.35元,對方要貨時給公司支付14000元貨款,公司就生產4萬個,每次發2萬個,最后一次發貨是2016年1月9日發了2萬個。公司財務通過查找銷售底單等方式,共統計出這人共購買了約16萬個瓶子。公司是通過物流給這人發貨的,她們用編織袋打包,每包700個藥瓶,對方的收貨地址是上林縣,收貨人是覃布升,聯系電話13978731912。
9、證人譚芝杰證言、辨認筆錄、照片證明,他在上林縣經營“莫老三”物流,覃布升從2015年11月開始從他這里收貨,每次大概能收4大包的中草藥,平均每個月都能收一次貨,總共從他這收了15次貨左右,也就是60包中草藥左右。貨是從廣西玉林永堅貨物零擔公司發到廣西南寧建明通利物流零擔公司,再發到上林“莫老三”物流。覃布升每次都是開一輛白顏色的五菱面包車將中草藥拉走。通過混雜辨認,譚芝杰辨認出通過“莫老三”物流收發貨物的覃布升。
10、證人葉舒明證言、辨認筆錄、照片證明,他在上林縣經營韻達快遞公司。2014年后半年,鐘金健到他店里說要對外發快遞,跟他長期合作,讓他優惠,他問發什么東西,其說是發涼茶和全松丸,他們約定發貨首重每公斤6元,續重每公斤3元,每月結一次賬,每月結1000元到2000元不等。一般情況下鐘金健把貨放到他庫房,需要發貨時鐘金健給他發收件人信息,他安排店員直接發貨,鐘金健每次發貨是10瓶到50瓶不等,每個月都發好幾次,發貨底單大部分都在,具體發了多少以發貨單為準。通過混雜辨認,葉舒明辨認出通過韻達快遞銷售“安康骨刺全松丸”的鐘金健。
11、證人李治吉證言證明,2015上半年,他姨媽覃清英曾經借過他的身份證,說要辦個銀行卡,具體辦理情況他不知道,他也沒用過辦的卡,一直由覃清英使用。
12、證人陳書珍證言證明,她的郵政儲蓄卡一直由丈夫禤陸保管使用,禤陸用這張卡具體干什么她不知道。
13、證人羅金玉、陳靖怡、黃月桂、薛森權、宋寶玲等人證言、快遞單、接受材料清單證明,上述消費者均根據“安康骨刺全松丸”的外包裝內容(生產許可證號QS450006010127,地址廣西科技有限公司總經銷,電話18269027970,覃女士),購買過數量不等的“安康骨刺全松丸”。
14、辨認筆錄及照片證明,覃清英、覃布益、黃順英指認其所生產、銷售的假藥“安康骨刺全松丸”。覃清英通過混雜辨認,辨認出來給其加工藥丸的禤陸;禤陸、顏勇通過混雜辨認,互相辨認出了對方;證人韋秀娥對南寧市冠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銷售給覃清英的80ml方瓶進行了指認。
15、凍結存款通知書證明,趙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96100014343774內4萬元被凍結;鐘金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9100014638306內20萬元被凍結;覃清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86100000430793內25萬元被凍結;黃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96110005757783內41.3萬元被凍結。
16、南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復函證明,生產許可證證號QS450006010127系其轄區內企業廣西金賽保健品有限責任公司所持有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批準的范圍為飲料(固體飲料類)。該局未對標注的企業“廣西科技有限公司”核發過食品生產許可證。
17、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檢測報告證明,經檢測,“安康骨刺全松丸”中含有西藥雙氯芬酸鈉成分。
18、上訴人覃清英供述,2012年的一天,她和丈夫黃順英在賣獸藥時發現有些擺地攤的人藥賣的比較好,利潤高,就想自己做,然后黃順英就找到了“黑骨騰仙丹丸”等藥品進行研究。2013年年初,她和黃順英看醫書研究后決定,用100斤當歸配400瓶雙氯腸溶片(每瓶100粒),再加5斤山梔子的比例配制,生產3000多瓶“安康骨刺全松丸”,并咨詢醫生后知道按這個比例吃不會出事情。研究出藥方后,她們就自己進購原材料,然后找人加工,降低成本,賺取高利潤。中藥當歸一直是在玉林市藥材批發市場買的,西藥最早是在賓陽縣一家藥店買的,后來是在南寧市火車站附近一家藥店或者南寧德州藥店,買的是“雙氯芬酸鈉腸溶片”。2015年8月份,她二女婿趙林開始幫她在網上買原材料,她和弟弟覃布升將收到的中藥和西藥拉到上林縣老消防隊旁邊租住的房子,里面有打磨機、攪拌機,她負責把西藥打磨成粉,然后讓三女婿鐘金健將中藥當歸和西藥放到攪拌機進行加工,打磨成粉狀。2013年2月份左右,她和黃順英在玉林市中藥批發市場找到禤陸開的打粉店,讓其把藥粉制作成小藥丸,每公斤加工費是12元,她給禤陸留了收貨地址、名字、聯系方式,收貨人是她或覃布升。禤陸把加工好的藥丸通過物流寄到南寧市上林縣,收貨后她把錢打到一個名叫陳書珍的郵政儲蓄賬戶,她先后用黃順英、李治吉、趙林的銀行卡轉過賬。收到藥丸后,她和黃順英按每瓶200粒裝進買的塑料瓶內,再用封口機在瓶口處封上鋁箔紙,用紙盒進行外包裝。外包裝盒是她和黃順英在一個浙江人處購買的,塑料瓶是在南寧市冠峰塑料制品公司購買的。剛開始是她們自己包裝,2013年8月份左右,她以每月800元的工資雇她姐覃布益包裝。覃布益在其家中將藥品包裝好后,有人買藥她就通知覃布升或鐘金健發貨。買藥的人之前都是把錢打到她的卡上,因去銀行取錢很麻煩,從2015年開始,她就讓買家把錢打到趙林的郵政卡上(因為趙林有網上銀行),有時進貨時,她也安排趙林通過網銀給別人轉款。趙林知道她賣假藥的事情,也知道她用其銀行卡收藥款。“安康骨刺全松丸”連原料加工、外包裝、人工費加起來一瓶大概就是2.5元成本,她是以零售每瓶20元的價格銷售的,一百瓶以上的批發價是5至6元。她丈夫黃順英最早幫她研究配方,聯系購買藥瓶和外包裝盒,后來她生意順了黃順英就再沒有管過。從2013年至今,她共能購買了約16萬個塑料瓶,售出十幾萬瓶藥,獲利200多萬元,賺的錢她給女兒買了四輛車,她名下的郵政卡里還有20萬元,黃順英在郵政買了20萬元的理財產品,趙林卡上有3至4萬元,她給小女兒黃萍卡里一共存了14萬元,其他的錢平時花掉了。
19、上訴人覃布升供述,2014年左右,他大姐覃清英讓他幫忙在上林縣收發貨物,每月給他3000元。他負責把收取的中草藥送到覃清英處,由覃清英粉碎后,他通過物流發給玉林市的陳書珍,過十來天,他再通過物流收取制成的藥丸,然后把藥丸送到他二姐覃布益家,由覃布益進行裝瓶、封口、包裝,包裝盒上印的是“安康骨刺全松丸”。有人要買藥時,覃清英告訴他發貨地址,他從覃布益處取貨后通過物流發出去。
20、上訴人覃布益供述,2013年8月份左右,她妹妹覃清英讓她幫忙給其造的黑色藥丸裝瓶、貼“安康骨刺全松丸”標簽、裝盒,并答應給她一定報酬,她就同意了。覃清英讓覃布升用面包車拉來編織袋裝黑色圓形藥丸和包裝盒、透明塑料瓶子、商標、封口機等東西放,覃清英給她演示包裝、封口過程,每瓶大約裝300粒藥丸,覃清英有時要求給瓶子上貼標簽,有時不要求貼,直接把藥裝進藥瓶就行,包裝好后由覃布升或者鐘金健開車拉走,就這樣一直持續到2016年3月份。覃清英給她按月付工資,一個月800元。從2013年至今,她大概能裝20多萬瓶藥,獲利2萬多元,都用于家里日常開銷了。
21、上訴人禤陸供述,他在廣西玉林市中藥港開了一家“老禤打粉店”,專門對各種藥材進行碾磨打粉,在中藥港他認識了顏勇,知道顏勇會制造藥丸。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覃清英到他店里給藥材打粉,問他能不能把藥粉制成黑色綠豆大小的藥丸,并給他看了樣品,他說可以。他們商量好每公斤藥丸的加工費是10元,剛開始是加工一次付一次費,后來變成加工兩次付一次費,覃清英讓他把制好的藥丸直接發給覃布升,并給他留了覃布升的地址和電話,他給覃清英留了妻子陳書珍的郵政銀行卡號和電話,讓把加工費打到卡里。覃布升給他發來藥粉,他用滾粉機把粗粉滾成細粉,再讓顏勇把細粉加工成藥丸,顏勇收每公斤6元的加工費。顏勇把藥丸加工好后,他通過物流把貨發給覃布升,有時他忙不過來,就讓顏勇直接把藥丸發給覃布升。覃清英給陳書珍卡里打的錢除了運費和約2000元的當歸錢,剩下的都是藥丸加工費。他知道加工的是中、西藥的混合物,西藥特別刺鼻,能聞出來,覃清英雖然沒有給他說加工藥丸做什么用,但是加工的量這么大,他知道是在非法制藥往外賣,沒有國家批準不能私自加工藥丸。
22、原審被告人顏勇供述,2011年的時候,他在玉林中藥港認識了禤陸,他告訴其他是專門加工藥丸的,讓給介紹生意。2014年,禤陸找到他說有人要加工藥丸,他們談好加工費是每公斤6-7元。后他到禤陸店里將打好的細粉開車拉回他店里,添加滑石粉、黑色食用色素后,用藥丸加工機制成綠豆大的黑色藥丸。加工好后,他將藥丸送到禤陸店里,禤陸付給他加工費,他總共能加工4000多公斤藥丸,獲利20000多元。后來有幾次禤陸忙,就讓他把加工好的藥丸直接發給上林縣的覃布升。他沒有從事醫藥生產、加工的資質,加工的黑色藥丸沒有國家藥監部門的批準文號。
23、上訴人鐘金健供述,2012年7月,他岳母覃清英讓他幫忙做假藥生意,他就同意了。2013年,覃清英讓他和覃布益聯系,由覃布益將“安康骨刺全松丸”包裝好后,他開車去拉,并按照覃清英給他發的地址通過上林韻達快遞發貨到廣西、廣東、貴州、江蘇、湖南等多個省份。因發貨量大,他就跟韻達快遞的老板約定一次給韻達庫房放200瓶“安康骨刺全松丸”,如果有人買藥,他就把對方的信息發過來,由快遞老板直接給對方發貨,一般每次發貨10至30瓶不等,他一個月結一次快遞費。一般情況下,幾十瓶的小件貨由他發快遞,幾百瓶以上的貨由覃布升通過物流發出去。他名下的一張農行卡和一張郵政儲蓄銀行卡是用來和快遞客戶轉賬的,覃清英每月給他3000元工資。他跟覃清英從事假藥生意以來一共掙了三四十萬元,一部分在上林縣城買了一套房,一部分用于平時生活花銷,還有一部分在銀行卡里存著。
24、上訴人趙林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他岳母覃清英讓他幫忙在網上買一種名叫“雙氯芬酸鈉腸溶片”的西藥,他就在淘寶網上一共買了5000元的藥,并按照覃清英的安排,讓賣家直接把藥發給覃布升。后來他又通過淘寶網幫覃清英買過五六次“雙氯芬酸鈉腸溶片”,收貨人都是覃布升。他手機上的淘寶交易記錄顯示:第一次2015年9月16日,購買了5000元藥品;第二次2015年10月15日,購買了6100元藥品;第三次2015年11月12日,購買了6100元藥品;第四次2015年12月17日,購買了5000元藥品;第五次2016年1月13日,購買了8900元藥品;第六次2016年3月16日,購買了6000元藥品。覃清英還安排他用他的郵政卡(尾號3774)在網上給玉林縣一個叫陳書珍的人轉過藥丸加工費,這張卡由覃清英拿著,覃清英還用這張卡收銷售的藥款。覃清英每個月給他付3000元工資,直到案發,一共給了他15000元,這些錢他用于家里日常開支了。
25、上訴人黃順英供述,2012年他和妻子覃清英發現別人在南寧集會上賣的治療風濕、骨痛的藥丸能掙錢,于是就商量自己配制、加工藥丸出售掙錢。他倆通過研究,發現用當歸、山梔子、雙氯芬酸鈉腸溶片等配制成藥丸,不會吃死人。他們沒有加工藥丸的技術,就去玉林中藥港,找到一個打粉的店,問老板禤陸是否能把藥粉制作成藥丸,禤陸說可以,他們談了價格,互留了電話號碼,之后制作藥丸的事情都是覃清英和禤陸聯系的。然后他倆又商量如何做外包裝,他們打聽到南寧冠峰塑料制品公司可以做藥瓶,就去該公司看了樣瓶,定好貨并交了定金,冠峰公司把做好的藥瓶通過物流發給他們。他們模仿別人的外包裝去火車站對面的打印店訂購了包裝假藥用的紙藥盒,具體是覃清英聯系的,后面的事情他沒有參與。他聽覃清英說,覃布益負責包裝假藥,鐘金健負責發貨,趙林負責給別人轉原料款。他的銀行卡全都是覃清英拿著,他自己沒有用過。
二、2014年以來,上訴人曾騰凡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未辦理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也未取得藥品批準文號,在明知道“安康骨刺全松丸”是假藥的情況下,從覃清英處以每瓶5元的價格購進約6萬瓶裸瓶包裝的“安康骨刺全松丸”。之后曾騰凡從他人處定制、打印了“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內外包裝盒和宣傳彩頁,從淘寶網上購買了打印藥品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的打印機和鋼板,將藥品重新包裝為“松花骨刺雪松丸”。曾騰凡通過電話聯系的方式以每瓶14元至48元不等的價格將“送花骨刺雪松丸”在陜西、貴州、河南等省、市、自治區進行銷售。2014年以來,曾騰凡共生產、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6萬余瓶,涉案金額904270元。期間,原審被告人陸龍志在沒有辦理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明知道曾騰凡生產、銷售假藥的情況下,仍幫助曾騰凡給100余瓶“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外包裝盒上打印生產日期和有效日期,并到圓通快遞公司幫曾騰凡郵寄出售了926瓶“松花骨刺雪松丸”,涉案金額29396元。經檢測,在曾騰凡處查獲的“松花骨刺雪松丸”中檢出西藥雙氯芬酸鈉成分。經渭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定,“松花骨刺雪松丸”應按假藥論處。
上述事實,有經過一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證明:
1、證人謝益勇證言、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辨認筆錄、照片證明,他在獨山縣經營湘新圖文廣告門市部。2014年初的一天,曾騰凡到他店里說其是“松花骨刺雪松丸”的推銷員,需要做些藥品宣傳彩頁和包裝盒,讓他按照要求制作,談好價格后曾騰凡預付了定金,他們就聯系貴陽的一家私人印刷廠進行制作,制作好后聯系曾騰凡取貨。宣傳彩頁有A4紙大小,包裝盒是印刷在一張A3紙上的,一張A3紙張上面印10個包裝盒,包裝盒是草綠色。2016年5月30日,公安人員在謝益勇處扣押宣傳彩頁1張、包裝盒藥瓶內貼3張。通過混雜辨認,謝益勇辨認出在其店內打印“松花骨刺雪松丸”藥瓶內貼和宣傳彩頁的曾騰凡。
2、證人韋明奎證言、辨認筆錄、照片證明,他是飛鴿速運獨山縣分公司經理。從2014年后半年開始到2016年3月,曾騰凡到他公司收取從廣西發來的編織袋包裝物品。通過混雜辨認,韋明奎辨認出曾騰凡。
3、證人徐俊、莫朝萍證言、辨認筆錄、照片證明,他是獨山縣縣城圓通快遞公司的老板。2014年底曾騰凡到他快遞公司聯系快遞業務,曾騰凡銷售的是一種名叫“松花骨刺雪松丸”的藥品,外包裝是一種長方形的藥盒,草綠色,上面印有曾騰凡的手機號碼(15778076946),聯系人寫的是覃女士,曾騰凡寄快遞時寄件人用的是“覃漢華”這個名字。剛開始沒簽協議,2015年5、6月份以后他和曾騰凡簽了份寄遞協議,約定由他代收貨款,基本上都是現金結賬,有時也給曾騰凡妻子陸龍玲的支付寶轉賬,經查詢,支付寶轉賬共167605元。曾騰凡在他快遞公司里放了幾十盒藥品和一些宣傳單,偶爾忙的時候讓他們幫忙按照曾騰凡要求的地址、數量郵寄。莫朝萍證明,陸龍志替曾騰凡在圓通公司發過貨。通過混雜辨認,徐俊辨認出了曾騰凡;莫朝萍辨認出了曾騰凡和陸龍志。
4、證人陸慶濤(曾騰凡岳父)證言證明,2016年3月23日,曾騰凡的幾個朋友將曾騰凡門店的東西給他送過來,后來他聽說曾騰凡被公安人員帶走了,他就將這些東西交給了公安機關。曾騰凡駕駛的獵豹越野車是別人給他抵的賬,他借給曾騰凡使用。
5、證人王新利、趙新良、劉蘇俠、張馬、尚安民、張粉娥等人證言、接受材料清單、短信截圖等證明,上述消費者均根據“松花骨刺雪松丸”外包裝上的聯系信息(電話15778076946,覃女士,實際為曾騰凡),購買過數量不等的“松花骨刺雪松丸”。
6、調取證據清單、發貨清單復印件證明,2016年3月25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從獨山縣飛鴿速運韋明奎處調取編織袋3個,發貨清單復印件2張。
7、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指認照片及視頻證明,2016年3月22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對曾騰凡門店進行了搜查,現場扣押曾騰凡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使用的圓通速遞詳單70張(對賬單66張、發件單4張),打印快遞單的電腦、打印機各1臺、貴JR1197獵豹車一輛。同時扣押曾騰凡小米手機一部、vivo手機一部。
8、提取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淘寶交易記錄截圖證明,富平縣公安局民警提取曾騰凡白色vivo手機中通過淘寶網購買打碼機、鋼板的信息,并生成手機截圖,經曾騰凡確認屬實。
9、提取筆錄、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短信截圖證明,2016年12月23日,民警從曾騰凡小米手機中提取了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曾騰凡發送給陸龍志讓其給多人郵寄“松花骨刺雪松丸”的短信39條,短信內有購買“松花骨刺雪松丸”的買家姓名、電話、購買數量、價格信息,共計發貨926瓶,價格為29396元。
10、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證明,2016年3月23日,民警從曾騰凡岳父陸慶濤處扣押“松花骨刺雪松丸”584盒(已包裝)、“松花骨刺雪松丸”外包裝盒15060個、藥瓶內貼2456貼、藥瓶內貼640張、防偽貼35280個、宣傳彩頁1330張、打碼機1臺、宣傳海報2張。上述證據經曾騰凡辨認確系其未售出的藥品、包裝盒、藥瓶內貼、防偽貼、宣傳彩頁,以及用來打印生產日期、有效日期的打碼機。
11、接受證據清單、指認照片、包裝盒、宣傳彩頁證明,2016年5月30日,民警從謝益勇處扣押印有“松花骨刺雪松丸”字樣的包裝盒3個,宣傳彩頁1張。謝益勇對上述物品進行了指認,確認系曾騰凡讓其打印的“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包裝盒和宣傳彩頁。該證據亦經曾騰凡一審當庭辨認屬實。
12、富平縣公安局治安大隊情況說明證明,偵查人員通過浙江杭州阿里巴巴公司調取陸龍玲支付寶賬號交易記錄,因該公司只能調取三個月內的交易記錄,故無法查證徐俊與陸龍玲支付寶賬戶交易全部記錄。曾騰凡因忘記密碼而無法查詢其支付寶的交易記錄。徐俊通過手機只能看到從2015年9月開始和陸龍玲的支付寶交易記錄,共計16萬余元,但其無法提供和曾騰凡結賬的單據或者記錄。
13、調取證據清單、代收貨款對賬單、扣押清單證明,2016年3月13日,民警從貴州省獨山縣圓通快遞公司徐俊處調取曾騰凡發貨快遞單1267張,除去重復計算外,曾騰凡共計通過圓通快遞向全國20余省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20098瓶,銷售金額為704760元。2016年3月23日,民警從徐俊處調取“松花骨刺雪松丸”48瓶,快遞單底聯112張,圓通快遞未給曾騰凡結算的代收貨款19290元被公安機關扣押,剩余藥品經曾騰凡辨認確系其銷售的“松花骨刺雪松丸”。
14、趙林卡號為6217996100014343774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李治吉卡號為6217996110000618246的郵政儲蓄銀行卡交易明細證明,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3月21日,曾騰凡給趙林賬戶匯入154000元。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24日,曾騰凡給李治吉銀行卡匯入302900元。
15、辨認筆錄、照片證明,曾騰凡、陸龍志對其生產、銷售的“松花骨刺雪松丸”及包裝、包裝盒宣傳彩頁照片進行了指認。包裝顯示生產許可證號為QS450006010127,地址:廣西桂平松花茶廠,電話:15778076946,覃女士。通過混雜辨認,曾騰凡辨認出了給其加工宣傳彩頁及藥瓶內貼的謝益勇。
16、凍結存款通知書證明,曾騰凡中國工商銀行賬戶2405042101103294636內的4萬元被凍結。
17、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檢測中心檢測報告證明,經檢測,“松花骨刺雪松丸”中含有西藥雙氯芬酸鈉成分。
18、渭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證明,渭南市食品藥品監督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二項、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認定,“松花骨刺雪松丸”應按假藥論處。
19、廣西壯族自治區柳江縣人民法院(2000)江刑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書證明,上訴人曾騰凡曾于2000年12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千元。
20、上訴人覃清英供述,曾騰凡2014年開始找她買“安康骨刺全送丸”,總共從她那買了大概6萬瓶,金額30萬元左右。她賣給曾騰凡的都是封好口的藥品,沒有任何商標和包裝。
21、上訴人覃布升供述,他發貨最多的是給曾騰凡,每次最少200瓶,最多2000瓶,一般是500瓶,曾騰凡買的藥不要外包裝。
22、上訴人曾騰凡供述,2014年下半年,他趕集時看到有人在賣“安康骨刺全松丸”,買的人還挺多,當時想自己也賣這個掙點錢,就按照藥瓶上留的電話號碼,跟廣西南寧的覃清英取得了聯系,覃清英說一瓶藥5元,一次最少買100瓶,他問其要了銀行賬號匯了款,覃清英通過物流給他發了100瓶“安康骨刺全松丸”,然后他開始在貴州、廣西周邊的集市上賣。賣了一段時間,他想讓買藥的人能直接聯系到他,就在淘寶網上聯系了一個商家,讓重新設計外包裝,把藥名改成“松花骨刺雪松丸”,然后把他的聯系方式印在包裝上,他用設計好的方案找了另一個商家制作標簽和盒子。他從廣西進藥時讓覃清英不要貼標簽,收到藥品后,他將藥品重新包裝成“松花骨刺雪松丸”。包裝好后,他開始在集市上銷售,開始“松花骨刺雪松丸”沒有生產日期,有顧客提出來后,他在淘寶網上買了打碼用的設備,給包裝打上生產日期。他還用妻子陸龍玲的淘寶賬戶在淘寶網上開了一家網店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后因沒有相關資質被淘寶下架。藥品用了新包裝之后,一直有人給他打電話買藥,他在電話里談好價格后,用假名“覃漢華”和15778076946號碼(藥瓶上的銷售電話,網上買的黑卡)通過圓通快遞給買家發貨,以貨到付款的方式由圓通公司代收貨款,之后圓通公司再用現金或支付寶給他付貨款。2016年3月,他讓陸龍志幫他給二三百個盒子上打上生產日期,還幫他在圓通快遞給買藥的人發過貨。他每瓶藥的售價是48元,買五瓶送一瓶,但給獨山縣和貴州的人賣的便宜些,最低每瓶14元,一般20至30元,外省的買50至100瓶也是30元左右。他把藥賣給全國各地的人了,大概能賣100余萬元。賺的錢除了卡里剩的不到10萬元,其余都花完了。
23、原審被告人陸龍志供述,他姐夫曾騰凡2015年初開始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2015年后半年他聽曾騰凡說“松花骨刺雪松丸”是從廣西一家私人店里買的,不是正規的廠家。曾騰凡買回的藥是用透明塑料瓶包裝的,上面沒有任何商標和標志,曾騰凡先用打碼機給塑料藥瓶瓶底、外包裝盒上打印生產日期和有效日期,再給瓶子正面和背面貼上印有“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塑料標簽,給瓶蓋上貼上防偽圓形標志,再用同樣圖案的紙盒包裝。2016年二三月,他幫曾騰凡在圓通快遞和申通快遞發了四次貨,一共發了300多瓶藥,發貨人寫的是“覃漢華”,是曾騰凡讓他寫的假名字,他想畢竟是假藥,肯定是怕被公安機關查出來。2016年3月9日,他還給曾騰凡幫忙用打碼機給藥盒外包裝上打生產日期、有效日期和包裝藥瓶,給藥瓶瓶蓋上貼防偽標。
本案的綜合證據:
立案決定書、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證明,2015年11月5日,富平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其發現的銷售“松花骨刺雪松丸”假藥案,移交富平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查處,富平縣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偵查。2016年3月30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在廣西上林縣將鐘金健抓獲后,鐘金健協助公安人員于當日在覃布益家中將覃布益抓獲。2016年4月7日富平縣公安局民警在玉林市中藥港將禤陸抓獲后,禤陸協助公安人員于次日將顏勇抓獲。
針對各上訴人、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對于覃清英、覃布益、黃順英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從2013年持續至2016年,各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一直處于持續狀態,直至案發,因此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2月1日發布施行的《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對于覃清英、覃布益、鐘金健、黃順英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計算犯罪金額有誤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覃清英的供述、韋秀娥的證言和冠峰塑料品公司的發貨單、情況說明材料,原審判決根據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認定覃清英共計購買空藥瓶12萬個,后公安人員在覃布益家中查獲空藥瓶13440個,在覃布益家和鐘金健庫房中查獲藥丸1846瓶,據此,原審判決認定覃清英等人共計生產、銷售假藥106560瓶,按覃清英所供述的銷售最低價5元計算,其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金額共計532800元,原判以此認定犯罪金額并無不當,覃清英、黃順英所稱將部分空瓶挪作他用的說法并無證據支持,且二人說法相互矛盾,不予采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覃清英及其辯護人提出偵查機關沒有為覃清英、覃布益聘請翻譯,二人所作供述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覃清英有自首情節,其生產的假藥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原判對其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偵查機關在將覃清英、覃布益抓獲后,在首次訊問前向二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二人均能用漢語交流,未表示需要聘請翻譯,且一審法院為了交流更加順暢,在一審庭審中為本案各被告人聘請了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翻譯人員,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二審階段,覃清英、覃布益在提訊時亦能聽懂漢語,語言交流無障礙,因此二人的供述依法可以作為定案根據;曾騰凡歸案后,如實供述了其假藥的來源,公安機關在已掌握覃清英基本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將其抓獲歸案,依法不構成自首;本案雖無證據證明所生產的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危害結果,但覃清英等人生產、銷售假藥持續時間長、數量大,影響波及全國大多數省份,嚴重影響我國藥品市場秩序,屬于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且原審判決對其生產、銷售假藥的數量、金額均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認定,在量刑時也已考慮到對人體健康沒造成危害后果的情節,已對其從輕處罰,故原審判決對覃清英的量刑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曾騰凡及其辯護人提出曾騰凡并無生產假藥行為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曾騰凡從覃清英處購買裸瓶假藥后,重新設計、印制外包裝并變更假藥名稱,將假藥重新包裝并打印生產日期、有效期,直至成為可以銷售的成品假藥,其行為應當認定為生產假藥。曾騰凡生產、銷售假藥時間長、數量多、金額大,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其歸案后能主動認罪,有坦白情節,但其所供述的假藥來源上線屬于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的罪行,依法不屬于立功,原判綜合考慮曾騰凡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其依法量刑,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覃布升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覃布升明知覃清英在生產、銷售假藥,仍積極參與,主要負責收取原材料并寄送他人處加工,將制作好的藥丸送至覃布益處包裝,后再將成品的“安康骨刺全松丸”拉走并郵寄給買家,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作用較大,系本案主犯,覃布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原判對其量刑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禤陸及其辯護人提出其不知道覃清英是在制作假藥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禤陸從2013年開始幫助覃清英加工藥材,直至被抓獲,加工藥量大,共計獲利十余萬元,禤陸長期從事藥材加工生意,明知覃清英無生產藥品的相關資質,仍幫助其加工原料,并且其自己也供述知道覃清英是在非法制作假藥對外銷售,故其依法構成生產假藥罪,原審判決定性準確。歸案后,禤陸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并協助公安機關抓捕顏勇,構成立功,根據禤陸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原判對其量刑有重,對其關于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覃布益及其辯護人提出其并不知道覃清英是在生產假藥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覃布益從2013年8月起即受覃清英雇傭將制作好的藥丸裝瓶,貼上“安康骨刺全松丸”標簽,再裝盒包裝,直至2016年被抓獲,共生產假藥數萬瓶,其稱不知道是在生產假藥的說法與其供述和搜查情況不符,不予采納。覃清英生產、銷售假藥情節特別嚴重,覃布益中途開始參與生產假藥,犯罪情節嚴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原判對其量刑有重,故對其關于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鐘金健及其辯護人提出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其構成犯罪,原審法院沒收其銀行卡存款20萬元錯誤以及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鐘金健受覃清英的雇傭、指使,通過快遞向全國的買家郵寄假藥,有快遞單、證人證言、覃清英、鐘金健等人的供述證明,足以認定,鐘金健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仍幫助對外銷售,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原判定性準確。鐘金健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覃布益,構成立功。鐘金健供述其非法所得除部分消費外,剩余存于郵政儲蓄銀行卡內,其稱凍結其銀行卡內的20萬元系其合法所得的說法并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原審判決綜合考慮鐘金健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其量刑適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趙林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趙林從2015年9月開始參與犯罪,其受覃清英雇傭、指使,通過網絡購買生產假藥的原材料,并提供銀行卡給覃清英收取銷售款,趙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且參與犯罪的時間較短、獲利較低,原判對其量刑有重,對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黃順英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黃順英在犯罪前期與覃清英共同商量假藥配方,系犯意提起者,后又與覃清英一起聯系購買原材料、藥瓶等,其參與共同犯罪時間較短,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原審法院綜合考慮黃順英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對其量刑適當,該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對于顏勇的辯護人提出原判對顏勇量刑過重的辯護意見,經查,顏勇為賺取少額加工費而實施犯罪行為,在本案中只參與生產了部分假藥,系從犯,根據顏勇犯罪事實、情節并結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原判對其量刑有重,對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對于陸龍志的辯護人請求從輕處罰陸龍志的辯護意見,經查,陸龍志僅參與了部分犯罪,且犯罪金額較少,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原審判決根據其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已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量刑并無不當,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上訴人覃清英、曾騰凡、覃布升、鐘金健、趙林、原審被告人陸龍志在未依法取得生產、銷售藥品合法手續的情況下,長期私自生產、銷售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均應依法懲處。上訴人禤陸、覃布益、黃順英、原審被告人顏勇明知覃清英等人無生產藥品的合法手續,仍積極參與,幫助其生產假藥,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假藥罪,依法應予懲處。其中,覃清英、曾騰凡、覃布升、鐘金健、禤陸、黃順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覃布益、趙林、顏勇、陸龍志犯罪情節嚴重。上訴人覃清英、覃布升在與禤陸、顏勇、覃布益、鐘金健、趙林、黃順英的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禤陸、顏勇、覃布益、鐘金健、趙林、黃順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上訴人曾騰凡在與陸龍志的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系主犯,陸龍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上訴人禤陸、鐘金健歸案后,分別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顏勇、覃布益,均具有立功情節。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根據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原審判決對上訴人覃清英、曾騰凡、覃布升、鐘金健、黃順英、陸龍志量刑適當,對上訴人禤陸、覃布益、趙林、原審被告人顏勇量刑有重,應予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5刑初38號刑事判決的第一、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及第四、五、六、八項中對被告人禤陸、顏勇、覃布益、趙林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覃清英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萬元;被告人曾騰凡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一百八十萬元;被告人覃布升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被告人禤陸犯生產假藥罪;被告人顏勇犯生產假藥罪;被告人覃布益犯生產假藥罪;被告人鐘金健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被告人趙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被告人黃順英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陸龍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扣押在案的桂AH5237五菱面包車一輛、貴JR1197獵豹車一輛,依法由扣押機關返還車輛所有人黃靖、陸慶濤;扣押的oppo牌手機兩部、vivo牌手機三部、BIMI牌黑色手機一部、小米牌手機兩部、honor牌手機兩部、Jdodo牌手機一部,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扣押于富平縣公安局的涉案贓款1929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覃清英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林縣支行賬戶6217986100000430793內的25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鐘金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上林縣支行賬戶6217996100014638306內的20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趙林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南寧市分行賬戶6217996100014343774內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覃清英存放于黃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6217996110005757783內的1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被告人曾騰凡中國工商銀行賬戶2405042101103294636內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公安機關扣押的假藥、假藥包裝、原料、宣傳彩頁、制藥器具、包裝藥品器具、電腦、打印機等作案所用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二、撤銷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陜05刑初38號刑事判決的第四、五、六、八項中對被告人禤陸、顏勇、覃布益、趙林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禤陸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顏勇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覃布益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趙林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禤陸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四、原審被告人顏勇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五、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覃布益犯生產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六、上訴人趙林(原審被告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延 文
審 判 員 董 銳 瑩
審 判 員 薛 志 強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  剛
書 記 員 張師錦茹
張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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