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罕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書
(2016)內0105刑初85號
公訴機關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女,1975年9月10日出生于廣東省深圳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華新區,在本市無固定住所。因涉嫌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5年8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孫學勤、劉福成,內蒙古信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以呼賽檢公訴刑訴(2016)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及其辯護人孫學勤、劉福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呼和浩特市賽罕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軟管和包裝盒,并委托廣州興發化妝品批發市場的王某為其灌裝“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以人民幣56750元的價格(零售價人民幣283750元)銷售給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經營的《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如意開發區廣鑫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和加盟店《呼和浩特長城奧能養生減肥有限公司》,從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龍華區食藥局在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當場查獲庫存的“茱莉娜”牌(JULINA)系列化妝品585支(零售價人民幣220710元)。
被害人黃某在《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產品后出現腿腫、腳腫等癥狀“汞中毒,膜性腎病”,經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黃某“汞中毒,膜性腎病”與使用了汞量嚴重超標的“茱莉娜(JULINA)”瑩白凈膚爽B,瑩白凈膚煥顏霜存在因果關系,損傷程度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5.6.70條之規定,符合六級傷殘。
公訴機關提供了相關證據,據以認定被告人朱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8條之規定,應當以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作了供認。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朱某主觀惡意不深,自己不清楚該化妝品的危害后果,故自己及其家人也全部使用“茱莉娜”系列化妝品;2、案發后朱某家人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解決,且朱某有坦白情節,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3、被告人朱某的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偶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以非法盈利為目的,在其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私下印制了塑料軟管和包裝盒,并委托廣州興發化妝品批發市場的王某為其灌裝“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以人民幣56750元的價格(零售價人民幣283750元)銷售給本市的“郭某某、李某某”二人所經營的《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如意開發區廣鑫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和加盟店《呼和浩特長城奧能養生減肥有限公司》,從中牟取暴利。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龍華區食藥局在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當場查獲庫存的“茱莉娜”牌(JULINA)系列化妝品585支(零售價人民幣220710元)。
被害人黃某在《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使用了“茱莉娜(JULINA)”系列產品后出現腿腫、腳腫等癥狀“汞中毒,膜性腎病”,經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黃某“汞中毒,膜性腎病”與使用了汞量嚴重超標的“茱莉娜(JULINA)”瑩白凈膚爽B,瑩白凈膚煥顏霜存在因果關系,損傷程度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第5.6.70條之規定,符合六級傷殘。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藥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食藥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證實被告人朱某供述其在沒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購進其他有資質的化妝品公司的產品原料,委托他人灌裝在自己的“茱莉娜”產品包裝中出售,并且產品包裝上印制了與本產品生產無關的其他有生產資質的公司名稱,以及通過食藥檢驗所對涉案的13種“茱莉娜”系列產品的檢驗,有五種產品存在不同程度的汞含量嚴重超標的事實;
2、證人證言:(1)證人郭某某證言。證實郭某某陳述在看過朱某提供的相關生產化妝品的資質后,自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3日,先后8次以該公司標注的市場價的2折購進了“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共計約12萬元左右,案發后在其經銷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中查扣并檢出汞超標的產品價值共計人民幣45092元;
(2)證人李某某證言。證實李某某陳述自2012年5月至2015年7月3日,先后8次向朱某以該公司標注的市場價的2折購進了“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共計約12萬元左右。后在其經銷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中查扣并檢出汞超標的產品價值共計45092元;
3、證人趙某某、張某某、李某某證言。證實馥倫美容美體中心在被查處以前向客戶推薦使用了大量茱莉娜產品,但是在被查處之后就不再使用了;
4、被害人黃某陳述及報案材料。證實我于2014年4月底在大學東路,國際瘦身美容院使用了全套“茱莉娜”系列美白產品,7月底出現腳部水腫,在內蒙古附院初步定為腎病綜合癥、汞中毒導致。9月1日在北京朝陽醫院做了重金屬化驗尿汞超標40倍。9月10日將“茱莉娜”系列化妝品送往北京市國家化妝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化驗,結果是化妝品汞超標及報案情況;
5、證人田某、鄔某某、金某、杜某證言。證實田某、鄔某某、金某、杜某分別陳述了使用“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后出現不同程度的面部紅腫,脫皮、瘙癢以及視覺模糊、呼吸不暢等身體不適的狀況;
6、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公安機關自黃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霜B等系列產品合計10支;自田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霜B等系列產品合計30支;自鄔某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玫瑰水晶1支;自金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膚霜B等系列產品合計9支;自杜某處扣押“茱莉娜”瑩白凈煥顏霜等系列產品合計13支;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實“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注冊法人為朱某,登記經營范圍為化妝品、美容品及日用品銷售;“廣州首賀化妝品有限公司”的法人為肖紅芳,經營范圍為化工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的經營者為郭某某,經營范圍為生活美容美體;
8、“廣州首賀化妝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一份及相關合同等。證實“廣州首賀化妝品有限公司”曾與“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過合同,僅為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提供化妝品原料產品,無灌裝包裝等后續工作;
9、證明及相關資質。證實廣州高美常化妝品有限公司具有相關資質,“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不是我公司生產、加工、銷售產品,我公司也未委托第三方進行生產、加工、銷售“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我公司未與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簽訂委托生產協議,也未生產“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我公司從2008年8月起已停止生產護膚類化妝品,現主要生產護發類化妝品;
10、證明一份及資質文件。證實“廣州圣迪奧化妝品有限公司”從未生產過“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也從未委托我公司生產過“茱莉娜”系列化妝品以及廣州圣迪奧化妝品有限公司的相關資質;
11、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現場查獲《茱莉娜》產品消費價格表。證實茱莉娜系列化妝品在馥倫美容美體中心的銷售價格;
12、辨認筆錄。證實經辨認,被告人朱某辨認出郭某某、李某某就是向其購買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人;
13、朱某銀行流水。證實朱某的個人賬戶接受訂貨的貨款;
14、深市質龍華食函(2015)36號深圳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文件。證實深圳市涵韻化妝品公司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
15、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朱某的基本身份信息;
16、2015年7月14日郭某某給呼和浩特食藥局提供的茱莉娜訂貨單。證實郭某某訂貨的金額為人民幣56750元;
17、2015年5月20日深圳市龍華食藥局查扣的“茱莉娜”產品。證實在深圳扣押的貨物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20710元;
18、2015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食藥局在如意開發區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查扣的茱莉娜產品。證實賽罕區“馥倫美容美體中心”訂貨的金額為人民幣73681元;
19、呼和浩特食藥局移送的資料。證實該案件在呼和浩特食藥局的辦理過程;
20、司法鑒定許可證。證實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法定代表人為**軍,鑒定范圍為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病理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等;
21、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43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黃某“汞中毒、膜性腎病”與使用汞含量嚴重超標的瑩白凈膚霜B、瑩白凈膚美顏霜、瑩白凈膚煥顏霜存在因果關系;
22、北京通達首誠司法鑒定所出具的266號法醫臨床鑒定意見書。證實被鑒定人黃某汞中毒造成膜性腎病,目前遺留蛋白尿,符合六級傷殘;
23、三0七醫院出具的毒檢報告。證實被檢人田某送檢的血樣、尿樣中汞含量46.3ng/ml,送檢的血液、尿液中沒有檢測到其它毒物;
24、內蒙古自治區食藥檢驗所出具的檢驗報告。證實“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瑩白凈膚霜A的汞含量為23056mg/kg;瑩白凈膚霜B汞含量為34376mg/kg;瑩白凈膚霜C汞含量為41484mg/kg;瑩白凈膚美顏霜汞含量為31130mg/kg、瑩白凈膚煥顏霜汞含量為28440mg/kg;
25、呼市食藥局移送的相關行政查扣材料。證實自“馥倫美容美體中心”查扣到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數量及品種,以及“馥倫美容美體中心”銷售“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數量、品種及金額;
26、辨認筆錄。證實經辨認,李某某自12張女性照片中,指認出8號(朱某)照片中的人是本案被告人朱某;
27、呼市食藥局出具的“詢問調查筆錄”及查扣涉案產品的圖片。證實涉案的汞含量超標的“茱莉娜”系列化妝品的包裝及生產廠家標識為《香港皇家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涵韻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州高美堂化妝品有限公司》;
28、被害人黃某病歷。證實被害人黃某出現損害后的治療情況;
29、抓獲經過。證實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藥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食藥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
以上證據經當庭舉證、質證,被告人朱某均無異議,辯護人認為查獲及檢驗報告中部分“茱莉娜”系列化妝品是合格的,只是極小部分超標,該意見與查證事實相符,本院予以采納。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所舉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相互印證,均予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情況下,銷售“茱莉娜(JULINA)”系列化妝品,導致一人出現“汞中毒,膜性腎病”的損害后果,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發后,被告人朱某接到食藥局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到食藥局接受偵查人員訊問,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建鵬
人民陪審員 郭麗珍
人民陪審員 續麗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孫繼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