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和XX宏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關某的同意,擔任關某涉嫌收買拐賣婦女一案中關某的辯護人,出席今天法庭審理,在出庭前會見了被告關某,并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現依照法律結合本案實際作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充分考慮。
一、關某在指控的犯罪行為中起著次要和輔助作用,是從犯。
在起訴書指控的關某涉嫌收買拐賣婦女犯罪案件中,顯然魯X、魯X妻子小花、關某等構成共同犯罪。在這個犯罪團伙的犯罪行為中,始終貫穿著這樣一個總的線索:由周邊群眾請求——關某聯系緬甸的魯X——魯X在緬甸物色對象——由魯X的妻子小花中轉或由關某帶收買人到緬甸直接接人到武山——到武山后由關某和收買人打錢給魯X。從上述線索中可以看出關某沒有能力獨立完成案件,管主要做一些聯絡、引路、收錢打錢等工作,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
在起訴書指控關某的涉嫌犯罪中,犯罪總金額為33.7萬元,被告關某僅僅得了零頭——4萬元,還占不到總金額的12%。但是總金額中還沒有減除已經花銷的費用(如車費、住宿費、生活費、首飾等物品購置費用)。從數額的歸屬上看出關某不是最主要的犯罪分子,還是起到了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況且,管所得4萬元由其家屬積極籌集,由其親戚管X平交到武山縣公安局了。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關某涉嫌犯罪的行為沒有嚴重后果,有的被害人已經自愿出嫁,有的已結婚生了子女,生活安定。
起訴書指控的犯罪行為中被收買拐賣來婦女除一人生病被收買人送回,兩人逃跑外,其余的均家庭生活安定不愿回家,有的已經生育了子女,正常居家度日。由此可見關某所涉嫌的犯罪行為后果不太嚴重。
三、關某屬于法盲,對自己的行為認識不清,缺乏最起碼法律意識,主觀惡性較小。
關某所處貧困山區,家境貧寒,觀念落后(當然也存在相關部門法制宣傳缺失和不到位),要正常娶一個妻子要彩禮平均5-6萬元,高者十元甚至十幾萬元,使得大多數貧困家庭望而生畏。故當關某從外面(緬甸)領來一個妻子后,周邊親朋們“紛紛要求管介紹妻子”(起訴書也這樣說)。管在緬甸聯絡或者領來女人,也在相當程度上出于對親朋們的幫忙的主觀態度。當然管俊領來的女人當中也有合法成婚的。關某雖然涉嫌參與收買拐賣婦女10多人,但該案不象有的收買拐賣婦女案件,存在對被收買拐賣婦女綁架、強奸、強迫賣淫、虐待、故意傷害等嚴重侵害人身自由的情形。故關某涉嫌犯罪行為主要是對自己行為認識不足造成的,主觀惡性較小。
四、關某涉嫌收買拐賣婦女犯罪案件中,關某有法律規定的酌定從輕量刑情節。
1.犯罪起因 : 是關某為多次上門的親戚、朋友找對象(妻子),周邊好多單身大齡男青年“紛紛要求”。
2、犯罪后認罪態度:關某到案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認罪態度較好。
3、犯罪人一貫表現:從群眾聯名信和村委會證明等可以證實。
4、積極退贓:所得贓款4萬元全部由其家屬上繳武山公安機關。
5、無前科:起訴書已經說明。
6、沒有對被收買拐賣婦女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收買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32條第二款規定,對被收買拐賣的婦女、兒童沒有實施摧殘、虐待等違法犯罪行為,或者能夠協助解救被收買拐賣婦女、兒童,或者具有其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綜合上述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關某涉嫌收買拐賣婦女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管雖然參與收買拐賣婦女人數較多,但依法還不屬于罪行極其嚴重,且關某具有法律規定應當從輕和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也依照國家堅決少殺或者不錯殺的死刑政策,希望XX市中級人民法院給被告人關某留一條生路,給予其悔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希望能夠酌情采納,謝謝!
XX宏X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