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黔01刑終147號
抗訴機關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宏,男,1973年2月8日出生于貴州省貴陽市,漢族,大專文化,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大營坡派出所原副所長,戶籍所在地貴陽市云巖區,現住貴陽市。2019年1月1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云巖區看守所。
辯護人但溶,貴州中工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199310642740。
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宏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黔0113刑初256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劉宏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贓款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后,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被告人劉宏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并將案件卷宗移送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支持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6月5日開庭審理,貴州省貴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祖偉出庭支持抗訴,被告人劉宏及其辯護人但溶到庭參加上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3年,被告人劉宏受劉某(另案處理)請托,通過公安數字證書在公安內網幫助劉某查詢借款人的戶籍信息、住址信息等內容,使得劉某安排公司人員實施暴力催債得以順利進行,事后劉宏獲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上述事實,有貴陽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受案登記表及立案決定書,身份及戶籍信息,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督察大隊民警姚航、王豐出具的抓獲經過,“一鍵通”操作日志,微信聊天截圖圖片,任某手機截圖圖片,證人劉某、任某、敬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劉宏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宏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獲利六萬余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提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有理,本院予以采納。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被告人劉宏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贓款人民幣六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不服,以被告人劉宏不認罪,檢察機關當庭變更量刑建議為四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審法院仍然在判決書中載明“公訴機關提出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有理,本院予以采納”錯誤,被告人劉宏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為由提出抗訴;被告人劉宏不服,以“在2016年以前劉宏所獲得紅包等,不是因向劉某非法提供個人信息而獲得。2016年以后被告人劉宏因向劉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而獲得四萬余元才是犯罪金額,其認罪認罰,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經二審查明:2013年,上訴人劉宏受黑社會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劉某(另案處理)請托,利用工作及職務便利條件,在公安內網幫助黑社會犯罪集團查詢他人的戶籍、住址等信息,為黑社會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提供幫助,事后收受黑社會犯罪集團給予報酬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原判決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相關證據,所列證據已舉證、質證,查證屬實。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貴陽市人民檢察院補充了上訴人劉宏收受黑社會犯罪集團報酬的部分財務單據,并組織雙方當庭質證,上訴人劉宏及其辯護人不持異議,本院予以采納;上訴人劉宏及其辯護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上述事實及證據均予以確認。
對于檢察機關所提被告人劉宏的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本案犯罪情節,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當庭變更量刑建議為四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量刑不當的抗訴意見有理,應予支持。
對于上訴人劉宏所提“在2016年以前劉宏所獲得紅包等,不是因向劉某非法提供個人信息而獲得。2016年以后被告人劉宏因向劉某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而獲得四萬余元才是犯罪金額,其認罪認罰,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判認定上訴人劉宏身為貴陽市公安局云巖分局大營坡派出所副所長,利用工作職務便利,在公安內網幫助黑社會犯罪集團查詢他人的戶籍、住址等信息,為黑社會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提供幫助,事后收受黑社會犯罪集團給予報酬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的事實,有同案人的供述,相關書證物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根據其犯罪性質,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從重處罰。故其所提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服,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宏受黑社會犯罪集團的請托,利用工作及職務便利條件,為黑社會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提供幫助,事后收受黑社會犯罪集團給予報酬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應予改判。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檢察院所提的抗訴意見有理,應予支持;上訴人劉宏所提的上訴理由與事實不服,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2019)黔0113刑初256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宏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二十四日,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三、贓款人民幣六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戴崢嶸
審判員 弋 瑋
審判員 馬 麗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雪蓮
書記員楊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