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冀刑再終字第11號
原公訴機關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于唐山市路南區,漢族,大專文化,原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職工,戶籍所在地:唐山市豐潤區。2008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誣告陷害罪,被唐山市豐潤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2009年9月26日以犯誣告陷害罪被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0年1月29日刑滿釋放。
辯護人徐昕,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春香,唐山市豐潤區人,系陳春薷之姐。
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陳春薷犯誣告陷害罪一案,豐潤區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豐刑初字第432號刑事判決。陳春薷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7日作出(2009)唐刑終字第96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5月31日豐潤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豐刑重字第6號刑事判決。陳春薷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作出(2009)唐刑終字第301號刑事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9年9月26日豐潤區人民法院作出(2009)豐刑重字第13號刑事判決。陳春薷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唐刑終字第42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陳春薷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2011年12月7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唐刑監字第86號再審決定,對本案再審,并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2)唐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撤銷豐潤區人民法院(2009)豐刑重字第13號刑事判決及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9)唐刑終字第426號刑事裁定,發回豐潤區人民法院重新審判。豐潤區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2)豐刑重字第3號刑事判決。陳春薷不服,提出上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唐刑終字第248號刑事判決。上述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陳春薷不服,向本院申訴,本院以(2014)冀刑監字第25號再審決定,對本案提審。在本院審理期間,陳春薷更換辯護人提出延期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進勛、代理檢察員張磊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陳春薷及其辯護人徐昕、陳春香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豐潤區人民法院再審查明,被告人陳春薷原系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職工。自2004年5月以來,被告人陳春薷多次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舉報本行行長崔某1、副行長侯某1,清收保全部經理張某1等人貪污公款1764萬元、貪污職工工資782萬元、受賄518萬元、與債務人勾結逃廢銀行債務1335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8126萬元,涉及金額1.2625億元(陳春薷多次反映材料均如上敘述,經累加計算結果為1.2525億元)。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組成專案組對被告人陳春薷舉報的問題逐一進行了調查取證,2005年11月2日出具了調查報告,結論為,“不能認定崔某1、侯某1涉嫌貪污罪。但在工作中存在違規問題,建議農行唐山市分行處理”。被告人陳春薷收到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的調查報告后仍不服,于2005年又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舉報同樣的問題,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春薷舉報的問題又組織專門人員進行了核實,結論為“沒有證據證明崔某1、侯某1有犯罪事實,但有違紀行為”。2005年6月3日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對陳春薷所反映的房屋租金去向、代理保險、基金等中間業務收入、崔某1、侯某1貪污儲蓄代辦員工資等問題經調查后向被告人陳春薷進行答復,未發現崔某1、侯某1有貪污、挪用上述款項行為。2007年9月14日,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又指定玉田縣人民檢察院對陳春薷所反映張某1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玉田縣人民檢察院于2007年9月28日出具調查報告,調查結果為,“未發現被反映人張某1涉嫌犯罪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陳春薷對兩級檢察機關的調查結果及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的答復仍不滿,此后,被告人陳春薷又多次向河北省、中央及國家有關機關控告崔某1、侯某1、張某1等人貪污、受賄、逃廢銀行債務問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并于2008年4月在北京上訪期間接受了他人的視頻采訪,控告其所在銀行行長等人貪污、受賄…2008年4、5月份,在互聯網多家網站上出現了被告人陳春薷控告上述內容的視頻。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陳春薷供述,我舉報行長崔某1、副行長侯某1及張某1他們貪污、侵吞國有資產,豐潤區檢察院不予立案,我認為豐潤區檢察院的調查報告不合法,我又到唐山市檢察院、河北省農行、北京農行總部、中紀委、公安部、國家信訪局等部門上訪,目的就是想讓崔某1、侯某1等人受到刑事追究。他們三人貪污、收受賄賂的數額情況是我通過辦理業務和日常生活中積累以及聽茹某、曹某、單某說的。2008年4月在北京我接受過中央人民電視臺記者高某的采訪,但互聯網上的視頻不是我傳上去的。
2、被害人崔某1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陳春薷控告其犯罪的視頻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陳述筆錄。
3、證人孫某(2005年后任該行行長)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陳春薷控告視頻后的報案筆錄。
4、《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關于反映農行唐山新城道支行有關經濟問題的調查報告》調查結果歸納如下:(1)該行有公務用車5輛,存在虛開部分修理費用于該行招待費行為,但數額只有極小部分,每年不超過3000元,經手人為該行辦公室主任陳某。崔某1、侯某1沒有經手,舉報二人虛開、多開修車發票的貪污問題不存在;(2)該行租賃給新區糖業煙酒公司的樓房1999年的租賃費兩萬元沒有收到入賬,承租方經理已去世,該單位已整體轉讓,無法確定該單位是否已交1999年房租。其他出租房屋租賃費記錄在帳;(3)豐潤區常莊鄉經濟聯合社與該行于2003年2月19日簽訂了原新區銀河冶金線材廠以部分財產抵頂了該行借款170萬元,后經拍賣得款219782元,全部入賬。以資抵債協議沒有市行正式審批,但已請示市行,經市行認可,不是個人行為;該行2001年12月辦理唐山市新區金利軋鋼廠、豐潤冀豐軋鋼有限公司以資抵債過程中,用原新區家具城部分產權抵債1050.8萬元貸款本金及利息,后經拍賣實際拍得300萬元,抵債資產價值是經過農行河北省分行批準同意,在整個以資抵債過程中未發現崔某1、侯某1、張某1得到好處;(4)陳春薷反映的該行設立賬外賬(小金庫)、崔會成、侯秀英貪污1999--2004年職工工資、貪污2001--2004年代理保險費、貪污2003年效益工資、貪污專柜儲蓄人員獎金及工資、崔會成在原農行新區辦事處辦公大樓被征收時低價出售從中謀利、崔會成收受常連富好處費100萬元的問題不存在;反映崔某1、侯某1做假賬多發獎勵工資問題、該行出售職工福利房款去向不明等其他問題經調查事實均與陳春薷所反映不符。
5、《玉田縣人民檢察院關于農行唐山分行新城支行清收保全部原經理張立軍有關問題的調查報告》、《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對陳春薷反映問題的處理經過》、《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關于新城道支行員工陳春薷信訪問題的答復》。
6、中國農業銀行唐山分行職工侯某2、劉福、董某關于被告人陳春薷向市農行反映崔某1、侯某1涉嫌貪污等問題的經過,以及一同參與調查并向陳春薷通報調查結果經過的證言。
7、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張立民、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檢察院崔鳳桐、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信訪接待室魏某關于分別接待被告人陳春薷向其所在機關反映崔某1、侯某1涉嫌貪污犯罪等問題經過的證言。
8、證人單某、曹某證言證實,二人沒有接觸過陳春薷,沒有向陳春薷提供過崔某1、侯某1貪污、受賄的情況。
9、記錄有發布在互聯網上陳春薷控告其所在農行行長等人貪污、受賄的視頻資料光盤一張。
豐潤區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被告人陳春薷舉報他人涉嫌犯罪,所舉報內容經偵查機關調查后,已明確告知其被舉報人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其仍繼續采取各種手段以同一內容、同一理由向各級有關部門舉報,要求追究被舉報人的刑事責任,以致在互聯網多家網站上出現以被告人陳春薷為控告人的視頻資料,嚴重侵犯了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顒?,應認定被告人陳春薷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春薷的辯解意見及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理據不足,不予采信。鑒于本案具體情節,可以認定被告人陳春薷犯罪情節輕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陳春薷犯誣告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陳春薷不服,以其行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為由提出上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認定事實與豐潤區人民法院再審認定事實一致。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陳春薷舉報他人涉嫌犯罪,要求追究被舉報人的刑事責任,侵犯了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其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故上訴人陳春薷所提其不構成誣告陷害罪的理由,予以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陳春薷犯誣告陷害罪屬適用法律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2)豐刑重字第3號刑事判決;二、上訴人陳春薷無罪。
在本院開庭期間,陳春薷的主要辯解意見為:本案定案的部分證據自相矛盾,為無效證據;反映的問題中可能有部分檢舉失實但不是誣告陷害;控方證人多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兩級法院審理程序違法;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應宣告無罪。
另外提出,檢察機關對被舉報人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沒有管轄權,18本偵查卷宗未向法院提交;兩級檢察機關的調查結論違法;本案有新的證據證明被舉報人涉嫌犯罪;唐山農行涉嫌偽造證據;申訴人未簽收過按照信訪程序給予的書面答復等。
辯護人徐昕的辯護意見: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春薷侵犯了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陳春薷沒有捏造事實,舉報內容經檢察機關調查屬實;沒有主觀惡性,更無社會危害性,沒有妨害司法機關的正?;顒?;應當宣告陳春薷絕對無罪。
辯護人陳春香的辯護意見與陳春薷的辯解、提出意見基本一致。
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意見: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判處原審被告人陳春薷無罪,適用法律并無不當;原判應予維持。
本院經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再審認定事實一致,上述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審被告人陳春薷舉報他人涉嫌犯罪,檢察機關的調查結論為,沒有證據證實被舉報人有犯罪事實,但存在一定的違紀違規行為。陳春薷多次舉報的意圖是使被舉報人受到刑事追究,根據檢察機關的調查結論,其舉報屬檢舉失實,依法不應按照犯罪處理。原判以犯罪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為由,宣告無罪,與誣告陷害罪定罪標準要求的情節相矛盾,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對于陳春薷及其辯護人要求宣告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陳春薷的其它意見,不屬本院審理的范圍。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唐刑終字第248號刑事判決和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2)豐刑重字第3號刑事判決;
原審被告人陳春薷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永平
代理審判員 周繼文
代理審判員 王建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張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