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川刑終65號
原公訴機關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華,男,1991年6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金堂縣,漢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金堂縣。2018年8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成都市雙流區看守所。
辯護人孫松,四川尚上律師事務所律師。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唐華犯故意傷害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雷開會、李某3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川01刑初45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唐華對判決的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王海明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唐華及其辯護人孫松到庭參加訴訟。合議庭進行評議并作出決定。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唐華與李和燕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2018年7月,李和燕因與唐華感情不和,與成都市雙流區東升街道龍橋3組興龍路簇橋某翻胎廠同事李某1(男,本案被害人,歿年29歲)發生婚外情后被唐華知曉。同年8月26日18時許,唐華在翻胎廠要求李和燕下班后陪自己和兒子一起用餐遭到李和燕拒絕,后二人發生爭吵。因唐華懷疑李和燕下班后與李某1約會,便準備教訓李某1泄憤。隨后,唐華在翻胎廠車間外垃圾堆內撿拾一把鐵鍬并沖入李某1上班的車間,趁李某1在機床上工作時,唐華持鐵鍬擊打李某1頭部,后又用拳頭擊打李某1頸部并致李某1受傷倒地。經雷開良等人報警和撥打“120”,李某1被送至成都市武侯區第五人民醫院搶救,同日19時許,李某1經搶救無效死亡。唐華在作案后逃離現場至郫都區。同日23時許,民警根據線索在成都市郫都區酒店內將唐華擋獲。經鑒定,被害人李某1的死亡原因系軟腦膜血管畸形致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2018年8月26日糾紛事件以及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擦挫傷構成死亡誘因。另查明,被告人唐華因故意傷害致死被害人李某1的行為,已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了喪葬費等經濟損失。
原判以經過庭審質證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和破案經過、到案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本案案發及立案、唐華歸案等情況;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照片等證據證實案發現場的情況、提取作案工具的情況;急診死亡記錄、刑事科學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被害人李某1的死亡原因;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筆錄及照片、通話清單、結婚證等證據證實唐華的作案動機、李和燕與李某1的不正當男女關系、唐華毆打李某1的經過、李某1送醫搶救等情況;戶籍信息證實唐華等人的身份情況;被告人的供述、辨認筆錄及照片、指認筆錄及照片等證據與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刑事科學鑒定書一致。
原判認為,被告人唐華因感情糾紛故意傷害被害人李某1身體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唐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1因與唐華妻子李和燕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引發本案,具有一定責任,在量刑時可酌情對唐華從輕處罰。唐華具有坦白、初犯、偶犯等情節,將綜合全案事實及情節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評判。原判認定被告人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鐵鍬一把,依法予以沒收;判決被告人唐華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某2、雷開會、李某3喪葬費29335.5元,醫療費852.7元,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5000元,共計35188.2元。
上訴人唐華上訴提出:一審判決程序嚴重違法;原判認定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原判對唐華怎么毆打李某1的事實未查清;原判認定唐華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適用法律錯誤。其辯護人提出相同辯護意見,另提出本案應定性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唐華認罪態度好,如果二審期間雙方能達成賠償協議、唐華可以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對唐華從輕處罰也是可以的,定性請合議庭綜合全案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與二審審理查明的一致,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期間,唐華的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被害人親屬對唐華表示諒解,請求對唐華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和解協議書、刑事諒解書、匯款憑證、結算票據等證據證實。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對二審期間本案的焦點問題分析、評判如下:
關于本案的定罪問題。經查,唐華因其妻李和燕在婚姻期間與李某1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而采取暴力手段解決感情糾紛,期間,對被害人李某1實施用鐵鍬、拳頭毆打等較輕微的暴力行為,唐華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負有注意和預見義務,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雖然造成的李某1的機械性損傷僅構成輕微傷,但案發當日的糾紛事件以及機械性損傷與李某1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密切的時序性以及關聯性,對李某1的軟腦膜血管畸形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死亡后果起到一定程度的誘發、促進作用,構成了死亡誘因,存在因果關系,故其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構成。原判對此定罪不當,二審予以糾正。對此提出的上訴理由成立,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關于量刑問題。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唐華毆打李某1的行為暴力程度較輕微,被害人李某1系特殊疾病體質,李某1的頭皮無嚴重損傷,顱骨無骨折,腦組織亦未見明顯損傷改變。李某1軟腦膜血管畸形致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診斷明確,且伴有繼發性腦組織水腫、小腦扁桃體疝形成,可以導致急性神經功能障礙死亡。雖然唐華的行為只是起到一定程度的誘發、促進作用,但是唐華持鐵鍬跑到李某1工作的車間毆打李某1,與李某1的死亡后果存在密切的時序性和關聯性,應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二審期間,唐華及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唐華從輕處罰。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華因感情糾紛毆打李某1中因為疏忽大意,誘發、促進了李某1軟腦膜血管畸形致自發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導致李某1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唐華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李某1因與唐華之妻的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引發本案,具有一定責任,可酌情對唐華從輕處罰。二審期間,唐華及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可酌情對唐華從輕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刑初45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即:扣押在案的鐵鍬一把,依法予以沒收;被告人唐華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安偉、雷開會、李虹霆喪葬費29335.5元,醫療費852.7元,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5000元,共計35188.2元;
二、撤銷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川01刑初45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唐華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華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3年8月26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睿丹
審 判 員 周學英
審 判 員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侯倩玉
書 記 員 周智斌
附:本判決所適用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十六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