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構成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是指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客體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對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
(二)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規定,單位犯該罪,只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含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二、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三、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常見問題
1、非法雇用童工與合法招用童工的區別在哪里?
我國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又同時規定,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被招用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如何認定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根據法律規定,情節是否嚴重是區分違法與犯罪的關鍵。在我國,非法使用童工無疑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但同時又要看到,使用童工的情況比較復雜,有的屬于家庭困難,出于養家糊口的需要,經本人或者家長自愿而從事勞動。在立法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有關部門的建議,對本罪增加了“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限制性條件,并對本罪罪狀的表述采取了列舉的方式,體現了慎重的立法精神。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這類案件同樣應當采取慎重的態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的界限。對情節不嚴重、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可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理或者行政處罰。
3、分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有造成其他事故的應如何處罰?
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傷害等其他犯罪的,應當予以數罪并罰。
4、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與強迫職工勞動罪等罪存在牽連關系時應如何處理?
實踐中,用人單位雇用童工并安排其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時,因勞動強度過大或環境過于危險,童工往往不愿從事安排的工作。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常常采取暴力、威脅、要挾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強迫童工勞動。其強迫行為又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或過失)殺人、強迫職工勞動等犯罪,進而與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形成牽連關系。根據刑法關于牽連犯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兩罪中法定處罰較重一個罪定罪處罰。以與強迫職工勞動罪形成牽連關系為例,由于強迫職工勞動罪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應當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來定罪處罰。
5、若在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時又造成其他事故的情況,如何定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定:“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這里的“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主要是指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的過程中,由于指揮童工違章作業,或有其他違規行為,導致責任事故的發生,造成童工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又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沒有違章指揮作業,而是由于童工不能承受或適應高強度、高危險的勞動以至于出現死亡或傷殘后果的。應當認定為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情節,在該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內決定判處的刑法,不實行數罪并罰。
6、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或者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包括哪些?
(1)雇用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國家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2)雇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作業”,是指使童工從事國家禁止的《高處作業分級》國家標準中第二級以上的高處作業和礦山井下作業。
(3)雇用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具體指使童工在具有爆炸性能、能夠引起爆炸的各種用于爆破、殺傷的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各種極易引起燃燒的化學物品、液劑的環境下從事勞動;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性能的化學元素或者其他物質的環境下從事勞動,該物質對人體或牲畜能夠造成嚴重損害;指使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死亡的毒性的有機物或者無機物的環境下從事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