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是指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新增的罪名。
二、犯罪構成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自由。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行為。
明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所謂知道,是指是指行為人明明白白的清楚自己的行為一定會導致一個確定無疑的結果所具有的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根據本人的認知能力或按照常人的理解或者社會普通的認識水平來判斷,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怎樣的結果所持的一種當然或肯定的心理態度;所謂恐怖主義,是指某些組織或個人采取綁架、暗殺、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質等手段,企求實現其政治目標或某項具體要求而實施的行為;所謂極端主義,是指為了達到個人或者小部分人的某些目的,而不惜一切后果地采取極端的手段對公眾或政治領導集團進行威脅的行為。
本罪結果犯,需要造成情節嚴重后果才能構成犯罪。什么是情節嚴重,目前沒有具體的規定,有待于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具體的界定。
三、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相關司法解釋
a.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20151101)
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六)
c.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