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豫03刑初16號
公訴機關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嵩縣。2007年7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2019年7月2日因制作、傳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物品被嵩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犯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經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9月20日被嵩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辯護人朱某,河南達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10日以洛檢二部刑訴【2019】10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2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梁建設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朱某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嵩縣家中,從WWW.vagaa.com網站下載了多份宣揚暴力恐怖主義視頻保存在電腦網盤內,2019年7月2日被嵩縣公安局查獲。經洛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洛陽市反恐辦恐怖主義物品審讀,被告人李某電腦中保存的視頻資料中共有4部系暴恐音視頻,其時長分別為25分46秒、5分01秒、1分36秒和1分38秒。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戶籍證明及前科證明;扣押物品清單;鑒定書委托書;洛陽市恐怖主義物品審讀意見;檢驗報告;李某非法持有暴恐視頻資料光盤一張;抓獲證明、發破案經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證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的音視頻而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到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某對起訴書指控其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請求法庭給予從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的辯護人辯護稱: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不持異議,但李某是出于好奇而下載,有別于真正的恐怖主義犯罪,主觀惡性小,其到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公安機關已經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并已執行完畢,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在嵩縣城關鎮北店街西三區23號副1號8號樓804室家中,從WWW.vagaa.com網站下載了類似暴恐的視頻保存在電腦網盤內,2019年7月2日被嵩縣公安局查獲。經洛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鑒定、洛陽市反恐辦恐怖主義物品審讀,被告人李某電腦中保存的視頻資料中共有4部系暴恐音視頻,其時長分別為25分46秒、5分01秒、1分36秒和1分38秒。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明本案由嵩縣公安局國保大隊于2019年7月2日受案,同日嵩縣公安局決定立案。
2.抓獲證明、發破案報告,證明嵩縣公安局根據上級通報,從李某電腦網盤內查獲其保存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的音視頻資料,將李某行政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后經洛陽市公安局反恐支隊審讀確認,李某儲存暴恐視頻的行為已經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2019年9月11日嵩縣公安局將李某傳喚到案,李某對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3.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明被告人李某身份信息及李某于2007年7月17日因非法拘禁罪被山東省萊西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4.物證、扣押物品清單,證明2019年7月2日嵩縣公安局工作人員扣押李某小米6手機一臺、臺式電腦主機一臺。
5.洛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證明在送檢的被告人李某電腦主機,恢復、提取的音、視頻等電子文件為暴力、恐怖、血腥的內容,在扣押的被告人李某的電腦主機內提取的硬盤中檢出的音視頻文件共4個大小共計176.69MB。
6.洛陽市反恐辦恐怖主義物品審讀意見,證明2019年8月23日洛陽市反恐辦對嵩縣公安局國保大隊送檢的五部暴恐音視頻進行鑒定,其中四部為暴恐音視頻。視頻1、大小為93.3MB,時長25分46秒;視頻2、大小為53.8MB,時長5分0.秒;視頻3、大小為8.09MB,時長1分36秒;視頻4、大小為21.5MB,時長1分38秒。以上四部視頻內容恐怖、血腥、暴力,具有宣揚恐怖主義內容和情節,審讀意見為以上物品屬于宣揚恐怖主義物品。
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證明2019年5、6月份,李某在WWW.vagaa.com網站上下載了四個暴恐怖音視頻,其對該視頻被認定為宣揚暴恐主義物品無異議。
上列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證據內容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音視頻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屬于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對公訴機關以及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另扣除被告人李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的期間,即李某的刑期從2019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長 李麗君
審判員 譚躍林
審判員 鄭豫魯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書記員 葉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