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云01刑初16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栗世超,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大學本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2019年9月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F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看守所。
辯護人潘娟,云南律頌律師事務所律師。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昆檢二部刑訴[2019]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栗世超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3月25日在本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彭舒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栗世超及其辯護人潘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6月期間,被告人栗世超先后兩次從網絡上下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電子視頻文件儲存在其使用的黑色小米note5手機中。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栗世超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查獲。昆明市公安局反恐支隊審讀意見認為,被告人栗世超儲存在手機中的12段視頻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
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拘留及逮捕文書;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決定書及清單,電子數據勘驗檢查委托書、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下載儲存疑似暴恐音視頻審讀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證人證言;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戶口及無前科證明等證據,并向法庭提交了認罪認罰具結書,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栗世超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視頻而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之規定,應當以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罪追究被告人栗世超的刑事責任;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其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
被告人栗世超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供認不諱,對出示的證據無異議,辯稱:“涉案視頻來源于國內知名網站下載的視頻壓縮包;涉案視頻僅存于個人手機,未進行宣揚或傳播,沒有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傷害或損失;接民警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配合調查;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鞭q護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和證據均不持異議,發表辯護意見認為:“被告人栗世超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本次涉罪系主觀認識不足,現已深刻悔罪,并自愿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請求對其從輕處罰?!?/span>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事實一致,且有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以下證據證實:
第一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拘留及逮捕文書。
證實:2019年7月4日,民警根據線索通報將嫌疑人栗世超通知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經對其手機進行查看,發現手機內確有相關恐怖主義、極端主義音視頻,栗世超亦對非法持有事實予以承認。民警隨后對其進行傳喚訊問、對涉案手機進行扣押,并提取涉案手機內數據送交鑒定。2019年8月15日,案件立案偵查。2019年9月2日,民警接到涉案音視頻審讀意見書后,電話通知栗世超到公安機關。2019年9月3日,被告人栗世超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第二組:提取筆錄,扣押筆錄、決定書及清單,電子數據勘驗檢查委托書、勘驗檢查工作記錄,下載儲存疑似暴恐音視頻審讀意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
證實:民警依法從被告人栗世超處提取、扣押了涉案的黑色小米note5手機一部。經對涉案手機依法進行勘驗檢查及審讀,該手機內提取的下載儲存音視頻中,共有12段(總時長22分36秒)音視頻為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
第三組:證人證言。
證人羅某(栗世超妻子)、楊某(栗世超單位領導)證實:栗世超案發前在昆明理工大學附屬幼兒園食堂工作。平時生活、工作期間表現正常,沒有宣揚過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也沒有將其手機內關于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思想的音視頻給他人看過。
第四組: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供述。
證實:被告人栗世超對涉案手機進行了辨認確認,并供述:2019年5、6月,他先后兩次用自己的小米NOTE5手機(號碼:132××××0911、微博賬號:“無語好無語”)從搜狐微博“重口尸主”上下載壓縮包,解壓后看到二十七、八段視頻,包括有車禍、動物傷人、境外武裝分子殺俘虜、斬首、炸藥炸俘虜、酒吧開槍殺人等血腥、恐怖、暴力視頻,因好奇心理他將大部分視頻保存于手機文檔中,想著以后可以再觀看。視頻并未上傳,也沒有向他人傳播過。
第五組:戶口及無前科證明。
證實:被告人栗世超的身份自然情況,被告人犯罪時已成年,無違法犯罪前科。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經法庭質證,取證程序合法有效,內容客觀真實,證據間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采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栗世超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音視頻資料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栗世超儲存于手機中的12個音視頻,均含有恐怖組織人員以斬首、砍殺、焚燒、毆打等極度血腥暴力手段殘害他人生命的內容,均明顯體現出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宣揚,被告人栗世超下載后長期持續持有,應對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被告人栗世超自動到案,并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栗世超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關于“自首”的辯護意見、“自愿認罪認罰”的公訴及辯護意見,符合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本院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本院已予注意。公訴機關結合被告人犯罪的情節、社會危害的程度、認罪悔罪的表現,發表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本院為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六、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栗世超犯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繳納)。
二、查獲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屈艷婷
審 判 員 張金科
人民陪審員 高 揚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