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1日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與寧夏儲備物資管理局五三六處(以下簡稱五三六處)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承包五三六處安全改造工程,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以下簡稱六分公司)具體執(zhí)行合同,施工到2008年由于材料上漲,當?shù)貐f(xié)調關系不暢,中扶六分公司將工程分包給當?shù)亟ㄖ髽I(yè)東杰公司,薛慶福作為東杰公司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由于2008年材料和人工上漲過快,國家對該工程價款進行調差,對于調差款分配及歸屬薛慶福與中扶公司發(fā)生糾紛。2014年4月24日薛慶福以實際是工人名義將中扶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六分公司,五三六處起訴到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人民法院,曹小明律師作為中扶公司代理人與薛慶福展開攻防。
一審判決結果對中扶公司不利,曹律師代理中扶公司提起上訴,2015年7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審理后認定一審程序不合法,事實不清,裁定發(fā)回重審。重審判決(2015)衛(wèi)民初字第25號依然對中扶公司不利,曹律師繼續(xù)代理中扶公司上訴,重審上訴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高級法院主持調解,薛慶福做出實質性讓步,最終中扶公司與薛慶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