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被告建元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北京時代凌宇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凌宇公司)的“望京研發創新基地B12一期項目3#研發樓室內精裝修工程”,隨后被告建元裝飾股份有限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北京華建都建筑公司,并簽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原告華建都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施工義務,工程于2016年8月20日通過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被告建元公司遲遲不與華建都公司結算,業主單位時代凌宇公司也不與建元公司結算。由此三方起糾紛,華建都公司委托曹小明律師、吳丹律師將建元公司,時代凌宇公司起訴到朝陽法院。
由于施工過程中產生大量變更洽商,原被告無法就變更洽商價款達成一致,北京華建都公司起訴后申請對工程造價鑒定。法院搖號委托中元國際工程公司造價鑒定。在鑒定結論對華建都公司極為有利的情形下,華建都公司做出二十余萬元讓步,最終與建元公司,時代凌宇公司達成和解。2019年12月2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根據三方和解協議出具調解書,一起持續三年的工程案糾紛和解結案。目前調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