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川01民初3806號
原告:ANTHONYPERRYROYSTERJR,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美利堅合眾國公民。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四川明炬(拉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娟,四川明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68號19號樓六層6184號房間。
法定代表人:劉淑青,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穎,女,該公司員工。
被告:成都繁熙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群眾路69號1棟1樓53號。
法定代表人:季磊,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勇,四川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ANTHONYPERRYROYSTERJR(以下簡稱ANTHONY)與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信息公司)、成都繁熙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繁熙音樂公司)侵害表演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樂視信息公司在答辯期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本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
(2017)川01民初3806號之二民事裁定駁回樂視信息公司的管轄異議申請后,樂視信息公司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川民轄終148號民事裁定駁回樂視信息公司的上訴,維持原裁定。本案于2018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ANTHONY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和一般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文娟,被告繁熙音樂公司特別授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勇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樂視信息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ANTHONY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樂視信息公司、繁熙音樂公司連帶賠償ANTHONY經濟損失人民幣976580及合理開支23420元(公證費9920元、翻譯費500元、保險費3000元、律師費1萬元)。訴訟過程中,庭審中,ANTHONY明確其請求賠償的權利基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所確定的權利。事實和理由:ANTHONY是著名的打擊樂表演者,被業內專業雜志“現代鼓手”譽為全球排名第一的鼓手。2016年7月,ANTHONY參加了繁熙音樂公司舉辦的“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以下簡稱鼓手節),并現場進行了表演。2017年7月,ANTHONY發現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ANTHONY在鼓手節上的表演通過樂視信息公司的網站“樂視視頻”(域名:http://www.le.com)進行直播及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網絡傳播。ANTHONY認為,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未經許可,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和網絡傳播的行為嚴重損害了ANTHONY作為表演者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所享有的權利,即作為表演者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以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因此,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并進行賠償。
被告樂視信息公司書面辯稱,1.現有證據可以證明繁熙音樂公司在鼓手節舉辦前夕與ANTHONY經紀人有充足的溝通,以及ANTHONY親自參加音樂節的事實可證明ANTHONY就音樂節相關事宜應有明確的認識,樂視信息公司從繁熙音樂公司經由正常的合作取得相應權利,不存在侵權行為和故意;2.直至ANTHONY起訴之前,樂視信息公司并未接到任何有效下線通知、異議申請等信息,就其節目的傳播樂視信息公司不承擔任何擴大責任;3.純粹的打擊樂在國內尚且屬于小眾音樂范疇,在繁熙音樂公司提供的前期邀約郵件中及大使館傳達信息,也說明了此次音樂節的價值在于進行文化交流。樂視會員付費獲取的是樂視信息公司的所有版權作品,并非針對涉案作品單獨售賣,樂視信息公司在涉案作品上并無獲利。ANTHONY的訴請標的明顯過高。綜上,請求駁回對樂視信息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繁熙音樂公司辯稱,1.ANTHONY現場的表演缺乏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2.繁熙音樂公司通過經紀人邀請ANTHONY參加鼓手節時明確告知了現場表演將由樂視信息公司進行直播,并且表演現場主持人也用雙語播報該節目將由樂視信息公司進行全程直播,ANTHONY的參加鼓手節且未提異議的行為是認同了直播,繁熙音樂公司也支付了相應的報酬,所以繁熙音樂公司許可樂視信息公司進行直播的行為并不構成侵權;3.涉案視頻只能在樂視網上觀看,不能進行轉載和下載,因此樂視網的行為只屬于ANTHONY已經認可的直播行為,不屬于傳播行為;4.繁熙音樂公司未因涉案行為直接獲取經濟利益,ANTHONY要求繁熙音樂公司賠償100萬元缺乏法律及事實依據。綜上,請求駁回對繁熙音樂公司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ANTHONY是美國著名的鼓手,其在2009年作為鼓手與著名說唱歌手JAYZ在美國總統奧巴馬的就職舞會上進行了表演。ANTHONY還獲得過“阿姆斯壯爵士獎”“資深獎”等獎項。
ChristopherHooks系ANTHONY的經紀人,倪媛(ShirleyNi)系繁熙音樂公司的營銷總監(MarketingDirector)。2016年4月20日,倪媛向ChristopherHooks發送郵件,代表繁熙音樂公司邀請ANTHONY參加鼓手節,在該郵件的附件中有名為“2016-FancyMusicInternationalDrumFestival(Projectintroduction2015.12.22定稿).ppt”的文件,該文件中有“一家名為‘樂視’的專業互聯網媒體公司將播出整個現場表演”(“Aprofessionalmediacompanycalled‘LeShi’willbroadcastthewholeliveshow”)的描述。2016年4與25日,ChristopherHooks回復倪媛要求繁熙音樂公司提供到成都的交通和食宿費用,并提出雙方通過Skype交流。后ANTHONY參加了2016年7月9日至7月10日由繁熙音樂公司在華僑城大劇院舉辦的“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活動,并于2016年7月9日進行了時長約為1個小時的“drumsolo”現場表演,其中包括了無伴奏和有伴奏的表演。繁熙音樂公司申請證人樊某出庭作證,樊某陳述其作為第一個表演人員表演結束后,主持人現場用中英文播報的方式介紹了鼓手節的表演要通過樂視進行直播。美國大使館網站上對ANTHONY參加鼓手節活動進行了報道。繁熙音樂公司委托北京紅馬傳媒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作為前述鼓手節的獨家票務總代理,鼓手節的VIP包廂票價為1888元。
2016年6月28日,樂視信息公司與繁熙音樂公司簽訂《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樂視音樂獨家直播合作協議》,約定:1.繁熙音樂公司向樂視信息公司授權“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的演出節目中“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直播的獨家互聯網直播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含獨家維權權利),樂視信息公司僅應通過自身經營的授權平臺直接向授權平臺提供授權內容的直播、點播服務;2.繁熙音樂公司應按本協議項下約定向樂視信息公司出具授權文件,并出具原始版權方授權至繁熙音樂公司的鏈條權利文件,如繁熙音樂公司為原始版權方,需出具官方版權證明文件或版權聲明(如無官方證明文件則提供附件版權聲明);3.如果因繁熙音樂公司原因造成樂視信息公司對第三方合法權利的侵犯,則繁熙音樂公司應自行直接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如任何一方因違反本條有關知識產權的約定而使對方遭受損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和律師費),應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4.附件的合作明細中ANTHONY的表演時間是2016年7月9日,內容是架子鼓獨奏、爵士音樂伴奏、架子鼓獨奏、電子鼓獨奏;5.附件的授權書中寫明授權方繁熙音樂公司,領權方樂視信息公司,授權權利為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直播的獨家互聯網直播及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益(含獨家維權權利);6.信息網絡傳播相關權益包括以有線或無線方式,通過計算機互聯網、廣播電視網、固定通信網、移動通信網以及其他廣域網、局域網等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包括以網絡點播方式,在本協議中也特別包括了互聯網直播、點播、輪播方式,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是時間和/或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樂視視頻(域名:http://www.le.com)經營者為樂視信息公司。2017年9月30日,在樂視視頻中搜索“繁熙”,在該網站中可以觀看名為“直播實錄:TonyRoysterJr.表演(2016成都繁熙國際鼓手節)”的節目。點擊播放視頻時,出現廣告界面,在左上角有“會員免廣告”,點擊直播實錄時顯示播放量4.5萬次,“直播實錄:TonyRoysterJr表演”的播放量是5330次。
ANTHONY為本案支付了律師費1萬元,公證費9920元,翻譯費500元。
以上事實有(2017)川律公證內民字第84061號、第84062號、第84063號、第84064號公證書,(2018)川國公證字第21322號公證書,《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樂視音樂獨家直播合作協議》,《票務總代理協議》,鼓手節演出票,律師費發票,公證費發票,翻譯費發票,證人證言等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可以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ANTHONY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系被請求保護地,因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予以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1.ANTHONY是否對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權;2.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是否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3.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的行為是否得到ANTHONY的許可;4.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一、ANTHONY是否對其在鼓手節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六)項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并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因此,本案中ANTHONY基于對鼓手節表演的作品而享有的上述表演者的權利,應當得到支持和保護。繁熙音樂公司主張ANTHONY的表演是按照固定曲目伴奏進行,其中的即興表演也缺乏獨創性和完整性,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對此,本院認為,本案中,ANTHONY在鼓手節上表演的內容,包括有伴奏和無伴奏的表演,均包含了對節奏和旋律的選擇、安排,融入了ANTHONY獨特的個性特征和對音樂的理解,且該表演以鼓曲音樂的形式表現出來,且能夠復制。因此,ANTHONY屬于著作權法上的表演者,其對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權。無論其表演的作品系自身創作的作品還是他人創作的作品,均不能否認ANTHONY基于表演者身份享有的表演者權,故本院對繁熙音樂公司的辯稱不予支持。
二、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是否共同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
樂視信息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樂視視頻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涉案表演(包括直播和傳播),而其提供的涉案表演系通過與繁熙音樂公司簽訂《2016繁熙音樂國際鼓手節樂視音樂獨家直播合作協議》取得的,因此,可以認定樂視信息公司與繁熙音樂公司共同實施了在樂視視頻傳播涉案表演的行為。
三、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的行為是否得到了ANTHONY的許可
繁熙音樂公司及樂視信息公司主張其行為系獲得了ANTHONY的許可。對此,本院認為,是否獲得了ANTHONY的許可,應當考察ANTHONY的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許可行為。繁熙音樂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通過ANTHONY經紀人邀請其參加鼓手節時以文檔的方式告知其樂視將進行傳播涉案節目的事實,但是,ANTHONY并未對繁熙音樂公司在郵件文件中所提出的樂視信息公司進行傳播作出肯定性的答復,同時還提出雙方需要進一步通過Skype溝通,而繁熙音樂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在后續的溝通中ANTHONY做出了同意的意思表示。證人樊某的證人證言證實了現場主持人在鼓手節表演開始時介紹樂視信息公司將直播的事實,但不能確定主持人在ANTHONY表演時播報了樂視信息公司將直播涉案表演,更不能確定ANTHONY對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之規定“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故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應當以權利人的明確授權為原則。ANTHONY接受繁熙音樂公司的邀請在鼓手節上進行了表演,繁熙音樂公司也因舉辦鼓手節獲取了門票收入,ANTHONY未對樂視信息公司傳播涉案表演作出否認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不能使繁熙音樂公司對樂視信息公司有權傳播涉案表演產生合理的期待,ANTHONY也未以行為對繁熙音樂公司和樂視信息公司傳播涉案表演表明接受,因此,本院認為,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的行為既不屬于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法定許可,也不屬于法定的默示許可。綜上,繁熙音樂公司、樂視信息公司關于其行為已經得到ANTHONY許可的辯稱本院不予支持。
四、樂視信息公司和繁熙音樂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繁熙音樂公司未經ANTHONY許可,擅自許可樂視信息公司在其經營的樂視視頻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表演,且未就傳播行為支付報酬。故繁熙音樂公司與樂視信息公司共同侵害了ANTHONY對涉案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權。樂視信息公司主張其獲得了繁熙音樂公司的授權,故不構成共同侵權。對此,本院認為,因繁熙音樂公司對涉案表演并不享有著作權,也未獲得權利人ANTHONY的授權,樂視信息公司與繁熙音樂公司之間的許可合同僅為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樂視信息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本院對樂視信息公司的辯稱不予支持。樂視信息公司還主張因其并未接到刪除通知,不承擔擴大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涉案表演系由樂視信息公司置于其運營的網站中,樂視信息公司并非網絡服務提供者,而是內容提供者,故本院對其該項辯稱亦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ANTHONY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的損失,或者繁熙音樂公司與樂視信息公司所獲得的違法所得,故本院充分考慮ANTHONY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以及樂視信息公司傳播的視頻點擊量的情況,同時考慮ANTHONY聘請了律師出庭并進行了公證和翻譯,酌情考慮樂視信息公司、繁熙音樂公司向ANTHONY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
綜上所述,本院對原告ANTHONY的訴訟請求部分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和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繁熙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連帶賠償原告ANTHONYPERRYROYSTERJR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
二、駁回原告ANTHONYPERRYROYSTERJR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繁熙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上述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80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8800元由原告ANTHONYPERRYROYSTERJR負擔4800元,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繁熙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14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ANTHONYPERRYROYSTERJR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被告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繁熙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敏
審 判 員 孫文宏
人民陪審員 黃 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書 記 員 易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