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們今天帶著相當沉重的心情參與了本案的庭審,之所以沉重,是因為原本無罪的被告人因本案而被采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也因為承擔法律監督職能的公訴機關認為本案發生了重大口蹄疫疫情。這里真的發生了口蹄疫疫情了嗎?本辯護人現結合本案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談談本案真正的答案:
一、本案沒有口蹄疫疫情的發生,更沒有口蹄疫重大疫情發生。動物疫情的認定不是隨便哪個機關或哪個人可以認定的,它的確認權和公布權是專屬的、確認機關公布機關也是唯一的,即動物疫情確認機關和公布機關是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而且疫情的認定有嚴格的程序,因為這關系著國家的聲譽、外交和對外經濟貿易。根據有關規定,確認動物疫情有四個步驟:
1、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口蹄疫專家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對有典型口蹄疫臨床癥狀的可定為口蹄疫疑似病例。
2、對懷疑為牲畜口蹄疫疫情,一時難以判斷的,應及時采集病料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進行實驗室檢測,診斷結果為陽性的,可確定為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
3、對疑似病例必須派專人將病料送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實驗室做病原分離與鑒定,進行最終確診。
4、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最終確診結果,確認口蹄疫疫情。這里規定的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只能確定為疑似病例,只有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才有最終確認疫情的職權,疑似病例和確診病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確診病例和確定疫情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內涵和外延完全不同,有病例不一定有疫情,但有疫情則必定有病例,他們之間是量變和質變的關系。
同時根據《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公布疫情,未經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動物疫情。”這里說的動物疫情并沒有特指哪種等級,只要是動物疫情,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都應該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公布,而本案公訴人所認定的“疫情”,僅僅是依據某區動物防疫監督所的完全不符合事實情況的《關于口蹄疫確診情況的說明》,作為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誰賦予你權力作出這樣的說明?這樣的說明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從認定事實、認定主體、認定程序上看都是違法的和不符合客觀的,而公訴人依據這樣一個違法的說明私自作出疫情確認,是超越職權的違法認定,因此是無效的。根據以上的規定,不能說明本案發生了口蹄疫疫情。
公訴人認為本案有重大疫情發生更是沒有依據,根據有關規定,口蹄疫疫情依據疫點范圍,病畜數量,傳播速度等分為三級,假設本案存在疫情,也最多是個最低級別的三級,不是什么重大疫情。同時根據該規定,一旦發現疫情,必須劃定疫點、疫區(以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威脅區(以疫區周圍半徑10公里),同時采取撲殺、隔離、封鎖等措施,以防止疫情擴散;同時依據WTO的透明度規則,發生動物疫情經確認,應及時向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和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及周邊的國家和地區通報。但本案中,沒有存在有關針對口蹄疫疫情的任何控制措施,公訴人又如何能證明有重大疫情的發生呢
二、確定在本案牛羊屠宰場中的3頭牛為患有口蹄疫的證據不足,鑒定結論不能作為最終確診依據。《動物疫病檢驗報告書》的結論僅僅是:“牛W-3ABC抗體陽性”,并沒有說明是確定為牛口蹄疫,也沒有說明是哪一種類型的,根據有關規定,W-3ABC抗體陽性只能確定為牲畜口蹄疫疑似病例,只是作為隔離、撲殺等無害化處理的依據,不能作為確定疫情的依據,確定疫情必須依據國家參考實驗室(在蘭州)依據“病毒分離”的方法作出鑒定結論并依據一定程序由有權機關做最終確定,而不是本案中依據血清作出的鑒定,因為口蹄疫目前已知的主要是7個血清型:A,O,C,亞洲1型,非洲1、2、3型,還有50-70種亞型,同時目前只有做病毒分離鑒定才可以最終確定。
三、刑法第四百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動物檢疫失職罪是結果犯,必須有檢疫人員對應當檢疫的動物不檢疫、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這三種情況之一,并導致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才構罪。結合本案事實,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被告人XX沒有檢疫與發生口蹄疫疑似病例的后果沒有因果關系,該后果在檢疫之前已經存在(假如本案存在疫情),同時在客觀上也沒有導致了繼續傳染,擴大感染范圍。在5月25日,病毒在潛伏期(一般為2-4天,長者1-2周),檢疫人員用肉眼是不能看出來的,但也有可能是牛主利用屠宰場管理上的漏洞,在事后補進病牛,牛是如何被感染、何時被感染無法確定,因此,即使被告人按規定嚴格履行職責,也是不可避免口蹄疫疑似病例的發生。
第二,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無事實依據。本案中國家利益并無受到重大損失,所損失的無非是深埋的“13頭牛和185頭羊”(185頭羊是否與本案有牽連更值得懷疑),而且這些都是私人財產,不是國家財產,即使是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立案標準》,本案也沒有達到30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何況“立案標準”并不是審判標準,他們之間也是不同的概念。本辯護人認為,對于本案,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應該指國家的聲譽和外交形象受到影響、國家對外貿易關系遭受破壞或者導致重大疫情傳播等,本案并沒有發生以上任何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后果,因此不能認定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四、送檢的三頭牛血清不能證明就是由被告人XX已開具檢疫證明的三頭牛的血清。送檢的抽樣血清的牛已經被牛主搞混了,在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有兩份日報表是一致的,即XX月XX日的存欄牛為四頭,應該得到認定,而收費表(記錄為十一頭牛)和兩份日報表不一致,公訴人認為收費表是真實的,原因是日報表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的,和事實不一致,辯護人認為如果日報表是按照老板的意思做的,那么應該提供老板的證言,否則應該認定記錄一致的兩份日報表。這樣,就有可能是牛主利用管理漏洞另外從外地販來的牛而存在屠宰場的,送檢的抽樣血清是不是就是被告人開具檢疫證明的三頭牛的血清就無法認定。
五、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有瑕疵,依法不應該作為定案依據。其一,公安部門提取的11份《收款收據》不符合證據要求,沒有與原件一致的證明印章,也沒有在場人簽名,連提取的偵查人員都沒有依法簽名,這樣的證據如何得到認定?公訴人也承認了該證據存在瑕疵,但認為是“效力待定”,辯護人認為效力待定是《合同法》的概念,不適用于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公訴人提供的證據在法庭中已經被固定,不符合證據要求的,就不應當得到認定。其二,《動物疫病檢驗報告書》作為一種鑒定結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的規定,被告人依法有權獲知結果,并有權申請復議或者重新鑒定,但遺憾的是,我們沒有看到偵查人員有告知被告人結論和相關權利義務的,同時作出《動物疫病檢驗報告書》的機構也沒有提交自己的資質證明,因此該證據也是存在瑕疵的。
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本辯護人承認被告人XX在動物檢疫的工作中有存在不負責任的地方,其應承認錯誤,吸取教訓,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進,但他的行為并不夠成犯罪,因為他的行為沒有導致口蹄疫疫情發生,更沒有如公訴人所說的重大疫情發生的危害后果,實際上本案根本就不存在口蹄疫疫情發生的客觀情況,被告人即使失職,又何罪之有?確定是否有發生口蹄疫疫情,本來就不是地方行政機關或公訴人或其他司法機關的職責所在,如果在事實上沒有發生疫情的情況下,僅僅為追究被告人失職的法律責任而硬要套上本案發生動物疫情的做法是可笑的,是法治社會所應該鄙棄的;如果本案罪名成立,意味著我們曾經的確發生了“牛口蹄疫”疫情,而公眾卻對此一無所知,這不僅會給當地經濟發展帶來負面影響,還會給當地政府造成名譽損失,甚至是給我們國家的臉上摸黑,是對我國的國家形象和經濟發展極端不利的,因此懇請法院公正判決,宣告被告人XX無罪。
此致
XX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
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