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威刑初字第66號
公訴機關云南省威信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龔向宇,男,生于1967年7月15日,漢族,云南省威信縣人,中專文化,原威信縣林業局天保退耕辦常務副主任,住威信縣。因涉嫌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于2015年5月21日被威信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現在家候審。
辯護人喻永倫,云南滇東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威信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公訴刑訴(2015)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龔向宇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信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曾湖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龔向宇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威信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年底或2014年年初的一天,時任威信縣林業局天保退耕辦常務副主任的被告人龔向宇,為工作方便,在進行威信縣天保工程設計時,將3件國家基本比例尺為1:50000的威信縣部分鄉鎮地形圖掃描至其使用的連接國際互聯網的非涉密計算機中進行作業設計,且將該3件地形圖存儲至該計算機硬盤內,后又多次將該臺計算機連接國際互聯網,直至2014年7月8日被昭通市保密局檢查發現。經云南省國家保密局鑒定:上述3件地形圖系“機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為長期;經云南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鑒定:龔向宇使用的該臺計算機硬盤有多次連接國際互聯網的痕跡。被告人龔向宇于2015年5月20日投案自首。
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和出示了被告人龔向宇的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書證,戶籍證明等證據,指控被告人龔向宇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龔向宇辯稱,他違反了保密法,有過失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龔向宇的行為不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被告人的電腦上有三件屬國家秘密的地形圖,但不能證明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泄露了國家秘密。
經審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被告人龔向宇任威信縣林業局天保退耕辦常務副主任,2014年12月18日被免去該職務。2014年7月8日,昭通市保密局和威信縣保密局工作人員對威信縣林業局進行保密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被告人龔向宇使用的臺式計算機內存有地形圖,該計算機已連接互聯網,保密工作人員當場查封了該計算機硬盤。經云南省國家保密局鑒定,編號為WD-WCC2EFT41374的硬盤中存有昭通市威信縣部分鄉鎮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經與測繪主管部門提供的原圖比對,涉及3幅1:5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標準分幅),結合硬盤內地形圖的實際,該硬盤內涉及3項(件)機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為長期。經云南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對該硬盤進行檢查,發現有連接互聯網的情況。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龔向宇到威信縣人民檢察院投案,供述了其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需要,借出單位的地形圖,但沒有注意到圖紙上有“機密”字樣,將涉及設計需要的部分地形圖掃描至電腦上,截取設計需要的圖塊進行林業作業設計,其使用的計算機已連接互聯網的事實。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被告人龔向宇供述了其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需要,借出單位的地形圖,沒注意到圖紙上有“機密”字樣,將涉及設計需要的部分地形圖掃描至電腦上,截取設計需要的圖塊進行林業作業設計,其使用的計算機已連接互聯網和2014年7月8日,市、縣保密部門檢查到他使用的計算機涉嫌泄密的事實。
2、證人鄭某證言,2013年,她在林業局辦公室負責檔案保管工作,在此期間不清楚龔向宇是否借過圖紙。
3、證人陳某證言,證明2014年7月8日,市、縣保密部門到林業局進行保密工作檢查過程中,發現龔向宇使用的計算機有使用1:50000比例尺地形圖的痕跡,保密部門的工作人員當場將該計算機硬盤取下予以扣押的事實。
4、證人汪某證言,證明2014年7月8日,她與昭通市保密局的工作人員到威信縣林業局進行保密檢查工作中,發現該局天保辦的一臺計算機內存有地形圖,該計算機已使用網線連接互聯網,檢查人員當場查封了硬盤的事實。
5、證人宗某1證言,證明2014年7月8日,市、縣保密部門到威信縣林業局檢查保密工作,發現龔向宇使用的計算機內存有地形圖,就當場扣押了該塊硬盤的事實。
6、證人宗某2證言,證明2013年,龔向宇可能借用過單位保管的圖紙資料。林業局是有保密制度的,平時單位領導也強調過。
7、調取證據通知書及電腦硬盤一塊,證明保密部門扣押涉密電腦硬盤后送交偵查機關的事實。
8、鑒定委托書、密級鑒定書,證明扣押的電腦硬盤中涉及3幅1:50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該硬盤內涉及3項(件)機密級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為長期。
9、云南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勘驗檢查照片記錄、勘驗提取數據光盤,證明被告人龔向宇使用的電腦有連接互聯網的情況。
10、威信縣地形圖計算機制圖合同及發票,證明威信縣林業局委托武漢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完成威信縣1:50000地形圖矢量化工作的事實。
11、威信縣林業局威林請[2011]20號、52號文件、中共威信縣林業局黨組威林黨組[2013]2號、[2014]17號文件,證明天保退耕辦屬林業局內設機構,龔向宇于2013年3月14日任天保退耕辦常務副主任,2014年12月18日被免去該職務的事實。
12、威信縣林業局證明,證明威信縣林業局檔案室保存的H-48-139-C、G-48-7-A、G-48-7-C圖紙,系3幅基本比例尺為1:50000地形圖,圖紙均標明“機密”字樣的事實。
13、威信縣林業局黨組關于對龔向宇違反保密工作程序的情況通報、處理報告、龔向宇的檢查,中共威信縣委保密委員會關于縣林業局泄密案件的情況通報、關于對威信縣林業局計算機泄密案件的處理情況報告,證明威信縣林業局、中共威信縣保密委員會對龔向宇涉嫌泄露國家秘密案件的處理情況。
14、到案經過,證明被告人龔向宇在威信縣林業局局長宗某1陪同下到威信縣人民檢察院投案自首的事實。
15、戶口證明,證明被告人龔向宇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況。
上述證據,經法庭主持質證,被告人龔向宇提出沒有看到證人宗某2的證言中的相關保密制度和林業局關于保密制度的通知的異議。其辯護人提出根據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沒有長期保密的規定。對其余證據,被告人龔向宇及辯護人均未提出異議。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所舉證據,取證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應予以采信。被告人龔向宇提出的證據異議不影響本案事實的認定。辯護人提出的保密期限,根據國家保密法的規定,是“除另有規定外”,辯護人提出的異議不符合該法規定,因此該異議不能成立。
本院認為,被告人龔向宇作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因疏忽大意將屬國家機密級秘密的三件地形圖存入其使用的計算機,后將該計算機連接互聯網,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龔向宇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龔向宇主動到辦案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本案事實和情節,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可依法免予刑事處罰。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關于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龔向宇犯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劉祥恒
審 判 員 張長云
人民陪審員 陶小波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崔凌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