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4)巴刑初字第64號
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巴馬瑤族自治縣,壯族,大專文化,干部。1991年7月至1996年7月在巴馬瑤族自治縣那桃鄉衛生院工作;1996年7月至今在巴馬瑤族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其前身為巴馬瑤族自治縣防疫站)工作,期間于2007年至今任該中心免疫規劃科科長。因涉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立案偵查,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審。
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巴檢刑訴(2014)4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寶東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5月3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韋兆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寶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巴馬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2月21日,巴馬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巴馬縣)人民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經實驗室檢驗確診為麻疹病。2013年3月5日,巴馬縣人民醫院又收治一例麻診疑似病例,但沒有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口頭向時任巴馬瑤族自治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科科長的被告人周某某匯報,周寶東向該中心主任李某(已被判刑)匯報后,李樹江讓免疫規劃科去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采樣,但調查、采樣后并沒有依照規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又接到巴馬縣人民醫院報告收治一例麻疹疑似病例,當日其在外出差,就向李某匯報,李某當時在縣政府參加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便發一條短信給中心免疫規劃科副科長韋某甲,短信內容為:“某甲,我在縣里參加計劃生育會議,縣醫院兒科有一例疑似麻疹,你現在上去調查核實相關信息及技術處理,不得再上報了。”韋某甲收到短信后,便帶免疫規劃科的其他同事到巴馬縣人民醫院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及采樣,并依其理解的“技術處理”讓醫院的醫生在病歷上將“麻疹”更改為“肺炎”、“支氣管炎”等,并根據李某“不得再上報”的指示,要求醫院不能進行網絡直報。調查、采樣回來后,李樹江也沒有依照規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周寶東出差回來后,韋某甲向其報告該例麻疹疑似病例的處理情況,周寶東對此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對瞞報麻疹疫情表示認可。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再次接到巴馬縣人民醫院報告的一例麻診疑似病例,該患者為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人,入院時間為3月23日。周某某接到報告后向李某匯報,李某讓周某某帶人去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及采樣,并讓周某某告知醫院不能進行網絡直報,病歷診斷上不能出現“麻疹”字樣。后周某某依李某的指使傳達給縣人民醫院的醫生。后周某某等人進行個案調查及采樣后并沒有依規定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同月29日,百色市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在該醫院確診的巴馬縣一例麻疹病例,患者為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人。依據麻疹暴發定義,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在10天發生2例,已達到麻疹暴發的標準。
2013年4月10日上午,巴馬縣衛生局召開疫情防控協調會,參加會議的人中有衛生局領導班子、縣人民醫院、縣婦幼保健院正副院長及李某,會上黎某(已被判刑)再次強調在醫院救治記錄上不要出現“麻診”字樣,不能進行網絡直報。縣人民醫院分管兒科副院長會后交待兒科按衛生局要求在病歷上不出現“麻疹”字樣,可改為“肺炎”、“支氣管炎”等,該醫院兒科醫生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先后更改10多份麻診病歷。當天下午,巴馬縣婦幼保健院感染控制科醫務人員黃某乙收到兩例麻疹病例報告卡,于是請示該院分管副院長,其就要求黃某乙向縣疾控中心免疫規劃科報告,黃某乙就拿這兩份麻疹病例報告卡去找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接收報告卡后說由中心免疫規劃科處理。次日,黃某乙又收到兩例麻疹病例報告卡,于是電話報給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就帶科室人員到婦幼保健院進行個案調查和采樣,但也沒有進行網絡直報和將樣本送檢。
從2013年3月15日至4月14日,醫療機構發現的每一例麻診病例均按巴馬縣疾控中心等單位的要求,不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報告給被告人周某某,后周某某匯報給李樹江,并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采樣,先后共采樣27份,采樣標本均存放中心凍庫,沒有及時送檢。
2013年4月14日晚,自治區、市衛生(廳)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導、專家組到巴馬縣調查核實麻疹疫情,發現巴馬縣有瞞報行為,要求巴馬縣按規定網絡直報,及時將采集標本送檢。當晚,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采集的27例瞞報麻疹標本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家,專家直接在該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實驗室檢測。
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發布的《廣西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處理情況(續報)》、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發的河政發(2013)25號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巴馬縣瞞報假報麻疹疫情的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于2013年7月9日下發的桂衛疾控(2013)33號文件《自治區衛生廳關于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的情況通報》,都指出巴馬疫情暴發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導致疫情蔓延擴散。
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馬縣麻疹疫情結案報告》證實:截止6月28日,全縣10個鄉鎮均有病例報告、累計報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確診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經治療痊愈。疫情出現兩個流行峰:4月1—8日出現第一個小流行峰,發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現第二個大流行峰,發病432例。疫情發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間”。
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詢問時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
對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實,公訴機關提供宣讀、出示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應當以傳染病防治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立案前詢問時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辯稱,在此次麻疹疫情暴發過程中,其確有失職之處,已受到黨紀嚴重警告處分,但不應該認定為犯罪。
經審理查明,2013年2月14日,巴馬縣人民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訂正為風疹。同月16日,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訂正為其他。同月21日,巴馬縣人民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一例麻疹疑似病例,后經實驗室檢驗確診為麻疹病。
2013年3月5日,巴馬縣人民醫院又收治一例麻診疑似病例,但沒有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進行網絡直報,而是依據“慣例”先口頭向時任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規劃科科長的被告人周某某報告,后周某某向中心主任李某(已被判刑)匯報,李某讓免疫規劃科去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采樣,但調查、采樣后并沒有依照規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
2013年3月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卓某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發現巴馬縣網絡直報并實驗室檢驗確診一例麻疹病例,便打電話給李某講巴馬已出現一例麻疹病例,要求其做好防控,加強疫苗接種工作,不能出現第二例麻疹病例。
2013年3月15日,被告人又接到巴馬縣人民醫院報告收治一例麻疹疑似病例,當日其在外出差,就向李某匯報,李某當時在縣政府參加計劃生育工作會議,便發一條短信給中心免疫規劃科副科長韋某甲,短信內容為:“某甲,我在縣里參加計劃生育會議,縣醫院兒科有一例疑似麻疹,你現在上去調查核實相關信息及技術處理,不得再上報了。”韋某甲收到短信后,便帶免疫規劃科的其他同事到巴馬縣人民醫院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及采樣,并依其理解的“技術處理”讓醫院的醫生在病歷上將“麻疹”更改為“肺炎”、“支氣管炎”等,并根據李某“不得再上報”的指示,要求醫院不能進行網絡直報。調查、采樣回來后,李某也沒有依照規定要求中心工作人員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周某某出差回來后,韋某甲向其報告該例麻疹疑似病例的處理情況,周某某對此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對瞞報麻疹疫情表示認可。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再次接到巴馬縣人民醫院報告的一例麻診疑似病例,該患者為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人,入院時間為3月23日。周某某接到報告后向李某匯報,李某讓周某某帶人去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及采樣,并讓周某某告知醫院不能進行網絡直報,病歷診斷上不能出現“麻疹”字樣。后周某某依李某的指使傳達給縣人民醫院的醫生。后周某某等人進行個案調查及采樣后并沒有依規定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將采樣標本存放該中心凍庫保存。同月29日,百色市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通過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網絡直報在該醫院確診的巴馬縣一例麻疹病例,患者為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人。依據麻疹暴發定義,巴馬縣甲篆鄉甲篆村金邊屯在10天發生2例,已達到麻疹暴發的標準。
2013年4月10日上午,巴馬縣衛生局召開疫情防控協調會,參加會議的人中有衛生局領導班子、縣人民醫院、縣婦幼保健院正副院長及李某,會上黎某(已被判刑)再次強調在醫院救治記錄上不要出現“麻診”字樣,不能進行網絡直報。縣人民醫院分管兒科副院長會后交待兒科按衛生局要求在病歷上不出現“麻疹”字樣,可改為“肺炎”、“支氣管炎”等,該醫院兒科醫生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的指使下先后更改10多份麻診病歷。當天下午,巴馬縣婦幼保健院感染控制科醫務人員黃某乙收到兩例麻疹病例報告卡,于是請示該醫院分管副院長,其就要求黃某乙向縣疾控中心免疫規劃科報告,黃某乙就拿這兩份麻疹病例報告卡去找被告人,周某某接收報告卡后說由中心免疫規劃科處理。次日,黃某乙又收到兩例麻疹病例報告卡,于是電話報給被告人,周某某就帶科室人員到婦幼保健院進行個案調查和采樣,但也沒有進行網絡直報和將樣本送檢。
從2013年3月15日至4月14日,醫療機構發現的每一例麻診病例均按巴馬縣疾控中心等單位的要求,不進行網絡直報,而是報告給被告人周某某,后周某某匯報給李某,并進行流行病學個案調查和采樣,先后共采樣27份,采樣標本均存放中心凍庫,沒有及時送檢。
2013年4月14日晚,自治區、市衛生(廳)局及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領導、專家組到巴馬縣調查核實麻疹疫情,發現巴馬縣有瞞報行為,要求巴馬縣按規定網絡直報,及時將采集標本送檢。當晚,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采集的27例瞞報麻疹標本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專家,專家直接在該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實驗室檢測。
2013年4月15日,在巴馬縣人民政府召開全市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會議,區、市及全市各縣衛生系統領導參加,會上通報巴馬縣麻疹疫情,部署防控救治工作。4月15日以后各醫院按規定如實網絡直報并補報之前瞞報的病例,各項防控救治工作按工作方案進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2013年5月3日發布的《廣西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處理情況(續報)》、河池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2日下發的河政發(2013)25號文件《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巴馬縣瞞報假報麻疹疫情的通報》、廣西壯族自治區衛生廳于2013年7月9日下發的桂衛疾控(2013)33號文件《自治區衛生廳關于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的情況通報》,都指出巴馬疫情暴發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導致疫情蔓延擴散。
2013年8月5日,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2013年巴馬縣麻疹疫情結案報告》證實:截止6月28日,全縣10個鄉鎮均有病例報告、累計報告麻疹病例540例,排除12例,確診528例,除死亡1例,其余527例經治療痊愈。疫情出現兩個流行峰:4月1—8日出現第一個小流行峰,發病22例;4月14日---5月13日出現第二個大流行峰,發病432例。疫情發生、蔓延的原因之一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間”。
案后,被告人在檢察機關立案前詢問時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經過。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巴馬縣人民檢察院巴檢瀆偵立(2014)51號立案決定書,證人黎某、李某、楊某、羅某、韋某甲、黃某甲、岑某、彭某、覃某、韋某乙、韋某丙、譚某、韋某丁、黃某乙、王某、梁某、劉某、韋某戊、黃某丙、文某的證言筆錄,巴馬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職責,免疫規劃科工作職責,任免職通知,2012年12月18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2013年1月16日自治區衛生廳“關于轉發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消除麻疹工作的通知”、2013年2月8日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流感、麻疹等呼吸道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3年3月13日自治區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麻疹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3月18日河池市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做好麻疹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4月7日河池市衛生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傳染病報告和管理的通知”、河池市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管理工作規定等文件,自治區衛生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麻疹監測方案》的通知”文件,自治區疾控中心“關于加強廣西麻疹疑似病例實驗室監測的通知”文件,《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規范》的規定,河池市衛生局4月15日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區衛生廳報告的“河池市衛生局關于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調查的報告”、4月22日河池市衛生局下發的“關于開展麻疹腮腺炎風疹聯合疫苗、風疹疫苗、水痘疫苗預防接種工作的通知”、5月9日“河池市衛生局關于印發加強做好全市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請示”、5月10日“河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做好全市麻疹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河池市衛生局“關于內部通報巴馬縣瞞報麻疹疫情的請示”、河池市人民政府“關于巴馬縣瞞報虛報麻疹疫情的通報”,自治區衛生廳“關于巴馬縣麻疹暴發疫情情況的通報(續報)”及7月17日河池市衛生局關于此文件的轉發通知、7月22日巴馬縣衛生局“2013年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情況匯報”、巴馬縣人民醫院“關于麻疹疫情期間醫療救治情況匯報”,河池市疾控中心督導記錄,河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疫苗出庫通知單,河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河池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處理巴馬縣麻疹疫情過程的情況說明”,河池市疾控中心編寫的《2013年巴馬縣麻疹疫情結案報告》,巴馬縣政府辦文件“關于印發巴馬縣麻疹疫苗應急接種工作實施方案》、巴馬縣黨委政府4月28日發的“巴馬縣麻疹疫情調查處理情況匯報”、4月16日巴馬縣政府辦文件“關于印發巴馬縣麻疹疫情應急處理方案的通知”、5月8日巴馬縣人民政府文件“巴馬縣麻疹疫情防控會議紀要”、6月16日巴馬縣人民政府文件“關于進一步加強麻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5月12日“巴馬縣黨委常委會議紀要”等,巴馬縣衛生局提供的該局保存的會議記錄、“關于對巴馬縣2013年麻疹疫情暴發的檢討”等,巴馬縣疾控中心出具的“麻疹疫情防控工作匯報”、“巴馬縣疫情調查處理情況匯報”、“麻疹疫情防控工作日報”、“2013年巴馬縣麻疹病例一覽表”等,韋某甲提供的手機短信,黎某提供的個人日記,縣人民醫院院長岑某、副院長黃某甲、譚某,縣婦幼保健院院長韋某丙的個人筆記記載的會議記錄、岑某的書面情況說明,縣醫院韋某乙出具的書面說明,巴馬縣紀委提供的楊某、李樹江、韋某乙、黎某等人在紀檢監察機關的談話筆錄,巴馬縣疾控中心制作和提供的麻疹疑似病例流行病學個案調查表、2013年巴馬縣麻疹病例一覽表,百色市人民醫院、右江醫學院婦幼、巴馬縣人民醫院、婦幼保健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機構出具的入出院記錄、河池市疾控中心出具的檢測報告書等,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信息系統下載數據,本院(2013)巴刑初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書,(2014)巴刑初字第5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筆錄以及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身為依法從事傳染病防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對麻疹疫情瞞報遲報,使上級有關部門沒有及時掌握疫情動態,致使麻疹疫情錯過最佳防控時機,導致傳染病麻疹傳播和流行,造成528人感染麻疹病和1人醫治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構成要件,其因為工作失職受到黨紀嚴重警告處分,并不影響對其的刑事處罰,故被告人關于其已受到黨紀嚴重警告處分,不應該認定為犯罪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根據專家的分析及自治區衛生廳的通報,造成巴馬縣麻疹疫情暴發的原因有多種,一是當地免疫規劃基礎工作嚴重滑坡、接種率低下;二是鄉、村兩級防保網絡破潰,導致預防接種服務無法做到全面覆蓋;三是瞞報遲報疫情錯過最佳處置時機,導致疫情蔓延擴散;四是沒有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衛生廳的文件精神,未成立獨立的防保組,且專職防保人員不足,沒有落實免疫規劃工作經費。據此,被告人周某某的瞞報遲報行為與造成麻疹疫情暴發的后果雖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屬一果多因,被告人的責任較輕。麻疹疫情撲滅后,被告人于2013年8月15日在接受河池市人民檢察院對事件調查時主動交代其全部犯罪事實,2014年1月20日,巴馬縣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涉嫌犯罪立案偵查,被告人的上述行為屬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審 判 長 王豐賢
代理審判員 李 京
人民陪審員 王曉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書 記 員 韋柳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