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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受賄一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12月15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16634   收藏[0]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鄂1321刑初191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峰(曾用名周傳江),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廣水市,漢族,研究生文化,中共黨員,捕前系廣水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住廣水市。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隨州市監察委員會留置于隨州市紀委監委警示教育中心,2019年4月24日被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隨縣公安局依法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隨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周傳圣,湖北印臺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苗峰,湖北維思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湖北省隨縣人民檢察院以鄂隨縣檢一部刑訴〔2019〕1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峰犯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受賄罪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院受理此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隨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爽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峰及其辯護人周傳圣、苗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

一、被告人周峰犯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

2009年底的一天,時任廣水市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的周峰在武漢舉行團拜會上結識毛某4,毛某4向周峰提出投資建設自來水廠。2010年,毛某4到周峰家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后二人商議在廣水市地稅局所屬的廣水市長嶺鎮五一村靠近徐家河水庫土地上建設自來水廠,由廣水市長嶺鎮政府與廣水市地稅局協商將上述土地收回,資金由毛某4支付。2010年7月5日,廣水市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有限公司成立,毛某4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12日,長嶺鎮政府與廣水市地稅局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書》,將上述土地收回。2010年7月14日,廣水市長嶺鎮政府將毛某4上交的60萬元回收土地費支付給了廣水市地稅局。隨后,毛某4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份自來水廠、44棟別墅和一座酒店的建筑設計方案,送交周峰審閱,周峰表示同意。毛某4向周峰提出相關的用地手續還未辦理,無法開工建設,周峰讓毛某4邊建邊補辦手續。2011年初,經周峰同意和批準后,毛某4在未辦理任何林業、國土、規劃、施工等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建設自來水廠和酒店。2011年初的一天,為感謝周峰,毛某4在周峰家送其5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1年4月,周峰安排時任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副主任孫某、干部吳某3、何某等人與毛某4簽訂了《新建自來水廠投資協議書》,此時,自來水廠和酒店已經動工建設。2011年下半年,毛某4在自來水廠附近建設別墅。2011年8月,為感謝周峰幫助,毛某4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1年8月、10月,廣水市國土資源局下達了兩次《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11年12月23日,廣水市林業局、廣水市林政稽查大隊向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有限公司下達《違法占用林地停占通知書》。在上述職能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周峰多次利用其職務便利,親自或安排廣水市長嶺鎮黨委政府的吳某3、劉某1、何某等人對時任城建站站長楊某1、時任國土資源所所長雷某等人及廣水市林政稽查部門干擾、阻礙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2011年底,毛某4的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建成并投入使用,酒店主體工程完工。2012年初的一天,為感謝幫助,毛某4在周峰家中送給周峰4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2年初,為辦理自來水廠和別墅的林業占地手續,毛某4找到周峰,后周峰安排何某陪同毛某4找到廣水市林業局局長聶某1協助辦理自來水廠的占地手續,經聶某1安排,湖北省林業廳批準徐家河自來水廠占用林地10706平方米(合計16畝)。2012年年中,毛某4在徐家河自來水廠靠近水庫邊附近土地建成13棟別墅。毛某4在自來水廠附近所建酒店于2013年裝修后投入使用,所占土地于2012年6月辦理了國有土地使用手續。毛某4所建13棟別墅至今未辦理林業、國土、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2013年5月,毛某4將包括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鑫玉大酒店和44棟別墅的《廣水市徐家河別墅區方案設計文本》送交周峰審閱,周峰授意劉某1在設計文本上補簽了“經研究,同意按此設計方案實施,開工建設時需按有關規定辦齊相關手續”,并加蓋廣水市徐家河風景管理處印章。此時,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鑫玉大酒店已裝修完畢開始營業,13棟別墅業已建成。2014年底,徐家河自來水廠接受國土部門行政處罰并繳納180.28萬元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了國有土地利用手續。

2018年10月23日,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委托廣水市林業局對毛某4所建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和別墅所占土地性質及面積進行了實地勘測。廣水市林業局組織現場勘測后,認定毛某4所建別墅區占用林地面積合計33.4畝,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屬非法占用林地。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占用林地合計16畝,2012年6月15日湖北省林業廳批復同意使用上述林地時,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已建成投產使用,造成該塊林地永久毀壞,屬非法占用林地。

二、被告人周峰犯受賄罪

2009年至2018年期間,周峰利用擔任廣水市徐家河風景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廣水市常委、統戰部部長、廣水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周某1、毛某4、吳某3、鄒某、周某2、王某1、周某3、劉某5、王某3、聶某210人謀取利益,收受10人財物價值118萬元。

1、收受周某1賄賂現金共計57萬元。2010年11月,周輝借用廣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了廣水市長嶺鎮政府辦公樓主體工程建設項目。2011年,在長嶺鎮政府辦公樓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長嶺鎮政府經集體研究決定未經招投標程序,直接將長嶺鎮政府綜合樓、長嶺鎮政府辦公樓主體工程的裝飾裝潢工程、水電工程、院內道路硬化工程作為政府辦公大樓的附屬工程發包給周某1并以廣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進行承建。2011年底,長嶺鎮政府辦公樓等工程建成前后,在財政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周峰多次利用其分管財務職務上的便利及黨委書記、廣水市委常委的職務影響力,在工程款結算上對周某1予以關照。2012年初,周某1為感謝周峰對其承接工程及工程款結算上提供的幫助,在廣水市佰特酒店附近以春節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20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2年上半年,周某1借用廣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資質在道路硬化及附屬工程。此工程項目建成前后,在財政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周峰多次利用其分管財務職務上的便利及黨委書記、廣水市委常委的職務影響力,在工程款的結算上對周某1予以關照。2012年10月,長嶺鎮政府將位于政府辦公樓后的一塊17間門面地基的土地作價110萬補償給周某1作為支付工程款。此后,廣水市環保局倪某(系周峰待定關系人,已判刑)向周某1提出要幾間地基,周某1表示同意,并將此事告知周峰,但倪某并未對此支付對價房款。2013年底,周某1將上述17間地基以每間9萬元的價格全部賣掉,其中為倪某所保留的地基賣得價款27萬元,經周某1同意后交給了倪某。周某1為感謝周峰對其承接工程項目提供的幫助、關照,于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春節前以拜年的名義分別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于2015年春節、中秋節分別送給周峰現金2萬元、1萬元現金,共計10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

2、收受毛某4賄賂現金共計15萬元。2010年初,毛某4有意回廣水市投資建設自來水廠,以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送給周峰煙酒及2萬元現金,并向周峰表達了意愿,請求周峰在招商引資政策上予以幫助和支持,周峰應允,將現金收受。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周峰對建設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等工程中提供的幫助,并繼續尋求周峰的關照和支持,毛某4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5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1年8月,為感謝周峰對其承建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獲得周峰的關照和支持,毛某4以慶賀周峰女兒考大學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周峰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親自或安排廣水市長嶺鎮黨委政府干部干擾、阻礙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導致毛某4的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等工程項目非法占地施工行為一直未得到有效制止。2012年春節前,為感謝周峰在其建設自來水廠、酒店及別墅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并繼續謀求周峰對其進行關照,毛某4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4萬元,周峰予以收受后。2013春節前,為感謝周峰在承建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鑫玉大酒店、別墅等項目上提供的幫助,并繼續謀求周峰的關照,毛某4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4年7月,周峰在廣水市長嶺鎮水泊梁山度假村附近將收受的15萬元現金退還給毛某4。

3、收受吳某3賄賂折合人民幣7萬元。2009年9月,被告人周峰調任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同年底,吳某3為謀取周峰對其職務提拔上的幫助,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長嶺鎮政府的辦公室送給周峰0.5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0年底,吳某3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長嶺鎮政府的辦公室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1年6月,吳某3在周峰辦公室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后在周峰的推薦下,吳某3于2011年9月順利提拔為廣水市關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11年底,吳某3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家中送給周峰0.5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6年7月,為感謝周峰在其職務提拔上的支持和幫助,吳某3在廣水市前河社區寶島咖啡店送給周峰價值2萬元的中石油加油卡,周峰予以收受。2016年底,周峰與吳某3相約去武漢辦事期間,吳某3在車上送給周峰現金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

4、收受鄒某賄賂現金共計10萬元。2012年10月,周峰調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2012年底,為謀求周峰對其承接工程提供幫助,鄒某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1萬元。后在周峰的幫助下,鄒某于2014年順利承接了廣水市郝店鎮花山水源地保護工程項目。2015年7月,鄒某在周峰家中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6年,在周峰的幫助下,鄒某又順利承接了廣水市楊寨鎮、吳店鎮、郝店鎮等地的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2016年底,鄒某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3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8年7月,為感謝周峰的幫助,并繼續謀求關照,鄒某在廣水市碧桂園小區路邊周峰的車上送給周峰現金4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8年9月底,周峰在自己家中將收受的10萬元現金退還給鄒某。

5、收受周某2賄賂現金共計8萬元。2009年,黨委書記后,與個體建筑商人周某2開始來往。2010年,在周峰的關照下,周某2承接了老街道路改造工程。2012年,周某2又承接長安大道建設項目,年底為結算工程款,周某2找周峰幫忙,周峰安排長嶺鎮政府預先支付周某2200萬余元工程款。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和支持,2011年至2018年的每年春節期間,周某2到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1萬元,合計8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

6、收受王某1賄賂現金共計8萬元。2009年,在書記、鎮長后,王某1為湖濱嘉園小區的土地辦證手續多次與周峰溝通,并于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每年春節前,以拜年名義分別送給周峰0.5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2.5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2012年,在周峰的關照及幫助下,湖濱嘉園小區順利補辦到了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周峰調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為感謝周峰的幫助并維持與周峰的關系,王某1于2013年、2017年、2018年春節前先后分別送給周峰4萬元、1萬元、0.5萬元,共計5.5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

7、收受周某3賄賂現金共計4萬元。2016年,周峰調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后分管廣水市精準扶貧易地搬遷工作。周某3意欲承接易地搬遷工程,于2016年7月在周峰家附近送給其2萬元現金。在周峰的幫助下,后周某3順利承接了廣水市吳店鎮、郝店鎮等地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2017年6月左右,周某3在廣水市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在周峰的幫助下,后周承福順利承接了廣水市十里辦事處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

8、收受劉某5賄賂現金共計4萬元。2015年初,廣水市啟動一批綠化工程項目,系時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周峰分管的工作。劉某5意欲承接部分綠化工程項目,經人介紹來到周峰家中,表明意愿,周峰應允。臨走時,劉某5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同年8月,劉某5又以慶賀周峰女兒出嫁的名義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在周峰的關照下,劉某5于2016年初順利承接了廣水市平洑路綠化工程項目。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劉某5以拜年的名義于2016年初、2017年初各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均予以收受。

9、收受王某3賄賂共計4萬元。王某3與周峰系初中同學。王某3于2000年開始在廣水市經營湖北中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為謀求周峰對其酒店經營方面的關照,王某3在位于廣水市城郊辦事處馬蹄橋的家中于2017年初、2018年初各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共計4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在周峰的授意下,2018年廣水市政法委牽頭的多項會議,被安排在湖北中懋國際大酒店召開。

10、收受聶某2賄賂現金共計1萬元。2015年初,聶某2成立了廣水市楚王生態園有限公司經營該項目,后請求周峰關照、幫忙爭取相關扶持政策,周峰應允。此后,在周峰的幫助下,聶某2順利爭取到廣水市林業方面的退耕還林、林業災后重建等扶持資金。2015、2016年底,聶某2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在位于廣水市名門雅居小區自己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各送給周峰0.5萬元現金。

公訴機關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及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指控被告人周峰作為徐家河風景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期間,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占用土地,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周峰還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周峰的行為構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受賄罪。

被告人周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并認罪認罰。

被告人周峰的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周峰退還給鄒某的10萬元和毛某4的15萬元的受賄款均是在案發前主動退還的,不是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不應認定為周峰受賄數額。2、周峰具有自首、全額退贓、立功情節、認罪認罰,可從輕或減輕處罰,可適用非監禁刑。

經審理查明:

一、非法批準占用土地

被告人周峰在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期間,利用廣水市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職務上的便利,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占用林地49.4畝,幫助武漢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4修建自來水廠、酒店、別墅等。具體事實如下:

2009年底的一天,廣水市長嶺鎮政府在武漢舉行團拜會,邀請在武漢發展較好的廣水市長嶺籍商人參加。在團拜會上,武漢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家全向時任廣水市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的周峰表明有意回鄉投資建設。2010年初的一天,毛某4到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并向周峰表達了回建設自來水廠及投資開發的意愿,請求周峰在招商引資政策上予以幫助和支持,周峰表示同意。2010年2月的一天,毛某4邀請周峰等數名干部到家中做客,再次向周峰提出回廣水市投資建設自來水廠及爭取招商引資政策支持的意愿,周峰表示同意。2010年3、4月份,經過選址、溝通,周峰與毛某4達成一致意見,決定在廣水市長嶺鎮五一村靠近徐家河水庫的一塊約50畝的土地上建設自來水廠。因該地塊屬于廣水市地稅局所有,于是周峰與毛家全商定由廣水市長嶺鎮政府與廣水市地稅局協商將上述土地收回,由毛某4支付資金。2010年7月5日,廣水市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有限公司成立,毛某4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7月12日,長嶺鎮政府與廣水市地稅局簽訂《收回土地協議書》,以60萬元補償款,取得上述土地的使用權。2010年7月14日,廣水市長嶺鎮政府將毛某4上交的60萬元回收土地費支付給了廣水市地稅局。隨后,毛某4委托他人制作了一份自來水廠、44棟別墅和一座酒店(初期命名為金澤雅居,2014年正式命名為鑫玉大酒店)的建筑設計方案,送交周峰審閱,周峰表示同意。同時,毛某4告訴周峰相關用地的手續還未辦理,無法開工建設,周峰讓毛某4邊建邊補辦手續。2011年初,經周峰同意和批準后,毛某4在未辦理任何林業、國土、規劃、施工等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建設自來水廠和酒店。2011年初的一天,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毛某4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5萬元,周峰予以收受。

2011年3月,為加強集鎮規范管理,廣水市長嶺鎮黨委、政府決定成立土地城建規劃建設領導小組,周峰任領導小組組長。2011年4月,毛家全與廣水市長嶺鎮政府就自來水廠建設事宜協商一致,周峰安排時任徐家河風景管理處副主任孫某、黨委副書記吳某3、時任黨委委員何某等人與毛某4簽訂了《新建自來水廠投資協議書》,此時,自來水廠和酒店已經動工建設。2011年7月,自來水廠作為廣水市長嶺鎮觀摩點接受廣水市委、市政府組織的鄉鎮觀摩。2011年下半年,毛某4開始在自來水廠附近靠近水庫邊的土地上建設別墅。2011年8月,為感謝周峰對其承建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獲得周峰的關照和支持,毛某4以慶賀周峰女兒考大學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

2011年8月,廣水市國土資源局向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有限公司和毛某4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立即停止未經批準擅自占地建設自來水廠的行為。停工通知書下達后,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并未停止施工建設。2011年10月,廣水市國土資源局再次向毛某4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其停止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長嶺鎮五一村林地的毀地行為。2011年12月23日,廣水市林業局、廣水市林政稽查大隊向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有限公司下達《違法占用林地停占通知書》,責令立即停止繼續非法征占用林地的行為并接受處理。在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周峰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親自或安排廣水市長嶺鎮黨委政府的干部吳某3、劉某1、何某等人對時任城建站站長楊某1、時任國土資源所所長雷某等人及廣水市林政稽查部門表示“不要管,這是黨委政府決定的”、“在執法的過程中放寬一些,不要動不動就停工”等,干擾、阻礙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致使毛某4的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等工程項目非法占地施工行為一直未得到有效制止。2011年底,毛某4的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建成并投入使用,酒店主體工程完工。2012年初的一天,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毛某4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送給周峰4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2年初,為辦理自來水廠和別墅的林業占地手續,毛某4找到周峰幫忙協調關系,周峰表示同意后親自出面并安排何某陪同毛某4找到廣水市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聶某1請求協助辦理自來水廠的林業占地手續。后經聶某1安排,廣水市林業局向湖北省林業廳申請補辦毛某4所建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占用林地手續。湖北省林業廳于2012年6月15日批復《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鄂林資許準[2012]474號),批準徐家河自來水廠占用林地10706平方米(合計16畝)。截至2012年年中,毛某4在徐家河自來水廠靠近水庫邊附近土地建成13棟別墅。2014年底,徐家河自來水廠接受國土部門行政處罰并繳納180.28萬元土地出讓金后,辦理了國有土地利用手續。毛某4在自來水廠附近所建酒店于2013年裝修后投入使用,所占土地于2012年6月辦理了國有土地利用手續。毛某4所建13棟別墅至今未辦理林業、國土、規劃和施工許可手續。2013年初的一天,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毛某4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3年5月,毛某4將包括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鑫玉大酒店和44棟別墅的《廣水市徐家河別墅區方案設計文本》送交周峰審閱,周峰授意劉某1在設計文本上補簽了“經研究,同意按此設計方案實施。開工建設時需按有關規定辦齊相關手續”,并加蓋廣水市徐家河風景管理處印章。此時,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鑫玉大酒店已裝修完畢開始營業,13棟別墅業已建成。

2018年10月23日,隨州市監察委員會委托廣水市林業局對毛某4所建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和別墅所占土地性質及面積進行了實地勘測。廣水市林業局組織現場勘測后,認定毛某4所建別墅區占用林地面積合計33.4畝,未辦理林地占用手續,屬非法占用林地。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占用林地合計16畝,2012年6月15日湖北省林業廳批復同意使用上述林地時,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已建成投產使用,造成該塊林地永久毀壞,屬非法占用林地。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書證:

(1)周峰的身份證復印件、相關任職文件、黨代表相關資料、立案決定書、《隨州市紀委監委關于被調查人周峰到案經過及調查突破的說明》。證實:周峰的公民身份情況、任職履歷及到案經過。

(2)長嶺鎮政府以60萬元價格從廣水市地稅局回購土地的資料、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長嶺鎮成立土地城建規劃建設領導小組文件》、長嶺鎮政府關于自來水廠建設的有關會議記錄、長嶺鎮政府與毛某4簽訂的《新建自來水廠投資協議》、毛某4建設自來水廠的建筑材料物流單、廣水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出具的《關于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有限公司辦理建設許可證的情況說明》、《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表》、《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廣水市林業局出具的補辦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的林地占用手續。證實: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建設過程的情況。

(3)廣水市國土資源局出具相關土地利用現狀資料、鑫玉大酒店補辦土地利用手續資料、補辦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和鑫玉大酒店的建設規劃和施工行政許可資料、毛家文、付忠權、汪大強、劉軒朝土地使用權出讓資料、周本財、孫習昌土地登記審批資料、廣水市國土資源局出具個人建房用地審批呈報表、廣水市2013年度第8批次農村建設農用地轉用呈報材料。證實:鑫玉大酒店、別墅等項目建設用地的土地來源情況。

(4)廣水市國土、林業、住建等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資料。證實: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違法占用林地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1、毛某1、劉某1、羅某1、毛某2、聶某1、徐某1、劉某2、嚴某、梅某、付某、向某、沈某1、呂某1、徐某2、李某1、毛某3、明某、陳某1、陳某2、孫某、尚某的證言。證實:周峰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相關事實。

3、廣水市林業局出具的《現場勘測報告》、廣水市國土局出具的《土地勘測報告》。證實:自來水廠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的情況。

4、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相關事實。

二、受賄

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峰在擔任徐家河風景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廣水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和職務上的影響力,為周某1等人在土地批準、承接工程項目、謀取職務上的提拔等利益,非法收受10人賄賂折款共計人民幣118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收受周某1賄賂現金共計57萬元

2010年11月,周輝借用廣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通過招投標方式中標了廣水市長嶺鎮政府辦公樓主體工程建設項目,并于2010年12月與長嶺鎮政府簽訂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在長嶺鎮政府辦公樓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長嶺鎮政府經集體研究決定未經招投標程序,直接將長嶺鎮政府綜合樓(食堂、職工宿舍)、長嶺鎮政府辦公樓主體工程的裝飾裝潢工程、水電工程、院內道路硬化工程作為政府辦公大樓的附屬工程發包給周某1并以廣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進行承建。2011年底,長嶺鎮政府辦公樓、綜合樓及附屬工程相繼竣工。長嶺鎮政府辦公樓等工程建成前后,在財政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周峰多次利用其分管財務職務上的便利及黨委書記、廣水市委常委的職務影響力,在工程款結算上對周某1予以關照。2012年初,周某1為感謝周峰對其承接工程及工程款結算上提供的幫助,在廣水市佰特酒店附近以春節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20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后將20萬元資金借給其司機王某2周轉使用。

2012年上半年,周某1借用廣水市市政工程公司的資質在道路硬化及附屬工程,該項目于2012年底完工。此工程項目建成前后,在財政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周峰多次利用其分管財務職務上的便利及黨委書記、廣水市委常委的職務影響力,在工程款的結算上對周某1予以關照。

2011年底,長嶺鎮政府辦公樓、綜合樓及附屬工程相繼竣工后,長嶺鎮政府由于財力不足,無法按工程進度支付周某1工程款。2012年1月的一天,長嶺鎮政府將位于鎮政府辦公樓東側的一塊8畝左右的土地作價320萬元抵償周某1的工程款。后長嶺鎮政府在修建長平南路過程中,占用了抵償給周某18畝土地中的3畝多土地。為彌補周某1的損失,2012年10月,長嶺鎮政府將位于政府辦公樓后的一塊17間門面地基的土地作價110萬補償給周某1,并與周某1簽訂了《土地置換協議》。廣水市環保局倪某(系周峰待定關系人,已判刑)在開展環境執法檢查工作時,向周某1提出要幾間地基,周某1表示同意,并將此事告知周峰。周峰確認倪某向周某1要地基一事后,向周某1打招呼,令其在政府抵償的門面地基中為倪某保留幾間,周某1表示同意,但倪某并未對此支付對價房款。

2013年底,有人想買周某1手中的上述17間門面地基,周某1詢問周峰關于為倪某所留地基如何處理,周峰表示讓周某1自行決定。之后,周某1將上述17間地基以每間9萬元的價格全部賣掉,其中為倪某所保留的地基賣得價款27萬元。周某1為感謝周峰對其承接工程以及工程款結算上的關照,2014年初的一天晚上,周某1電話聯系周峰,稱為倪某所保留的三間地基已以27萬元價款賣出,并準備將錢款送來,周峰讓其將錢款交給倪某。當晚,周某1電話聯系倪某后,在其位于廣水市名都花園小區的住處,將27萬元現金送給倪某,倪某予以收受并將此事電話告知了周峰,周峰表示同意。之后,倪某將27萬元現金以其母親李桂香的名義存于中國銀行,又個人籌資23萬元,共50萬元資金借給商人李某4周轉使用。

周某1為感謝周峰對其承接工程項目提供的幫助、關照,于2010年、2011年、2013年、2014年、2016年、2017年、2018年每年春節前以拜年的名義分別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于2015年春節、中秋節分別送給周峰現金2萬元、1萬元現金,共計10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廣水市長嶺鎮辦公樓、綜合樓及附屬工程的項目資料、工程付款資料、隨州市紀委黨紀處分文件、廣水市住建局對廣水市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處罰資料、旅游大道道路硬化及附屬工程資料、工程付款、銀行交易記錄等。證實:周某1所承接的涉案工程建設和工程款支付情況。

2、證人證言:吳某1、王某2、袁某、孫某、李某4、諶心良、倪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周峰、倪某收受周某1賄賂款及資金去向情況。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收受周某1賄賂的相關事實。

(二)收受毛某4賄賂現金共計15萬元

2010年初,武漢雄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某4有意回廣水市投資建設自來水廠,以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送給周峰煙酒及2萬元現金,并向周峰表達了回建設自來水廠及投資開發的意愿,請求周峰在招商引資政策上予以幫助和支持,周峰應允,將現金收受用于個人日常開支。

2011年春節前,為感謝周峰對建設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等工程項目選址、施工準備等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并繼續尋求周峰的關照和支持,毛某4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5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1年初,經周峰同意和批準后,毛某4在未辦理任何林業、國土、規劃、施工等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建設自來水廠和酒店。

2011年下半年,毛某4開始在自來水廠附近靠近水庫邊的土地上建設別墅。2011年8月,為感謝周峰對其承建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提供的幫助,并希望繼續獲得周峰的關照和支持,毛某4以慶賀周峰女兒考大學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

因未辦理相關許可手續,上述建設項目的違規建設行為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發現并制止。在上述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周峰利用其職務便利,多次親自或安排廣水市長嶺鎮黨委政府干部干擾、阻礙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導致毛某4的自來水廠、酒店和別墅等工程項目非法占地施工行為一直未得到有效制止。2012年春節前,為感謝周峰在其建設自來水廠、酒店及別墅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并繼續謀求周峰對其進行關照,毛某4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4萬元,周峰予以收受后用于日常開支。

2012年,在周峰的關照及幫助下,毛某4的自來水廠和酒店相繼補辦占地手續。2013春節前,為感謝周峰在承建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鑫玉大酒店、別墅等項目上提供的幫助,并繼續謀求周峰的關照,毛某4在周峰位于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后用于日常開支。

2014年7月,周峰在廣水市長嶺鎮水泊梁山度假村附近將收受的15萬元現金退還給毛某4。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新建自來水廠投資協議》、徐家河風景區自來水廠、鑫玉大酒店、別墅等項目建設資料、廣水市國土、林業、住建等職能部門的行政審批和行政執法資料、中共委員會《關于成立土地城建規劃建設領導小組的通知》等。證實:自來水廠工程建設情況。

2、證人證言:吳某3、毛某4、雷某、楊某1、毛某1、劉某1、羅某2、毛某2、聶某1、徐某1、劉某2、嚴某、梅某、付某、向某、沈某1、呂某2、徐某2、李某1、毛某3、明某、陳某1、陳某2、孫某等人的證言。證實:自來水廠、酒店、別墅的建設及周峰收受毛某4賄賂的情況。毛某4的證言還證實:2014年年中的一天,周峰給我打電話說有事找我,我們約定在見面,我把車停在路邊,過了半個小時后周峰開著車過來,他把車停在我車后面,周峰提了一個袋子上了我的車,坐在副駕駛,周峰將提的袋子放在車子中控臺上,說這是我之前送給他的15萬元和借給他的10萬元,共計25萬元,現在一起退給我,我當時推辭不要,周峰說現在形勢緊張了,讓我必須收下,我看周峰態度很堅決,我說我收下吧,隨后周峰下車離開了。

3、廣水市林業局出具的《現場勘測報告》、廣水市國土局出具的《土地勘測報告》證實:毛某4修建水廠、酒店、別墅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積等情況。

4、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主要內容:2009年底的一天,毛某4電話聯系我說有事請找我面談,我同毛某4在我廣水市濱河小區的家里見面,我們談了下建設自來水廠的事情,臨走時,毛某4從他包里掏出一個大信封放在我家里的沙發上說給我拜個早年,這是他一點心意,我推辭了一下,還是收下了,毛某4離開后我清點了一下,發現里面裝有2萬元現金。我把2萬元現金暫時存放在家里,春節過后,我找到毛某4想把2萬元退給他,但是沒有退掉,我就放在身上用于個人日常開支了。2010年底,毛某4打電話說到我家里坐一下,毛某4提了個袋子過來并向我匯報了下自來水廠的籌備情況,臨走時毛某4把袋子放在我家茶幾上,我推辭了一下就收下了,毛某4離開后我看了下袋子里裝有5萬元現金。2011年8月份的一天,我女兒周典考上了大學,毛某4電話聯系我說過來給我女兒送點上學路費,我約他在見面,他拿了個紙袋子遞給我,回去后我把袋子里的錢清點下,發現裝有5萬元現金。2011年底,毛某4找到我說建設自來水廠壓力很大,想做旅游大道兩邊的路燈安裝工程,由于當時時間比較緊張,我就未經招投標程序直接將工程交給毛某4做,2011年底的一天,毛某4到我家里向我匯報下自來水廠的情況,臨走時把提來的袋子放在我沙發上說給我拜個早年,我推辭一下收下了,打開袋子后發現里面5萬元現金,我將這5萬元放在司機王某2那里。2012年底的一天,毛某4電話聯系我,說要來我家坐一下,給我拜個早年,然后毛某4從他隨身攜帶的包里拿出兩個牛皮紙大信封放在我的沙發上,說一點小意思,毛某4走后我打開兩個信封各有2萬元現金,一共4萬元。我把這4萬元和手里的閑錢一起放在司機王某2那里。2013年底,毛某4給我打電話說拜個早年,臨走時他從包里拿出兩個中號牛皮信封放在我沙發上,毛某4離開后,我發現里面共計4萬元現金。我把這4萬元和手里的閑錢一起放在司機王某2那里。2014年,我聽說有人在告我,想把之前收受的錢該退的退掉。7月份前后的一天,我將25萬元用袋子裝好,約毛某4在的路邊見面,在毛某4車上將25萬元退還給他。

(三)收受鄒某賄賂現金共計10萬元

2012年10月,周峰調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2012年底,為謀求周峰對其承接工程提供幫助,鄒某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1萬元,周峰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開支。后在周峰的幫助下,鄒某于2014年順利承接了廣水市郝店鎮花山水源地保護工程項目。2015年7月,為感謝周峰對其承接工程項目提供的幫助,鄒某在周峰家中送給周峰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2016年,在周峰的幫助下,鄒某又順利承接了廣水市楊寨鎮、吳店鎮、郝店鎮等地的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2016年底,為感謝周峰的幫助,鄒某在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3萬元,周峰予以收受后用于日常生活開支。2018年7月,為感謝周峰的幫助,并繼續謀求關照,鄒某在廣水市碧桂園小區路邊周峰的車上以沙場分紅的名義送給周峰現金4萬元,周峰予以收受用于日常生活開支。

2018年9月底,周峰在自己家中將收受的10萬元現金退還給鄒某。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廣水市郝店鎮花山水庫水源地保護項目工程資料和付款憑證、吳店鎮、郝店鎮、楊寨鎮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資料和付款憑證、李店鎮應山河張揚村至雷廟村河段砂場項目資料等書證。證實:鄒某承建異地扶貧搬遷工程的情況。

2、證人證言:鄒某、華某、徐某3、李某5、陳某3、諶心良、左某、劉某7等人證言。證實:鄒某承建異地扶貧搬遷工程及周峰受賄的情況。證人鄒某還證實:2018年9月底的一天,周峰給我打電話說要我到他家里去一趟,我開車到周峰家后,周峰直接把一個白色紙袋子遞給我,說這是前前后后我送的10萬元錢,現在形勢非常緊張了,這10萬元錢你都拿回去,我看周峰態度很堅決,只好收下,然后離開周峰家了。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主要內容為:2013年底的一天,鄒某來我家里,對我說他想在廣水找點事做,鄒某從衣服兜里掏出一個牛皮信封放在我家沙發上,說給我拜個早年。鄒某走后,我打開信封看了下里面有1萬元現金,都用于我個人開支。2014年我看一個項目適合鄒某就聯系他,后來鄒某項目中標。2014年年底的一天,鄒某電話聯系說來我家坐一下,感謝我幫他承接這個項目,鄒某從衣服兜里掏出一個牛皮紙信封放在我的茶幾上,說給我拜個早年,我打開看了一下發現里面裝有1萬元現金。2015年底的一天,鄒某來我家說來給我拜個早年,臨走時鄒某從衣服兜里掏出一個牛皮紙信封放在我的沙發上,我打開看了一下發現里面裝有1萬元現金,都用于我日常開支了。2016年6月,鄒某找我幫忙異地搬遷項目,年底的一天,鄒某電話聯系我說給我拜個年,鄒某離開時鄒某從衣服兜里掏出一個牛皮紙信封放在我的茶幾上,我打開看了一下發現里面裝有1萬元現金,我用于日常開支。2017年鄒某找我說想繼續做異地搬遷項目,年底的一天,鄒某來到我家中,離開時鄒某從衣服兜里掏出一個牛皮紙信封放在我的茶幾上,說給我拜個早年,我打開看了一下發現里面裝有1萬元現金。2018年7月的一天,我開車約鄒某、李某4一起去看部隊領導,到了部隊大門口,鄒某下車將一個塑料袋放在我副駕駛座位上,說這是我沙場分紅,里面有4萬元。2018年,我發現反腐形勢越來越嚴重,為了自身的安全考慮,決定把上述收取鄒某的10萬元錢退給他。9月份的一天,我事先籌集了10萬元現金裝在一個裝衣服的袋子里,然后電話聯系鄒某叫他來我家一趟,鄒某來后,我把裝有10萬元現金的袋子給鄒某,他看我堅持要退收下后走了。

(四)收受周某2賄賂現金共計8萬元

2009年,黨委書記后,與個體建筑商人周某2開始來往。2010年,在周峰的關照下,周某2承接了老街道路改造工程。2012年,周某2又承接長安大道建設項目,年底為結算工程款,周某2找周峰幫忙,周峰安排長嶺鎮政府預先支付周某2200萬余元工程款。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和支持,2011年至2018年的每年春節期間,周某2到周峰家中以拜年的名義送給周峰1萬元,合計8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街道改造工程項目資料、中心中學至中心醫院道路硬化工程項目資料及付款憑證、長安大道市政工程項目資料及付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周某2承接涉案相關工程的建設情況。

2、證人周某2、吳某1、黃某、吳某2、童某等人的證言。證實:周某2在周峰的幫助、關照下,承接工程建設及領取工程款及周峰受賄的情況。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五)收受王某1賄賂現金共計8萬元

2007年,廣水市因修建高架橋拆遷部分房屋,需配套建設安置小區,王某1承接安置小區中的湖濱嘉園小區建設工程,但該小區土地手續一直未辦理。2009年,在書記、鎮長后,王某1為湖濱嘉園小區的土地辦證手續多次與周峰溝通,為謀求周峰為其工程提供幫助和支持,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每年春節前,王某1以拜年名義分別送給周峰0.5萬元、1萬元、1萬元,共計2.5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2012年,在周峰的關照及幫助下,湖濱嘉園小區順利補辦到了土地使用權證。期間,周峰調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為感謝周峰的幫助并維持與周峰的關系,王某1于2013年、2017年、2018年春節前先后分別送給周峰4萬元、1萬元、0.5萬元,共計5.5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湖濱嘉園小區工程建設資料、行政審批資料等書證。證實:王某1承接涉案工程的建設等情況。

2、證人王某1、吳某3、楊某1、雷某、王某2的證言。證實:周峰為王某1承接的工程建設提供幫助及受賄的相關情況。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六)收受吳某3賄賂折合人民幣7萬元

2009年初,吳某3從廣水市城郊鄉黨委副書記正式到廣水市任黨委副書記。同年9月,被告人周峰調任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2009年底,吳某3為謀取周峰對其職務提拔上的幫助,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長嶺鎮政府的辦公室送給周峰0.5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0年底,吳某3考慮到2011年系換屆選舉年,為謀取周峰在其職務提拔上的支持和幫助,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長嶺鎮政府的辦公室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1年6月,廣水市委啟動換屆工作,為繼續謀求周峰在其職務提拔上的支持和幫助,吳某3在周峰辦公室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后在周峰的推薦下,吳某3于2011年9月順利提拔為廣水市關廟鎮黨委副書記、鎮長。2011年底,為感謝周峰在其職務提拔上的支持和幫助,吳某3以春節拜年的名義在周峰位于家中送給周峰0.5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2016年7月,為感謝周峰在其職務提拔上的支持和幫助,吳某3在廣水市前河社區寶島咖啡店送給周峰價值2萬元的中石油加油卡,周峰予以收受。2016年底,周峰與吳某3相約去武漢辦事期間,為感謝周峰對其職務提拔上提供的幫助,吳某3在車上送給周峰現金2萬元,周峰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吳某3主體身份材料、吳某3提拔為關廟鎮鎮長、黨委書記任職文件、干部履歷及考核等書證。證實:吳某3職務任命過程等情況。

2、證人證言:證人吳某3、劉某3等人的證言。證實:周峰幫助吳某3獲得職務上提拔及受賄的事實。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七)收受周某3賄賂現金共計4萬元

2003年左右,周峰與周某3結識。2016年,周峰調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后分管廣水市精準扶貧易地搬遷工作。周某3意欲承接易地搬遷工程,為謀求周峰對承接工程項目提供幫助,2016年7月,周某3在周峰家附近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在周峰的幫助下,后周某3順利承接了廣水市吳店鎮、郝店鎮等地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2017年6月左右,為感謝周峰對其提供的幫助,并繼續謀求周峰的支持和關照,周某3在廣水市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在周峰的幫助下,后周承福順利承接了廣水市十里辦事處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廣水市吳店鎮、郝店鎮、十里辦事處異地扶貧搬遷工程項目資料和付款憑證等書證。證實:周某3承接涉案相關工程的情況。

2、證人證言:證人周某3、陳某3、徐某3、馮某、鄒某、閔某、楊某2等人的證言。證實:周某3承接涉案相關工程的情況及周峰受賄的事實。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八)收受劉某5賄賂現金共計4萬元

2015年初,廣水市在全市范圍動員開展“綠滿廣水”行動,啟動一批綠化工程項目,系時任廣水市委常委、統戰部長周峰分管的工作。劉某5經營廣水市廣森園藝綠化有限公司,意欲承接部分綠化工程項目。2015年4月初,經廣水市林業局局長聶某1的介紹,劉某5來到周峰家中,表明欲承接廣水市綠化工程的意愿,周峰應允。臨走時,劉某5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同年8月,劉某5又以慶賀周峰女兒出嫁的名義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予以收受。在周峰的關照下,劉某5于2016年初順利承接了廣水市平洑路綠化工程項目。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劉某5以拜年的名義于2016年初、2017年初各送給周峰1萬元現金,周峰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廣水市平洑路綠化工程項目資料及付款憑證、廣水市蔡河鎮、駱店鎮、陳巷鎮有關綠化工程項目資料等書證。證實:劉某5承接涉案工程的相關情況。

2、證人劉某5、聶某1、吳某4、劉某4等人的證言。證實:周峰幫助劉某5承接涉案工程及受賄的相關情況。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九)收受王某3賄賂共計4萬元

王某3與周峰系初中同學,二人相識已久。王某3于2000年開始在廣水市經營湖北中懋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為謀求周峰對其酒店經營方面的關照,王某3在位于廣水市城郊辦事處馬蹄橋的家中于2017年初、2018年初各送給周峰2萬元現金,共計4萬元,周峰均予以收受。在周峰的授意下,2018年廣水市政法委牽頭的多項會議,被安排在湖北中懋國際大酒店召開。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在湖北中懋國際大酒店舉行會議的相關材料等書證。證實:2018年廣水市政法委牽頭在湖北中懋國際大酒店舉行召開會議的情況。

2、證人王某3、李某2的證言。證實:周峰幫助王某3,在其經營的酒店召開會議及受賄的相關情況。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十)被告人收受聶某2賄賂現金共計1萬元

聶某2與周峰相識已久,2015年初,聶某2與周峰受邀參與同一個飯局,期間,聶某2向周峰表明自己準備開辦個山莊,周峰提出廣水市十里辦事處有一處地塊適合,建議建一個油茶基地,聶某2隨后成立了廣水市楚王生態園有限公司經營該項目,并請求周峰關照,幫忙爭取下相關扶持政策,周峰應允。此后,在周峰的幫助下,聶某2順利爭取到廣水市林業方面的退耕還林、林業災后重建等扶持資金。2015、2016年底,聶某2為感謝周峰提供的幫助,在位于廣水市名門雅居小區自己的家中,以拜年的名義各送給周峰0.5萬元現金,周峰均予以收受。

上述事實,有經過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廣水市楚王生態園有限公司有關項目資料等書證。證實:該公司經營及得到國家扶持資金的相關情況。

2、證人聶某2、聶某1、余某、沈某2等人的證言。證實:周峰幫助聶某1獲得國家扶持資金及受賄的相關情況。

3、被告人周峰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周峰受賄的相關事實。

2018年10月26日9時許,隨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組要求廣水市監察委員會將周峰送至隨州市監察委員會接受談話。當日10時許,周峰主動到隨州市監察委員會接受談話,爾后被帶至隨州市警示教育中心(獨崇山)被宣布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周峰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調查組已掌握的非法批準毛某4占用土地的犯罪事實,以及調查組未掌握的受賄的犯罪事實。在留置期間,周峰檢舉揭發了某副處級干部涉嫌犯罪的線索,已部分查實。周峰及其家屬共主動向隨州市監察委員會退繳受賄贓款93萬元。在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周峰均表示認罪認罰,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周峰又委托其親屬向本院預繳罰金30萬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任廣水市徐家河風景區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期間,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占用林地49.4畝,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被告人周峰在擔任廣水市徐家河風景管理處主任兼黨委書記、鎮長、廣水市常委、統戰部部長、廣水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便利和職務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對其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對被告人周峰犯罪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關于被告人周峰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峰退還給毛某415萬元、鄒某10萬元受賄款均是在案發前主動退還的。不是周峰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不應認定為周峰的受賄數額”之辯解意見。經查,自2010年初至2013年,被告人周峰多次收受毛某4賄賂共計15萬元,2012年底至2018年7月,周峰多次收受鄒某賄賂共計10萬元。被告人周峰收受該二人賄賂的主觀故意明顯,周峰收受賄賂并利用職務之便為二人獲取利益,將受賄款已用于家庭、個人開支或他用,至案發時,周峰收受二人賄賂已有兩年,雖然周峰在案發前退出了該二人的賄賂款,但不具有及時性,且周峰在收受賄賂至案發長時間內,也不存在無法退還或上交的情形。被告人周峰兩次退款行為,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的情節規定,被告人周峰的辯護人的上述辯護意見與客觀事實不符,與法律規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周峰接到監察機關電話后,主動到監察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非法批準占用土地和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的犯罪事實,依法應當以自首論,依法具備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量刑情節;被告人周峰在被調查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監察機關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依法具備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量刑情節;被告人周峰及委托其親屬主動退出受賄所得贓款,認罪認罰,具備可以酌定從輕處罰之量刑情節。結合周峰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為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秩序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保護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打擊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峰犯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周峰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繳納)。

二、追繳被告人周峰受賄犯罪所得93萬元,由隨州市監察委員會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馬玉樹

審 判 員  孫天耀

人民陪審員  彭方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胡耀文

書記員張卓

附: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四百一十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毀壞。

第三條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的“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準征用、占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二十畝以上;

(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四十畝以上;

(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達到六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十畝以上或者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林地數量達到二十畝以上毀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指導意見》對量刑情節的適用相關規定:

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辦案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4年;

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

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1年。依法認定為自首、坦白的除外。

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1)全部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3年;(2)大部分退贓、退賠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3)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親友自行挽回經濟損失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2年;(4)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未給被害人造成經濟損失或者損失較小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一般不應超過1年。對于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退贓、退賠的,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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