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5)宛龍刑初字第628號
公訴機關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萬鋒,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漢族,碩士研究生。因涉嫌商檢徇私舞弊、受賄犯罪,2015年9月2日被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5年9月24日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賄犯罪,2015年10月10日,經南陽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南陽市看守所。
辯護人賈天濤、劉淼,河南梅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以宛龍檢公訴刑訴(2015)59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萬鋒涉嫌受賄犯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衛珂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萬鋒及其辯護人賈天濤、劉淼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南陽市臥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商檢失職罪
劉萬鋒在任南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駐西峽縣辦事處主任期間,在出口貨物檢驗檢疫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法實施條例》、《出口干制食用菌檢驗檢疫監管作業指導書》等相關規定,對于抽中批次需要現場檢驗的出口貨物,多次不到現場檢驗,就填寫制作檢驗原始記錄,辦證放行,對于一些出口企業長期摻假出口的違法行為沒有發現制止。南陽永隆興食品有限公司、西峽源城食品有限公司等香菇出口企業自2013年以來,采取以在出口香菇中摻假的方法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自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上述兩家企業共騙取國家稅款25730289元。
(二)受賄罪
1、西峽九順達實業有限公司的袁某,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九順達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幫助和關照,2008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09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0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1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上述7次,共計人民幣23000元。
2、南陽永隆興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永隆興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生產用水水質監測工作上的幫忙。2011年春節,永隆興公司的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元,2012年春節,永隆興公司的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永隆興公司的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永隆興公司的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永隆興公司的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3年8月份,為感謝劉萬鋒在生產用水水質監測工作上的幫忙,永隆興公司的溫某甲和梅傳暖分2次共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上述,劉萬鋒共收受現金人民幣36000元。
3、西峽源城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源城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1年春節,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2年春節,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2年中秋節,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2013年中秋節,源城公司的溫某乙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4年中秋節,源城公司的溫某乙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4年10月,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0元,2015年1月,劉萬鋒到廈門旅游時,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上述,劉萬鋒共收受源城公司現金人民幣84000元。
4、西峽家家寶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家家寶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2年春節,家家寶公司的經理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3年7、8月份,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60000元。上述,家家寶公司的經理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共計76000元。
5、西峽彬源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彬源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幫助。2014年春節,彬源公司的總經理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2014年8月,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讓其出去旅游。2015年3月,程某聽說劉萬鋒搬家后,給送現金20000元。上述4次,彬源公司的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共計55000元。
6、西峽憫農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憫農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憫農公司總經理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0元。2013年中秋節,憫農公司總經理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2014年春節,憫農公司總經理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2015年春節,憫農公司總經理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上述4次,憫農公司總經理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共計80000元。
7、河南哪吒獼猴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該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3年10月,河南哪吒獼猴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閆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
8、西峽菇香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劉萬鋒在工作中對菇香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西峽菇香食品有限公司經理王某乙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
9、西峽華洋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華洋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5年春節,華洋公司總經理呂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前,華洋公司總經理呂某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上述2次共計13000元。
10、西峽利洋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利洋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2年底,利洋公司經理譚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2014年春節,譚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譚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上述3次,共計人民幣30000元。
上述共計受賄437000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認為被告人劉萬峰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百一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商檢失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要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萬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但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部分數額有異議。辯解商檢失職中出口退稅額沒有那么多,對受賄部分,部分收取的錢款是為企業辦理備案手續的勞務費和資料費。
被告人劉萬峰的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部分數額有異議。認為商檢失職中出口退稅額沒有那么多,對受賄部分,部分收取的錢款是為企業辦理備案手續的勞務費和資料費,應予以扣除。
經審理查明:
(一)商檢失職罪
劉萬鋒在任南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駐西峽縣辦事處主任期間,在出口貨物檢驗檢疫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法實施條例》、《出口干制食用菌檢驗檢疫監管作業指導書》等相關規定,對于抽中批次需要現場檢驗的出口貨物,多次不到現場檢驗,就填寫制作檢驗原始記錄,辦證放行,對于一些出口企業長期摻假出口的違法行為沒有發現制止。南陽永隆興食品有限公司、西峽源城食品有限公司等香菇出口企業自2013年以來,采取以在出口香菇中摻假的方法騙取國家出口退稅,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間,兩家企業共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共計20128345.11元。
經西峽縣國稅局鑒定,南陽永隆興食品有限公司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10622032.21元,西峽源城食品有限公司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9506312.90元。
(二)受賄罪
1、西峽九順達實業有限公司的袁某,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九順達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幫助和關照,2008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09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0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1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上述7次,共計人民幣23000元。
2、南陽永隆興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永隆興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生產用水水質監測工作上的幫忙。2011年春節,永隆興公司的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元,2012年春節,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鄭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3年8月份,為感謝劉萬鋒在生產用水水質監測工作上的幫忙,永隆興公司的溫某甲和梅傳暖分2次共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上述,共計人民幣36000元。
3、西峽源城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源城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1年春節,源城公司的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2年春節,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2年中秋節,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2013年中秋節,源城公司的溫某乙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4年中秋節,溫某乙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4年10月,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0元,2015年1月,劉萬鋒到廈門旅游時,林某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上述,共計人民幣84000元。
4、西峽家家寶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家家寶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2年春節,家家寶公司的經理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3年春節,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3年7、8月份,晉東亮給劉萬鋒送現金60000元。上述,共計人民幣76000元。
5、西峽彬源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彬源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幫助。2014年春節,彬源公司的總經理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2014年8月,程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讓其出去旅游。2015年3月,程某聽說劉萬鋒搬家后,給送現金20000元。上述4次,共計人民幣55000元。
6、西峽憫農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憫農公司出口香菇檢驗檢疫工作中的關照和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3年下半年一天,憫農公司總經理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0元。2013年中秋節,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2014年春節,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2015年春節,王某甲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上述4次,共計人民幣80000元。
7、河南哪吒獼猴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該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3年10月,河南哪吒獼猴桃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閆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
8、西峽菇香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劉萬鋒在工作中對菇香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西峽菇香食品有限公司經理王某乙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
9、西峽華洋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華洋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5年春節,華洋公司總經理呂某給劉萬鋒送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前,呂某給劉萬鋒送現金10000元。上述2次共計人民幣13000元。
10、西峽利洋食品有限公司為感謝被告人劉萬鋒在工作中對利洋公司在辦理出口備案手續工作中的幫助。2012年底,利洋公司經理譚某給劉萬鋒送現金20000元。2014年春節,譚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譚某給劉萬鋒送現金5000元。上述共計人民幣30000元。
上述共計受賄437000元。
2015年11月11日,被告人劉萬鋒在偵查機關退出贓款10萬元。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劉萬鋒在審理期間又退出贓款33700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被告人劉萬鋒供述:我在任南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西峽辦事處主任期間的工作職責,主要是負責進出口動植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管工作。檢驗檢疫記錄是現場檢驗后出證前制作的。按照規定,抽中批次的產品都必須到現場進行查驗。但在實際工作中,自己業務繁忙,出口企業將也急等裝船,有時沒有到現場進行查驗,只要求企業現場裝車照片發給我后,我就直接給企業辦證放行。這樣做是違反規定的。在對源城公司和永隆興公司出口產品的監管過程中,沒有發現過在出口貨物中摻假。我作為監管人員,對這兩家公司長期存在出口產品中摻假的問題,沒有及時發現,這是我工作中存在失職行為。
我在任西峽辦事處主任期間,和西峽的一些香菇出口企業存在不正當經濟交往。自2008年以來我收受九順達公司人民幣23000元。2011年至2015年我收受永隆興公司人民幣75000元。2008年至2015年,我收受源城公司人民幣75000元。2012年至2015,我收受家家寶公司人民幣106000元。2014年至2015年,我收受彬源有限公司人民幣75000元。2012年至2015年,我收受利洋公司人民幣30000元。2013年2015年,我收受憫農公司人民幣80000元。2014年,我收受菇香公司人民幣20000元。2015年,我收受華陽公司人民幣13000元。2012年至2013年,我收受良耀公司人民幣10000元。2013年,我收受同順公司5000元。2014年至2015年,我收受程國正的公司人民幣13000元。2014年,我收受哪吒獼猴桃公司人民幣20000元。2006年至2015年,我收受南陽明泰公司人民幣100000元。共計人民幣645000元。
2、證人證言
(1)證人溫某甲證言:我們大概是從2013年開始出口香菇中摻假的。我們公司平時正常生產干香菇,在貨物出口裝柜前才將從朱先根那里買來裝好箱的香菇粉,混在真香菇貨物中,一起裝柜發貨。南陽市商檢局駐西峽先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一年到廠里抽檢5到6次,基本上劉萬鋒每次抽檢都會去,他們一般拿1到2公斤香菇回去抽檢。因為他們抽檢的都是我們公司正規生產的,所以都是合格的。抽檢合格后會給我們公司發放商檢合格標簽,標簽是由我公司員工在出口貨物裝集裝箱的時候貼在出口貨物上,劉萬鋒要求我們對貨物拍照,并用電腦把照片發給他,經過他在網上批準后就可以報關了,出貨的時候他不到現場。
(2)證人溫某乙證言:我們公司是從2008年成立,開始生產后就開始出口香菇中摻假的。我們公司平時正常生產干香菇,在貨物出口裝柜前才將從朱先根那里買來裝好箱的假香菇粉,混在真香菇貨物中,一起裝柜發貨。每次往海外發貨都需要經過商檢局檢驗。南陽市商檢局駐西峽先辦事處的工作人員一年到廠里抽檢幾次,基本上劉萬鋒每次抽檢都會去,他們一般拿1到2公斤香菇回去抽檢。因為他們抽檢的都是我們公司正規生產的,所以都是合格的。抽檢合格后會給我們公司發放商檢合格標簽,標簽是由我公司員工在出口貨物裝集裝箱的時候貼在出口貨物上,按照劉萬鋒要求我們對貨物拍照,并用電腦把照片發給他,經過他在網上批準后就可以報關了,出貨的時候他基本上沒到過現場。
我給劉萬鋒送過兩次錢。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劉萬鋒到我們公司檢查工作,在我辦公室里,我往他口袋里塞一個牛皮紙信封,內裝現金5000元。2014年中秋節前的一天,劉萬鋒檢查完工作讓我送他回租住的房子。我開車把他送到住處附近的路邊。在車上我把裝有5000元的信封交給他。
(3)證人袁某證言:劉萬鋒主要負責對我們公司出口商品的檢驗出證,沒有他出的商檢證,我們公司的出口貨物不可能通過海關出口。劉萬鋒在西峽工作期間,我先后給劉萬鋒送7次錢。2008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興隆路商檢局對面,我給劉萬鋒打電話,他出來后在路邊我給他一個信封,內裝3000元現金。2009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興隆路商檢局對面,給劉萬鋒打電話,他出來后,我交給他一個信封,內裝3000元現金。2010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興隆路商檢局對面,我給劉萬鋒打電話,他出來后,我遞給他一個信封,內裝3000元現金。2011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興隆路商檢局劉萬鋒的辦公室里,走時給他一個信封,內裝3000元現金。2013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興隆路商檢局劉萬鋒的辦公室里,把一個信封放在他辦公桌上,內裝現金3000元。2014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張衡東路商檢局劉萬鋒的辦公室里,遞給他一個信封,內裝現金3000元。2015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張衡東路商檢局劉萬鋒四樓的辦公室內,送給他一個信封,內裝5000元現金。給劉萬鋒送的23000元錢,都是百元面額的人民幣,都是用黃色牛皮紙信封裝著。這錢都是我從公司財務上拿到錢,我每次從財務上一拿都是幾萬元。
(4)證人鄭某證言:我總共送給南陽商檢局西峽辦事處劉萬鋒人民幣7萬1千元。2009年我個人送1萬元;以過節費名義送的有很多,2011年春節2000元,2012年春節3000元,2013年中秋節5000元、春節3000元、2014年春節3000元、2015年春節5000元。以上共計3萬1千元。以商檢檢測費的名義來我公司拿走的錢有,2011年2000元至3000元不等,共3次;2012年2000元1次,3000元2次;2013年4000元2次,6000元1次;2014年以換證材料費的名義拿走7000元;2015年以產品基地備案名義拿走4000元,這包含香菇和黑木耳兩個品種;這些費用錢共計4萬元整,拿走的這些錢都沒有收據,另外商檢報檢費國家是不收費的。
(5)證人溫某甲證言:我經營的公司名稱是南陽永隆興食品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代表是鄭某。2013年8月左右,我和梅傳暖分兩次送給劉萬鋒2萬元。2013年8月初一個上午,在西峽縣我公司梅傳暖的辦公室,我把事先準備好的裝有1萬元的信封遞給了劉萬鋒。2013年8月中旬一個上午,在西峽縣我公司梅傳暖的辦公室,我和梅傳暖一起把一個裝有1萬元的信封送給了劉萬峰。給劉萬鋒送錢后,商檢局在對我公司產品檢驗出貨時沒有嚴格抽查檢驗,使我們公司摻假的產品都順利出口。
(6)證人林某證言:2014年冬天,我為西峽百菇園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商檢部門的商品出口許可證備案的事給劉萬鋒送了3萬元現金。那天我在他辦公室里,趁他出去時往他辦公桌抽屜斗里放了3萬元,用一個紙手提袋裝著。我走后,劉萬鋒給我打電話讓我拿回去。我說趕飛機,錢放你那里,下次來南陽時再說。后來這3萬元人民幣劉萬鋒也沒有退給我。2015年春節前,因為我廈門天響食品有限公司的西峽基地出口備案的事給劉萬鋒送了1萬元人民幣,是在廈門市長升賓館劉萬鋒的房間里送的,我老公顏枚影和我一起給他的。前幾年在過節的時候給劉萬鋒送過幾次錢。前三次每次送了3千元人民幣,2014年春節送了5千元人民幣,送這些錢是因為劉萬鋒是主管我公司產品質量檢驗的領導,為了感謝這幾年對我公司商檢的關照。2012年中秋節前,為我廈門天響食品有限公司的西峽基地出口備案的事給劉萬鋒送了2萬元人民幣。劉萬峰讓南陽市商檢局駐西峽縣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對我公司產品從抽檢次數和抽檢數量上都給予了關照,檢驗基本上是走走過場。工作人員在對我公司產品抽檢中曾發現過我公司的產品有質量超標的問題,劉萬鋒就讓我們公司重新報送樣品進行檢測,從而達到國家標準。
(7)證人晉東亮證言:劉萬鋒在西峽工作期間,我先后給劉萬鋒送5次錢。2012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萬鋒到我們公司看看經營情況,在我辦公室里,我給他一個信封,內裝3000元現金。2013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萬鋒到我們公司,在我的辦公室里,我給他一個信封,內裝3000元現金。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萬鋒到我辦公室,后來他要走,我往他車上放一個紅包,內裝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張衡東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劉萬鋒的辦公室里,遞給他一個信封,內裝現金5000元。2013年7、8月份,我們公司申報新增了腐竹和香菇脆皮深加工產品出口項目,劉萬鋒幫助我們組織相關申報材料,和我一起去河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送材料,最終獲得了批準。為感謝他的幫助,在年底的一天,他到我們公司對報檢產品進行抽樣時,在我辦公室里,我給他一個牛皮紙檔案袋,內裝現金6萬元。給劉萬鋒送的76000元錢是從是我從公司財務上拿到錢,可能是在公司業務費上支出的。因為劉萬鋒負責對我們公司出口產品進行抽檢,出口每單貨物時,檢驗合格后,需要他審批簽發報關單。在工作中對我們公司比較關心照顧。在2013年,公司新上項目時,幫助組織材料,跑前跑后,為表示對他的感謝,給他送這些錢,表示下我的心意,并且希望以后在工作上繼續照顧。
(8)證人程某證言:劉萬鋒在西峽工作期間,我先后給劉萬鋒送4次錢。2014年春節前,我到南陽市張衡東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劉萬鋒的辦公室里,遞給劉萬鋒一個信封,內裝現金5000元。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萬鋒到我們公司辦事,在公司院內,我往他車上放一個紅包,內裝10000元現金。2014年8月份的一天,劉萬鋒到西峽后,在我辦公室里給他一個信封,裝有20000元現金,讓他們自己去玩。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聽說劉萬鋒搬家了,在我辦公室里,我給劉萬鋒20000元錢。因為劉萬鋒負責對我們公司出口產品進行抽檢,出口貨物時,檢驗合格后,需要他審批簽發報關單。在平時工作中對我們公司比較照顧。為表示對他的感謝,另外出于朋友間的交往,給他送這些錢,表示我的心意,并且希望以后在工作上繼續照顧。
(9)證人王某甲證言:因為劉萬鋒幫我們公司辦理出口貨物備案手續,在這個過程中,劉萬鋒幫我們制作備案材料,去河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備案手續。為表示對劉萬鋒的感謝,大概是在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到南陽市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劉萬鋒的辦公室里,臨走在我坐著靠墻的地方放一個手提紙袋,內里裝人民幣50000元。2013年中秋節前的一天,我到南陽市興隆路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附近的家屬院旁邊,我給他打電話讓他出來,在路邊我給他一個信封,內裝10000元現金。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我到南陽市興隆路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附近的家屬院門的路上,我給他打電話讓他出來,在路邊我給他一個信封,內裝10000元現金。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我到南陽市興隆路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家屬院門前的路邊,我遞給劉萬鋒一個信封,內裝現金10000元。因為劉萬峰負責我們公司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平時對我們的工作比較照顧,逢過年過節時我表達一下心意,也想讓他在今后工作中繼續給我們公司關照。這都是我自己拿的錢。
(10)證人閆某證言:大概是2013年10月份的時候,當天晚上,我吃完飯后,我給劉萬鋒打電話,他在西峽縣城白羽路附近,我在他車上放一個信封,內裝人民幣20000元。因為當時我們公司要辦理出口香菇備案手續,需要劉萬鋒幫我們組織材料,還需要經過劉萬鋒的審批,為了加快辦理出口備案手續的時間,我才給他送這些錢的。后來劉萬鋒幫我們公司把出口備案手續也辦下來了。
(11)證人王某乙證言:2014年11月份左右,我們公司為開展產品出口業務,我請劉萬鋒給我們公司幫忙辦理出口產品備案手續,在年底前的一天,劉萬鋒到我們公司查看廠房建設情況,快中午時,我讓他在公司吃午飯,劉萬峰說有事要走,我把提前準備好的一個信封放到他車上,內裝現金20000元。2015年2、3月份的時候,劉萬峰幫我把備案手續辦好了。
(12)證人呂某證言: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中午,我給劉萬鋒打電話,他說在人民路上一家飯店吃飯,我坐到他車上,給他一個信封,內裝人民幣3000元。還有一次是2015年春節前還是春節后一天,劉萬鋒到我們廠里對公司的生產設備和廠房建設提出整改要求,后來他要走,我在他車上放了個信封,內裝人民幣10000元。因為我們公司要辦理出口貨物備案手續,需要劉萬鋒審批,為了加快辦理出口備案手續的時間,讓劉萬鋒盡快審批,我才給他送這些錢的。
(13)證人譚某證言:2012年下半年,我們公司準備開展出口產品業務,需要在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辦理出口備案登記手續,為了讓劉萬峰幫助我們制作備案材料,盡快辦好出口產品備案手續,2012年年底一天,我到南陽市興隆路南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劉萬峰的辦公室,我給他一個牛皮紙信封,內裝人民幣20000元。2014年春節前的一天,劉萬鋒給我打電話說出口備案手續辦好了,讓我去拿。他在西峽縣錦羽假日酒店,我開車到錦羽假日酒店附近,他出來后在我車上,把備案手續給我,我給他一個信封,內裝人民幣5000元。2015年春節前的一天,我到南陽市張衡路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在劉萬鋒的辦公室里,我遞給他一個紅包,內裝現金5000元。
3、書證
(1)被告人戶籍證明
(2)到案經過
(3)南陽市人民檢察院立案決定書及偵結交辦決定書
(4)劉萬鋒任南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西峽辦事處主任的任職文件
(5)出境貨物檢驗檢疫流程
(6)西峽辦事處主任工作職責
(7)出口干制食用菌檢驗檢疫監管作業指導書(8)南陽市公安局臥龍分局關于袁某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件立案材料
(9)南陽市國稅局關于退稅的證明
證實2013-2015年,西峽源城食品有限公司、南陽永隆興公司騙取出口退稅總額為62477186.2元。
(10)退贓10萬書證和退贓33.7萬元收據
以上證據,經庭審出示、質證,在卷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萬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對出口產品抽中批次的產品不到現場檢查或者不認真檢查,導致不合格產品出口到國外,導致國家稅款被騙20128345.11元,其行為已構成商檢失職罪。被告人劉萬峰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437000元,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萬峰犯商檢失職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應數罪并罰。庭審中被告人劉萬峰及其辯護人對受賄部分有為企業辦理備案手續的勞務費應予以扣除的辯解,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綜合考慮被告人劉萬峰犯罪性質、犯罪數額、造成的損失、認罪態度、退贓情況等量刑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四百一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萬峰犯商檢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劉萬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數罪并罰,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5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罰金限于判決生效十日內繳納,逾期強制執行。)
二、對被告人劉萬峰受賄贓款43.7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高和西
審 判 員 蔡 軍
人民陪審員 王宏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張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