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0)瓊97刑終91號
原公訴機關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鐘贊同,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號碼×××,漢族,文盲,無固定職業,住儋州市。因涉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符冠龍,海南林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儋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儋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鐘贊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斗毆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瓊9007刑初340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鐘贊同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
一、鐘贊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事實
2016年10月24日,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白馬井鎮人民政府聯合拆除了被告人鐘贊同在白馬井鎮禾囊村緯四路旁的違建房屋等建筑物。鐘贊同不滿,事先找人制作了多件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口號的白色短袖T恤。2016年10月31日上午9時許,鐘贊同和鐘贊良(已判刑)組織鐘某1、鐘某2、葉某、鐘華萍、陳吉平、鄭春姣、鄭某1、鄭某2等二十多人到白馬井鎮政府辦公樓大門前,鐘贊同將上述印有口號的T恤分發給鐘贊良等參與人員穿上。在鐘贊同與鐘贊良的帶領下,上述參與人紛紛高呼T恤上所印口號,引發現場一片喧鬧、混亂,經鎮府工作人員極力勸阻后仍拒不停止,并欲強行沖進大樓內。直至當天上午10時30分許,儋州市白馬井派出所民警接到報警后趕到現場才得以制止,造成白馬井鎮政府各部門行政、經濟工作全部被中斷,特別是征地、扶貧等緊要工作無法開展,群眾無法到政府辦事。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書證
1.常住人口查詢。證實被告人鐘贊同于1966年12月18日出生,案發時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2.到案經過。證實被告人鐘贊同于2016年10月31日在儋州市白馬井鎮人民政府被儋州市公安民警傳喚到案。
3.扣押清單及提取說明。證實案發后,儋州市公安民警從現場提取并扣押到鐘贊同持有的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等紅色字體的白色T恤1件,以及印有“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紅色字體的白色T恤1件。
4.強制拆除違法(章)建筑物的決定書。證實因鐘贊同在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均已按法定程序通知其自行拆除其位于禾囊村緯四路段旁的建筑物,向其下達《限期拆除違法(章)建筑物告知書》、《限期拆除違法(章)建筑物決定書》及《強制拆除告知書》,但其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儋州市白馬井鎮人民政府、儋州市國土環境資源局、儋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遂于2016年9月9日聯合向鐘贊同下達《強制拆除違法(章)建筑物的決定書》,決定于2016年9月12日組織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筑進行強制拆除。
5.儋州市白馬井鎮人民政府《關于鐘贊同帶人到鎮政府辦公樓擾亂政府辦公秩序的情況說明》及《情況說明》。證實鐘贊同因占用儋州市白馬井鎮禾能村集體土地用于建房,2016年10月24日被儋州市白馬井鎮人民政府等相關部門依法拆除。2016年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鐘贊同、鐘贊良等人帶領二十多人身穿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字體的白色T恤,到鎮政府辦公樓內高喊口號、大聲吵鬧、辱罵工作人員,圍堵辦公樓大門,影響群眾和干部正常出入,嚴重擾亂正常工作秩序,影響群眾辦事。當時,鎮政府便民服務大廳、黨政辦、計生辦等重要部門均因騷亂停止工作。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帶領所有工作人員放下手上的工作前來進行勸告、維護秩序,鐘贊同、鐘贊良等人仍采取極端方式,繼續擾亂政府辦公秩序,情緒愈加激動。由此導致物聯網、濱海公園、交通樞紐等重點項目工作無法下村征地,鎮扶貧辦等工作人員無法下村開展扶貧工作。鎮政府報警后,民警趕到現場,鐘贊同、鐘贊良等人仍不聽勸阻,繼續圍堵辦公樓大門、吵鬧、喊口號,民警強制將鐘贊同、鐘贊良等主要帶頭人傳喚,該事件才得以平息。
6.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鄭春姣、鐘華萍、鐘某1、葉某、鄭某2、鄭某1、鐘某2、陳吉平等人,因2016年10月31日9時25分許到儋州市白馬井鎮人民政府聚眾擾亂單位秩序,于2016年11月1日分別被儋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其中對鐘華萍不執行行政拘留。
(二)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
1.證人鐘某1的證言。主要內容:2016年10月31日7時許,我丈夫陳吉平說我三嫂吳慶蘭叫我去白馬井鎮政府,我就叫上三嫂的女兒鐘華萍,我們三人于當日9時許到白馬井鎮政府時,看到我三哥鐘贊同他們已經聚集十多二十個人在政府院子里,其中有七、八個人身穿印有紅字的白色T恤,一名我們村的人拿一件同樣的T恤給我穿上,吳慶蘭在現場哭,鐘贊同在現場喊說拆了他們的房子,政府的人要給他們解決、處理等話,鄭春姣、鄭某2、鄭某1也穿白色T恤在現場吵鬧,我和他們就在政府辦公大樓大門前吵鬧,并指手畫腳,政府的好多工作人員都出來勸說我們,鐘某2在現場一直用手機拍攝,我也說你們這些官拆人家房子不合道理等話,一會兒政府的人就叫我們選幾個代表出來說,我們就不鬧了,但還有幾個人還在吵鬧,到10時40分許,派出所的人到現場就把我們在現場鬧事的人都帶回刑警支隊,鬧事的還有我大哥鐘贊良和村里的一些人,是我三哥、三嫂叫我去的,主要組織的是我三哥,白色T恤是我三哥買來的,鐘贊良、吳慶蘭及村里一些人也穿著T恤。鐘贊同被拆除房子的土地,以前是村里的集體田地,后來鐘贊同就在上面建房子、豬欄等。
2.證人鄭某1的證言。主要內容:2016年10月31日9時許,我和我哥哥鄭祖逢、姐姐鄭某2及同村的20多人一起前往白馬井鎮政府,約9時20分許到達時,我看到政府門口的空地上放著一堆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字樣的白色T恤,同村的一位老奶奶就叫我們穿上,我就穿上跟大家到政府辦公樓門口一起大聲喊,我聽到有人喊T恤上印的內容,當時人很多,現場很混亂,我只是大聲喊強拆我哥哥的房子要給個說法等話,政府的人聽到就出來勸阻我們,我們沒有理會,圍過去質問他們,等到有個領導下樓叫鄭祖逢進樓談話后,我和鄭某2就到旁邊休息,直到10時40分許,派出所民警到政府把我和鄭某2傳喚到案,我和鄭某2是鄭祖逢叫過去的。
3.證人鐘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2016年10月31日9時許,我父親鐘贊良到我房間告訴我,因前段時間我三叔鐘贊同房子被城建拆遷一事,我父親和三叔等人不服,我三叔他們已經到白馬井鎮政府鬧了,叫我趕緊起床騎車載他過去鬧,我就起床騎車載我父親到鎮政府時,看到我三叔等人在鎮政府大院,我三叔他們因房子被拆不服,心情非常激動地在鎮政府大樓大門處大聲叫喊,我也喊幾句就拿手機出來錄像,鎮政府工作人員出來勸阻,叫我們坐下來慢慢說,不要在大廳外面大聲叫喊,影響群眾辦事,但是我三叔和我父親他們心情很激動,聽不進勸阻,繼續大聲在鎮政府內大聲叫喊、吵鬧,派出所的人到現場也勸說我們,但在現場鬧事那些人心情激動,聽不進政府和派出所工作人員勸阻,繼續吵鬧,到10時40分許,派出所就將我和鐘贊良、鐘贊同等10人傳喚到案。我們有20多人到鎮政府鬧事,其中我父親、三娘、二姑等10多人分別穿著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字樣的統一白色T恤,政府工作人員都出來勸阻我們,導致其他辦事的人無法正常辦事,嚴重擾亂政府的辦公秩序。
4.證人葉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因前幾天我四姨丈鐘贊同的房屋等建筑物被白馬井鎮政府拆除一事,2016年10月31日8時許,我母親吳運丹叫我騎車載她到白馬井鎮政府后,我看到鐘贊同及其四女兒、鐘贊同的大哥及其小孩“老三”等一家人及禾能村村民等共20多人正聚集在鎮政府大門處,有部分婦女將放在大門附近印有紅色字樣的白色T恤拿來穿在身上,接著鐘贊同便帶著大家進到政府大院內,鐘贊同家人和禾能村一起來鬧事的村民都穿著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字樣的白色T恤到政府大院內大門口吵鬧,我在一旁拿手機拍照,政府工作人員勸說不要堵在大院門口,影響正常辦公等,但他們不聽勸說,一直在鬧事,整個過程大約從9時30分許至10時30分許持續一小時多,后來民警過來把我和鬧事的人一起帶到公安機關。當時我看到鐘贊同和他大哥及現場一位老奶奶吵得比較厲害,有很多工作人員都出來看和勸說,一些去辦事的群眾也停下來圍觀。經葉某辨認,鐘贊良就是在白馬井鎮人民政府以大吵大鬧等方式擾亂政府工作秩序的鐘贊同的大哥。
5.證人鄭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因我哥哥鄭祖逢的房子在2016年10月24日被政府強拆,2016年10月31日,鄭祖逢就叫我和妹妹鄭某1一起到政府討說法,當日9時許,我和鄭祖逢、嫂子李三女、鄭某1及同村的20多人一起從村里出發前往白馬井鎮政府,9時20分許到政府門口時,看到門口空地上堆著一堆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字樣的白色T恤,我和鄭某1各拿一件穿上,然后跟著大家一起走到政府辦公樓門口找領導討說法,吵了一會,政府工作人員出來勸說我們不要吵,派幾個代表出來跟領導談,我們選幾個人準備跟領導談,但等一會仍未見領導,就有人帶頭喊白色T恤上的內容,當時人很多,場面很混亂,政府上班的人聽到就出來勸阻我們,我和鄭某1就上前質問他們并跟他們吵鬧,有一個領導出來,鄭祖逢跟他進去后,我和鄭某1就到旁邊草地休息,到10時40分許,派出所民警過來把我和鄭某1傳喚到案。我們同村的鐘姓家族的人以及一個老奶奶也在政府鬧事,其中有兩人是兄弟。
6.證人謝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是白馬井鎮副鎮長。2016年10月31日9時23分許,我在政府二樓辦公室上班時,聽見一樓大廳有很多人的吵鬧聲,我立刻到大廳看到有7、8個人穿著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等字樣的特制白色T恤,以及其他一起鬧事的有20多人,都站在辦公樓大廳門前大聲高喊白色T恤上的口號等,當時大廳大門已經被堵住了,保安隊長吳某就勸說他們,他們不但不聽勸阻,而且一直高喊口號要沖進辦公樓內,見狀,我和吳某立刻組織工作人員攔住他們并向政府領導匯報,后我和政府工作人員就勸說這些鬧事的人,他們反而和工作人員大聲吵鬧,一直持續到10時15分,工作人員報警后,公安民警趕到現場,他們還沒撤離辦公樓,民警就將鬧事的人強制傳喚到派出所。在鬧事過程中,有兩名男子表現比較強烈,一名較胖的戴一副茶色眼鏡,一名較瘦的穿黑夾克外套,嚴重影響鎮政府各部門辦公秩序,導致群眾無法或不敢進入辦公樓內正常辦事。
7.證人吳某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言主要內容與謝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另陳述:我是白馬井鎮政府的保安隊長,當時有兩名男子起主要帶頭作用,該兩名男子情緒比較激動,尤其是那名戴茶色眼鏡的男子叫喊得很厲害,并帶領其他人喊白色T恤上的口號等,由于鬧事的人吵鬧太厲害且情緒過于激動,政府工作人員全都出來維持秩序,當日上午的工作都處于停滯狀態,且這樣鬧事也很影響政府形象。經吳某辨認,鐘贊良就是那名戴茶色眼鏡的男子;鐘贊同就是那名穿黑色夾克上衣的男子。
8.證人李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其證言主要內容與謝某的證言主要內容基本一致。另陳述:我是白馬井鎮政府的保安,當時有三名男子已經進到辦公樓一樓黨政辦公室前的走廊里,我問他們什么事,他們高喊來找書記等話,我說書記可能下村扶貧,不在辦公室,他們就來到辦公樓門前,我不知道誰帶頭,但有兩名男子表現比較強烈,很不好做工作,一名較胖戴一副茶色眼鏡,一名較瘦穿黑色夾克上衣,還有一些人比較激動,大聲叫喊像要打架的樣子。經李某1辨認,鐘贊良就是那名戴茶色眼鏡的男子;鐘贊同就是那名穿黑色夾克上衣的男子。
(三)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
1.被告人鐘贊同的供述。主要內容:我建房的土地是村里的集體土地,我見沒人用就平整出來,慢慢就建了房子、廚房和豬欄等,我的房子被拆以后,我就想找白馬井鎮政府書記反映該問題,要求政府補償和給土地安置,但怕得不到接見,其他3家被拆遷的家主來問我什么時候去政府上訪,我就說2016年10月31日去,并說我什么東西都準備好了,他們就說和我一起去,當日我們家一共去了8個人,有我和我哥鐘贊良及其兒子鐘某2、我姐的兒子姓葉、我妻子吳慶蘭、女兒鐘華萍、妹妹鐘某1及妹夫“大陸”,都是我叫去的,還有鄭春姣一家、鄭明忠一家及“老二”一家等共20多人。2016年10月31日8時30分許,我和鐘贊良、鐘某2從禾能村出發,約9時許到鎮政府,“老二”和他大哥已經到了,約9時30分許,其他人陸續趕到和我們會合以后,我叫吳慶蘭拿出我早就印制好的衣服給大家穿上,衣服共有兩類,每類4件,一類衣服前后分別寫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一類衣服前后分別寫有“反對政權私有,反對打擊報復”、“還我住屋,還我豬場”,但我沒穿,衣服給我哥他們及“老二”家人穿,我們就進到鎮政府大廳門口,我就大聲高喊T恤上的口號,并喊說村委會選舉我不給干部投票就拆我房子等話,一名叫“伍伯”的保安叫我們派5個代表,一會領導過來和我們談,我叫他們不要喊了,但那些婦女不聽我的,還繼續在那里喊T恤上的口號,等約10多分鐘見沒有領導出來談,然后我哥就從政府的大廳出來繼續和那些婦女一起喊口號,喊了一會,很多政府工作人員出來勸阻我們,一位副書記叫我們先回去,問題以后解決,我聽后生氣就說了些罵人的話,我們吵鬧至10時20分許,民警到現場把我們傳喚到案,大約是10時50分許被民警帶走。
2.同案人鐘贊良的供述。主要內容:我弟弟鐘贊同11年前就在禾能村委會的一塊荒地建住房、豬欄、廚房等房屋,是村里集體土地,多天前,白馬井鎮政府拆除了鐘贊同的這些房屋,2016年10月31日9時20分許,我和弟弟鐘贊同、妹妹鐘某1及禾能村另2戶被拆房屋的人共20多人到白馬井鎮政府討要說法,我身穿鐘贊同給我的他從白馬井鎮買來的印有“還我血汗,還我生存”、“堅決控訴地方黑勢力”的白色T恤,我在政府一樓大廳外面和外面走來走去,我舉起右手高喊“打倒張文軍拉幫結派”、“請求政府還我公道”等口號,我們要求書記出來解決問題,后來政府的人出來勸說我們不要吵,叫我們派5、6個代表,書記等一下就過來,但書記也沒有出來解決問題,現場有好多人高喊T恤上的口號,約10時30分許,民警過來把我們傳喚到案。沒有人組織來政府討要說法,是我和鐘贊同、鐘某1一起商量,認為周一政府上班,所以就來政府,來以后看見其他好多人也在,是鐘贊同叫我來的,期間,有個鎮長帶10多個人勸說我們停下來解決問題,不要鬧,后來那個鎮長又把我們從一樓大廳里推出來。
(四)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于儋州市白馬井鎮人民政府,以及現場的概況。
二、鐘贊同聚眾斗毆犯罪事實
被告人鐘贊同不滿政府拆除其在白馬井鎮禾囊村緯四路旁建設的違章建筑,又繼續在該違法占用的土地上搭建房屋。2017年2月7日早晨,因不滿鐘贊同繼續違法占地建房,白馬井鎮高村坊部分村民打鼓、吶喊煽動村民前去拆除鐘贊同再次建起的違建房屋。鐘贊良聽到后在高村坊巷子大聲叫喊,警告、威脅村民不準去。當天早晨,鐘贊同得知高村坊村民要拆除其房屋后,為阻止、對抗高村坊村民,鐘贊同組織鐘贊良、鐘贊妍、符偉宏、吳如葵(四人均已判刑)等親屬到其家中。當天上午9時許,張文圣、陳開川等高村坊村民約200多人各自持鋤頭、鐵鍬、鐵錘等工具聚集在禾能村新公路旁鐘贊同違建房屋前,與鐘贊同、鐘贊良等人發生爭吵,隨后張文圣、陳開川、萬長女、李日美、李瓊亮(五人均已判刑)與其他高村坊村民持鋤頭、鐵鍬、鐵錘等工具進入鐘贊同家里,與鐘贊同、鐘贊良、鐘贊妍、符偉宏、吳如葵等人繼續爭吵并引發打架,雙方持石頭及燃燒的汽油瓶互相扔砸,造成了鐘贊同、李某2、張文圣等人身體不同程度受傷,現場喧囂、混亂,直至儋州市白馬井派出所民警趕到現場才制止了雙方斗毆。
2017年2月7日13時許,偵查人員對鐘贊同所建的簡易房處的聚眾斗毆現場進行勘察中,提取到一瓶疑似汽油的液體。經海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檢驗,檢出汽油成分。2019年4月25日11時許,儋州市公安局白馬井派出所民警在白馬井鎮新民路巡邏時發現在逃的鐘贊同,立即組織警力將其抓獲,并傳喚到案。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一)物證
物證汽油瓶、被汽油瓶燒壞的衣物(照片)。證實案發當時現場遺留的汽油瓶、李某2被汽油瓶燒壞的上衣等。
(二)書證
1.抓獲經過。證實2017年2月7日,儋州市公安局白馬井派出所接到報警稱禾能村有人打架,該所組織警力趕到現場了解情況后,將張文圣、萬長女、李日美、陳開川、李瓊亮以及鐘贊良、吳如葵、鐘贊妍、符偉宏等人傳喚到案。
2.提取筆錄。證實案發后,儋州市公安局白馬井派出所民警當場從鐘贊同所建的違規建筑處提取到汽油瓶疑似物一瓶。
(三)證人證言
證人李某2的證言。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6時許,我在白馬井鎮禾能村高村坊的家里聽到鐘贊良在巷子口喊說:“你們不要去拆鐘贊同的房子,要不然就有去無回了”,我聽到就出來看到是鐘贊良在喊,喊約半小時后,我們高村坊的人就逐漸到高村坊靠近新公路旁的鐘贊同家處聚集,接著我們就和鐘贊同等人發生爭吵。當日9時許,我和張文圣等高村坊人一起走入鐘贊同的房子處,我就問鐘贊良說:“你不是說我們來了就有去無回嗎?”鐘贊良沒說什么。后張文圣等人就要沖到鐘贊同的房子處,突然丟出來一瓶燃燒的汽油瓶,丟到我身上燒到我后背的衣服,我就趕緊往外走了。這時,張文圣和鐘贊同等人就打了起來,現場一片混亂。后來鐘贊同一方丟很多石頭出來砸我們外面的人,我的左手臂和右腳部位各被一個石頭砸到,高村坊一方也有很多人丟石頭回去砸鐘贊同一方的人,雙方互砸一會就停手,張文圣被打到頭部流了很多血,后來現場遺留一瓶汽油瓶被派出所扣押。當天,鐘贊同一方有鐘贊同、鐘贊良(戴一副黑色墨鏡)等好多人在現場,高村坊一方有張文圣、萬長女、陳開川、李日美、李瓊亮等很多人。起因是鐘贊同強占我們高村坊的集體土地建房,我們才會去拆他的房子,發生沖突后才發生打架。
(四)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辯解
1.同案人鐘贊良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6時許,我在白馬井鎮禾能村高村坊的家里聽到外面敲鑼打鼓的聲音,我知道是在召集人去拆我弟弟鐘贊同的房子,我就起床走出去,鼓聲停了,我看見李日美、陳開川等人在外面說話,我就走出去大聲喊說:“我們都是高村坊的人,都是兄弟姐妹,要等政府解決,如果你們大家對鐘贊同有意見就去殺了他,如果不等政府解決,你們去拆鐘贊同的房子,鐘贊同要是打到你們或打死你們,你們就完了,我也不懂怎么解決”等話,我走了兩三條巷子,每條巷子都說了一遍,說完就回家干活,中途我就去找鐘贊同說今天高村坊很多人敲鑼打鼓要來拆你家房子,說完就返回去干活。當日9時許,我妻子李瓊秋突然打電話告訴我說好多人都到鐘贊同家要拆鐘贊同家的房子,叫我去勸一下大家,我趕到高村坊靠近新公路旁的鐘贊同家時,外邊已經圍了100多名高村坊村民,他們大都持鋤頭、鐵鍬等,鐘贊同家里有鐘贊同、吳慶蘭、鐘華萍、鐘贊妍在現場,我就勸解村民不要拆鐘贊同的房子,但沒人聽,后來符偉光、吳如葵、符慶娥、符偉宏等人陸續過來,我們和村委會干部勸大家不要拆,后來遇到張文圣、萬長女、陳開川、李日美等幾十人帶頭沖進鐘贊同家里,我就上前攔住他們,張文圣對我說“打他”,一群人就持鋤頭、鐵鍬等沖進來,鐘贊同就把我往后拉了幾步,他就走到前面,我就走到鐘贊同家后面的位置,這時雙方就打起來,萬長女、陳開川、李日美、張建陽、張建偉等人就持石頭朝我們砸,我右手肘被砸到,不知哪里丟出來幾個汽油瓶,雙方就把汽油瓶朝對方丟來丟去,當時有人丟了一個健力寶的汽油瓶到我面前,我就撿起汽油瓶朝對方丟回去,但沒砸到人,我家里人也有人持石頭和汽油瓶砸張文圣一方,互砸一會后,我家里人就跑到家里面去躲,張文圣、萬長女、李日美、陳開川等數十人就強拆鐘贊同家的房子,一會兒派出所的人就到現場了解情況,當日12時許就在現場將我、鐘贊同、吳慶蘭、鐘贊妍、符偉光、吳如葵、符慶娥、符偉宏、符偉堅等人以及張文圣、萬長女、陳開川、李日美等人傳喚到案。我和鐘贊同、吳慶蘭、符偉光、吳如葵受傷,對方的張文圣也受傷,鐘贊同的傷應該是他與張文圣糾纏在一起時被張文圣打的。
2.同案人鐘贊妍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9時許,我到禾能村新公路旁我三弟鐘贊同剛建的簡易房家里時,禾能村高村坊100多200人手持鐵錘、鏟頭等工具圍在鐘贊同家那里,揚言要拆剛建的簡易房,鐘贊同就叫我勸一下這些人,并讓我叫家里人過來,我當時就打電話給我兒子符偉堅說有人要拆他三舅的房子,叫他過來搬東西,同時看看能不能勸阻對方,過一會我兒子符偉堅、符偉宏、符偉光先后到現場,后張文圣等高村坊人就朝鐘贊同的簡易房圍上來準備強行拆除,我和鐘贊同、鐘贊良等家人就阻攔,中途張文圣勒住符偉光的脖子,符偉宏見狀上前抓扯張文圣,張文圣松手后,我們雙方就打起來,亂成一團,不知誰丟一塊木頭出來砸到我的頭(當時戴頭盔),我便拿石頭砸對方,對方有人拿石頭、磚頭、汽油瓶等朝我們砸過來,我們家這邊也拿石頭、汽油瓶等砸回去,雙方就用石頭、磚頭、汽油瓶等扔打約半個小時,警察趕到現場阻止,雙方都有人受傷。當時還有吳慶蘭及鐘贊同的兩個兒媳也在場,除了我參與拿石頭砸對方外,我們這邊還有鐘贊同、鐘贊良及鐘贊良的一個兒媳婦等人參與打架,我們都拿石頭、汽油瓶等砸對方;對方有張文圣、萬長女、陳開川、李日美、李瓊亮、李姑女等人帶頭沖到鐘贊同家里打架,約200人。
3.同案人符偉宏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9時40分許,我五娘告訴我有人要拆我三舅鐘贊同在禾能村委會高村坊靠近禾能村新公路旁的房子,并說我母親鐘贊妍可能就在那里,我就想過去幫忙,于是我就帶著兒子符錦炫到現場時,已經聚集很多高村坊村民,很多婦女拿著鋤頭、鐵鍬、鐵錘在拆墻,我就帶著兒子走進里面,有一名男性老人和很多婦女擁過來,我三舅及家人開始阻攔對方,這時那名男性老人和一名老年婦女已經進來開始大聲和我三舅及家人吵架,后我發現那名男性老人和老年婦女與我弟弟符偉光發生拉扯,因符偉光一只手剛做完手術,我就上前掰開那名男性老年人勒住符偉光脖子的手臂幫符偉光掙脫,推他把他甩在一邊,符偉光被拉出來后站在我身后,符偉光不知何時被對方扔過來的石頭砸到頭部流血。此時,我三舅的家人和對方村民互相扔裝有汽油的塑料瓶、石頭、磚塊,我突然看見那名男性老人撿一塊木頭扔向我母親,砸到我母親戴的頭盔上,我母親也撿起磚頭扔向對方人群,我當時很生氣就撿起那塊木頭砸到對方人群,我三舅見我母親被砸,也用汽油瓶扔向對方,隨后又拿起鐵錘打砸那名男性老人,是否打到不知道,這時那名男性老人和老年婦女及另兩名婦女開始和我三舅及家人拉扯,有一名婦女拿鐵錘砸打到我三舅腹部附近位置,后雙方開始爭奪鐵錘,很混亂,對方拿著鋤頭等農具,我害怕對方用工具打到人,我就邊推搡對方,邊用手擋,讓我三舅出來,這時我三舅頭部流很多血,我也不知何時被人打傷,一名禾能村干部將雙方拉開后,雙方繼續用石頭、磚塊相互扔砸,后被制止,民警到后把我們帶離現場。
4.同案人吳如葵的供述。主要內容:我外號叫“尾”,2017年2月7日9時許,我從白馬井鎮返回到禾能村,途經禾能新公路旁我三叔鐘贊同家時,發現禾能村委會高村坊的張文圣等約200多名村民持鋤頭、鐵錘、鐵耙等工具圍在我三叔家那里,我見狀就知道是要拆我三叔家的房子和豬欄,雙方在現場發生爭吵,我也有和對方爭吵,接著高村坊村民沖進我三叔家想強拆我三叔家的房子,我和我三叔及我家公鐘贊良等人想攔著不給拆,后來我三叔、家公及鐘贊妍與對方村民發生沖突,雙方糾纏、抓扯和推搡在一起,接著用拳腳打起來,后高村坊村民朝我們扔石頭和汽油瓶,我當時被一個著火的汽油瓶砸到胸口后,我就將砸到我的汽油瓶扔回去砸他們,接著撿石頭扔向他們,我們家這一方也有人持石頭和汽油瓶扔對方,具體是誰不清楚,我家公和三叔都有在前面,他們可能有扔,后我發現三叔的頭破了,對方張文圣的頭也破了,接著禾能村的干部到現場制止,過一會派出所的人到現場將我和鐘贊同、鐘贊良、鐘贊妍、符偉宏等人及對方的張文圣等人傳喚到派出所。鐘贊良、吳慶蘭也被打到,符偉光頭部被打傷流血。
5.同案人張文圣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9時許,我從白馬井鎮回到禾能村路口時,看到我們高村坊聚集約200人在高村坊靠近禾能村新公路旁,有人拿著錘頭、鐵鍬等工具去強拆鐘贊同在該處違建的豬圈、簡易房等建筑物,我就跟他們到鐘贊同的住所,我們高村坊的人要拆鐘贊同的房子,但遭到鐘贊同一家人的反抗阻止,我見狀就上前與鐘贊同、鐘贊良理論時,也被鐘贊同、鐘贊良等人阻攔,我就與對方互相拉拽,我強行沖進去,鐘贊同、鐘贊良等人上前圍打我,高村坊的人幫我解圍后發現頭頂被打破流血,當時我生氣就撿起一塊木頭扔向對方一名婦女,鐘贊同就拿一把木柄鐵錐打到我左額頭部,雙方都互打在一起,雙方也被打傷。之后,我們后退約10米,雙方就持石頭、汽油瓶相互扔打,后警察趕到現場阻止。因為鐘贊同一家侵占禾能村高村坊集體土地建豬圈、簡易房等,政府拆除后,又重建起來,我們高村坊人就召集村民去強拆。我和萬長女、李日美、陳開川、李瓊亮等人及鐘贊良一方的人都在現場,也參與斗毆、扔石頭,我們一起被傳喚。
6.同案人陳開川的供述。主要內容:鐘贊同一家因侵占禾能村高村坊集體土地建豬圈、住房等,被政府拆除后,又繼續搭建簡易房居住,高村坊的群眾都很反對。2017年2月7日6時許,我在家聽到鐘贊良在我家外面喊說:“你們不要去鐘贊同家拆他家房子,去拆他家房子要是引起打架,打死人了不負責的。”我聽到就走出去看到鐘贊良走了幾個巷子口喊這幾句話。他喊以后,我們村就有一些群眾敲鑼打鼓起來,到當日9時許,我在家聽到外面高村坊的群眾大叫去把鐘贊同占用高村坊集體土地上的簡易房拆掉,我出門看見很多高村坊村民拿著鋤頭、鐵鎬、鐵鍬等農用工具趕往鐘贊同家占用的土地處,我也從家里拿一把鋤頭一起去,我趕到時看到約有200人聚集在那里,當時張文圣等很多村民在和鐘贊同等人吵架,鐘贊同還拿一把刀和一個汽油瓶喊說我們誰敢拆,他就殺了我們,我們村民聽到這話就要沖進鐘贊同家拆房子,鐘贊同一家阻止我們進入,當時有村民在拆地上的建筑,不知何時張文圣已經走到鐘贊同院子下面和鐘贊同及家人吵架并發生推搡打架,當時鐘贊同及一名穿米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和張文圣互相推搡,萬長女也在其中,鐘贊良當時也在旁邊攔架,那名穿米白色短袖T恤的男子用手臂扣住張文圣的脖子一下把他用力甩在一邊,張文圣搬一塊木頭砸到一名戴頭盔的女子頭部,此時村民和鐘贊同家人開始互相丟石頭、汽油瓶,鐘贊同點燃汽油瓶扔向村民,那名戴頭盔的女子也撿石頭丟向張文圣,鐘贊同見狀也拿一把鐵鎬打張文圣,我拿著鋤頭和李日美一起上前阻攔,鐘贊妍就向我們扔一個汽油瓶砸到我身上,我撿起汽油瓶砸向鐘贊同家人,鐘贊同又拿鐵鎬打到張文圣肩部等處,我急忙拿一把大鐵錘叫鐘贊同別過來,過來我就打他,接著我用錘頭捅鐘贊同頭部沒打到,我又捅他腹部要他后退,當時我和張文圣、李日美、萬長女與對方鐘贊同、穿白色T恤的男子、戴頭盔的女子相互推拉廝打,被拉開后,我們村民和鐘贊同及其家人互扔石頭、汽油瓶,我和張文圣、李日美、萬長女、李瓊亮也有扔石頭,對方鐘贊同、鐘贊良、鐘贊妍、穿白色T恤的男子等家人都有扔石頭、汽油瓶等,一會兒就被制止,民警到現場把我們雙方帶走。
7.同案人萬長女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7時許,鐘贊良在白馬井鎮高坊村巷口里大聲喊:“今天誰要是敢去拆鐘贊同的房子,我就拿刀捅死他,捅死不犯法”,當日9時許,我聽到高村坊有人敲鼓,說要去拆鐘贊同占用高村坊土地蓋的房子和豬欄,我便從家里拿了一把斧頭和村民一起到白馬井鎮禾能村新公路旁鐘贊同占地建的房屋處,鐘贊同及其家人與我們村民發生爭吵過程中,我丈夫張文圣和其他村民沖向鐘贊同的家人,張文圣沖上去和鐘贊良互相拉扯,扭打在一起,我上去將張文圣拉開后,張文圣從地上抱起一塊木頭扔向鐘贊同,鐘贊同從地上撿起一把鐵鍬打張文圣未打到,我和村民過去把鐘贊同的鐵鍬搶過來,在搶的過程中不知誰扔一塊石頭砸傷張文圣的頭部流血,之后我拿著鐵鍬到公路上面,期間雙方互扔石頭和汽油瓶,我也撿一塊石頭扔對方,后派出所的人到現場將我們雙方傳喚到案。
8.同案人李日美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7時許,儋州市白馬井鎮禾能村高村坊有人在敲鑼打鼓,過一會,鐘贊良就在高村坊每條巷跟我們村民說“誰要是敢到禾能村新公路旁拆除鐘贊同家的房子,誰就要被鐘贊同打死”,我走出家門看到是鐘贊良在喊。因鐘贊同占用我們村集體的土地建房,他哥哥鐘贊良又在村里挑釁,我們村民很生氣,就有人喊去拆他家的房子,這時高村坊就有人打鼓,當日9時許,約200多村民就持鋤頭、錘子等工具到禾能村新公路旁鐘贊同建的簡易房處準備拆除,我拿一把鋤頭,當時鐘贊同及其妻子、鐘贊良和他們家親戚10多人也在,鐘贊同等家人準備好汽油瓶等,這時村民張文圣上去和鐘贊同等人爭吵,當時鐘贊良的兒媳就說想打架就過來,村民張文圣、萬長女、陳開川、符美女、李瓊亮等人就沖上去,鐘贊同一方有四五個人也沖上來,鐘贊同拿一把錘子要打張文圣,我們就沖上去拉扯鐘贊同和他的家人,拉扯完后,張文圣頭部流血,我們都退到鐘贊同家對面的公路上后,我和村民撿起石頭、磚塊砸鐘贊同他們,鐘贊同也用石頭、磚塊、汽油瓶扔我們,雙方互扔一會就停止,不久民警到現場。我和張文圣、陳開川、萬長女、李瓊亮也有扔石頭,對方鐘贊同、鐘贊良、鐘贊妍、穿白色T恤的男子等家人也有扔石頭、汽油瓶等。
9.同案人李瓊亮的供述。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7時許,我在白馬井鎮高村坊我家聽到鐘贊良喊說“你們不要去拆鐘贊同的房子,要不然鐘贊同打死你們,你們就完了”,我出來看到鐘贊良走了幾個巷口來回喊這句話,后來我聽到村里敲鑼打鼓的聲音。當日9時許,我們高村坊的村民在村里吶喊要求所有村民一起到新公路鐘贊同的家里要他把違建房拆掉,把地還給我們,后我們整個高村坊村民拿著自家的鋤頭、鐵鍬等工具一起到鐘贊同家外面,當時鐘贊同家有10來個人在家里,雙方互相爭吵約1小時后,陳開川等幾名婦女及張文圣等人往鐘贊同家里走,我們跟在后面,剛走到鐘贊同家門口,雙方便吵起來,接著看到鐘贊同家的人拿燃燒的汽油瓶向我們扔過來,雙方便撿起石頭互扔,接著張文圣被鐘贊同等人摁住打,陳開川和我們一些婦女上去攔,在攔的過程中,我被人用燃燒的汽油瓶扔到帽子上,燒到我的頭發、眉毛和鼻梁處,我撿起汽油瓶向對方扔過去,雙方越打越激烈,石頭越扔越厲害,我也撿起石頭朝對方扔,我們撤到新公路上后,雙方不斷用石頭和汽油瓶扔來扔去,后村干部出來將雙方勸停,民警趕到現場后將雙方部分人員帶走。
10.被告人鐘贊同的供述及辯解。主要內容:2017年2月7日7時許,我哥鐘贊良告訴我說高村坊村民打鼓要來拆我家房屋,我便叫鐘贊良、鐘贊妍、符偉光、符慶娥、符偉宏等親戚來到我家,叫他們在高村坊民拆我家的時候幫我拍照錄像。當天上午9時許,張文圣帶領高村坊約有兩百多名村民持鋤頭、鐵錘等工具到家來,沖進我家里想要強行拆除我家的房子和豬欄,我和我哥及其他親戚就攔著不讓他們拆,張文圣他們就用手推我和我哥并揚言要打我們。后來張文圣他們那邊的人就先朝我們扔石頭和燃燒的塑料瓶子砸到我老婆和我哥等人,我們出于自保也朝張文圣他們扔東西,但我們人少扔不過。我看到張文圣拉扯我哥,就從地上撿起一把木柄的鐵鍬,朝張文圣打,沒有打到張文圣,然后雙方就互相搶鐵鍬。在搶的過程中有人就打到我的右手大拇指和中指受傷,額頭也被打流血。張文圣他們那邊繼續持石頭磚頭來砸我們,砸到我的左胸部,后來又被對方扔過來的燃燒的塑料瓶子打中,致使我的鼻子、面部等部位被燒傷,我也撿起扔向對方,張文圣他們更加瘋狂地朝我們扔石頭、磚頭,我和我的家人就退后躲起來。后來村干部和派出所的人員就陸續到達現場,制止了事態的發生。120救護車也來到現場,把我送到西部醫院治療了。
(五)鑒定意見
瓊公物鑒(理化)字[2017]1298號《理化檢驗報告》。證實經海南省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檢驗,送檢的1瓶黃色液體,檢出汽油成份。
(六)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及傷情照片。證實案發現場位于儋州市××鎮)旁鐘贊同所建的簡易房處,以及現場概況和李某2受傷的部位。
原判認為,被告人鐘贊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告人鐘贊同糾集親屬持械與同村村民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鐘贊同一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和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二罪并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鐘贊同均起組織、指揮作用,應認定為首要分子。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鐘贊同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鐘贊同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其對行為性質及個別情節的辯解不影響對其坦白情節的認定,依法可從輕處罰。鑒于本案系因土地問題引發,在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考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鐘贊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原審被告人鐘贊同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1.一審認定上訴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事實及定性是錯誤的。上訴人認為,上訴人并沒有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理由如下:(1)干擾的持續時間短。(2)干擾的強度不大且過程中沒有采取極端的手段。(3)上訪事出有因,并非出于惡意擾亂社會秩序。(4)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缺乏必要、充足的證據。對于造成“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原公訴機關除了提供鎮政府工作人員的《情況說明》等外,并沒有太多的證據來證明已構成“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故指控上訴人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不能成立。此外,一審法院對上訴人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入罪,不合理也不合法。上訴人的行為雖然對政府工作造成一定的影響,但一審沒能考慮到,上訴人作為農民群眾在思想上存在一定認識錯誤,對于政府的工作一時難以理解也是正常的,在儋州農村地區類似這種并未報建就建房的情況很多,如果都入罪并不能達到懲罰與教育結合的目的,如此輕易入罪更容易造成群眾與政府之間對立的情緒,以后農村工作將更難展開,會產生更不穩定的因素。這與黨中央建設和諧社會的大局不相容。2.一審認定上訴人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及定性也是錯誤的。上訴人的行為不具備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訴人的行為應定性為因民事糾紛而互相斗毆的一般違法行為。理由如下:(1)上訴人與村民斗毆只是因宅基地建房引起矛盾,上訴人并非是出于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特征。上訴人建房雖定為違建項目,但本質上還是與村民存在宅基地建房矛盾引起的糾紛,顯然沒有超出民事糾紛的范圍。(2)斗毆中,上訴人是出于本能自衛心理,對村民非法糾集二百多人上門強拆,上訴人并非真心傷害這些村民,只是出于自身的安全和為了阻止事態發展產生斗毆行為,這種被動性的行為本身具有一定的正當防衛性質,這與典型的流氓性特點是不同的,故上訴人的行為并不具有聚眾斗毆罪的特點,不構成聚眾斗毆罪。(3)村民糾集二百多人持械上門的行為,公然藐視法紀,是典型的濫用私權表現,上訴人阻止這些違法行為沒有過錯。同時在斗毆中也并沒有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后果的情節,故認定上訴人犯聚眾斗毆罪是不成立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公正裁決。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判決一致。原審所采信的證據,均在原審庭審時進行了舉證、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上訴人鐘贊同因涉嫌犯本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傳喚到案,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審。該事實有拘留證、取保候審決定書、釋放通知書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鐘贊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上訴人鐘贊同還糾集其親屬持械與同村村民斗毆,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關于上訴人鐘贊同的上訴理由,經查,一審認定上訴人鐘贊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及聚眾斗毆罪的事實,均有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同案犯及上訴人本人的供述等予以證實,足以認定。上訴人鐘贊同組織二十多人身穿印有煽動性標語的T恤,聚集在白馬井鎮政府高呼口號,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當地政府的工作長時間無法正常進行,其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上訴人鐘贊同糾集親屬與同村村民持械斗毆,雙方參與斗毆的人數多、規模大,并致多人身體受傷,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聚眾斗毆罪論處,并不屬于違法治安案件的范疇。故上訴人鐘贊同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原判認定上訴人鐘贊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斗毆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未將上訴人鐘贊同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而處于羈押期間的30日予以折抵刑期,導致刑期計算錯誤,應當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9)瓊9003刑初340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鐘贊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審期間不予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
二、上訴人鐘贊同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審期間不予折抵刑期,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3月25日止。)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 燦
審 判 員 馬 康
審 判 員 張德雄
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鄭 偉
書 記 員 邱楨敏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