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閩08刑終210號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獻,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龍巖市新羅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龍巖市新羅區。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龍巖市看守所。
辯護人潘毅孟,福建正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邱建波,男,1994年6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連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連城縣。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龍巖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寧志星,男,1996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龍巖市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雄兵,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于龍巖市新羅區,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龍巖市新羅區。因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于2000年6月27日被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犯罪于2018年4月14日被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龍巖市看守所。
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閩0802刑初79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龍巖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鄧隆基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獻及其辯護人潘毅孟、上訴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
自2016年6月份以來,被告人張獻先后承租龍巖市新羅區水韻華都9號樓209室及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作為工作室,并出資購買了電腦等工具后,陸續糾集被告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邱橋水、楊義洪等人先后從事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盜賣游戲裝備,進行非法牟利活動。其主要方法是先由被告人張獻通過網絡購買韓國游戲賬號、游戲掃號軟件(包括“NC天一”、“NC永恒”掃號軟件)及VPN專業代理軟件,接著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邱橋水、楊義洪等人通過使用VPN專業代理軟件篡改作案電腦的IP地址,非法侵入韓國“天堂1”、“永恒之塔”游戲公司計算機系統,利用掃號軟件掃描游戲玩家數據,篩選出有價值的游戲賬號并將游戲裝備等賣給收購裝備的商人,再將賣裝備所得的游戲金幣及該游戲賬號內原有金幣轉到自己操控的游戲賬號,最后通過自己操控的游戲賬號把金幣販賣給下游收幣商人并從中非法牟利。事后,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邱橋水、楊義洪等人按照事前約定,被告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邱橋水、楊義洪按照各自所做的業績的30%進行抽成,另外70%由被告人張獻個人所得,期間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邱橋水、楊義洪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9萬元。2018年4月13日,公安機關在龍巖新羅城區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當場抓獲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并繳獲電腦、手機等作案工具。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獻退贓款人民幣18000元,被告人邱建波退贓款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寧志星退贓款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張雄兵退贓款人民幣9100元,另楊義洪、邱橋水退贓款共人民幣1000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戶籍證明、前科證明,證實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的年齡、身份等基本情況,其中被告人張雄兵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其余三人無前科。
(2)被告人張獻的微信交易記錄,證實2018年3月28日11時58分至11時59分,其微信賬號收到邱建波轉入三筆,每筆1萬元,共計3萬元;2018年4月5日,收到邱建波轉入3000元。
(3)電腦截圖,證實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在電腦上作案的信息。
(4)銀行交易明細,證實被告人張獻及其妻楊某工商銀行賬戶的交易情況。
(5)房屋租賃合同,證實龍巖市新羅區臥龍小區一期1號樓1002室由楊某于2017年10月15日承租。
(6)證人楊某的證言,證實其聽老公張獻講,張獻在2018年3月開始做韓國“天堂”的游戲,張獻有張雄兵、邱建波、寧志星三個員工,這三個員工沒有天天來上班,工資好像一個月三四千元。其有一張工行的銀行號(尾號為4897),是其老公張獻在使用,其自己的微信有綁定這張卡。2017年10月份起其搬到臥龍小區1001室住,1002室張獻拿來做工作室使用,之前其和張獻住在水韻華都9號樓4梯209室內,租了兩三年。
(7)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其弟弟張獻在新羅區租來做韓國“天堂”游戲,張獻自己住在對門的1001室。
(8)證人成某的證言,證實其利用自己編寫的軟件入侵NC公司旗下的《天堂》、《永恒之塔》、《劍靈》等游戲,從中洗別的玩家的賬號,獲取別人的裝備與金幣,販賣給收金幣與裝備的玩家換取人民幣。其在2017年左右開始出租軟件給福建省龍巖市一個QQ名稱為:稻草人,按每個月200元人民幣起租一個軟件。“稻草人”是通過QQ跟其聯系的,其QQ昵稱是:老鷹銷售,“稻草人”向其購買了NC天一和NC永恒軟件,是通過銀行卡和支付寶轉賬給其的。這些軟件可以查詢賬號里的金幣、角色等級、角色大區還有登陸時間,還有賬號當前的狀態信息,這些軟件是可以成批量的游戲賬號、密碼導入其寫的軟件里,通過軟件自己撞庫,得出有價值的賬號及大量的金幣還有高等級的賬號,其把這些軟件出租給別人。
(9)同案人邱橋水的供述,證實2018年2月17日其到龍巖市新羅區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跟其妹夫張獻學習如何利用掃號器盜取韓國的NC天一網絡游戲其他玩家的賬戶密碼,就是把事先收集整理好的游戲賬號等一些信息輸進一個掃號器內掃描,然后得出這個游戲賬號和密碼是否正確。如果正確掃號器就會把這個游戲賬號里的游戲角色、角色的等級、游戲賬號里面的金幣數量、是否封號、是否綁定手機、是否有二級密碼顯示出來。掃號器掃描完后會自動把掃描的結果存儲在文本文檔里,之后選擇比較有價值的賬號通過電腦游戲客戶端登入這個游戲賬號,進去后就把這個游戲角色的裝備賣給其他收裝備的商人,后再將所賣裝備得來的游戲幣交易給張獻操控的游戲賬號。龍巖市新羅區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的老板是其妹夫張獻,平常也是張獻在管理,在那上班的有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和張獻的堂哥“老鼠”。張獻之前那個水韻華都的工作室,其有去住過,但具體時間忘記了。工作室的員工工資是按照盜賣韓國“天堂”游戲賬號里的裝備變現后,30%抽成歸員工,另外70%歸老板張獻。其在上班期間總共獲利2000元,這個是按照其自己做的業績的30%抽成的,張獻獲利6700元左右。
(10)同案人楊義洪的供述,證實2016年夏天其沒事情做,有去過其姨丈張獻在水韻華都里面的工作室,幫忙做了一兩個月,2017年年底的時候又去張獻在臥龍小區的工作室,幫忙做了兩個多月,2018年其還有去過工作室。就是張獻利用掃號器將韓國“天堂”游戲里面其他玩家的賬號跟密碼盜竊來,之后張獻看這個盜竊來的游戲賬號內是否有有價值的裝備及金幣等,如果有的話張獻就會及時發給其一個韓國“天堂”游戲的小號叫其上小號,張獻再把盜竊來的有價值的裝備及金幣傳送到其上的游戲小號里面,之后其就把這個游戲小號給退下來,后面張獻在游戲小號里將值錢的物品賣給收幣商。張獻有專門用來盜竊的掃號器,還有買來的VPN用于登錄韓國“天堂”游戲。其除了幫張獻接盜竊來的游戲裝備及金幣等有價值的游戲物品,因為有的玩家會及時上賬號,張獻正在上的游戲賬號就會被玩家頂掉,所以其會在張獻忙不過來的時候,及時將張獻盜竊來的游戲裝備及金幣等有價值的物品直接賣給系統回收。工資都是張獻現金發給其的,一共大概給其發了8000多元,這是按照其做的業績的30%抽成的,張獻按照70%計算大約是18666.7元。
(11)被告人張獻的供述,證實2016年6月,在新羅區非法獲得計算機游戲信息賺錢。后面因為房東將房子賣掉了,大概2017年11月左右,其就在新羅區租了兩間,1001室其一家人住,1002室拿來做工作室。在1002室房間的六臺電腦都是其在2016年買的,都是用于非法獲取計算機游戲信息賺錢。其通過QQ(昵稱“稻草人”)找了一個QQ群(名稱韓國游戲數據),其在這個QQ群花了5000元買了2500萬個電腦游戲賬號(這些游戲賬號是天堂1游戲和永恒之塔游戲都可以共同使用的),這些賬號包括游戲賬號、密碼以及注冊游戲的郵箱。其買了這些游戲賬號后,又通過QQ跟一位“老鷹銷售”的網友購買了電腦游戲天堂1和永恒之塔兩個游戲的掃號器,這兩個軟件分別是NC天一和NC永恒。把這個掃號器安裝在電腦系統上之后,就把買來的游戲賬號和密碼輸進去,點擊掃描后,就會得出這個游戲賬號和密碼是否正確,如果正確就會得出這個游戲賬號里的游戲有幾個角色、角色等級、游戲賬號里面的金幣數量、是否封號、是否有綁定手機、是否有二級密碼。掃號器掃描后會自動把掃描的結果存儲在文本文檔里,之后就通過電腦游戲客戶端登入這個游戲賬號,進去后把這個游戲角色的裝備賣給其他收裝備的商人,后再將所賣裝備得來的游戲幣交易到其操控的游戲賬號,其再通過這個游戲賬號把游戲幣賣給專門收購的其他游戲商人,之后這個游戲商人就會把收購的人民幣打進其銀行卡里面。其有兩個專門用于收錢的銀行卡,一張是其本人的工商銀行卡(尾號“4957”),另一張是其老婆的工商銀行卡(尾號“4897”)。NC天一和NC永恒兩個掃號軟件,一個軟件每個月收費200元人民幣,其通過支付寶付給賣家“老鷹銷售”,支付寶賬號是一個叫成某的人。通過掃號器掃描后,有利潤可賺錢的賬號還有200多萬個。
因為電腦游戲天堂1和永恒之塔都是韓國的游戲,在國內是登錄不了的。其又通過QQ跟一個叫“專業代理”(微信昵稱“南霸天”)購買了VPN專業代理軟件,然后其通過登錄VPN專業代理軟件翻墻,更改到韓國的電腦IP才能登錄天堂1和永恒之塔游戲。
其工作室有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工作時間各自安排,包吃,每天做完下班走的時候,其都會統計一下各自今天做了多少錢,后面大概一個月左右會結算,按照各自做了多少錢的百分之三十結算給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2018年3月28日11時58分至59分,邱建波轉了三筆錢,每筆1萬元,共計3萬元,是游戲里賣幣賺來的,其叫收幣的商人(QQ昵稱是024①交易,備注為收幣)把錢先轉給邱建波,邱建波再通過微信轉給其。邱建波在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共做了兩個月,張雄兵2018年3月做了一個月,寧志星在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做了兩個月,三個人每人賺了三千元,其一共賺了一萬八千元左右。
邱橋水是2017年下半年開始,到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的工作室學如何用掃號軟件進行盜號,是其大舅子。楊義洪在水韻華都9號樓4梯209室的工作室幾個月,做普通的買賣游戲裝備,2017年底到臥龍小區干過一兩個月,是其侄子,沒有使用掃號軟件進行盜號。2018年1月份以來手機轉賬記錄截圖中的“楠楠”就是寧志星,“鼠哥”就是張雄兵,“邱建波2”就是邱建波,楊義洪的昵稱就叫楊義洪,“連城橋水”就是邱橋水,“楊斯涵”就是其妻子楊某。轉賬記錄中其沒法分清楚哪些是與盜號變現的事情有關,兩個工商銀行賬號的交易記錄中其也分不清哪些與盜號變現有關。
在庭審中被告人張獻供認邱橋水和楊義洪也在工作室“上號”、“洗號”,并供認總的非法獲利七八萬元,但辯稱其個人獲利沒有70%,實際個人獲利只有1.8萬元。被告人張獻在庭審中對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寧志星非法獲利1萬元、楊義洪非法獲利0.8萬元、邱橋水非法獲利0.2萬元沒有異議。
(12)被告人張雄兵的供述,證實2017年3月,其堂弟張獻邀其一起搞買“天堂”游戲賬號通過電腦程序套取賬號中的游戲幣、裝備提出來轉賣套現賺錢的事。張獻搞這事的“工作室”地點在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2017年在張獻水韻華都9號樓4梯209室干了約半年時間,當時這工作室里只有3臺電腦,張獻分配給其一臺,并約好按賺到錢的抽成的30%歸其,沒有領固定工資,2017年其一共在此干了5個月,也就是干到2017年9月,因張獻提供的游戲賬號已經“洗”沒有什么游戲金幣和裝備,其就退出來,這期間其抽成所得共計2萬多元,都是微信轉賬給其的。
到了2018年春節后,張獻又邀其一起搞這事,這次其一來就有4臺電腦,后來又添加了2臺電腦,在這工作室搞這種事除了其和張獻夫婦外,還有寧志星、邱建波以及楊義洪、邱橋水。由張獻提供“工作室”的電腦設備還有用于“洗”游戲賬號的軟件掃碼器,把掃碼器直接安裝在電腦系統中,用于掃碼游戲賬號密碼金幣等,每人各自負責一臺電腦,篩選出可以“洗”的賬號,再登錄這游戲賬號盜取裝備或游戲幣出來統一交給張獻,由張獻去找買家賣掉套現錢后再按獲利分成給每個人。
之所以要用掃碼器主要是因為買來的游戲賬號都是幾萬條、幾十萬條,而且沒法識別要“洗”賬號有無綁定手機、OTP的,一掃賬號主人就知道的情況,二次密碼不對導致無法進入賬號的情況。使用掃碼器后,就可以精確知道計算機游戲賬號、等級、游戲金幣、裝備的具體信息,同時可以過濾掉那些沒有裝備、金幣游戲賬號。其用已掃過的成品號,登錄賬號竊取這些賬號里的游戲金幣和裝備,其竊取成功的賬號有200個到300個之間。2018年其抽成的錢有6100元,是張獻通過邱建波的微信號轉賬給其的,邱建波2018年共微信轉賬給其二萬六千多元,其中二萬元是張獻向其借錢通過邱建波還給其的。邱建波、寧志星是從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在一起做的。2018年開始,工資由邱建波通過微信轉給員工,邱建波相當于這個工作室的財務。游戲賬號和密碼是張獻的上家發給張獻的。其在2017年間的6個月上班期間就有見過邱橋水和楊義洪兩個人,這兩個人做的事跟其一樣,邱橋水2017年有在工作室住過一段時間。2018年3月以來,邱橋水和楊義洪都有來工作室上班。
其在張獻工作室盜賣游戲裝備金幣一共獲利兩萬六千一百元。其中6100元是張獻2018年以來按業績的30%發給其的錢,另外的兩萬元是張獻2017年給其的業績30%的抽成的錢。其看了邱建波的銀行交易記錄,其中2018年4月12日轉給其的5000元是其盜賣游戲裝備和金幣的錢,還有1100元邱建波是通過微信零錢轉給其的,銀行交易記錄沒有顯示出來。
(13)被告人寧志星的供述,證實2017年7、8月,其向在龍巖搞網絡游戲生意的姨丈張獻打聽有沒有事做,張獻就邀其到龍巖一起搞買“天堂”游戲的賬號通過電腦程序套取賬號中的游戲幣、裝備提出來轉賣套現贏利的事。其到龍巖后,張獻安排其住在臥龍小區1號樓1002室里,張獻的工作室也在這,這里有6臺電腦,張獻分配給其一臺,在這里除了其和張獻,還有邱建波、張雄兵,另外還有兩個人是楊義洪、邱橋水。其是按賺到的錢抽成30%和老板張獻分成,沒有固定的工資。
張獻買來的“天堂”游戲的賬號信息交給其,2018年3月之前是由張獻購買掃碼器(NC天一)給其,4月份開始由其自己出200元叫張獻購買一個掃碼器軟件,篩選可以“洗”的賬號,再登錄這賬號盜取裝備或游戲幣出來統一交給張獻,由張獻去找買家賣掉套現錢。用掃號器主要是因為買來的游戲賬號太多都是幾十萬條,把這些游戲賬號放到掃號器,可以直接自己生成有價值的游戲賬號密碼。使用掃號器可以精確知道計算機游戲賬號、等級、游戲金幣、裝備等具體信息,同時可以過濾掉那些沒有裝備、金幣的游戲賬號。其共掃了10萬多條游戲賬號,但只掃出有價值只有800至1000條,能夠破密進入的只有100條左右。破密只能通過掃碼器過濾游戲賬號密碼后,看這些游戲賬號的數字猜想二級密碼。另外這些賬號通過VPN才能上號,VPN是張獻購買后給其自己安裝的。一億金幣大約可以賣1000元,其大約賣了四十多億個別人的金幣,大約賣了42000元,張獻共給了其一萬三四千元,都是微信轉賬給其的。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3月31日張雄兵、邱建波在一起非法獲取計算機游戲信息賺錢,2018年3月上班期間其在工作室見過邱橋水和楊義洪。張獻通過微信轉賬給其,分三筆,就2017年7、8月,給其轉的,一共一萬元工資。2017年7月開始十多天,其的抽成是百分之五十,后面開始就是抽成百分之三十,其他百分之七十是張獻的。其和張獻還有其他經濟往來,有借錢給老板張獻,張獻有通過微信轉賬還錢。
(14)被告人邱建波的供述,證實2017年3月,其表姨丈張獻讓其到新羅區幫張獻打工,具體就是由張獻提供游戲賬號和密碼通過電腦進入韓國“天堂”游戲界面內盜取里面的游戲裝備,并轉移到固定的多個指定游戲賬號內,然后張獻按每個月的業績結算工資,上班時間不固定,有活干張獻會通知其去上班。張獻會發送一個記載著韓國“天堂”游戲賬號和密碼的文本給其,其通過叫“NC天一”的“掃號器”的軟件篩選有價值的賬號,該軟件能夠精確知道該游戲賬號的等級、游戲金幣等信息。篩選有價值的賬戶后,因這些賬號是韓國的,韓國網絡封閉中國的IP,張獻提供了VPN軟件,可以借助這個軟件登錄國際網絡進入游戲,登錄這些有價值的游戲賬號進行盜竊游戲幣和裝備并轉移到特定的游戲賬號內,然后交給張獻做下一步處理,也就是將匯總到這些特定里面的游戲賬號內的游戲幣和裝備賣掉來獲利。其是從2017年3月開始做直到2018年4月被公安機關抓獲為止,每個月都有做,但每個月會休息幾天,每個月其能從張獻那獲得3000多元的工資,一共做了13至14個月,大概拿了兩萬多的工資。
張獻是老板,其和寧志星、張雄兵三個人是張獻雇來的員工,平時就是負責通過“掃號器”軟件來篩選有價值的賬號。寧志星是從2017年3、4月份開始做的,張雄兵是從2017年12月或2018年1、2月份開始。張獻有兩三次是直接讓其和買家聯系把游戲幣和裝備賣掉的。其賣游戲的錢通過微信和支付寶轉給張獻的,其記得共轉了7萬元左右。2018年3月28日12時許,其通過微信轉了三筆,每筆1萬元,共計3萬元給張獻,這個微信記錄可以查到的。這是張獻讓買家往其微信賬號上打錢的,其再轉還給張獻,張獻是怕被張獻的老婆知道有錢,想藏私房錢。其幫張獻轉過26000元給張雄兵,其中2萬元是張獻還給張雄兵的借款,另外6000多元是張雄兵盜賣游戲裝備、金幣的30%的抽成錢。
2017年7、8月份開始是由其負責發工資給其他員工,其通過微信和支付寶給其他員工轉的。2017年7月份開始有三個月,賣游戲幣得來的錢是由收幣的人直接轉到其尾號233的工商銀行卡上,每個有三萬到五萬元。其工資沒有底薪,就是靠掃號器掃出游戲賬號,賣掉賬號里的裝備和金幣兌換錢,抽取30%作為工資,另外70%給老板張獻。其和老板張獻之間有借款債務。
邱橋水是其舅舅,在2017年11月和12月份上過兩個月的班,2018年以后也來了幾次。楊義洪是其表弟,比邱橋水上班的時間更長一些,是2017年在工作室上班的,具體是哪幾個月其記不清了,2018年期間,楊義洪也有到工作室上過幾次班。
(15)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相互辨認及辨認同案人楊義洪、邱橋水的情況。
(16)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送檢“NC[天一]-V0.09-2.zip”壓縮文件中的“NC[天一].exe”具有以下功能:通過批量導入游戲“天堂1”的賬號密碼列表、代理服務器列表,軟件在檢測到代理服務器IP被游戲服務器屏蔽后能夠通過切換代理服務器的方式繞過游戲服務器安全保護措施,以循環向游戲服務器發送數據的方式檢測賬號密碼是否準確,并批量獲取賬號里的角色信息、是否綁定手機、是否設置二代密碼等信息。在送檢電腦內置硬盤1中QQ號30×××71(昵稱為“稻草人”)的好友信息及聊天記錄;檢出QQ號22×××79、97×××63、12×××35、14×××42、34×××58、78×××08、40×××89、19×××36、27×××42、54×××14、12×××47、25×××45、30×××71的登錄記錄,由于缺少密鑰無法解析聊天記錄;在內置硬盤2中未檢出即時通訊軟件聊天記錄。
(17)電子證據檢查記錄,證實:(1)提取張獻的金色蘋果6手機(301)顯示手機信息:通話記錄28,已刪除通話記錄102;提取張獻的金色蘋果6手機(19044)顯示通訊錄241,已刪除通訊錄313,短信息159,已刪除短信息746,通話記錄11060,已刪除通話記錄2843,微信(1187)。(2)提取邱建波的灰色蘋果6S手機(205307)顯示手機信息:通訊錄135,已刪除通訊錄337,短信息1999,已刪除短信息254,通話記錄4490,已刪除通話記錄219,微信(3199),騰訊QQ(18×××39)。(3)提取寧志星黑色蘋果7plus手機(84)顯示手機信息無。(4)提取張雄兵金色OPPO手機(141921)顯示手機信息:通訊錄126,短信息43,通話記錄903,微信(138632),YY語音(15),陌陌(1327)。相關電子證據已刻錄至光盤:新羅網安[2018]1035。
原判認為,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9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被告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楊義洪、邱橋水都在同一個工作室實施盜竊游戲裝備和金幣的行為,彼此之間都明知他人與自己實施同樣的犯罪行為,應當對整個犯罪團伙所實施的全部犯罪行為共同承擔責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參與的時間分別予以量刑。關于本案違法所得的數額,根據被告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及楊義洪、邱橋水各自供述各自的提成,以各自業績的30%提成計算該團伙總的非法所得數額22.04萬元,被告人張獻當庭供述總的非法所得八九萬元,綜合上述證據認定該團伙總的非法所得為人民幣9萬元。被告人邱建波認罪態度相對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雄兵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退繳贓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張獻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二、被告人邱建波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三、被告人寧志星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四、被告人張雄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五、扣押的臺式電腦系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手機系被告人的個人物品,予以歸還。六、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向本院退贓款合計人民幣五萬七千一百元,予以公告,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七、責令被告人張獻繼續退贓款人民幣二萬二千九百元,予以公告,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
上訴人張獻的上訴理由:其認罪悔罪,一審量刑過重。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上訴人張獻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有待于二審法院依法查明;2、上訴人張獻在羈押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3、上訴人張獻自愿認罪悔罪、退贓、繳納罰金。請二審依法減輕處罰。
上訴人邱建波的上訴理由:其認罪悔罪,一審量刑過重。
上訴人寧志星的上訴理由:其認罪悔罪,一審量刑過重。
上訴人張雄兵的上訴理由:其認罪悔罪,一審量刑過重。
龍巖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出庭意見: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張獻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9萬元,屬于情節嚴重;上訴人張獻檢舉的線索已查證屬實,有一般立功表現,四上訴人均已向二審法院預繳罰金,建議二審量刑時予以考慮。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事實清楚,據以認定的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法收集,并經一審庭審質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相互印證證明本案事實,本院均予確認。
另查明,二審期間,上訴人張獻檢舉他人涉嫌犯組織、容留賣淫罪,經查證屬實;上訴人張獻退贓款人民幣22900元,繳納罰金人民幣40000元,上訴人邱建波繳納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上訴人寧志星繳納罰金人民幣20000元,上訴人張雄兵繳納罰金人民幣20000元。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龍巖市公安局西陂派出所情況說明、詢問筆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銀行存款回單等。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采用技術手段非法獲取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9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情節特別嚴重。一審根據本案證據就低認定該團伙總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9萬元,屬于情節特別嚴重并無不當,上訴人張獻的辯護人關于本案不屬情節特別嚴重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鑒于上訴人張獻在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且退清贓款、繳納罰金,本院依法對上訴人張獻減輕處罰;上訴人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在二審期間繳納罰金,本院對其均在一審量刑基礎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9)閩0802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五、六項,即:五、扣押的臺式電腦系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的手機系被告人的個人物品,予以歸還。六、被告人張獻、邱建波、寧志星、張雄兵向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退贓款合計人民幣五萬七千一百元,予以公告,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
二、撤銷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2019)閩0802刑初79號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七項,即:一、被告人張獻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二、被告人邱建波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三、被告人寧志星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四、被告人張雄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七、責令被告人張獻繼續退贓款人民幣二萬二千九百元,予以公告,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
三、上訴人張獻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
四、上訴人邱建波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五、上訴人寧志星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六、上訴人張雄兵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繳清)。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七、上訴人張獻向本院退贓款人民幣二萬二千九百元,予以公告,無人認領的,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文福
審判員 曾慶泉
審判員 謝林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周宗琪
書記員石磊
附本案適用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七條【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獲取支付結算、證券交易、期貨交易等網絡金融服務的身份認證信息十組以上的;
(二)獲取第(一)項以外的身份認證信息五百組以上的;
(三)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二十臺以上的;
(四)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經濟損失一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計算機信息系統,而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控制權加以利用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