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晉08刑終27號
原公訴機關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超,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現住鹽湖區。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經鹽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7月31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王紅霞,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現住鹽湖區。2013年11月30日因犯容留賣淫罪被鹽湖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經鹽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7月31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趙松,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夏縣人,現住夏縣。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經鹽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7月31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張翔,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絳縣人,現住鹽湖區。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紹賣淫罪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刑事拘留,經鹽湖區人民檢察院批準,2019年7月31日被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
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審理鹽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紅霞、楊超、趙松、張翔犯介紹賣淫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晉0802刑初54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超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其辯解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自2017年以來,被告人王紅霞以營利為目的,利用其掌握的賣淫人員資源,通過被告人楊超、趙松以QQ、微信等方式進行招嫖,在獲取嫖娼人員的相關信息后,被告人王紅霞安排賣淫人員多次在本市區內進行賣淫活動。事后,被告人王紅霞根據收取嫖資的情況給被告人楊超支付一定的介紹費,被告人楊超再向被告人趙松支付介紹費。其中,被告人楊超非法獲利1.2萬元左右,被告人趙松獲利1300元左右。
2019年6月上旬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張翔通過微信聯系嫖客,并將嫖客信息轉發給被告人王紅霞。被告人王紅霞在收到被告人張翔發送的嫖客信息后,多次安排賣淫人員從事賣淫活動。其中,被告人張翔非法獲利1000元左右,用于抵頂債務。
同時查明: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紅霞因犯容留賣淫罪被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趙某1、馬某、崔某、張某、韓某、陳某、許某的證言,到案經過,刑事判決書,微信轉賬記錄截圖、手機微信截屏,行政處罰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王紅霞、楊超、張翔、趙松的供述等。
據上述事實和證據,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紅霞、楊超、趙松、張翔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紅霞、楊超、趙松、張翔犯介紹賣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紅霞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紅霞認罪悔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楊超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超犯介紹賣淫罪罪名不持異議及被告人楊超認罪悔罪且愿意退贓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趙松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松犯介紹賣淫罪罪名不持異議及被告人趙松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張翔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翔犯介紹賣淫罪罪名不持異議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相符,予以采納。其他辯護意見,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被告人王紅霞有前科,可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楊超、趙松、張翔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王紅霞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楊超、張翔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繳納罰金,退賠違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松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因被告人張翔患有脊髓炎,生活不能自理,根據被告人張翔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社區矯正部門的意見,對被告人張翔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故可對被告人張翔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根據被告人王紅霞、楊超、趙松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人王紅霞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繳納);被告人楊超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被告人趙松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張翔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二、被告人楊超的違法所得12000元(已追繳),被告人趙松的違法所得1300元,被告人張翔的違法所得1000元(已追繳),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超上訴提出,其系初犯、自首并真誠認罪、悔罪、主動退臟,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判處緩刑。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一審相同。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主要內容:2019年6月20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網絡安全保衛大隊在工作中發現QQ號:34×××73有介紹賣淫行為。次日立案。
到案經過,主要內容:2019年6月25日23時左右,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鹽湖區紅旗東街河東廣場中國工商銀行附近將嫌疑人王紅霞、楊超、張翔、趙松抓獲。
證人崔某提供的微信轉賬記錄截圖七份,證明王紅霞于2019年6月20日給其轉帳830元、6月21日給其轉帳570元、6月22日給其轉帳480元、6月23日給其轉帳810元、6月25日給其轉帳150元,共計轉帳2840元。
證人趙某1手機微信截屏一份,證明王紅霞給其轉帳400元。
證人張某的微信轉賬記錄復印件一份,證明其于2019年6月22日給王紅霞轉帳200元。
證人韓某的微信轉賬記錄一份,證明其于2019年5月6日給王紅霞轉帳400元。
肖某的轉賬交易記錄微信賬單一份,證明其于2017年8月21日給王紅霞轉帳150元。
證人陳某提供的支付嫖資記錄一份,證明其于2019年4月11日給王紅霞轉帳400元。
王紅霞微信賬號的轉賬交易記錄兩份,證明王紅霞微信于2019年5月6日轉帳40000元;于2019年6月22日轉帳20000元。
被告人楊超手機微信截屏七份,證明其與嫖客之間的微信內容。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主要內容:2019年7月31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在見證人趙某2下,分別扣押物品持有人:王紅霞OPPR15夢鏡版一臺,楊超OPPOR9sk一臺,趙松Meizu16thPlus一臺,張翔OPPOreno一臺。并分別制作扣押清單。
證人趙某1的證言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我的微信名是“淺笑心柔”,綁定的是17××**6066手機號。“可樂女裝”是我對王某微信名字的備注,就是我被帶回公安機關后,你們又帶回來的那個女人,是她介紹我賣淫的。她的大名我不知道,我和她只是視頻聊天過,我知道“可樂女裝”是個女的。她的微信賬號是×××,電話是19××**4443。2019年2月份左右我通過微商購買衣服加了“可樂女裝”這個微信,后來我沒有錢了就問“可樂女裝”是否招店員,她說不招,我就問她干什么掙錢,她給我說干小姐(就是賣淫)掙錢。昨天下午4點多我從渭南到運城后,我給她說我到運城了,讓她給我聯系客人出臺賣淫,她在微信上給我說讓我到鹽湖區二郎廟市場尚東愛家酒店8520房間出臺賣淫,并收取客人400元轉給她。2019年6月25日晚上9點左右我來到“可樂女裝”給我介紹的尚某家酒店8520房間,在房間內見到一名20多歲的男子后,我給他說400元錢是全套服務,他同意后通過微信給我掃碼付了400元錢嫖資及20元的車費,我將400元錢轉給了“可樂女裝”,王某說我一會見她再說具體給我多少錢。后我和這名男子各自脫光衣服,我先用嘴舔了他的上身,后用嘴吹他的陰莖,后我從自己的包內拿出一個避孕套給這個男的戴上,我們兩個發生了一次性關系,完后我剛穿好衣服,公安民警來檢查,就把我們倆帶回公安局了。我不認識這個嫖客,他的電話158××××1074是“可樂女裝”通過微信給我發的,我到尚某家酒店前給嫖客打過一次電話。王某介紹我賣淫就是昨天晚上那一次。我以前沒有賣淫過。
趙某1在見證人見證下辨認出3號照片就是我說的王某。
證人崔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因為賣淫被口頭傳喚到鹽湖公安分局的。我的微信名字叫初遇,微信號×××。王某的微信昵稱是王某,微信號×××,我備注為a王某。我和王某是在2018年年底通過微信加好友認識的,之后經常聊天,聊天聊到她說可以讓我賣淫賺錢,錢來的快還省事,我剛好沒事情做就答應了。我在王某那叫“田田”(音)。王某有時候發微信、有時候打電話給我介紹嫖客。2019年4月中旬我開始同意王某賣淫,大概到4月底的時候停了一個多月,我從4月中旬到4月底上班賣淫期間平均每天1個到2個左右,有時候王某叫我、我在家就不去,具體多少次我也記不清楚了。6月中旬王某通知我們可以開業了,我才又去上班賣淫。6月22日重新開始上班賣淫至今就兩次。一般嫖客都有自己的地方,然后王某告訴我位置,我自己打車過去,我賺的嫖資價格單次400元、1000元包夜。嫖資有時候是轉給我,有時候嫖客直接轉給她,400的話我得150,1000元的話我得360。我的微信賬單里a王某給我轉賬的20、30都是出臺的車費,150、810都是我出臺所得的嫖資。2019年6月20日11時20分a王某給我轉嫖資830元,6月21日16時14分a王某給我轉嫖資570元,6月22日3時16分a王某給我轉嫖資480元,當日23時21分a王某給我轉路費30元,6月23日6時14分a王某給我轉嫖資810元,6月25日2時47分a王某給我轉路費40元,當日3時08分a王某給我轉路費20元,當日5時10分a王某給我轉嫖資150元。
證人馬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因為嫖娼被口頭傳喚到鹽湖公安分局。2019年6月25日下午18點左右,我入住鹽湖區中城尚東愛家酒店520房間后,在手機QQ上找到以前添加的“運城外賣”QQ群群主(昵稱叫私聊兵仔,QQ號是25×××26),問他有什么服務嗎?他說可以給我安排賣淫小姐,400元錢1小時,800元錢兩小時,1000元錢4個小時包夜,隨后我讓他先給我安排一個小姐提供400元錢1個小時的性服務,如果小姐長的漂亮我再考慮1000元錢4小時包夜的套餐。大約晚上21點30分左右,一名年齡大約25歲左右、身高1.60米左右、偏瘦、黃色長發、穿黑色裙子、講普通話的女孩來到我住的520房間,問我需要什么價位的服務,這名小姐來我房間之前給我打過一次電話,電話號碼是17××**6066,沒有微信號碼。她向我介紹有400元錢全套服務、還有“雙響”服務,我給她說我要400元錢全套服務。隨后我倆各自脫光衣服,她用舌頭舔了我上身以及用嘴吹我陰莖,最后我倆發生了一次性關系,小姐剛好穿好裙子公安民警就進來把我們抓住了。我通過微信掃描付款碼給和我發生性關系的這名小姐轉了400元嫖資和20元錢車費共計420元錢,我和小姐發生性關系時戴避孕套了,避孕套是小姐從她包里拿出來的。我和運城外賣QQ群主和私聊兵仔沒有見過面,不認識。我以前沒有嫖娼過。
證人張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在禹都如家快捷酒店客房內嫖娼被傳喚到鹽湖公安分局。2019年6月上旬,我聽說禹都禹西路如家快捷酒店有女的在里面租房提供特服(性服務),我去該酒店106房間打聽了一下就走了,6月22日晚上20點左右,我一個人來到該酒店106號客房內,看到有個40多歲的女人在房間內坐著,我問她有特服嗎。她說有,我倆談好做一次特服200元,隨后她把我帶領到二樓一間客房內,5分鐘后一名20多歲、身高1.55米左右、留黑色披肩長發、說普通話、中等身材的賣淫小姐來到我房間,我倆聊了一會后就各自脫光衣服,避孕套是賣淫小姐提供的,賣淫小姐給我戴上避孕套在床上發生了一次性關系。事后賣淫小姐給我一個微信付款二維碼,我用微信掃描支付了200元后賣淫小姐就走了。我的微信賬號×××,昵稱小勇。我掃描的微信付款二維碼我剛開始不知道是誰的,支付完嫖資,她讓我加上了她的微信,賬號wxid***8122,昵稱王某,女,年齡大約40多歲,身高1.55米左右、留長發、中等身材、運城本地口音,不知道真實姓名。我就嫖娼過這一次。
證人韓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因為在鹽湖區桃源國際酒店四樓客房內嫖娼被傳喚到鹽湖公安分局。2019年5月6日晚上23點左右,我在微信上和一個昵稱叫“方丈”的聯系,我讓他給我安排一個賣淫小姐,他讓我開好房間把房號發過去,隨后我來到空港豪德柏悅酒店309房間開好房并把酒店位置和房號發給“方丈”,并給“方丈”微信上轉了400元錢。十分鐘后“方丈”安排了一名大約26、7歲的賣淫小姐來到我房間,她問我做幾次(發生兩性關系),我嫌她不好看讓她走,并讓“方丈”重新給我換一個小姐,“方丈”給我說馬上沒有小姐,第二天再給我安排。5月7日下午17點左右,我來到鹽湖區桃園國際酒店四樓開了一間房,把房號發給“方丈”。十多分鐘后來了一名26、7歲、身高大約1.6米左右、留黑色披肩發、說普通話的賣淫小姐,我倆聊了一會后就各自脫光衣服,避孕套是賣淫小姐來時帶的,賣淫小姐給我戴上避孕套在床上發生了一次性關系,事后賣淫小姐就走了。我的微信賬號是×××,昵稱江河湖海。“方丈”的微信號是×××,我不認識“方丈”,沒有見過面,我2018年后半年在陌陌上搜索附近人添加了一個女的,她給我推薦“方丈”的微信號,并給我說“方丈”可以提供賣淫小姐,隨后我就在微信上添加了“方丈”。我嫖娼過一次。
證人陳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因為在鹽湖區禹都南門對面金馬公寓五樓房間內嫖娼被傳喚到鹽湖公安分局。2019年4月11日下午,我聯系一個微信和一個昵稱叫“A快遞小哥”的,問他有沒有賣淫小姐,他說有并讓我到鹽湖區禹都南門對面的金馬公寓。當天晚上20點30分左右我來到金馬公寓,“A快遞小哥”在微信上說讓我到五樓西側最后一間房間,我來到房間后,大約5分鐘左右進來一名大約30歲左右、身高大約1.6米、留黑色長發、說普通話的賣淫小姐,我倆商量好后,賣淫小姐給我提供了一個微信付款碼,我用微信掃描支付了400元錢,支付后顯示的是**霞,我和這名賣淫小姐在床上口交和發生一次性關系后我就走了。我和賣淫小姐發生關系時戴避孕套了,避孕套是賣淫小姐自己帶的。我的微信賬號是×××,昵稱菩提心。“A快遞小哥”的微信賬號是×××,我不認識“A快遞小哥”,沒有見過面。我就嫖娼過這一次。
證人許某的證言,主要內容:我因為在鹽湖區中銀大道錦江之星酒店四樓房間嫖娼被傳喚至鹽湖公安分局的。2019年6月20日晚上16點左右我吃完飯喝完酒,通過微信和一個昵稱叫“A快遞小哥”的聯系,我問他有沒有賣淫小姐,他告訴我說有并讓我到鹽湖中銀大道錦江之星酒店。當天晚上17點左右我來到錦江之星酒店四樓一房間內,看到一名25、26歲左右、身高大約1.6米、留長發、說普通話的賣淫小姐,我倆商量好價格后,我就和賣淫小姐脫光衣服在床上發生了一次性關系,完事后我直接向“快遞哥大熊”微信支付了400元錢后我就走了。400元錢包含快餐服務項目,發生一次次關系,我和賣淫小姐發生關系時,戴避孕套了。避孕套是賣淫小姐提供的。我的微信賬號是×××,昵稱許暉。“A快遞小哥”的微信賬號是一個微信號×××,另一個微信昵稱叫“快遞哥大熊”,賬號是o87×××87。我不認識“快遞小哥”,沒有見過面,通過附近的人加他的微信。我就嫖娼過這一次。
運城市鹽湖區看守所收押體檢表及入所傷員傷情檢查登記表,證實該四名被告認符合收押條件。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兩份,證明崔某、趙某1因賣淫分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5000元。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證明馬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罰款5000元。
山西省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四份,許某、陳某、韓某、張某因嫖娼分別被行政罰款500元。
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隊2019002604、2019002605、2019002606、2019002607號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現場檢測結果:楊超、王紅霞、張翔、趙松的檢測樣本經現場檢測,結果均呈陰性。
違法犯罪前科記錄查詢情況及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主要內容:被告人王紅霞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被運城經濟開發區公安分局禹都派出所上網追逃,7月22日投案自首;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賣淫罪被鹽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楊超、張翔、趙松無違法犯罪記錄。
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2013)運鹽刑初字第470號刑事判決書,證明被告人王紅霞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千元。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主要內容:王紅霞,女,漢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號碼:,初中文化程度,籍貫山西省臨猗縣,戶籍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住禹都東大街禹都花園8號樓1單元201室;
楊超,男,漢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號碼:,戶籍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住賀村鋪村西區大巷南一巷5號(乙);
趙松,男,漢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號碼:,戶籍地:山西省夏縣,住尉郭鄉苗村中北五巷五組05號;
張翔,男,漢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號碼:,戶籍地山西省絳縣,住古絳鎮北步康村421號。
被告人王紅霞的供述,主要內容:2013年7月份我在運城經濟開發區和平小區南區樓下容留賣淫,被鹽湖區人民法院判處緩刑。我有兩個手機號、兩個微信號,電信號的微信號×××、微信昵稱王某,移動號的微信昵稱雨爾、微信號×××,個性簽名用心承擔責任,用愛承載幸福135***0168。2018年3月份我老公去世了,我生活壓力大,賺不下錢,后半年我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聊了個男的,男的讓我給他介紹個可以發生性關系的女朋友,我就介紹給我女朋友了,因為她之前給我說過她想找一個相好的。這個男的給了我200元還是300元的好處費。我發現通過介紹可以賺錢,我就通過微信搜索添加附近的人,不管男的女的,加下男的就問他要不要小姐或者問他干不干給我介紹嫖客的活,加下女的就問她當不當小姐,給她介紹生意。通過這種方式,我陸續聯系到了嫖客、小姐、介紹嫖客的人員。2018年后半年至今,我自己聯系或別人介紹的嫖客,我自己當小姐直接出臺有20多次;我自己聯系下的嫖客或者別人介紹的嫖客,然后我再給嫖客聯系小姐出臺的也有20多次。我自己微信聊天聯系還有別人介紹總共聯系了2、3個小姐。嫖資的標準是我定的,300元單純發生一次性關系、時長30分鐘,我拿80元、小姐拿120元、介紹人拿100元;400元調情、口交、發生一次性關系、時長60分鐘,我拿120元、小姐拿180元、介紹人拿100元;500元調情、口交、發生兩次性關系、時長90分鐘,我拿150元、小姐拿200元、介紹人拿150元;800元調情、口交、發生兩次性關系、時長4小時,我拿200元、小姐拿300元、介紹人拿300元;1000元調情、口交、發生兩次性關系、時長4小時,我拿240元、小姐拿360元、介紹人拿400元。
我共介紹過兩個小姐賣淫,這兩個小姐共賣淫20多次,嫖客有楊超、張翔給我介紹的,還有我自己用微信在網上加的,除了楊超和張翔,再沒有人給我介紹嫖客了。楊超給我介紹過10多個嫖客,張翔介紹過6、7個嫖客,還有我自己聯系的8、9個嫖客,楊超和張翔是通過微信把嫖客地址、電話轉給微信,我再安排小姐去這些地方賣淫。2019年6月份楊超給我介紹過1、2個嫖客,張翔給我介紹過6、7個嫖客,我通過微信給楊超轉的錢都是介紹費,張翔欠我2000元錢,我就沒有給張翔轉錢,介紹費就扣了,他現在還欠我1000多元錢。我在介紹賣淫小姐出臺期間,從中非法獲利大約有3600元左右。張翔從中非法獲利1000多元錢。張翔的提成有微信轉賬700-800元、現金200元左右。楊超給我介紹了有7、8次嫖客信息,楊超從中非法獲利大約有1000元左右,我通過微信轉給他。
2019年6月25日21時左右,楊超給我名叫王某的微信發信息問還有沒有小姐,我說我問下。我就聯系“毛毛”,“毛毛”說她在公寓,可以出臺。楊超說嫖客在二郎廟尚某家酒店,并把嫖客電話給我發過來,我把電話發給“毛毛”,她自己去酒店聯系客人。“毛毛”去酒店和嫖客談好服務項目和價格,她當時收取了嫖客400元,這400元嫖資里毛毛拿走180元,給我轉220元,然后我再給楊超100元介紹費。楊超的電話我存的名字是拍多啦超人,號碼是138***8234,微信昵稱美美,微信號×××,我備注的是啊啊啊啊喬。2019年2月份左右“毛毛”在我的微商里買衣服,然后加我為好友,我們經常聊天就熟悉了。我問“毛毛”愿意當小姐嗎,她不愿意,后來我又給她說了許多次讓她當小姐,最后“毛毛”同意了。我讓“毛毛”來運城,她沒有過來,我又叫了她許多次,前幾天她才來運城。我給“毛毛”說提供性服務一次收取嫖客400元,兩次收取600元。我聯系的小姐中有一個叫田田的,大名不知道,20多歲,1.6米左右身高,偏瘦、長發、運城人,我不清楚具體哪個縣,田田是我在微信上聯系的,沒有見過面,視頻過。2019年6月中旬,楊超介紹給我的嫖客,我介紹田田,我記得是在美巢之韻酒店還是美景之旅酒店出的臺,收了400元嫖資,我通過微信轉給田田150元。給楊超抽了100元介紹費。
被告人楊超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我和王紅霞大約是2017年7、8月份認識,從2017年8月份開始聯系王某介紹小姐賣淫的。以前我在網上認識的一個女朋友介紹我認識王某的,她說王某跟前有小姐,我不知道王某真實姓名叫什么。2018年夏天我和王紅霞在禹都夜市上見過一次面。2017年至今我聯系過100個左右嫖客讓王某介紹小姐出臺。王某給我聯系的嫖客安排介紹哪些小姐出臺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我不知道“王某”有多少個小姐出臺。“王某”的電話號是19××**4443,微信號是×××,昵稱等你。呦!。每次400元一小時全套,500元雙響,800元、1000元四小時包夜套餐。每次根據嫖客消費的套餐和出的嫖資多少給我分成30-200元不等,前后總共給我分了大約1.2萬元左右。王某每次都是通過微信轉賬方式給我分成。我除了讓“王某”介紹小姐之外沒有讓誰介紹過小姐出臺。每次根據嫖客消費的套餐和出的嫖資多少給我分成30-200元不等,前后總共給我分了大約2700元左右。我每次給趙松30-80元不等。我前后給過趙松約1300元左右的好處費。趙松的手機號是155***2633,15××**3178,微信號是×××,昵稱是A、娜娜。我與王紅霞之間的微信轉賬絕大部分都是王紅霞給我的介紹費。
2019年6月21日給王紅霞介紹了一個嫖客,王紅霞給了我300元介紹費。2019年6月22日給王紅霞介紹了一個嫖客,王紅霞給了我100元介紹費。2019年6月23日1時左右給王紅霞介紹了一個嫖客,王紅霞給了我100元介紹費。2019年6月24日15時左右給王紅霞介紹了一個嫖客,王紅霞給了我200元介紹費。
我和趙松是2018年7、8月份在禹都八號會所認識的,他從那時開始給我介紹嫖客,一共給我介紹過十幾次嫖客。趙松給我介紹的嫖客我都介紹給王紅霞了。我每次聯系嫖客是我用微信告知王紅霞。我給王紅霞發微信時,就告訴她嫖客的電話、位置、房間號。我聯系嫖客時用的是黑色外殼OPPOR9sk手機。趙松前后大約介紹過20個左右,每次嫖客要小姐都是趙松用微信給我說好地方,我把嫖客地址告訴王某,讓她安排小姐去出臺,完后我就把微信聊天記錄刪了,記不住是哪些酒店和公寓。這些嫖客每次消費的價位分別是400元一小時全套,500元雙響,800元、1000元4小時包夜套餐。全套就是小姐用舌頭舔吹嫖客陰莖,隨后發生一次性關系;雙響就是和嫖客發生兩次性關系。趙松介紹的嫖客大多數都在市區酒店客房內,小部分在公寓。我不清楚趙松用什么方式聯系嫖客。2019年6月25日晚上9點左右,趙松給我介紹了一個嫖客,我把這個嫖客介紹給王紅霞,王紅霞安排小姐去二郎廟對面尚某家酒店8520房間,王紅霞給我100元介紹費,其中50元錢我要給趙松,但是還沒來得及給就被公安民警抓獲。趙松給我介紹嫖客我每次都是給他30到50元不等的好處費。趙松不認識王紅霞。2019年6月份趙松給我介紹過3、4次嫖客。2019年6月25日晚是一次、禹都花園對面美巢之韻酒店一次,還有高架橋下去的一個小區一次,這兩次應該是一次微信轉賬、一次現金形式給的趙松介紹費。后面這兩次的具體日期我記不清楚。
楊超在見證人見證下辨認出10號照片就是我說的王某。
被告人張翔的供述及辨認筆錄,主要內容:2019年6月中旬開始介紹小姐賣淫。我介紹兩個小姐共賣淫8次,我不知道這兩個小姐叫什么名字。小姐每次賣淫400元錢。我都是用微信把嫖客聯系好后再通過微信轉給王紅霞,王紅霞安排小姐到酒店賣淫。我是通過微信加附近的人、還有附近人加我,然后我再把6個小姐圖片和招嫖廣告發給嫖客。我加上客人后,給客人發標題鄰家女孩宅急送,對外24小時待命;價位400、600、1000、1600;項目全套、雙響、包夜、大包;時間50、70、240、600分鐘;支付:現金、微信、支付寶;備注部分偏遠車馬費另計,歡迎致電騷擾!24小時+高標準完成度這個廣告。客人給我發酒店房間號,并給我說選擇做400元的全套,我再將房間號發給帶領小姐賣淫的王紅霞,王紅霞安排小姐到酒店客房賣淫。我聽王紅霞說她有時候帶兩個、有時候帶三個小姐。我的微信名叫“A**小哥”,我就是用這個微信名聯系嫖客的,我的微信賬號是×××。王紅霞的微信名稱叫“王某”,微信賬號我不知道。我介紹小姐賣淫、聯系嫖客就是用微信和王紅霞聯系的。2019年5月20日我借了王紅霞2300元錢,不還給她了,她也默許了。王紅霞(平時稱王某),女,40多歲,鹽湖區人,手機號是19××**4443。
我和王紅霞大約是2018年2、3月份認識的。我和王紅霞兒子是朋友,通過她兒子認識的王紅霞。2019年5月20日因為我要還房貸,借過王紅霞2300元錢。2019年6月20日左右我和王紅霞在一起吃飯時,她給我說有嫖客資源跟她聯系、照顧我掙錢,我就開始給她介紹嫖客,共介紹過7、8個嫖客。這些嫖客都是我在微信上聊的,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微信名稱我也記不清楚了。王紅霞沒有給我分過錢。我聯系嫖客使用的是黑色OPPOReno手機。我不帶小姐。
張翔在見證人見證下辨認出10號照片就是我說的王某。
被告人趙松的供述,主要內容:2019年6月25日晚21點30分左右你們治安大隊辦案民警在鹽湖區中城尚東愛家酒店520房間查處的賣淫嫖娼,是我聯系的嫖客,讓朋友楊超介紹的小姐去該酒店520房間的。2019年6月25日下午18點左右,入住鹽湖區中城尚東愛家酒店520房間的客人用手機QQ聯系我(昵稱私聊兵仔,QQ號25×××26)問有什么服務,我說可以安排賣淫小姐,400元1小時、800元兩個小時、1000元錢4個小時包夜,嫖客讓我先給他安排一個小姐提供400元錢1個小時的服務,如果小姐長得漂亮再考慮1000元錢4小時的包夜套餐。我就用微信聯系楊超,讓他介紹一名小姐去鹽湖區中城尚東愛家酒店520房間出臺。6月26日凌晨1點左右,我正在河東廣場工行大門前和朋友楊超商量小姐被公安抓走一事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我不知道誰收取的嫖資。他給我分50元錢,還沒來的及給我。
2018年7、8月份,我在禹都八號會所ktv當服務員,楊超在消費唱歌時我倆認識,當時是楊超提出來,他跟前有小姐資源,我有嫖客信息給他說,他從中給我提成。我不知道楊超從什么地方介紹小姐。楊超的手機號是138***8234,微信號是×××,昵稱大尾巴。楊超,男,30歲左右,身高1.70米左右,中等身材,家住鹽湖區八里鋪,運城本地口音。大約從認識楊超開始,我用昵稱私聊兵仔、25***7326的QQ號負責聯系嫖客。我在八號會所上班和客人聊天時,客人對我說,頭像設置為女人能拉客人上鉤,我頭像是我在網上下載的圖片。每次都是客人先加我QQ號,我冒充女孩加上客人QQ,再用小姐口氣和他們打字交談價格,根據客人需求我再聯系小姐。我聯系的嫖客90%在市區酒店客房內、10%在公寓,市區哪些酒店和公寓我記不清了。隨后我把嫖客的位置及套餐價位發給楊超,讓他介紹小姐出臺賣淫,我不知道楊超從哪里叫的小姐去出臺。每次嫖客有沒有和小姐發生性關系,只有楊超知道,我都是聽他說。楊超沒有給我說過小姐資源是誰提供的。我前后給楊超大約介紹過24、5個嫖客,這些嫖客每次消費分別是400元一小時全套、500元雙響、800元三小時包夜套餐。楊超每次給我分30-80元不等的介紹費,分別是30元、50元、70元,沒有超過100元的,有時候是幾次介紹費一次給我。我的提成有現金、有微信轉賬,現金給的多些。楊超前后給我提成1300元左右。我除了給楊超介紹嫖客外,沒有給誰介紹過了。我不認識叫王某(王紅霞)的人,楊超也沒有給我說過。
我把QQ、微信全部改成女性頭像聯系嫖客,然后就有人加我。我的QQ號是25×××26,還有幾個,這個是主要聯系的,名稱私聊兵仔,個性說明外賣找我兵仔,包你滿意。我的微信昵稱A娜娜,微信×××,性別女。2019年6月25日通過QQ聯系了一個住在二郎廟尚某家酒店的嫖客,嫖客QQ號12×××84,我通過微信聯系了楊超。楊超還沒有把介紹費給我,就被公安民警抓了。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我在6月份還給楊超介紹了一個在禹都花園對面的美巢之韻酒店的,楊超給了我50元還是30元介紹費。2019年6月9日我通過QQ聯系了一個嫖客QQ號12×××06,這個是在他家,他說在高架橋下去小區還是公寓門口等著。這個楊超也給了我介紹費。
以上證據均經原審當庭舉證、質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超上訴所提其系初犯、自首并真誠認罪、悔罪、主動退贓,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判處緩刑的意見。經查,偵查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2019年6月25日23時左右,民警在鹽湖區紅旗東街河東廣場中國工商銀行附近將嫌疑人楊超抓獲。”同案犯趙松供述“6月26日凌晨1點左右,我正在河東廣場工行大門前和朋友楊超商量小姐被公安抓走一事時,被民警當場抓獲。”楊超供述“2019年6月25日晚上9點左右,趙松給我介紹了一個嫖客,我把這個嫖客介紹給王紅霞,王紅霞安排小姐去二郎廟對面尚某家酒店8520房間,王紅霞給我100元介紹費,其中50元錢我要給趙松,但是還沒來得及給就被公安民警抓獲。”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證明上訴人楊超系被抓獲,依法不成立自首,其余上訴意見原判已予以認定,并在量刑時予以考慮,現上訴人無新的證據再次要求從輕處罰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超、原審被告人王紅霞、趙松、張翔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介紹賣淫罪。原審被告人王紅霞有犯罪前科,從重處罰。上訴人楊超、原審被告人王紅霞、趙松、張翔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楊超、原審被告人王紅霞、張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罰。上訴人楊超、原審被告人張翔退賠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上訴人楊超所提上訴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薛 鈞
審判員 董自強
審判員 侯麥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常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