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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雪醫療事故二審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8月23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317   收藏[0]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7)閩01刑終1458號
原公訴機關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建雪,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于福州市長樂市,滿族,大學文化,原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師,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因涉嫌犯醫療事故罪于2013年8月2日被福建省長樂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3年11月15日被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4年10月20日被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5年12月11日被倉山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2016年12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審,2016年12月11日被監視居住,2017年6月10日被解除監視居住。
辯護人鄧利強,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王忠強,國浩律師(福州)事務所律師。
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王金寶,江蘇建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一案,于2017年12月4日作出(2015)倉刑初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李建雪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6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林承杰、檢察官助理尹安出庭履行職務。被害人近親屬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王金寶出庭參加訴訟,上訴人李建雪及其辯護人鄧利強、王忠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
2011年12月28日下午,產婦陳燕芳到長樂市醫院婦產科辦理分娩住院手續,由醫院婦產科吳某醫生(另案處理)接診,并進行了入院常規檢查,開具了檢驗單據,入住該院婦科三樓一號床。2011年12月29日2時、12時至12月31日11時50分,陳燕芳不在醫院病房。12月31日14時陳燕芳回到醫院待產。
2011年12月29日上午10時吳某下班輪休至12月31日,12月31日被告人李建雪值班。當天上午8時被告人李建雪查房,產婦陳燕芳不在醫院病房。2011年12月29日10時2分至11時23分,陳燕芳的生化檢驗報告單、尿液分析報告單、血凝檢驗報告單等分別出結果,顯示陳燕芳紅細胞壓積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纖維蛋白原5.76g/L,情況異常,但吳某下班后未及時主動跟蹤,也未交代接班醫生查看,值班醫生也未主動進行查看,以致陳燕芳檢驗結果異常的情況至分娩時,既無首診醫生也無值班醫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21時,陳燕芳被送入產房,由助產士幫助分娩。當晚21時24分,陳燕芳順產一女嬰后出現陰道出血不止情況。21時45分左右被告人李建雪接產房電話后前往處理,發現陳燕芳宮縮欠佳,注射藥液后,陰道仍有出血,便通知二線值班醫生王某(另案處理)。王某到場檢查后發現陳燕芳會陰左側切口和陰道右側后壁兩處傷口出血,便與被告人李建雪等人為陳燕芳行修補術縫合傷口,手術完畢后王某判斷陳燕芳出血量為1500ml,決定給予陳燕芳輸血800ml和輸液,并進行急查血常規、血凝四項等處理。實施修補手術前,王某發現陳燕芳沒有分娩前的化驗檢查報告,讓在場的醫務人員從電腦里調出陳燕芳的化驗檢查報告進行查看,發現檢驗結果異常的情況。當晚23時許陳燕芳開始輸血后,王某離開產房回值班室沖洗,并吩囑被告人李建雪繼續觀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1時,陳燕芳脈搏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90/58mmHg,休克指數為1.111。1時5分,被告人李建雪觀察見陳燕芳尿少,決定給陳燕芳靜脈推注速尿針劑(呋塞米注射液)20mg。注射后陳燕芳尿量仍未增多,被告人李建雪電話請示王某,王某讓其加快輸液。凌晨2時許,陳燕芳輸血完畢并排尿300ml。2011年12月31日22時30分至2012年1月1日2時,陳燕芳血壓波動于90-135/58-107mmHg,脈搏為100-130次/分,面色蒼白、尿量少、怕冷。凌晨2時30分,陳燕芳陰道仍出血10ml;2時35分,陳燕芳陰道還出血5ml。2時30分左右,被告人李建雪認為陳燕芳生命體征已經平穩,吩咐助產士楊某1等人將陳燕芳從二樓產房送到三樓病房交護士護理,并到三樓口頭告知護士林某2陳燕芳系產后大出血病人等事宜后返回值班室。
2012年1月1日凌晨2時35分,陳燕芳被推出產房送至三樓病房。凌晨2時45分陳燕芳在病房內出現較煩躁,面色蒼白,脈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94/45mmHg,血氧飽和度86%,休克指數為1.532。凌晨3時20分陳燕芳出現譫妄,脈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110/50mmHg,血氧飽和度降至76%。護士林某2發現陳燕芳手亂動,在病床上翻來覆去,即向被告人李建雪報告,被告人李建雪到病房后發現陳燕芳有生命危險,打電話通知王某。凌晨3時29分,王某趕到病房,通知三線醫生、內科值班醫生等前來實施搶救。護士林某2按照醫囑,給產婦陳燕芳抽血檢查,但抽不出血來;按醫生開的取血通知單去血庫取血,但血庫打電話說沒有血了。陳燕芳于當日凌晨3時50分許心電波消失,凌晨4時30分臨床宣布死亡。
經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陳燕芳因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產婦入院分娩前,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后出血有一定關系;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原審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被告人李建雪戶籍證明;2、李建雪執業醫師資格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3、陳燕芳戶籍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書存根;4、長樂市醫院產科住院記錄;5、陳燕芳2011年12月29日血液檢測報告單、尿液檢測報告單、血凝檢驗報告單等;6、待產、產程觀察記錄單;7、產程進展圖、分娩記錄;8、醫生王某、李建雪簽名的病歷記錄單;9、記錄陳燕芳分娩、產后治療及搶救的相關護理記錄單;10、陳燕芳2012年1月1日2時20分尿液分析報告;11、陳燕芳2011年12月31日22時47分、2012年1月1日0時輸血科檢驗報告單;12、長樂市醫院醫囑單;13、王某、李建雪2012年1月1日填寫的請求會診單;14、取血通知單三張;15、陳燕芳妊娠中期在長樂市醫院7月22日尿液報告單;16、住院費用日清單;17、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師、護士排班表,18、《長樂市醫院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匯編》、《長樂市醫院醫療核心制度匯編》、《長樂市醫院規章制度匯編》;19、情況說明;20、長樂市醫院出具的情況說明、死亡記錄;21、長樂市衛生局《關于對“1.1”市醫院產婦陳燕芳分娩死亡事件相關責任人處理的決定》,22、證人林某1、沈某、楊某1、薛某、林某2、李某、董某、陳某1、江某、陳某2、張某、陳某3、劉某1、林某3、楊某2、劉某2、周某、陳某4、吳某、王某、陳某8等長樂醫院醫護人員的證言;23、證人陳某5、陳某6、陳某7、陳某9等死者親屬的證言;24、福州市醫學會2012年5月9日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榕醫鑒字[2012]17號);25、福建省醫學會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閩醫鑒字[2012]046號);26、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2014年4月2日出具《關于“陳燕芳/長樂市醫院”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的有關說明》;27、被告人李建雪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此外,還有辯護人提供的證據:1、待產、產程觀察記錄;2、《長樂市醫院醫療核心制度匯編》的首診負責制規定;3、長樂市醫院監控視頻資料光盤;4、福州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5、中國醫師協會婦產科醫師分會專家論證會討論意見。
原審認為,被告人李建雪作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在對產婦陳燕芳的診療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陳燕芳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醫療事故罪。被告人李建雪作為婦產科執業醫師,應當知悉國家法律法規及診療規范、常規,并予以嚴格遵守?!堕L樂市醫院規章制度匯編》規定,住院醫師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系統巡視,檢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況,對危重患者隨時視察處理,及時報告上級醫師。原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的《查房制度》規定,住院醫師對所管病員每日至少查房二次;要求先重點巡視重危、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病員,同時巡視一般病員;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被告人李建雪2011年12月31日值班,只在上午查房一次,下午未按規定進行查房,也未重點巡視待診斷、新入院的產婦陳燕芳,更未檢查產婦陳燕芳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被告人李建雪明知陳燕芳入院時,應做相關的檢查化驗,卻沒有按診療規范進行查看,還在其制作的產婦陳燕芳病歷記錄單上記錄“陳燕芳入院后查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凝血四項均大致正?!?,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對陳燕芳的產前診治明顯違反診療規范、常規。被告人李建雪及其辯護人關于產婦陳燕芳不是李建雪查房巡診對象,其檢查化驗結果異常的情況未被發現的責任與李建雪無關的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分析認為,產婦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其診斷標準與原衛生部“十二五”規劃教材《婦產科學》(人民衛生出版社2014年8月第8版)所規定的“子癇前期重度”診斷標準一致,也與陳某10等編著的《實用助產培訓手冊》(湖南科學技術出版社2015年10月第1版)所采用的“子癇前期重度”診斷標準相同。辯護人關于產婦陳燕芳不存在子癇前期重度的意見,缺乏依據,不予采納。產婦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是產后出血的原因和高危因素,屬于高危產婦,應根據中華醫學會編著的《臨床診療指南?婦產科學分冊》和原衛生部《孕產期保健工作管理辦法》、《孕產期保健工作規范》規定的治療方案和原則,對陳燕芳采取立即住院治療、加強產程監護、積極預防產后出血等措施。由于被告人李建雪違反診療規范、常規,沒有查看產婦陳燕芳產前檢查化驗單,不能及時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產后出血的準備工作,以致胎兒娩出后沒有立即使用縮宮素,也沒有采取其他對應的預防措施,在最后搶救產婦陳燕芳需要進一步輸血的時候,醫院血庫已經沒有該血型的存血,失去搶救的最后機會。被告人李建雪及其辯護人關于此節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李建雪和王某在對產婦陳燕芳實施手術縫合傷口時,發現了陳燕芳產前檢查化驗存在異常情況,但仍未引起高度警覺。產婦陳燕芳在2011年12月31日22時30分至2012年1月1日2時期間,血壓波動于90-135/58-107mmHg,脈搏為100-130次/分,面色蒼白、尿量少、怕冷;凌晨2時30分,陰道仍出血10ml;2時35分,陰道還出血5ml,生命體征并不平穩。被告人李建雪沒有進行血氧飽和度和心電圖監測,根據產婦陳燕芳2時30分這一時點的脈搏、呼吸、血壓等情況,判斷陳燕芳生命體征已經平穩,將陳燕芳送到三樓病房交護士護理。2時45分產婦陳燕芳回到病房出現較煩躁、面色蒼白,休克指數為1.532,相當于失血30%-50%,提示產婦處于嚴重的失血性休克狀態。由于被告人李建雪對病情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狀況,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陳燕芳病情繼續惡化,導致最終死亡。被告人李建雪及其辯護人關于此節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本案已不具備尸檢的時間條件。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系由兩名法醫參加鑒定,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具有法定資質,鑒定程序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應作為定案根據。福建省醫學會與福州市醫學會均認為,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且與在案的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辯護人提出申請,要求鑒定人出庭,原審依法向福建省醫學會發出通知,要求鑒定人員出庭,鑒定人未出庭,此后辯護人又提出撤回申請鑒定人出庭的申請。被告人李建雪及其辯護人關于醫學會沒有司法鑒定資質,福建省醫學會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不是刑訴法上的司法鑒定,因鑒定人沒有出庭鑒定結論不應采信,應委托中華醫學會進行重新鑒定,以及未經尸檢,福建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綜上所述,被告人李建雪的診治行為與產婦陳燕芳的死亡結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鑒于長樂市醫院管理存在重大疏漏,產婦陳燕芳的死亡后果是由長樂市醫院多名醫生的不當行為所致,被告人李建雪犯罪情節輕微。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建雪犯醫療事故罪,免于刑事處罰。
上訴人李建雪的上訴理由:
1、一審判決混淆了值班醫師與住院醫師的崗位職責。根據《三級查房制度》,12月28日,產婦陳燕芳入院,由婦科吳某醫生首診,吳某成為陳燕芳的一線經治(經管)醫師,當日二線醫師是楊某2主任,她們是陳燕芳的經管組醫生,共同管理產婦陳燕芳,對陳燕芳負有查房、全面評估、決定生產方式的職責。經治組吳某醫師在產婦陳燕芳入院當日就對其做出“G1PO39+6周宮內妊娠,胎方位ROA”的臨床診斷,評估產婦屬于正常產婦,考慮采取陰道分娩的生產方式。對于正常產婦的生產,由助產士觀察處理。待產過程中,如有異常情況,助產士應及時通知經治醫生或值班醫生。如果經治一線醫師吳某未查看化驗單,應由二線經治醫師主動查看化驗單,而不是要求值班醫生主動代為查看。上訴人作為值班醫生負責值班當日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患者臨時情況的處理,產婦陳燕芳不是其經治的患者,主動查看陳燕芳產前化驗單、查房不在其值班醫生職責范圍,其沒有違反診療規范、常規。
2、一審判決無視專家意見,錯誤認定產婦陳燕芳患有子癇前期重度以及認定只要改為剖宮產就能避免產后出血。陳燕芳在門診產檢、入院檢查、分娩過程中都沒有發現血壓升高,不符合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標準,不屬于高危孕產婦。一審專家證人產科危重癥權威陳某10教授明確指出:子癇前期重度是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的一種,只有在血壓升高的基礎上出現蛋白尿才符合診斷標準,僅憑尿蛋白3+是不能診斷子癇前期重度。《婦產科學》第七、八版都有明確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標準,不能斷章取義地認為有尿蛋白3+就可以診斷子癇前期重度,而且《婦產科學》第九版進一步明確,尿蛋白3+不再作為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標準,故僅憑尿蛋白3+的檢驗結果,不能判斷陳燕芳屬于子癇前期重度,屬于高危孕產婦。根據陳某10教授的觀點以及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中華醫學會編寫的《臨床診療指南·婦產科學分冊》第四章妊娠期并發癥之子癇前期中有關論述,剖腹產比陰道順產明顯增加RDS和肺水腫的風險,鼓勵陰道試產。因此,即便產婦陳燕芳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成立,其分娩方式也是采取陰道分娩。在待產、分娩的過程中,未發現產婦陳燕芳有剖宮產的指征,對其選擇陰道分娩方式是正確的。
3、一審法院錯誤地理解休克指數的臨床意義,只看休克指數就判斷休克未得到糾正,卻無視產婦生命體征好轉的事實。根據《產后出血預防與處理指南(草案)》、第7版《外科學》,休克指數在婦產科、外科中的應用是不同的。休克指數在婦產科是粗略估計出血量的一種方法,屬于間接估計的方法,長樂醫院婦產科對于產后出血的估計更多采取面積法、稱重法、容積法這三種直觀的方法。在外科的應用,休克指數是休克監測的方法之一,常用脈率÷收縮壓(mmHg)計算休克指數,幫助判定休克的有無及輕重。指數為0.5多提示無休克;>1.0-1.5提示有休克;>2.0為嚴重休克。但是,第九版《外科學》已經不采用休克指數監測休克狀態,而是直接監測脈率與血壓來判斷休克狀態,僅憑休克指數的數值判斷休克分級,已經是過時、錯誤的觀念。本案中,省醫學會醫鑒辦的《有關說明》通過計算休克指數>1提示患者處于嚴重的休克狀態的表述,是不科學的。
4、一審法院枉顧產婦生命體征好轉的事實,錯誤認識妊娠生理現象,把修補術后陰道血性惡露出血5-10ml作為產后出血未止住的證據。凌晨2時左右,陳燕芳排出了300ml尿量,輸血完畢,陰道沒有異常出血,神志清楚,對答切題,無訴口渴,脈搏102次/分,血壓100/65mmHg,脈壓差大于20mmHg,尿量300ml,宮縮好。凌晨2時30分左右,陳燕芳神志清楚,對答切題、無訴口渴、脈搏100次/分,血壓110/65mmHg,脈壓差大于20mmHg,宮縮好,陰道出血5ml。這一切都表明,陳燕芳產后出血已成功止血;經過快速的容量復蘇和有效的止血后生命體征逐漸恢復正常?!杜R床診療指南·婦產科學分冊》、《婦產科學》明確指出,產婦分娩后由于子宮內胎盤的剝離,存在大面積的創面,這個創面是需要時間修復的,有產后3天血性惡露的表述,陳燕芳陰道出血5ml、10ml屬于血性惡露,是正常生理過程,一審法院把陳燕芳出產房前陰道出血5-10ml認定為產后出血止血失敗,是對妊娠生理的無知。
5、一審法院無視產婦未行尸檢、死因不明的事實,錯誤認定產婦陳燕芳死因。一審專家證人已經詳細地表述了根據產婦的臨床表現,不能排除羊水栓塞、肺動脈栓塞和失血性休克死亡等種種死亡原因的可能性,產婦死因不明,需要病理解剖才能明確死因。未行尸檢,所有對死亡原因的判斷都是主觀推論,不能明確判斷死亡原因,因此,不能僅憑省醫學會主觀推斷的鑒定結論,就回避產婦未行尸檢死亡原因不明的事實。
綜上,其嚴格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和診療常規,盡職盡責對產婦地進行救治,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請求做出無罪的判決。
辯護人鄧利強的意見:
1、一審法院錯誤認定住院醫師的職責。一審法院對《長樂市醫院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匯編》、《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的“查房制度”的摘錄沒有錯誤,但在其后的認定中完全忽視了住院醫師的職責前均有“所管”這個詞,錯誤認定住院醫師對全部住院病人負有查房義務。長樂市醫院出具的《關于產婦陳燕芳相關診療情況的說明》進一步說明一審法院關于住院醫師職責的認定是錯誤的。陳燕芳的首診醫師是吳某醫師,吳某和楊某2是陳燕芳的經治醫師。他們有查看陳燕芳化驗單的義務,而這種查看是常規職責,不是臨時性醫療工作。所以李建雪沒有檢查陳燕芳化驗報告結果的義務。根據《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中“值班、交接班制度”,值班醫生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臨時情況的處理。2011年12月31日21時45分,李建雪作為值班醫生接到產房電話后立即前往產房進行處理,在處理有困難的情況下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此時其履行的是值班醫生的職責而不是經治醫生的職責。
2、陳燕芳不是2011年12月31日的待診斷新入院病人,沒有人把陳燕芳作為新入院病人向李建雪交接。所有證據都顯示,陳燕芳是2011年12月28日15時30分入院,2011年12月31日陳燕芳已入院四天,吳某醫生做為首診醫師已經對陳燕芳做出診斷,其診斷為:1胎0產39+6周宮內妊娠,胎方位ROA。
3、一審法院對陳燕芳重度子癇前期的認定是錯誤的。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我國知名的婦產科專家陳某10教授的意見,該意見明確指出:“陳燕芳沒有重度子癇前期,因為她血壓不高,子癇前期是指:患者在安靜狀態下相距4小時的二次血壓≧140/90mmHg,在此基礎上,出現尿蛋白,才能確定是否為子癇前期,而在子癇前期的基礎上依據相應指標才能確定是否為重度子癇前期,在沒有安靜狀態下的血壓升高、診斷重度子癇前期與教科書的診斷標準不符?!?/span>
4、一審法院對“李建雪的行為,造成產婦陳燕芳死亡”因果關系的認定,沒有依據。李建雪在接到產房電話,被告知陳燕芳產后大出血后才知曉產婦擅自離院后返回,并在第一時間到達現場搶救,立即針對陳燕芳的臨床癥狀用藥并及時通知當時二線醫生王某,李建雪對陳燕芳的搶救方式、用藥及時并符合診療規范。一審法院對“未使用縮宮素”的認定與事實不符。陳燕芳在沒有明確診斷存在高危的情況下,醫院血庫備常規用血量是合理的,臨床用血缺乏是全國有待解決的難題。一審法院認定李建雪未提前備血導致產婦缺血死亡的觀點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對“被告人李建雪和王某在對產婦陳燕芳實施手術縫合傷口時,發現陳燕芳產前檢查化驗存在異常情況,但仍未引起高度警覺?!闭J定錯誤,該化驗異常并不能改變已有的臨床診療。一審法院認為“由于被告人李建雪對病情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狀況,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陳燕芳病情繼續惡化,導致最終死亡”的觀點,是錯誤的。根據護理記錄單,傷口縫合后產婦病情是趨于穩定的,尿量少的情況李建雪及時用藥,該情況也得到改善。1時至2時35分產婦脈率、收縮壓基本穩定。對于生命體征是否平穩的判斷需要動態觀察整個過程,李建雪對陳燕芳生命體征平穩的判斷并不是依據某個時間點形成的。在生命體征平穩后轉入病房的判斷也是符合臨床要求的。一審認定“2時45分……提示產婦處于嚴重的失血性休克狀態?!迸c李建雪無關。在產婦被送入病房前李建雪已提示護士一級護理并下醫囑,已經盡到了診療、注意義務。產婦到達病房以后李建雪并不負責觀察,對于陳燕芳2時45分及以后的病情并不了解。產婦休克指數等指標,護士并未報告李建雪,并且休克指數是動態的,不能通過某一時點的指數判斷其處于失血性休克狀態。3時20分接到護士報告,才與二線醫生王某一起實施搶救。因此,李建雪對病情認識正確,判斷無誤。
5、一審法院未查明產婦陳燕芳死因。一審法院采信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作為認定死因依據,于法無據。本案未經尸檢,死因根本無法明確,需進行尸體解剖明確死因?!缎淌略V訟法》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有責任對死因不明的尸體決定解剖,不需經過死者家屬同意。本案偵查機關不作為,錯過了查明產婦死因的最佳機會。不能因為已經不具備尸檢的時間條件,就采信福建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
6、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李建雪自被告知產婦陳燕芳大出血的情況后,整個救治過程不存在任何不負責任的情形,認定李建雪成立“醫療事故罪”于法無據。
辯護人王忠強的意見:
1、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李建雪2011年12月31日值班,只在上午查房一次,下午未按規定進行查房,也未重點巡視待診斷、新入院的產婦陳燕芳,更未檢查產婦陳燕芳的化驗報告單,分析化驗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被告人李建雪明知陳燕芳入院時,應做相關的檢查化驗,卻沒有按診療規范進行查看”,是對查房制度、首診負責制和值班與交接班制度的錯誤理解,屬于事實認定錯誤。根據對查房制度和值班制度的正確理解并結合諸多在案證據,產婦陳燕芳是首診醫師吳某的所管患者,不是值班醫生李建雪的查房對象,因此,值班醫生李建雪對產婦陳燕芳指標異常的化驗報告單沒有主動查看的義務,其行為沒有違反關于查房的診療規范。根據對首診負責制和交接班制度的正確理解并結合病歷資料,首診醫師吳某在2011年12月28日產婦陳燕芳新入院當日已對其進行必要的檢查并做出初步診斷,因此,產婦陳燕芳不是李建雪2011年12月31日值班日應重點巡視待診斷、新入院的患者,李建雪沒有查看產婦陳燕芳化驗報告單,沒有違反關于值班與交接班的診療規范。
2、一審判決認定“產婦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是產后出血的原因和高危因素,屬于高危產婦”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福建省醫學會根據產婦陳燕芳入院分娩前化驗檢查顯示尿蛋白3+,作出的產婦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后出血有一定關系的鑒定意見,不具有科學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根據婦產科權威教材論述及婦產科專家意見,子癇前期重度作為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的一種,高血壓是必備條件,而尿蛋白指標不是子癇前期重度的認定標準。產婦陳燕芳化驗報告單顯示尿蛋白3+,但其血壓不高,無法診斷存在子癇前期重度。子癇前期是宮縮乏力對應的高危因素,但產婦陳燕芳不存在子癇前期重度,其產后出血的原因可以排除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所認定的基于子癇前期的宮縮乏力。在李建雪進行促宮縮處理后,產婦陳燕芳宮縮佳,陰道出血稍減少,但按壓宮底仍有活動性出血,應認定其產后出血的原因是王某和李建雪醫師臨床診斷并予以手術修補的軟產道(陰道)裂傷。
3、福建省醫學會醫鑒辦《有關說明》對于該醫學會鑒定意見“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的具體說明,存在多處醫學專業判斷錯誤,特別是其關于李建雪對產婦陳燕芳術后病情觀察存在認識不足的說明,即“期間(注:指自23時開始輸血至次日凌晨2時輸血完畢)產婦血壓波動于90-135/58-107mmHg,尿量少,怕冷,提示產婦當時處于出血性休克狀態,但醫方卻認為產婦病情趨于穩定”,與產婦陳燕芳病情不符,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一審判決錯誤采信醫鑒辦《有關說明》,認定上訴人李建雪“對病情認識不足,不能及時發現危急狀況,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搶救措施,造成產婦陳燕芳病情繼續惡化,導致最終死亡”,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4、一審判決關于李建雪“在其制作的產婦陳燕芳病歷記錄單上記錄陳燕芳入院后查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凝血四項均大致正常,與實際情況不符,其對陳燕芳的產前診治明顯違反診療規范、常規”的認定,是混淆錯誤性質,將吳某醫師的產前診治過錯強加給李建雪!一審判決關于“胎兒娩出后沒有立即使用縮宮素”、“被告人李建雪和王某在對產婦陳燕芳實施手術縫合傷口時,發現了陳燕芳產前檢查化驗存在異常情況,但仍未引起高度警覺”和“李建雪沒有進行血氧飽和度監測”,均屬于事實認定錯誤。一審判決認定李建雪沒有對產婦陳燕芳進行心電圖監測,實際情況是產婦陳燕芳入院檢查心電圖正常,李建雪不需要對產婦陳燕芳進行心電圖監測,這并不違反診療常規。
5、福建省醫學會鑒定在程序上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專家鑒定組成員表決形成鑒定意見,鑒定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產婦陳燕芳不存子癇前期重度,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關于產婦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后出血有一定關系的鑒定意見,不具有科學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本案未行尸檢,死亡原因不能確定,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關于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死因認定意見,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由于產婦陳燕芳死因不明,不能認定上訴人李建雪的診治行為與產婦陳燕芳的死亡結果存在必然的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6、李建雪對產婦陳燕芳的診治行為(包括病情觀察)是盡職盡責的,沒有違反診療規范或常規,與產婦陳燕芳的死亡結果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因此,李建雪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的意見:
1、福建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是綜合根據紅細胞壓積偏高、蛋白尿等情形認定陳燕芳有子癇前期重度,辯方關于子癇前期重度必然伴有高血壓的觀點是曲解了第8版《婦產科學》的或然性列舉,不可采信。產婦蛋白尿具有提示高風險、敦促醫生妥善處置的作用,陳燕芳屬于高危產婦,其產程過快,產后出血的危險較大,根據相關診療規范應采取措施,積極預防產后出血。
2、李建雪違反診療常規,沒有及時查看、了解陳燕芳的情況,在陳燕芳產程啟動這個臨時情況發生時,李建雪沒有盡到值班醫生的責任,導致陳燕芳的產程沒有得到審慎處理。案發當日,陳燕芳首診醫生休假,李建雪是陳燕芳病床所在病區的值班醫生,陳燕芳的情況護士都是向李建雪報告,李建雪在陳燕芳當日病程記錄上書寫并簽名,陳燕芳產后出血均是李建雪在產房負責查,開具醫囑,可見李建雪作為值班醫生對陳燕芳的診療負有責任。李建雪違反診療規范,對病情失察,未做好防治產后出血的準備工作,延誤救治。
3、在術后觀察期間,李建雪沒有按診療常規對相關指標動態檢測,僅依據護士觀察血壓、呼吸、脈搏三項指標判斷陳燕芳生命體征平穩,沒有重視陳燕芳面色蒼白、寒冷、尿少,且血壓降至90/58mmHg等,凌晨2時20分的相關指標提示陳燕芳處于失血性休克,決定將產婦送回病房護理,致陳燕芳病情惡化不能得到及時救治。其違反診療常規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4、死因問題,福建省醫學會鑒定已經做充分說明。根據診療常規的相關指標,已經提示陳燕芳處于失血性休克狀態,李建雪沒有細致檢查就將陳燕芳移到病房交由護士護理,致陳燕芳未能得到及時救治,病情惡化并錯失搶救機會。構成醫療事故罪的核心是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是否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死亡結果是否有因果關系。李建雪作為值班醫生沒有主動注意陳燕芳的病情,違背注意義務,這是不法層面的嚴重不負責任;醫學會鑒定說明,化驗結果提示了生產分娩的高風險,產后出血提示了護理高風險,休克指數提示了死亡高風險,李建雪顯然具有注意發現此問題的能力,其主觀上構成嚴重不負責任。因此,李建雪違反診療常規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構成犯罪。
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1、化驗結果說明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是高危產婦,重度子癇前期是實施剖宮產的適應癥,應實施剖宮產。
2、吳某醫生正常下班后,下一班的醫生自然要對陳燕芳負起責任,不能因為沒有交接就不去查房、不主動查看化驗單,主動查看是其義務。否則會造成管床醫生管不了,值班醫生不該管的嚴重局面。陳燕芳回病房后,護士應當通知值班醫生。值班醫生李建雪在管床醫生不在的情況下,對于已經臨產的產婦陳燕芳如果盡到了解義務,就能發現陳燕芳的異常情況,陳燕芳的分娩方式應該由李建雪決定,并實施剖宮產,不應由助產士單獨接生。護士沒有“檢查”產婦,以“判定”是否具有“需要醫生處理”的“特殊情況”的權利。這項權利,也是職責和義務,歸于醫生。
3、李建雪開始處理前未查閱化驗單不當,處置明顯不力,存在下列錯誤:(1)產婦在胎兒娩出后15分鐘左右的可見出血量已超過600ml,應予以明確診斷。李建雪卻未明確診斷為產后出血。(2)未尋找產后出血的原因。根據規范,產后出血的原因包括宮縮乏力、胎盤因素、產道損傷以及凝血機制障礙。產婦胎盤娩出完整,產前無出血傾向,產后出血也無血液不凝情形,因此可排除胎盤因素以及凝血機制障礙。李建雪雖然考慮到宮縮乏力予以縮宮素、卡孕栓、欣母沛等促宮縮處理,但未考慮產道損傷可能,未進行有關檢查。二線班王某副主任到場后,才予以查明并處理。病因治療是產后出血的最重要、最根本的治療,應迅速尋找原因,針對原因進行積極處理,同時兼顧抗休克治療。(3)未建立兩條可靠的靜脈通道,僅開通了一條通道;未盡早診斷為失血性休克;抗休克治療存在不力。兩路補液通道是在王某副主任到場后實施的。(4)在按摩子宮、使用藥物效果不佳的情況下,未及時采取必要的手術止血方法,包括宮腔填塞、盆腔血管結扎、動脈栓塞以及子宮切除等。
4、雖然王某發現產前化驗檢查結果異常,對產后出血的治療沒有直接影響,但其對出血量估計明顯不足,否則,陳燕芳在輸血、補液之后就不會最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李建雪所采取的治療產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的措施,顯然存在不當,與患者死亡有直接關系。王某處理時,李建雪始終在場,并遵照其處理意見執行,未有過任何異議。因此,王某的過錯亦是李建雪的過錯。
5、產婦產后出血較多,且出現了較嚴重的失血性休克,尿量明顯減少,李建雪在未予以足量補液的情況下,打速尿,用藥時機存在不當。省醫學會的有關認定意見,依據是十分充分的。根據護理記錄,失血性休克病情持續存在,并在輸血輸液的情況下,進一步發展惡化的根本原因,就是被告人李建雪始終未能依照產后出血的處置規范,積極、主動、全面地針對產后出血的主要病因宮縮乏力進行治療,未能采取一切措施制止出血,導致產婦直至返回病房仍然存在陰道出血。將陳燕芳留在產房繼續監護,還是送回普通病房繼續監護,不是本案爭議的問題。李建雪對病情穩定的判斷存在重大失誤,誤認為其休克已經得到控制,病情已經好轉、穩定,這是關鍵,病情好轉可以回到普通病房繼續醫療及護理。但此時的陳燕芳仍處于中度失血性休克狀態,而且陰道仍有出血,說明產后出血的病因宮縮乏力長時間未得到根本性控制,應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手術方法包括子宮切除術,制止出血,才能挽救患者生命。
6、死亡記錄確定的產婦死亡原因即為“失血性休克?”,雖然標有“?”,但并未列出其他可能的死因,因此具有唯一性。據產婦產后出血以及病情演變直至死亡的整個過程,其直接的死亡原因一定是失血性休克,導致失血性休克的病因則是宮縮乏力等所致的產后出血,不存在其他原因致死的可能。死者家屬對醫院確定的死亡原因予以認可,無需進行尸體解剖。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18條的規定,患者死亡后,只有在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情況下,才應當進行尸檢。尸檢雖然對查明患者死因非常重要,但法律并未也不可能規定,在醫院死亡的每一例患者都應當進行尸檢。醫療事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中,更未規定死亡患者必須進行尸檢。福建省醫學會在沒有尸檢結果的前提下,明確認定“產婦因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是正確的。
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28日下午,產婦陳燕芳到長樂市醫院經門診收治入院,由醫院婦科一線值班的吳某醫師接診,進行了入院常規檢查,對陳燕芳做出“1、1胎0產39+6周宮內妊娠;2、胎方位ROA”的診斷,并做出查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四項、肝腎功能以及產前常規護理、二級護理等醫囑。產婦陳燕芳入住該院婦科三樓一號床,首診的吳某作為一線醫師與當日值班的二線醫師楊某2組成經管(治)組,共同負責陳燕芳的診療。19時許,陳燕芳擅自離開醫院。次日上午,陳燕芳返回醫院,于吳某查房之后進行了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四項和肝腎功能等檢查,然后陳燕芳再次自行離開醫院。2011年12月29日10時,吳某下班輪休至12月31日。2011年12月29日10時2分至11時23分,陳燕芳的生化檢驗報告單、尿液分析報告單、血凝檢驗報告單等分別做出結果,報告單顯示陳燕芳紅細胞壓積43.8%、尿蛋白3+、白蛋白21.4g/L、纖維蛋白原5.76g/L,情況異常。但吳某此時已下班,其未及時主動跟蹤檢查結果,也未將陳燕芳作為新入院患者向下一班醫師交接,且陳燕芳的經管組其他醫師也輪休,以致陳燕芳檢查結果的情況至分娩時無醫師查看。2011年12月31日,上訴人李建雪值班。當天8時,李建雪巡視時發現產婦陳燕芳不在病房,在《待產、產程觀察記錄》上做了記錄。2011年12月31日14時,陳燕芳回到醫院待產,護士對陳燕芳進行產前常規檢查;16時,陳燕芳子宮開始陣縮;18時,護士再次進行常規檢查;18時35分,陳燕芳出現規律宮縮、臨產征兆后被送入待產室待產,由助產士觀察、準備接生;21時,陳燕芳宮口全開,隨即被送入產房;21時24分,胎兒(女)娩出;21時30分,胎盤娩出。助產士對陳燕芳進行宮底肌注催產素20單位促宮縮治療,預防產后出血。
陳燕芳順產一女嬰后出現陰道出血不止情況。2011年12月31日21時40分左右,上訴人李建雪接到助產士報告產婦陳燕芳在胎盤娩出后出血300ml的情況后趕到產房處理,護士已經對產婦陳燕芳采取舌下含服卡孕栓及肛直腸吸收卡孕栓各一枚的促宮縮治療。李建雪即讓護士對陳燕芳進行一級護理、上心電監護、持續中心吸氧、持續導尿、記錄24小時尿量和開通靜脈輸液等處理。同時,逐一排查出血原因,發現陳燕芳宮縮欠佳,子宮軟,宮底位于臍平,按壓宮底,陰道有持續性出血(含有血凝塊),胎盤胎膜是完整的,考慮宮縮乏力,就對陳燕芳采取補液1500ml、催產素20單位靜滴、欣母沛一支肌肉注射等治療措施,同時開具一張400ml備血單通知血庫備血,還開出血常規、凝血四項、腎功專項等相關檢查單并給予補液。處理后,李建雪見陳燕芳宮縮轉好,但是陰道仍有活動性出血,考慮軟產道裂傷可能性大,于是通知了二線醫師王某。
2011年12月31日約21時50分,王某醫師到場,囑建立兩路靜脈輸液,并從電腦里調出陳燕芳的化驗檢查報告進行查看,發現結果異常,考慮有可能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的情況,于是,對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的相關病情進行跟蹤觀察,做出急查尿常規的醫囑,但沒有發現有需要特殊處理的相關指征。同時,王某針對產后出血做進一步檢查,發現陳燕芳會陰左側切口和陰道右側后壁兩處傷口出血,便與李建雪和劉某1醫師等人為陳燕芳行修補術縫合傷口。22時50分,手術結束。王某綜合陳燕芳手術前后的出血量以及休克指數等狀態,判斷陳燕芳出血量為1500ml,《護理記錄單》亦記錄陳燕芳于21時30分陰道出血300ml,21時45分、22時、22時15分、22時30分、22時45分陰道出血均為200ml,23時陰道出血160ml,23時15分陰道出血30ml,王某遂決定對陳燕芳輸血800ml和輸液3700ml。23時20分,做完手術的王某離開產房回值班室沖洗,并交代李建雪繼續觀察。23時30分,李建雪觀察陳燕芳陰道出血10ml,判斷系血性惡露,遂回到值班室書寫陳燕芳的病歷,在摘抄陳燕芳之前病歷時,錯誤地將修補術前已經看到陳燕芳異常的化驗結果摘錄為“查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凝血四項均大致正?!薄2v書寫之后,李建雪回到產房繼續觀察。
2012年1月1日1時,陳燕芳脈搏為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90/58mmHg,休克指數為1.111。1時5分,上訴人李建雪觀察見陳燕芳尿袋里尿量少,才增加100ml,決定給陳燕芳靜脈推注速尿針劑(呋塞米注射液)20mg。注射后陳燕芳尿量仍未增多,李建雪打電話向王某報告情況,王某讓其加大補液1750ml。2時,陳燕芳排尿300ml,輸血完畢,陰道沒有異常出血,神志清楚,宮縮好。2011年12月31日23時到2012年1月1日2時,陳燕芳的意識清醒,呼吸在20-22次/分;脈搏波動于100-120次/分(23:00102次/分;23:30120次/分;00:00102次/分;1:00100次/分;2:00102次/分);血壓波動于90-129/58-77mmHg(收縮壓:23:00129mmHg;23:30105mmHg;00:00110mmHg;1:00,90mmHg;2:00100mmHg;舒張壓:23:00,77mmHg;23:30,75mmHg;00:00,70mmHg;1:00,58mmHg;2:00,65mmHg)。2時35分,產婦陳燕芳脈搏100次/分,呼吸20次/分,血壓110/65mmHg,休克指數為0.909,補液已有4000ml以上,宮縮好,陰道出血5ml,李建雪判斷這是血性惡露,非軟產道出血,出血已經止住,陳燕芳生命體征已經平穩,可以送回病房。這時,李建雪接到護士通知有其他患者需要處理,就吩咐助產士楊某1等人再觀察一會,如無異??梢詫㈥愌喾妓偷讲》拷蛔o士護理,并到三樓口頭告知護士林某2,陳燕芳系產后大出血病人,需要繼續一級護理等事宜后,就去處理其他患者,之后,回值班室值班。
2012年1月1日2時35分,陳燕芳被推出產房送至三樓病房。2時45分,陳燕芳在病房內出現較煩躁,面色蒼白,脈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94/45mmHg,血氧飽和度86%,休克指數為1.532。3時,心電監護儀監測陳燕芳脈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92/46mmHg。期間,護士林某2給予按摩宮底,持續導尿(引流順暢),吸氧等處理,3時14分,輸平衡液。3時20分,陳燕芳出現譫妄,脈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110/50mmHg,血氧飽和度降至76%,手亂動,在病床上翻來覆去,護士林某2即向上訴人李建雪報告,李建雪到病房后發現陳燕芳有生命危險,打電話報告王某。3時29分,王某趕到病房,檢查后考慮失血性休克,發出病危通知,同時通知三線醫師、內科值班醫師等前來實施搶救,并采取急查血常規、凝血四項、急診十項,備血800ml,準備行靜脈切開術,建立另一路輸液通道、靜推腎上腺素、持續心外按壓等措施。護士林某2按照醫囑,給產婦陳燕芳抽血檢查,但血抽不出來;按醫師開的取血通知單去血庫取血,但血庫打電話說沒有血了。3時50分左右,陳燕芳心電波消失,4時30分,臨床宣布陳燕芳死亡。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二審認定上述事實,有原公訴機關、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一審及二審提交并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李建雪戶籍證明,執業醫師資格證、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證實李建雪戶籍基本情況,2006年12月12日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執業范圍為婦產科專業,2009年11月15日受聘于長樂市醫院。
2、陳燕芳戶籍證明、死亡醫學證明書存根,證實陳燕芳出生于1984年9月10日等戶籍身份情況,以及因本案于2012年1月1日死亡的事實。
3、長樂市醫院住院記錄,證實陳燕芳于2011年12月28日入住長樂市醫院婦科1號床,婦科首診接診醫師吳某,吳某詢問陳燕芳無既往病史,檢查陳燕芳血壓為124/85mmHg,診斷為1胎0產39+6周宮內妊娠,胎方位ROA。
4、陳燕芳2011年12月29日血液檢測報告單、尿液檢測報告單、血凝檢驗報告單等,證實陳燕芳有關檢測結果為紅細胞壓積43.8%、尿蛋白質3+、白蛋白21.4g/L、纖維蛋白原5.76g/L,出檢測報告時間為12月29日10時2分到11時23分。檢測申請人為吳某醫師。
5、待產、產程觀察記錄單,證實2011年12月29日2時、12時至12月31日11時50分陳燕芳均不在病房,12月31日14時至21時15分在病房。12月31日8時李建雪巡視病房時,陳燕芳不在病房。
6、產程進展圖、分娩記錄,證實陳燕芳2011年12月31日21時24分順產一女嬰,21時30分胎盤娩出,產婦離開產房時間為2012年1月1日2時35分,接生者、記錄者的簽名為沈某。其中,陳燕芳右側陰道壁裂傷,修補者的簽名為王某、李建雪。
7、病歷記錄單(記錄時間2011年12月31日23時30分、2012年1月1日2時30分、2012年1月1日5時)、護理記錄單,證實陳燕芳入院檢查、分娩、產后治療、搶救的相關情況。其中,2011年12月31日23時30分的病歷記錄單摘抄的入院診斷記錄部分內容為“查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凝血四項均大致正常”,由醫師王某、李建雪簽名。
8、陳燕芳2012年1月1日2時20分尿液分析報告,證實陳燕芳尿蛋白3+。
9、長樂市醫院醫囑單,證實2011年12月28日15時30分陳燕芳的接診醫師是吳某,醫囑為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四項、肝腎功能檢查;12月31日21時45分醫囑備血800ml,簽名李建雪;12月31日22時15分醫囑輸血800ml,簽名劉某1。
10、王某、李建雪2012年1月1日填寫的請求會診單,會診情況記錄,證實請求會診記錄內容為,陳燕芳產后出血,產后六個小時出現煩躁、呼吸弱、不規則,血壓95/45mmHg上下,血氧飽和度下降,呼之不應,處于昏迷狀態,考慮昏迷原因待查。會診情況記錄內容為,會診醫師3時50分到達,患者昏迷、雙瞳孔散大,對光反射消失,結膜口唇蒼白,口角涌出大量胃內容物,心音微弱,監護儀顯示心搏停止、心波呈一直線;治療意見為持續吸氧吸痰、靜脈腎上腺素、持續心外按壓,電除顫,股靜脈穿刺補液。
11、取血通知單三張,證實2011年12月31日通知取血二次,每次400ml,一次李建雪簽名,一次劉某1簽名;2012年1月1日通知取血一次400ml,李建雪簽名。
12、陳燕芳妊娠中期在長樂市醫院7月22日尿液報告單,顯示尿蛋白質為陰性。
13、住院費用日清單,證實陳燕芳的用藥包含呋塞米注射液。
14、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師、護士排班表,證實2011年12月28日醫師吳某在婦科值班,29日半休,30日至31日休息;29日醫師周某在婦科值班;30日醫師劉某2在婦科值班;12月31日李建雪在婦科值班;2011年12月31日護士林某2下夜值班。
15、長樂市醫院出具的情況說明、死亡記錄,證實在長樂市醫院未發現陳燕芳分娩后的心電圖記錄單,以及陳燕芳在醫院死亡的事實。
16、《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長樂市醫院工作人員崗位職責匯編》、《長樂市醫院醫療核心制度匯編》、《長樂市醫院規章制度匯編》,證實首診負責制、查房制度、值班與交接班制度等規定情況,其中與本案相關的主要內容有:(1)首診負責制、住院醫師職責方面,患者首先就診的科室為首診科室,接診醫師為首診醫師,須及時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檢查,做出初步診斷與處理,并認真書寫病歷。住院醫師對所管病員應當全面負責。在下班以前,做好交班工作。對需要特殊觀察的重癥病員,用口頭方式向值班醫生交班。(2)查房制度方面,科主任、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當有住院醫師、護士長和有關人員參加??浦魅?、主任醫師每周查房1-2次,主治醫師每日查房l次,查房一般在上午進行。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每日至少查房2次。查房前醫護人員要做好準備工作,如病歷、X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用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要自上而下逐級嚴格要求,認真負責。經治的住院醫師要報告簡要病歷、當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主任或主治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住院醫師查房,要求先重點巡視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同時巡視一般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檢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并開寫次晨特殊檢查的醫囑;檢查患者飲食情況;主動征求患者對醫療、護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見。(3)值班醫生職責、交接班制度方面,值班醫生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應當巡視病房,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將交接內容記入交班本,交接醫師執行雙簽字。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當將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醫生對危重患者應當作好病程記錄和醫療措施記錄,并扼要記入值班日志。值班醫生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患者臨時情況的處理;對急診入院患者及時檢查填寫病歷,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置。值班醫生遇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病情變化,出現危急情況時,應當及時請上級醫師處理,并通知經治醫師。此外,證實長樂市醫院根據原衛生部的規定,實行首診負責制、查房、值班、交接班等診療制度的情況,具體有關內容與原衛生部規定一致。
17、《福州市長樂區醫院關于產婦陳燕芳相關診療情況的說明》(在本案審理期間,福州市下轄的縣級市長樂市撤市設區,長樂市醫院更名為長樂區醫院)證實:長樂區醫院屬于二甲醫院。院婦產科的病房分為產科病房和婦科病房。產婦經門診收治入院,安排在住院部二樓的二區產科病房。婦科病人經門診收治入院,安排在住院部三樓的三區婦科病房。根據首診負責制,當日接診的一、二線值班醫生分別成為產婦、婦科病人經管組的一、二線經治醫師,對所管患者負責到底。根據查房制度,科主任、主任醫師每周查房1-2次,主治醫師每日查房1次,查房一般在上午進行。住院醫師對所管患者每日至少查房2次。住院醫師查房,要求先重點巡視危重、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患者,同時巡視一般患者;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根據值班與交接班制度,值班醫生每日在下班前至科室,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應當巡視病房,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將交接內容記入交班本,交接醫師執行雙簽字。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當將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醫生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患者臨時情況的處理;對急診入院患者及時檢查填寫病歷,給予必要的醫療處置。2011年12月28日,產婦陳燕芳經門診收治入院。她本是產科患者,但是因特殊關系住在婦科病區。當日對其首次接診的婦科病區一線值班醫生是吳某,二線值班醫生是楊某2,之后吳某及楊某2醫師就分別成了陳燕芳經管組的一線和二線經治醫師。入院后,吳某醫師對產婦陳燕芳進行了產科檢查(包括胎心監護等),并作出診斷:1.1胎0產39+6周宮內妊娠;2、胎方位R0A,該診斷結果顯示陳燕芳是一般產婦。當晚7時許,產婦陳燕芳自行離院。2011年12月29日上午,陳燕芳返院,吳某醫師作為陳燕芳的一線經治醫師,在查房時,對其進行了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四項和肝腎功能等檢查,后陳燕芳再次自行離院。上午查房后,吳某醫師與周某醫師進行交接班時,沒有將已診斷、新入院的產婦陳燕芳的病情和處理情況記入交班本。之后,陳燕芳的一線經治醫師吳某休假,而二線經治醫師楊某2當日下午半休。2011年12月30日,婦科病區的一線值班醫生是劉某2,二線值班醫生是高小清。當日上午,劉某2醫師巡視病房時,陳燕芳未返院,不在病房。當日,陳燕芳的一線經治醫師吳某繼續休假,而二線經治醫師楊某2當日門診。2011年12月31日,婦科病區的一線值班醫生是李建雪,二線值班醫生是王某。陳燕芳的一線經治醫師吳某繼續休假,二線經治醫師楊某2亦休假。當日上午,李建雪、王某醫師巡視病房時,陳燕芳未返院,不在病房。下午14時,陳燕芳返院,護士對其進行了胎心檢查,讓其回病房休息,未報告值班醫生李建雪或王某;18時,陳燕芳到產房檢查,助產士林某1幫其檢查胎心、胎位、宮縮及宮口開啟情況,未報告值班醫生李建雪或王某醫師。醫院認為,根據《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衛生部2011年版)相關規定,產婦陳燕芳經治組醫師是吳某(一線)和楊某2(二線),負“對所管患者每日至少查房2次”的職責(所管患者即陳燕芳),“負責對其的診療,包括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而李建雪是2011年12月31日的值班醫生,不是產婦陳燕芳的經治醫師,值班期間李建雪醫生履行的是值班醫生的崗位職責。
18、《婦產科學》、《中華婦產科學》、《中國醫師臨床用藥指南》、《產后出血預防與處理指南》、《臨床診療指南?婦產科學分冊》、《臨床診療指南?急診醫學分冊》、《實用助產培訓手冊》、《外科學》等有關醫療常規的著作,證實產科診斷子癇前期重度等疾病的標準,產后出血的原因和診療措施等與本案情況有關的診療常規(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提交的相關教材與辯護人提交的教材內容總體一致),其中相關主要內容有:(1)重度子癇前期(妊娠期20周后)出現高血壓、蛋白尿且伴隨以下至少一種臨床癥狀或體征者:收縮壓≥160~180mmHg或舒張壓≥110mmHg,24小時尿蛋白>5.0g或隨機尿蛋白(+++)以上。(2)產后出血的四大原因是子宮收縮乏力、產道損傷、胎盤因素和凝血功能障礙,四大原因可以合并存在,也可以互為因果;每種原因又包括各種病因和高危因素,所有孕產婦都有發生產后出血的可能,但有一種或多種高危因素者更易發生。其中,子宮收縮乏力對應的高危因素有子癇前期,產道損傷對應的高危因素有急產、手術產。(3)產后出血量的估計,關鍵在于對出血量有正確的測量和估計,常用的估計出血量的方法有稱重法或容積法、休克指數法、血紅蛋白水平測定等。休克指數=心率/收縮壓(mmHg)。(4)產后出血的處理,在尋找出血原因的同時進行一般處理,包括向有經驗的助產士、上級產科醫師、麻醉醫師等求助,通知血庫和檢驗科做好準備;建立雙靜脈通道,積極補充血容量;進行呼吸管理,保持氣道通暢,必要時給氧;監測出血量和生命體征,留置尿管,記錄尿量;交叉配血;進行基礎的實驗室檢查(血常規、凝血功能、肝腎功能等)并行動態監測。病因治療是最根本的治療,檢查宮縮情況、胎盤、產道及凝血功能,針對出血原因進行積極處理。子宮收縮乏力的處理:子宮按摩或壓迫法,應用宮縮劑,止血藥物,手術治療。產道損傷的處理:充分暴露手術視野,在良好照明下,查明損傷部位,注意有無多處損傷,縫合時注意恢復解剖結構,并應在超過裂傷頂端0.5cm處開始縫。(5)產后出血的輸血治療,產后出血輸血的目的在于增加血液的攜氧能力和補充丟失的凝血因子。應結合臨床實際情況掌握好輸血的指征,既要做到輸血及時、合理,又要做到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輸血及其帶來的相關不良后果。(6)產科休克,腎臟的監護和支持療法,對于低血壓低血容量的病人,經快速補液,心臟排出量和血壓已好轉之后,仍持續少尿應給利尿劑,測試腎功能有無損害。(7)休克的一般監測,病人精神狀態神志清楚,對外界的刺激能正常反應,肢端溫度、皮膚色澤說明病人循環血量已基本足夠;通常認為血壓收縮壓<90mmHg、脈壓差小于20mmHg是休克存在的表現;血壓回升、脈壓差增大則是休克好轉的征象;當血壓還較低,但脈率已恢復且肢體溫暖者,常表示休克趨向好轉;當尿量維持在30ml/h以上時,則休克已糾正。(8)剖宮產指征,子癇前期重度不能承受陰道分娩者。(9)產程,分為三期,初產婦第一產程一般為11-12小時,第二產程一般1-2小時,第三產程一般5-15分鐘,總產程小于3小時的系急產,急產是造成軟產道損傷的因素之一,多數發生于經產婦。
19、證人林某1的證言,證實其是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助產士,2011年12月31日18時到次日1時值夜班,同一班的是同事沈某。12月31日21時,她們將陳燕芳送入產房,21時24分由沈某在臺上幫陳燕芳順娩一女嬰,其在臺下做助手。21時30分許,陳燕芳陰道出血,正常情況出血量沒有這么多,她們馬上通知值班的一線醫生李建雪,不久李建雪到產房,見病人出血較多就口頭醫囑一級護理,并對陳燕芳按搶救步驟處理,隨即李建雪又通知王某副主任醫生到場。當時靜脈補液開了兩路,第一路是陳某1護士長掛的,王某醫生叫其第二路趕快上。醫生說患者是軟產道裂傷,李建雪醫生和王某醫生一起縫,期間叫劉某1進來幫忙。軟產道修補完將近23時許,期間大概一個小時。在搶救過程中陳燕芳都有伴隨陰道出血,到次日零時30分許陳燕芳的陰道出血量僅為10ml,此時的陳燕芳神志清醒,但臉色比較蒼白,血壓正常。醫生在縫軟產道期間口頭說要輸800ml血,她們遵醫囑開始準備輸血,血是分兩次拿來的,每次400ml。第一次輸血大概是在23時許輸血400ml,第二次輸血大概是在次日零時45分輸血400ml。1時許,其和沈某同時下班,接班的是楊某1和薛某。
20、證人沈某證言,證實其是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助產士,2011年12月31日上班的時間是18時到次日1時。31日21時24分左右,陳燕芳順利生出一個女嬰;21時30分左右,陳燕芳娩出胎盤時,出血偏多,就給陳燕芳含了一??ㄔ兴ǎ又o士長陳某1上臺給陳燕芳縫會陰切口,發現病人出血偏多,叫她們報告醫生,并叫她們再拿一??ㄔ兴ㄈ陉幍篮篑仿√?。醫生李建雪于21時45分來到產房,馬上開出一級護理醫囑,上心電監護,持續吸氧,急查血常規、凝血四項、備血,給病人打了一支欣母沛,之后發現病人還是出血較多,李建雪即打電話給二線醫生王某。王某醫生過來后和李建雪醫生一起上臺給病人檢查,發現陰道右側后壁裂傷,就給陳燕芳進行裂傷修補,修補完后病人的出血情況基本止住,這時大約在23時。接著她們就在產房里繼續觀察病人并清點出血量,估計總共兩個小時病人出血量是1500ml,然后醫生又給病人按摩子宮、輸血。次日凌晨1時,其和林某1與前來接班的楊某1和薛某交接班后離開。
21、證人楊某1證言,證實其是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助產士,2012年1月1日1時接班,產婦陳燕芳正在輸第2瓶血液(每瓶400ml),陳燕芳神志清楚,面色蒼白,其他狀態正常。陳燕芳在2時許輸完血,李建雪醫生叫拔掉一路輸液,并對其和薛某說陳燕芳的生命體征穩定了,可以轉到病房,然后交待了相關事項就先離開產房。其觀察一會后聯系產房阿姨送陳燕芳回病房,當時陳燕芳的家屬說流這么多血怎么能送病房。陳燕芳是2時35分左右轉到病房,其在三樓病房跟三樓的護士林某2交接,說這個產婦是產后出血病人,是一級護理,要持續心電監護,持續給氧,記錄尿量。4時左右,陳燕芳已經沒有生命體征了。
22、證人薛某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助產士,2012年1月1日1時在產房上班,同一班的還有楊某1。上班后看見陳燕芳正在輸血和輸液,進行吸氧和心電監護,但是臉色蒼白,神志還比較清楚,生命體征平穩,當時陳燕芳身邊還有值班醫生李建雪等人。后來李建雪醫生見陳燕芳尿袋里的尿液較少,考慮尿管是否堵塞,叫其重新插陳燕芳的尿管。2時10分,李建雪醫生見病人情況比較穩定,而且已經有300ml的尿液,就說可以將陳燕芳送回病房,當時陳燕芳已經沒有在輸血了,但還在輸液。陳燕芳共輸了800ml的血液,是兩袋400ml裝的血液,其接班時正在輸第二袋血液。2時35分左右,楊某1等人護送陳燕芳到三樓病房。4時30分左右,產房接到三樓病房電話通知,楊某1就去三樓病房幫忙搶救陳燕芳,約10分鐘左右回來,說陳燕芳已經死亡。
23、證人林某2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護士,2012年1月1日1時至8時,在長樂市婦科值班。當天2時45分,二樓送上來的產婦陳燕芳安置在三樓病房一號床,送到病房時,陳燕芳臉色蒼白,還講自己腳很麻,肚子很餓,神志比較清楚,其給陳燕芳做心電監測、氧氣吸入等護理措施。在陳燕芳被送病房之前十幾分鐘,李建雪在三樓護理站對其說:“這個產婦上半夜產后大出血,面色蒼白,在下面二樓產房有尿了,要注意?!逼鋯柪罱ㄑ安∪朔€定了沒有?”李建雪說已經穩定。12月31日21時45分的醫囑是李建雪醫生開的,內容大概是一級護理、心電監測、中心吸氧、普食、計24小時尿量,還有輸液等。當時測的血壓是94/45mmHg,脈搏144/分,呼吸23/分,血氧飽和度是86%,這期間血氧飽和度在80-90%之間波動,最高90%,可能血氧有點低,正常血氧飽和度95%以上,但考慮到產婦有搬動沒有吸氧,血氧會有波動。在為產婦做宮底按壓時,發現陰道出血才四、五毫升,血是鮮紅的,其認為血已止住。2時45分,陳燕芳送到病房時,其沒有接到醫生要求給陳燕芳輸血的通知。大約3時20分左右,其看見陳燕芳手亂動,在病床上翻來覆去,趕緊向值班醫生李建雪報告。李建雪醫生叫其給陳燕芳輸液并做抽血檢測。但陳燕芳因失血過多,沒從陳燕芳血管內抽出血液,接著另一個值班醫生王某也趕到陳燕芳病房,對陳燕芳做相應的搶救措施,但陳燕芳的病情沒有出現好轉,后來江某(內科醫生)、陳某3主任等都過來幫忙搶救,醫生不斷為陳燕芳做心臟按壓等搶救措施,到4時30分左右,因搶救無效,醫生宣布陳燕芳死亡。2013年1月1日3時40分至3時50分期間,李建雪醫生開的醫囑有血常規,其執行這個醫囑給陳燕芳抽血時血抽不出來,所以這個醫囑沒有執行成功;備血800ml的醫囑有沒有執行不清楚,因為其當時在幫忙搶救;輸血400ml,李建雪醫生開了取血通知單,其叫工友趕緊去取,但是后來血庫那邊打電話過來說沒血,所以實際上這400ml血沒有輸到陳燕芳體內。
2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檢驗科檢驗醫師,2011年12月31日22時7分,其收到李建雪醫生開具的長樂市醫院臨床輸血申請單(編號0002007,受血者姓名陳燕芳)和受血者陳燕芳的血樣,隨后對送檢的血樣進行血型檢測,檢測結果是B型RH陽型,接著進行備血。醫師開的申請單上預定輸血量是400ml,庫存有800ml。22時20分左右,接到醫生的取血通知單,要求取血400ml,其就進行交叉配血,于22時47分發血400ml給臨床。23時50分左右,其又接到李建雪開的400ml取血通知單,2012年1月1日零時8分左右,其又發血400ml給臨床。3時50分左右,其收到李建雪醫師開具的第三張取血通知單,受血者姓名是陳燕芳,取血量還是400ml。這時血庫里已無該血型存血,其打電話給臨床確認備血量后,開通綠色通道叫福州中心血站直接派車送血。2012年1月1日5時10分,血液到達長樂市醫院血庫,其配血完成后打電話給臨床,這時臨床那邊的護士說病人已經死亡。第三袋血就沒有送上去。如果是白天,庫存的血型一用完會馬上通知工友到福州中心血站取血,但是因為當時是凌晨,車輛不方便,再加上醫師為受血者陳燕芳開具的預定輸血量只有400ml,而當時已經給受血者陳燕芳發了800ml的血,之后醫生也未再開臨床輸血申請單,也沒有口頭通知血庫備血,其就按常規處理,等白天再通知工友到福州中心血站取血,補充庫存。
25、證人董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護士,2011年12月31日18時開始在醫院產科值班,夜里21時許,到產房幫忙。當時一名產婦(即陳燕芳)正在分娩,21時30分左右,該產婦順利產下一嬰兒。22時許,產房內的護士林某1出來找其拿了一瓶706代血漿,說剛才分娩的產婦(陳燕芳)出血要用。過一會兒,其帶一名產婦進待產室,看到產房內比較忙,王某醫生、李建雪醫生、陳某1護士長、護士沈某、林某1等正在給剛才出血的產婦(陳燕芳)進行止血。后來醫生們完成對該產婦的縫合止血工作,在輸液、輸血,心電檢測時,該產婦還跟別人說了幾句話,精神狀態還行,就是面色有點蒼白。次日1時許,其下班回家。
26、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護士長,2011年12月31日在家休息,21時許,醫院中藥房的同事陳某8打電話說有一個朋友的女兒(即陳燕芳)在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分娩,叫其幫忙。其于21時30分到產房,陳燕芳已產下一嬰兒,助產士沈某已將陳燕芳的胎盤取下,其上前準備給陳燕芳縫合會陰,見到陳燕芳的陰道出血較多,無法進行縫合,立即告知旁邊的助產士這個情況,助產士馬上向當時值班醫生李建雪報告。李建雪醫生過來后,立即吩咐給產婦輸液,并給產婦按摩子宮,并通知科室王某主任到場。22時左右,王某主任到場后立即給產婦檢查,發現產婦陰道側壁有一裂傷,就給產婦縫合,同時對產婦進行快速輸液、輸血,縫合后產婦的陰道就止血了。到了23時許,其見產婦已經止血,正在進行輸液、輸血,沒有什么情況了,就離開產房回家。
27、證人江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內科醫生,2012年12月31上午到第二天8時,在醫院住院部五樓內科值班。2012年1月1日近4時,其接到科室護士電話,說三樓婦科有緊急情況,要馬上過去會診。其立即到三樓婦科301病房,看見王某醫生、李建雪醫生及一些家屬圍在一張病床旁,病床上躺著一名分娩后的產婦(即陳燕芳),該產婦面色非常蒼白,人沒有反應。作為內科醫生的第一印象是該產婦可能失血過多,當時產婦的手背靜脈正在輸液,其認為這樣輸液比較慢,建議王某醫生對產婦的股靜脈輸,加快輸液速度。王某醫生立即去找產婦的股靜脈準備輸液,其則上前檢查產婦的眼結膜及疃孔,發現眼結膜沒有血色,瞳孔沒有反應有點放大,摸不到產婦脈搏,其用聽診器檢查,產婦的心臟已無跳動,其感覺產婦已死亡,馬上叫王某醫生不用股靜脈輸液了,要立即進行心肺復蘇,他們馬上對產婦靜脈推注腎上腺素,同時進行胸外按壓。胸外按壓無法使產婦的心臟跳動復蘇,立即使用電除顫刺激心臟部位兩下,產婦心臟依然無法復蘇。
28、證人陳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超聲科主任、副主任醫師,上班時間從2011年12月31日早上8時到2012年1月1日早上8時。大概在2012年1月1日4時,其接到急診電話通知,到三樓婦產科病房給一個病人做床邊B超,4時7分,其到達婦產科三樓病房,患者陳燕芳躺在床上,心電圖已經顯示直線,說明心跳已經停止,旁邊圍著很多醫護人員,有一個女醫生在為陳燕芳做心臟按壓。其見情況緊急,立即開始B超檢查。當時醫生沒明確說做什么部位的B超,其就做子宮B超,盆腔掃了一下發現子宮直腸腺窩沒有明顯積液,盆腔也未見明顯積液。
29、證人張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科護士長,2012年1月1日3時45分左右,接到長樂市醫院婦科三樓住院部值班護士林某2的電話說,一病人產后出血,情況很不好,讓其趕緊過來搶救。3時53分左右,其到達醫院協助搶救時,病人陳燕芳心電圖波顯示一條直線,王某醫生正在為病人做胸外心臟按壓搶救,當時參加搶救的還有婦科的劉某1醫生,內科的江某醫生,醫院書記陳某3也在現場指揮搶救。搶救到4時30分,宣告病人臨床死亡。
30、證人陳某3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黨總支書記、副院長,2012年1月1日3時40分左右,其接到醫院婦產科病房值班醫生李建雪的電話說“王某醫生找你,有個產后出血病人很煩躁,趕緊過來搶救”。其就往醫院跑,幾分鐘就到了住院部二樓產房,在走廊碰到劉某1醫生后一起快速到三樓一床。看到三樓一床的病人陳燕芳生命特征已經不明顯,其馬上叫心電監護測定,心電圖已經呈直線,病人陳燕芳已死亡了。當時玉玉蘭醫生在做胸外心臟按壓搶救,內科江某醫生也在場,病人的家屬有四、五個也在場,其叫在場的醫生立即通知楊某2主任、付毅主任、B超值班醫生馬上到場,其發現病人陳燕芳床上血跡不是很多,就馬上進行清理呼吸道、注射腎上腺素,王某醫生說已經打過腎上腺素,后來又進行心臟電擊復蘇,但起搏沒有成功,到4時30分宣布臨床死亡。陳燕芳分娩前的化驗報告結果應由分管醫生吳某查看,分管醫生吳某不在的情況下,如果病人陳燕芳有問題由值班醫生來查看,分娩方式由值班醫生決定,不是絕對要根據化驗結果決定分娩方式,要視病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分娩方式。按醫院的慣例要對陳燕芳這樣有產后出血的病人做心電圖監測,而且當時也有做心電圖監測。
31、證人劉某1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2011年12月31日22時許,其在醫院產科二樓二區值班,同事林某3告訴其,有一產婦在產房手術臺上需要搶救,叫其趕緊去幫忙,其馬上趕到二樓產房,發現王某醫生和李建雪醫生在為產婦陳燕芳縫產道的傷口,由于產婦縫合部位暴露的面積不夠,王某醫生就叫其幫產婦暴露,這樣更好地為產后出血做處理,同時臺下還有林某1、沈某助產士幫忙。產婦的傷口處理完好后,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就撤掉了。次日4時許,林某3又叫其到三樓搶救病人,其趕到三樓三區1號病床,發現王某醫生在對陳燕芳進行胸部按壓搶救,由于王某按壓時間比較長,其也幫忙對陳燕芳的胸部進行按壓,但沒過多久陳燕芳就停止了心跳。
32、證人林某3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產科跟班醫生,2011年12月31日8時一直上班到2012年1月1日14時,是跟著劉某1醫生。2011年12月31日22時左右,其接到電話說病人陳燕芳產后大出血,需要劉某1醫生到產房幫忙救治。24時左右,其在產房看到陳燕芳躺在病床上,臉色蒼白,正在輸血。3時至4時的時候,其和劉某1醫生接到住院部三樓的通知,要劉某1醫生上去幫忙搶救病人,其也跟著到了三樓的一床病房,看到王某醫生正在幫陳燕芳做胸外按壓,而陳燕芳臉色非常蒼白,李建雪醫生叫劉某1醫生幫忙拿病危通知書給病人家屬簽字并告知病人家屬情況,當時三樓所有的醫生、護士都在忙,凌晨4時至5時,聽二樓的護士講陳燕芳已經死亡。
33、證人楊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主任、三線醫生,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共有醫生23人,其中三線有其和陳某3兩人,二線有6人,一線有15人,共分為三塊病區,一個是門診,一個是產科,一個是婦科,值班是門診按白天上班制度,產科晚上值班一個一線醫生,婦科也是晚上值班一個一線醫生,兩個科室晚上有一個二線醫生帶班,平常情況是一線醫生處理,如果一線醫生處理不了的事情找二線醫生處理,再不行就找三線醫生處理。孕婦在產前要進行檢查,如高血壓、糖尿病等病人,她們根據具體病情分娩時應有醫生在現場,如正常分娩,只要助產士接生就可以。碰上大出血的緊急情況,助產士要先給產婦上止血的藥,同時通知一線醫生,一線醫生處理不了的要通知二線醫生,二線醫生也處理不了就要通知三線醫生。病人陳燕芳的具體死因有待專家鑒定,但估計可能是產婦產后大出血引起的死亡。
34、證人劉某2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住院醫師,排在周某后面上班,吳某和其前一班值班人員都沒有移交陳燕芳的檢查結果,所以其不清楚陳燕芳的情況。長樂市醫院實行首診負責制,誰接診的病人由誰負責跟蹤,該醫生叫經管醫生,陳燕芳的接診醫生吳某要負責跟蹤。
35、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2011年12月29日8時到30日8時值班。12月29日上午陳燕芳是吳某醫生查房并處理的,12月30日陳燕芳不是其查房,前一班值班人員沒有將陳燕芳住院后分娩前的各項檢查結果進行交接。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產婦分娩前的化驗等檢查結果由首診醫生跟蹤,分娩方式由首診醫生或分娩時當班醫生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36、證人陳某4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科住院部護士,2011年12月30日1時至8時值班,值班期間陳燕芳不在病房,沒看見陳燕芳,不知道陳燕芳當時的身體情況。長樂市醫院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陳燕芳是吳某接診的,陳燕芳是由吳某醫生負責跟蹤。
37、證人吳某的證言,證實其是1999年獲得執業醫師資格證書,職稱是主治醫師,2010年12月起被聘為長樂市醫院婦產科住院醫師。2011年12月28日8時至12月29日8時,其在醫院上班,28日15時左右,長樂市醫院婦產科由護士先行收入孕婦陳燕芳,其當時在長樂市醫院住院部三區婦科值班,所以其成為陳燕芳的當天經管醫生。孕婦陳燕芳28日入院后又回去,其在當天17時許打電話通知陳燕芳到醫院,其詢問陳燕芳病史情況,并做了入院常規體格檢查、血常規、尿常規、凝血四項、肝腎功能、血壓、胎位、胎心、NST、心電圖、B超等方面的檢查,檢查未發現陳燕芳有明顯異常情況也無既往病史,其交代陳燕芳要住在醫院內不要再離開病房。12月29日上午,其與下一班一線醫師周某交接班,到10時30分左右才從醫院下班。因下班前孕婦陳燕芳的檢查結果還沒出來,所以陳燕芳的化驗結果有些異常,其不清楚。一般化驗結果出來后都是由當班醫生來查看,醫院沒有規定孕產婦入院后的各種化驗結果應當由當天經管醫生即首診醫生負責跟蹤查看,但有規定當天經管醫生下班后應該由接班醫生繼續跟蹤查看,有發現任何異常或者需要處理的情況及時繼續交接班下去。12月29日早上其按常規跟周某交接三區孕婦陳燕芳,因為化驗報告結果未出,所以無法交接異常情況。事后看了陳燕芳的檢查化驗報告,其才知道產婦陳燕芳屬于高危孕產婦。
38、證人王某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副主任醫生,2011年12月31日22時左右在醫院婦產科值班時,接到一線醫生李建雪通知說產婦陳燕芳大出血,其趕到產房時,已經對產婦陳燕芳建立一路靜脈輸液,護士長陳某1在縫合會陰側切口。其檢查發現產婦陳燕芳會陰左側切口和陰道右側后壁兩處出血,就和李建雪、劉某1等人修補產婦陳燕芳裂傷口,同時建立另外一路靜脈給輸液。縫合后,其根據敷料上吸附的血量、手術中收集的血、術前李建雪等人報告的出血量,以及休克指數和病人狀態估計出血量約1500ml,觀察了十幾分鐘,產婦陳燕芳陰道已經沒有出血,心電監護血壓脈搏穩定,第一袋400ml血已經取回輸血,就回值班室沖洗。離開產房前囑咐李建雪醫生、助產士林某1、沈某注意觀察,有情況隨時匯報。次日1時許,其接到李建雪電話告知病人速尿用完尿不多。其問李建雪病人有無難受,李建雪說沒有;其問生命體征怎么樣,李建雪說好。其問陰道有沒有出血,李建雪說沒有。其告訴李建雪加快輸液,注意觀察,有情況匯報。3時30分許,李建雪打電話說產婦陳燕芳很煩躁,其立即去病房,到了之后發現產婦陳燕芳很躁動,呼吸淺表不規則,心跳很慢,心音低鈍,叫陳燕芳沒反應,壓人中沒反應,其叫護士推來搶救車重新建立一個靜脈路用來檢查及搶救用藥,同時通知三線值班醫生陳某3書記及內科值班醫生江某,但發現病人呼吸心跳進行性下降,其就給病人陳燕芳做胸外按壓,發現病人口吐大量食入物,心跳呼吸很快就沒了。這期間內科醫生還給陳燕芳使用腎上腺素和電擊,心跳呼吸都沒恢復。其當時還叫了800ml的血,產婦陳燕芳變癥很快,血還沒來得及送上來,就停止了心跳呼吸。醫院規定孕產婦住院后分娩前的各種化驗檢查報告由經管醫生進行跟蹤查看。陳燕芳的經管醫生是入院當天的一線值班醫生吳某和二線值班醫生楊某2,一般她們兩人都要跟蹤查看陳燕芳的化驗報告。產婦陳燕芳產后出血進行手術前,其去翻看陳燕芳的病例,發現沒有分娩前的化驗報告,于是就邊對陳燕芳進行搶救,邊讓在場的其他醫生從電腦里調出陳燕芳的化驗檢查報告進行查看。當時發現陳燕芳化驗指標存在異常,有可能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方面的癥狀,要對產婦進行進一步的化驗檢查。針對可能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的情況應該在分娩前采取相關措施,當時其接到陳燕芳大出血報告后,主要是針對陳燕芳的大出血病情進行處理,但也對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的相關病情進行了嚴密跟蹤觀察,沒有發現陳燕芳需要特殊處理的相關指征。當時沒有對產婦陳燕芳進行心電圖監測,陳燕芳的心跳是由助產士用聽診器聽后記錄的。按規定要對產婦陳燕芳貼電板片進行心電圖監測。當時其有交代護士要進行心電圖監測,但是后來為何沒有監測不知道。產婦轉入病房時李建雪沒有向其請示,一線醫生根據病人的情況有權自己決定將病人轉入病房。
39、證人陳某8的證言,證實其系長樂市醫院藥劑師,是陳燕芳的朋友,2011年12月31日20時許,其在家里接到陳燕芳的電話,叫其到醫院幫忙。21時左右,其到了醫院住院部二樓,陳燕芳對其說肚子很痛,有便意。助產士沈某檢查后說這個產婦快生了,其馬上請陳某1護士長來幫忙,然后陳燕芳被推進產房。過了一會,陳燕芳生出個女嬰,出現產后大出血,羊水綠色渾濁狀,臉色蒼白,血壓偏高一點。然后王某醫生等人為產婦輸血、輸液,血輸兩袋,每袋400ml,還有一部分是止血和促進宮縮的藥。陳燕芳說肚子很痛,人很冷,護士們又為陳燕芳做熱水袋熱敷。到次日2時30分,陳燕芳生命體征比較平穩,血也止住了,小便也漸多了,所以醫生建議移到三樓婦科病房,其也跟到三樓婦科病房,二樓護士與三樓護士交接完后,由三樓護士看護。大約過了半個小時左右,陳燕芳又出現之前大出血的癥狀,手腳麻木,人很冷,醫生和護士馬上組織搶救,包括陳某3書記、楊主任、內科、ICU等部門醫生都趕來,4時左右,陳燕芳已經沒有生命體征了。
40、證人陳某5的證言,證實其系陳燕芳丈夫,陳燕芳的預產期是2011年12月29日,住在長樂市一號床位。2011年12月31日21時25分,陳燕芳順利產下一名女嬰。21時35分左右,護士說陳燕芳產后大出血,需打子宮收縮針,要其簽字,簽字后,其在產房外等,并聯系了岳父陳某9。陳某9到醫院后,大約是22時45分,陳某9說大出血要輸血,并去樓下血庫取血,但血庫里的工作人員講上面(婦產科)沒有開單。后來在他們家屬的要求下,婦產科的醫生才叫人先后兩次到血庫取了兩袋血液,共計500ml(醫院方面均稱800ml)。第二天凌晨2時許,陳燕芳被護士從產房里送出來,護士說現在好多了。當時陳燕芳一直講很冷,被送出來時,只有在打吊瓶,輸什么液不知道,沒看到輸血。在病房護士講陳燕芳要做腎臟檢查,需要抽血,但當時陳燕芳失血過多,抽不出血。后來陳燕芳呼吸困難,護士才去找醫生,醫生到一會兒后,陳燕芳就死了。陳燕芳死后,其發現醫院方有將病歷單拿去改,將輸血量400ml改成800ml。
41、證人陳某6的證言,證實其系陳燕芳堂哥,其認為長樂市醫院有關人員修改陳燕芳入院治療的有關記錄。
42、證人陳某7的證言,證實其系陳某5的嬸嬸,陳燕芳于2011年12月31日21時25分左右,生下一個女孩。22時許,醫生告訴家屬說產婦有點出血,而后他們要求醫生給陳燕芳輸血,到23時左右才見到護士拿了一袋血進產房,中途又拿了一袋同樣的血進產房。到了第二日凌晨,醫生叫其到產房內把產婦陳燕芳送到301病房,其到里面看見陳燕芳躺的床上都是血,全身都在顫抖,講“我很冷”。其就對醫生講不能將人送去病房,醫生講“沒事了,血止住了,分娩后產婦都是送病房觀察”。最后,陳燕芳被送到301病房內,陳燕芳子宮還在流血,只過了幾分鐘,就不省人事了。
43、證人陳某9的證言,證實其系陳燕芳父親,2012年1月6日,其向刑偵重案中隊申請由福州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進行法醫鑒定,要求尸檢時家屬在場。1月14日,其提出因部分家屬不同意對陳燕芳尸檢,暫緩進行死因鑒定。
44、陳某10有關專業問題咨詢意見書,證實(1)陳燕芳不是高危產婦,沒有子癇前期重度,因為她血壓不高,白蛋白21.4g/L偏低,但沒有臨床癥狀與體征,而纖維蛋白原5.76g/L,為妊娠期間正常數值,不屬于危急值報告范圍。吳某根據產婦的情況做出初步的臨床診斷,這是符合診療規范的。而且對產婦陳燕芳做出了初步診斷,未發現異常,沒有特殊的情況。(2)陳燕芳返回醫院,護士檢查沒有發現異常情況,由助產士對其接生是沒有問題的。陳燕芳的生產方式由主管醫生吳某醫師決定。但是,陳燕芳在整個產程進展過程中如果出現病情的變化,主管醫生不在,就由值班醫生決定。陳燕芳的早期檢查、診斷沒有什么特別的情況,因此進行陰道分娩是沒有任何問題的。(3)陳燕芳的主管醫生是吳某醫師,不是李建雪醫師。主管醫生負責對化驗單追蹤,李建雪醫師作為值班醫生,主要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病員臨時情況的處理。陳燕芳不屬于危重病患者,李建雪醫師不需要主動查看陳燕芳的化驗報告單。(4)助產士、王某、李建雪對陳燕芳產后出血的處置、診療以及術后觀察時的診療是符合診療常規的。(5)陳燕芳的化驗結果不影響分娩方式的選擇和產后出血診療措施的決定。(6)出血量的估計是全球難題,方法多種,王某估計出血量為1500ml,有她的道理,補液輸血后,陳燕芳血壓回升,脈率恢復等,說明陳燕芳的休克已經得到糾正。(7)產科的休克指數不能照搬外科的休克指數,休克問題是要綜合地判斷,不能簡單依據一個時點的休克指數,根據陳燕芳術后的情況醫生判斷產婦沒有休克并沒有原則性的問題,也不是失誤。實際上病人的病情確實是逐漸穩定的。將陳燕芳移到病房沒有不當,也是工作常規。(8)回到病房后,陳燕芳病情變化的真正原因不清,不是醫生的診治措施導致的病情變化,從產后出血處置措施以及搶救效果來看,醫方的搶救措施是有效的?;颊卟∏樽兓?,醫院對患者的搶救實際上是很難挽回產婦的生命。沒有尸檢結果,死因難以確定。(9)根據陳燕芳的化驗結果,不需要事先特別備血,什么人會發生產后出血沒有辦法預先判斷,如果可以預先判斷的話,就不會發生如此多的產后出血。
45、福州市醫學會2012年5月9日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榕醫鑒字[2012]17號),證實該醫學會根據醫患雙方提供的資料、現場詢問,經鑒定專家組討論分析認為:因本例未行尸檢,死亡原因不確定,根據現有資料,患者死于產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颊叽嬖谀I臟損害(腎病綜合癥)、血液高凝狀態等基礎疾病。醫方對病情觀察不仔細,產后出血量估計不足,處理不到位。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負主要責任。
46、福建省醫學會2012年9月20日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閩醫鑒字[2012]046號),證實該醫學會根據長樂市衛生局委托的資料及醫患雙方提供的鑒定材料,鑒定專家組分析認為:(1)產婦因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產婦在2011年7月22日化驗檢查顯示肝腎功能及血常規正常。入院分娩前,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后出血有一定關系。(3)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與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結論本病例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47、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2014年4月2日出具的《關于“陳燕芳/長樂市醫院”醫療事故爭議技術鑒定的有關說明》,提出:(1)產婦陳燕芳入院分娩前化驗檢查提示:紅細胞壓積43.8%,纖維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存在子癇前期重度、低蛋白血癥,與宮縮乏力導致產后出血有一定關系。但長樂市醫院(以下稱醫方)未發現此問題,故無法對此保持警惕。(2)休克指數=脈搏/收縮壓,0.5表示血容量正常;1為輕度休克,失血20%-30%;>1為休克;>1.5為嚴重休克,失血30-50%;>2為重度休克,失血>50%,正常成人的血容量約為70ml/kg-75ml/kg,失血時機體的反應和癥狀取決于失血的量和速度。急性失血少于血容量的15%,除心率輕度增快外,血壓、脈壓和呼吸均正常,如無急劇體位變動,一般無癥狀,稱為休克前期;急性失血達血容量的20%-30%,由于心血管系統的代償,收縮壓基本正常,但脈壓縮小,并有心率明顯增快、毛細血管充盈變慢、呼吸稍增快、焦慮等早期休克癥狀,急性失血超過血容量的30%,將會出現明顯休克癥狀,表現為血壓降低,脈搏細速、皮膚濕冷、毛細血管充盈緩慢、呼吸明顯增快、尿量減少和煩躁不安等。短期內失血超過血容量的40%,上述休克癥狀進一步加重,并出現無尿、嗜睡、甚至昏迷,如繼續失血,有心臟停搏的危險,對生命構成威脅。所以失血性休克時不但血容量銳減,由于組織間液分別向血管內和細胞內轉移,組織間液容量也顯著減少,如果得不到“額外”的晶體鹽溶液補充,將會造成嚴重后果。早期有效的擴容治療是改善失血性休克病人預后的關鍵,由于失血性休克時補充血容量和補充組織間液都很重要,首批擴容液應選擇晶體液,用量至少為失血量的3-4倍,這樣不但能迅速補充細胞外液,根據輸液效果還能估計失血量和判斷有無進行性出血,以便決定下一步治療措施;嚴密觀察下可鑒別少尿的原因并預防急性腎功能衰竭。根據醫方的病歷資料,產婦在產后2小時共出血約1500ml,與病人的病情不符,存在對失血量估計不足,醫方于2011年12月31日23時開始輸血,2012年1月1日(次日)2時輸血完畢,共輸血800ml。期間產婦血壓波動于90-135/58-107mmHg、脈搏100-120次/分、尿量少、怕冷,提示產婦當時處于出血性休克狀態,但醫方卻認為產婦病情趨于穩定,于2012年1月1日2時35分輸液結束后將產婦送出產房。2時45分產婦回到病房出現面色蒼白,較煩躁,脈搏144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94/45mmHg,血氧飽和度86%。此時病人的休克指數為1.532,相當于失血30%-50%,提示產婦處于嚴重的失血性休克狀態。但醫方沒有及時發現產婦的危急狀況,沒有立即采取搶救措施,而認為是寒戰所致,僅予吸氧等處理,造成產婦病情繼續惡化。3時20分產婦出現譫妄,脈搏123次/分,呼吸23次/分,血壓110/50mmHg,血氧飽和度76%,醫方才考慮失血性休克,組織搶救,予靜推腎上腺素、持續心外按壓等搶救。醫方在產后出血的搶救過程中,未行深靜脈置管建立靜脈通道,沒有大量補充晶膠體液,造成病人長時間血容量嚴重不足,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以致死亡。因此鑒定專家組認為醫方對病情認識不足,搶救措施不力。
48、上訴人李建雪的供述,證實其原系長樂市醫院婦產科醫生,2011年12月31日8時到2012年1月1日8時在醫院上班。2011年12月31日晚上9時45分左右,接到產房護士打來電話說產婦陳燕芳產后出血比較多,要其去產房處理,其馬上趕到產房,邊聽護士介紹病情,邊檢查,發現陳燕芳宮縮欠佳,就讓護士對陳燕芳進行催產素20單位加入平衡液靜滴、欣母沛一支肌肉注射,注射后五分鐘左右,陳燕芳的宮縮就好轉了,但陰道仍有活動性出血,其立即向上級醫師王某報告,王某醫生馬上來到產房。王某醫生對陳燕芳進行檢查后發現陰道壁右后方裂傷,見活動性出血,即對該傷口進行修補,觀察到22時50分左右血基本止住,估計產后兩小時出血達1500ml,予以輸血800ml并繼續補液。23時開始對陳燕芳進行輸血,共輸了800ml血液。到了23時30分左右,王某醫生先離開產房去洗漱,其繼續留在產房觀察陳燕芳。當時陳燕芳的尿液量是100ml,到了1月1日凌晨1時陳燕芳的尿液量是200ml,其覺得排尿量太少了,就讓護士給陳燕芳推了一針速尿針劑,觀察半小時后發現陳燕芳的尿量還是沒怎么增多,其以為是輸尿管堵塞了,讓護士對陳燕芳進行重新插管,同時也通過電話向王某報告了該情況,王某醫生指導其給陳燕芳繼續輸液,具體為平衡液一瓶,5%葡萄糖氯化鈉注射液一瓶,10%葡萄糖一瓶,輸液后過半個小時,也就是凌晨2時左右,陳燕芳排出了300ml尿液,且生命體征平穩。2時20分左右,其交代產房護士把陳燕芳送到三樓病房后,就回到三樓醫生值班室去了。到了凌晨3時30分左右,值班護士林某2報告說陳燕芳出現煩躁,其馬上趕到病房,看到陳燕芳精神煩躁,血壓為高壓90多,低壓40多,血壓較低,覺得陳燕芳有生命危險,就馬上通知王某醫生到病房。王某醫生看過陳燕芳后,叫其立即備血800ml,并叫其通知三線陳某3主任及內科值班醫生都來病房幫忙搶救。陳某3主任及內科值班室醫生江某等人接到通知后都趕到病房搶救陳燕芳,凌晨4時陳燕芳生命體征停止,但他們還在繼續搶救,凌晨4時30分對陳燕芳宣告死亡。凌晨3時30分王某說備血800ml,因為當時陳燕芳面色慘白,血壓較低,他們判斷陳燕芳可能是失血性引起的休克,需要輸血。通知血庫備血后,血庫還沒來得及送血上來,陳燕芳就沒有了生命體征。如果有預計到病人有可能需要輸血的,他們有責任向血庫了解血液的庫存情況。其讓護士監測血壓、脈搏、血氧飽和度,但是在陳燕芳所使用的那臺心電監測儀器上沒有顯示脈搏,脈搏都是護士手測的。在產房及在病房都沒有對陳燕芳進行心電圖監測,直到最后給陳燕芳進行搶救時,才給陳燕芳貼上電極片,但那時陳燕芳的心電圖已經成一直線。醫院的慣例沒有對陳燕芳這樣的術后病人進行心電圖監測的要求,他們只對陳燕芳脈率、呼吸、血壓和血氧飽和度進行檢測,觀察她的面色、神志等動態生命體征就行了。按照醫院的規定,產婦正常分娩時,只要助產士在場處理就可以了,醫生不需要在場,只有當產婦產程進展不順利或考慮新生兒需要搶救時,由助產士報告醫生,醫生才會到現場解決處理。休克指數聽說過,但是不會計算。陳燕芳住院分娩前所做的化驗檢查報告內容,其和二線值班醫師是在陳燕芳分娩出血后搶救過程中才了解到。根據醫學診療規范,存在這些指標異常就表示產婦有低蛋白血癥,并存在子癇前期重度的可能性。產婦陳燕芳轉入病房,其沒向一線值班醫生請示報告,因為王某醫生離開產房時有交代讓陳燕芳在產房里繼續觀察兩小時,兩小時后如果沒有再出血,沒有什么特殊情況可以將病人轉回病房。醫囑上記載的21時45分備血800ml及22時15分輸血800ml,兩個800的數字都是其由400改寫而來。因為其接到產房報告后到產房時,覺得先備400ml血液就可以了,所以就通知血庫備血400ml,但是上級醫生王某到產房后提出要備血800ml,所以其又再次通知血庫備血800ml,實際上也是從血庫領到了800ml輸給陳燕芳。本來兩次通知血庫,領了兩次血,醫囑也必須分成兩次寫,其為了圖方便就把400ml改為800ml了。
49、醫院監控視頻截圖,證實事發時段,李建雪進出產房、病房、值班室等活動時間和軌跡,與上述有關證人證言、李建雪供述吻合。
訴訟各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產婦陳燕芳是否患有子癇前期重度等基礎疾病及其對分娩、產后出血的影響,陳燕芳的死因,以及李建雪對陳燕芳的診療是否符合診療常規、是否正當履職等方面。本院在認真聽取訴訟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查對大量有關診療規范著作、制度規定,咨詢有關專業人員意見,現結合案件事實、證據綜合評判如下:
一、關于值班醫師和經治醫師等醫生的崗位職責,以及李建雪是否履行其職責的問題
1、長樂市醫院按照原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與人員崗位職責》的規定進行管理,根據其中有關查房、首診負責、值班與交接班等制度規定,首先接診患者的醫師為首診醫師,須及時對患者進行必要的檢查,做出初步診斷與處理,下班前做好交班工作。三級醫師查房制度中的住院醫師為一線醫師,對所管患者應當全面負責,與同一個經治組的二線和三線醫師共同管理所經治的病人,要盡到包括查房和查看化驗單等崗位職責,其中,要求住院醫師每日查房至少2次。值班醫師接受各級醫師交辦的醫療工作。交接班時,值班醫師應當巡視病房,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做到床前交接,并且將交接內容記入交班本,交接醫師執行雙簽字。各科室醫師在下班前應當將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的病情和處理事項記入交班本,并做好交班工作;值班醫師對危重患者應當作好病程記錄和醫療措施記錄;值班醫師負責各項臨時性醫療工作和患者臨時情況的處理,危重患者和當天新入院患者病情變化,出現危急情況時,應當及時請上級醫師處理,并通知經治醫師。本案中,2011年12月28日,產婦陳燕芳經門診收治入住婦科,婦科吳某醫師首診成為陳燕芳的一線經治醫師,與接診當日二線醫師楊某2共同成為陳燕芳的經管組醫師。吳某負有對陳燕芳進行診療、查看化驗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以及每日查房至少2次的職責。李建雪是12月31日的婦科一線值班醫師,王某是二線值班醫師。吳某在12月29日下班時未將陳燕芳作為新入院患者或危重患者交代接班醫師處置,李建雪沒有接到前一班醫師的移交,同時,陳燕芳也不是12月31日新入院的患者。因此,李建雪不是陳燕芳的經治醫師,陳燕芳不屬于李建雪的查房對象,李建雪不負有主動查看陳燕芳化驗結果的義務,也無從將陳燕芳作為重點巡視對象。12月31日,李建雪是婦科一線值班醫師,巡視病房發現陳燕芳不在病房,于是在《待產、產程觀察記錄》上做了記載,履行的是值班醫師的巡視職責,不是經治醫師的查房職責。另外,根據助產士職責規定,對于正常產婦的生產過程,是交由助產士觀察處理的。如有異常情況,助產士應及時通知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本案中,吳某醫師在產婦陳燕芳入院當日已診斷評估陳燕芳屬于正常產婦,考慮采取陰道分娩的生產方式。12月31日,陳燕芳回醫院待產至產程啟動期間,護士檢查沒有發現異常,護士也沒有報告給李建雪。陳燕芳產程啟動正常,根據助產士職責規定,由助產士正常接生。李建雪接到產婦陳燕芳產后出血的報告后,立即前往診治,其履行的是值班醫師處理產后出血臨時情況的職責而非經治醫師的職責。
2、根據上述有關醫院制度,下級醫師遇到患者病情危急等情況時,應及時請示上級醫師處理,診療責任由參與診治中級別最高的醫師負責。本案中,李建雪在產房診治陳燕芳產后出血時,考慮產道損傷的因素即報告上級王某醫師前來處理;在修補術后留產房觀察期間,見陳燕芳尿少即報告上級王某醫師并按上級指示處理;在病房發現陳燕芳病情突變后,立即向上級王某醫師報告,并配合其他趕來參與診治的醫師進行搶救。李建雪向上級醫師報告請示的行為符合醫院有關的診療制度,此時診療責任應由級別最高的醫師負責。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關于李建雪只對新入院、待診斷的陳燕芳查房一次、未重點巡視、沒有主動查看化驗單違反診療常規,并因這些不負責任行為而導致的對陳燕芳病情認識不足、診斷錯誤、沒有采取預防產后出血措施等一系列后果承擔醫療責任的評判認定錯誤。關于經治醫師不在崗、未交接的情況下,值班醫師自然接班履行經治醫師職責;產婦產程啟動即為臨時情況,值班醫師應主動處置;下級醫師因全程參與診治,應與上級醫師共同承擔診療責任的意見缺乏依據,不符合醫院診療制度的有關規定。上訴人李建雪已經履行了其值班醫師的職責。
二、關于對陳燕芳的診斷是否有誤,福建省、福州市醫學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如何采信的問題
1、子癇前期、高危產婦、分娩方式的診斷問題。經查,福州市醫學會鑒定意見并沒有認定陳燕芳存在子癇前期重度,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根據產婦陳燕芳化驗結果尿蛋白3+認定為子癇前期重度,是高危孕產婦。兩級鑒定意見均沒有提出分娩方式存在選擇不當的問題。根據《婦產科學》第七、八版和《臨床診療指南·婦產科學分冊》的論述以及專家證人陳某10教授的意見,子癇前期重度是妊娠期高血壓疾病的一種,只有在血壓升高的基礎上出現蛋白尿才符合診斷標準,子癇前期必須有高血壓,收縮壓≥140mmHg和(或)舒張壓≥90mmHg;子癇前期重度血壓持續升高,其收縮壓≥160mmHg和(或)舒張壓≥110mmHg(臥床休息,兩次測量間隔至少4小時)。本案中,吳某醫師首診檢查時,產婦陳燕芳的血壓為124/85mmHg,尚未達到子癇前期的診斷標準。因此,本院認為,關于陳燕芳沒有子癇前期重度、不屬于高危孕產婦的意見符合診療常規。此外,根據上述診療常規規定,剖宮產比陰道順產明顯增加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癥(RDS)和肺水腫的風險,鼓勵陰道試產,剖宮產是不能自然分娩情況下的選擇,其中與本案有關的剖宮產適應指征是子癇前期重度,但有前提條件,子癇前期重度在產婦不能耐受陰道分娩的情況下應適用剖宮產。本院認為,陳燕芳沒有子癇前期重度,且待產、分娩的過程中也未發現有其他剖宮產的指征,采取陰道分娩方式并無不當。
2、對陳燕芳產后出血是否應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一審法院、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應采取預防措施的理由有兩點,一是陳燕芳有子癇前期重度,是高危產婦;二是陳燕芳產程過快,產后出血危險較大。如上所述,本院已經對不存在子癇前期重度的問題做出評判。關于產后出血的原因,根據上述《婦產科學》等醫學著作,產后出血原因包括宮縮乏力、胎盤因素、產道損傷以及凝血機制障礙。產程分為三期,初產婦第一產程一般為11-12小時,第二產程一般1-2小時,第三產程一般5-15分鐘,總產程小于3小時的系急產,急產是造成軟產道損傷的因素之一,多數發生于經產婦。本案中,陳燕芳系初產,其總產程5小時30分,產程偏快,但不屬于急產,從陳燕芳的化驗結果并不能預先診斷出必然會發生產程過快的問題。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分析認為,“產婦陳燕芳胎盤娩出完整,產前無出血傾向,產后出血也無血液不凝情形,因此可排除胎盤因素以及凝血機制障礙”,這段分析說明,其也認為產婦陳燕芳產前無出血傾向。因此,本院認為,根據陳燕芳的產前檢查情況、化驗結果并不能預判出存在產后出血可能性,故無從做好相關預防措施,兩級醫學會事故鑒定意見也沒有認定醫院要事先采取預防措施,一審對李建雪沒有積極做好預防產后出血措施的責任認定缺乏依據,且李建雪作為值班醫師也不負有對陳燕芳進行產前評估、診斷等經治醫師的崗位職責。
3、李建雪對陳燕芳產后出血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常規的問題
(1)產婦陳燕芳產后出血原因的診斷以及對應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診療常規。根據《產后出血預防與處理指南(草案)》以及上述《婦產科學》等醫學著作,產后出血常見原因有宮縮乏力、胎盤因素、產道損傷以及凝血機制障礙,診療需要一個排查的過程,針對出血原因做出診斷,并采取對應措施。經查,《護理記錄》、醫護人員證言等證據證實,助產士在陳燕芳產后已經立即采取宮底肌注縮宮素等防治產后出血的措施,李建雪到場后在約10分鐘之內進行逐項檢查,診斷是宮縮乏力,并考慮產道損傷,采取了縮宮素、宮底按摩、修補術、開通一路靜脈輸液通道、通知備血等一系列治療措施,并報告上級醫師前來治療。王某醫師到場后進一步檢查,查看了化驗單并對可能存在子癇前期重度進行跟蹤觀察并排除,診斷存在產道損傷并實施修補術,同時,采取開通第二路靜脈輸液等措施。一審關于在胎兒娩出后沒有立即對陳燕芳使用縮宮素的認定與事實不符,一審沒有認定該時段的詳細診療情況,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關于陳燕芳產后出血的原因,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認為是產道損傷、宮縮乏力;原公訴機關提供的一審專家證人認為是產道損傷;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認為是“宮縮乏力導致產后出血有一定關系”。本院認為,根據陳燕芳的相關病歷等資料,其產后出血的原因是宮縮乏力和產道損傷,認為出血原因只有其中一個的意見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陳燕芳的化驗結果不能改變對其產后出血治療措施的選擇,李建雪、王某醫師針對出血的原因宮縮乏力、產道損傷實施的診療行為符合上述著作所論述的診療常規。
(2)產婦陳燕芳促宮縮、修補術后產道出血是否已經止住,是否還需要采取其他診療措施的問題。根據《臨床診療指南·婦產科學分冊》、《婦產科學》等醫學著作,產婦分娩后由于子宮內胎盤的剝離,存在大面積的創面,創面需要時間修復,有產后3天血性惡露的表述。經查,《護理記錄單》等證據證實,陳燕芳術后于23時、23時15分、23時30分、次日2時30分、2時35分陰道出血分別為160ml、30ml、10ml、10ml、5ml,期間多次按摩子宮,宮縮好。因此,本院認為,李建雪關于出血10ml、5ml屬于血性惡露、術后陰道出血已經止住的辯解有事實依據,符合診療常規。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產后出血的病因宮縮乏力長時間未得到根本性控制,應當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手術方法,包括宮腔填塞、盆腔血管結扎、動脈栓塞以及子宮切除等,缺乏事實依據。一審將修補術后陰道5ml、10ml的少量出血認定為止血失敗,不符合診療常規。
(3)休克指數對于產婦出血量估計的作用、出血量估計是否不足的問題。根據《產后出血預防與處理指南(草案)》、第7版《外科學》的論述,以及專家證人陳某10的證言,估計產后出血量是全球性難題,休克指數在婦產科、外科中的應用是不同的,在婦產科是粗略估計出血量的一種方法,屬于間接估計的方法,更多采取面積法、稱重法、容積法這三種直觀的方法。在外科的應用,是休克監測的方法之一,常用脈率÷收縮壓(mmHg)計算休克指數,幫助判定休克的有無及輕重。本案中,福建省醫學會事故鑒定意見引用相關醫療常規提出指數=0.5表示血容量正常;指數=1為輕度休克,失血20%—30%;>1為休克;指數>1.5為嚴重休克,失血30%—50%;>2為重度休克,失血>50%。據此,通過計算陳燕芳休克指數認定>1.5,提示患者嚴重失血,出血量估計不足。經查,根據有關陳燕芳《護理記錄單》等病歷材料,陳燕芳產后開始出血至修補術結束時,陰道出血量記錄是,21時30分出血300ml,21時45分、22時、22時15分、22時30分、22時45分出血均為200ml,23時出血160ml,23時15分出血30ml,合計出血量1490ml。因此,本院認為,王某據此綜合敷料上吸附的血量、手術中收集的血量,判斷陳燕芳出血量1500ml有其依據。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意見根據休克指數的計算數值認定醫師對出血量估計不足,沒有充分的、科學的診療依據,不符合婦產科的診療實踐。
(4)對陳燕芳補血、補液量是否充足,打速尿時機是否妥當的問題。經查,根據上述診療著作的規定以及專家證人陳某10的證言,治療產后出血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補血、補液。如果尿少,則應該判斷尿少原因。在足量補液的情況下,尿少應該打速尿。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認為補晶體液至少要達到出血量的3-4倍,該意見符合上述相關診療常規的規定。根據陳燕芳的《護理記錄》等證據證實,從12月31日21時45分開始,王某、李建雪先后做出的醫囑補血量達800ml、補晶體液量達5250ml,陳燕芳回到病房之前已經補血800ml完畢、補晶體液4000ml以上、排尿400ml,這與估計的出血量1500ml比對,符合診療常規和福建省醫學會說明的補液量標準。本院認為,李建雪、王某給予陳燕芳補血、補液的量沒有不當,有關打速尿時機不當的意見沒有充分的診療常規依據。
(5)在陳燕芳術后觀察期間采取的診療措施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診療常規的問題。出庭檢察員認為,在術后觀察期間,李建雪沒有按診療常規對相關指標動態監測,僅依據護士觀察血壓、呼吸、脈搏三項指標判斷。一審也認定李建雪沒有對陳燕芳進行血氧飽和度和心電圖監測,陳燕芳回病房后僅做吸氧處理造成產婦病情繼續惡化。經查,根據本案有關證人證言、《護理記錄單》等證據證實,李建雪在術后觀察期間除書寫病歷兩次短時間離開之外始終在產房觀察診療,不僅觀察這三項指標還包括觀察陰道出血、宮縮情況、尿量多少、神志等許多病癥,醫囑有心電監測,護理記錄上有心率、呼吸、血氧飽和度等數據記錄。李建雪在陳燕芳回病房觀察前也做出了一級護理的醫囑,護士還實施吸氧、按摩宮底、持續導尿(引流順暢)、輸平衡液等措施,根據相關診療常規,這些處置是有利于病情的,不是造成陳燕芳病情惡化的原因。此外,心電監測是個動態監測,顯示的心電圖波形不斷變化,一般沒有存儲下來,而心電圖監測就是要把心電圖波形全部記錄下來。陳燕芳入院時的心電圖檢查正常,對其而言沒有必要做心電圖監測,福建省、福州市兩級醫學會鑒定意見都沒有對此提出異議。因此,本院認為,醫師對陳燕芳觀察期間采取的診療措施并無不當。
(6)對陳燕芳術后在產房觀察期間是否處于休克狀態,生命體征的診斷是否錯誤的問題。根據上述有關醫學著作,休克指數同時也是判斷是否休克、休克程度的一項指標,必須結合其他病癥才能判斷是否處于休克狀態。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認定,2011年12月31日23時至2012年1月1日2時,陳燕芳血壓波動于90-135/58-107mmHg,脈搏為100-120次/分,尿量少,怕冷,提示產婦處于失血性休克狀態,醫方卻認為病情趨于穩定,于2時35分將產婦送出產房。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將取值時間定在12月31日23時到次日2時,其本意在于說明產道修補術后,陳燕芳仍處于休克狀態。但本院認為,福建省醫學會該取值時間不妥、數據有誤。首先,收縮壓135mmHg出現的時間為22時45分,舒張壓107mmHg出現的時間是22時30分,此時產婦陳燕芳正在手術中。一審發現問題后,將血壓取值時間直接改為22時30分開始,脈搏取值時間相應往前延伸,數值改為100-130次/分。此做法把手術中和手術后數值混為一談,違背評判手術后觀察情況的初衷。其次,陳燕芳是在2時35分被送出產房的,要說明術后的狀態,應該要把該時間點的數據考慮在內。因此,取值時間前面延伸到手術中,后面提早到回病房前半小時,取得的數值不能客觀反映陳燕芳術后至離開產房時的狀態。如上述查明的事實,2時35分,陳燕芳的休克指數為0.909,未達到輕度休克的標準。同時,根據診療常規收縮壓<90mmHg、舒張壓<70mmHg、脈壓差≤20mmHg為休克存在的指標,而陳燕芳在此時段,收縮壓基本上>90mmHg,舒張壓基本上>70mmHg,脈壓差>20mmHg;根據診療常規脈搏正常值為60-100次/分,陳燕芳術后至送病房前僅在23時30分達到120次/分,明顯高出,其他時間為100或102次/分,趨于正常值;根據診療常規收縮壓正常值為90-139mmHg,陳燕芳術后至送病房前均在正常值范圍;舒張壓正常值為60-89mmHg,陳燕芳術后至送病房前除凌晨1時為58mmHg之外,其他時間均在正常值范圍;根據診療常規呼吸正常值為16-18次/分,大于24次/分為呼吸過速,小于12次/分為呼吸過緩,陳燕芳術后至送病房前的呼吸在20-22次/分;根據診療常規體溫正常值為36-37℃(腋溫),2時,陳燕芳體溫為36.5℃。綜上,陳燕芳術后至回病房前的生命四大體征數值在診療常規規定的正常值范圍內或趨于正常值。因此,本院認為,一審認定李建雪對陳燕芳此時的休克狀態、生命體征的判斷有重大失誤,依據不足。
(7)陳燕芳在病房觀察期間李建雪是否負有直接觀察責任,對搶救無效是否負有診療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如上所述,陳燕芳回病房前的病情趨于平穩,且李建雪已經醫囑護士繼續一級護理,根據醫院制度,護理工作本身就是護士的職責,作為值班醫師還同時承擔其他診療等醫務工作,需要兼顧其他患者等值班工作,李建雪將陳燕芳交由護士護理的行為符合診療常規。2時45分陳燕芳病情發生變化,護士已經發現并進行護理、觀察,3時20分李建雪接到護士有關情況異常的報告后立即趕到病房,發現陳燕芳情況危急就立刻報告上級二線醫師,二線醫師到場后一邊施救一邊要求通知三線和其他科室醫師前來搶救。本院認為,如前所述,根據醫院診療制度的規定,李建雪接到情況異常報告后立即趕到病房,隨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的行為符合醫院制度和診療常規。一審認定李建雪沒有及時發現2時45分陳燕芳病情變化,延誤搶救,對造成死亡后果承擔責任,與醫院的相關制度不符。
(8)李建雪在病歷上書寫“查血常規、尿常規、肝腎功能、凝血四項均大致正常”的問題。經查,這是在修補術后輸液期間書寫的,是產后、手術后的行為,其在修補術前已經明知化驗的結果,屬于書寫筆誤,不影響書寫病歷之前已經采取的治療產后出血的措施。一審對該行為評判認定是李建雪產前診治違反診療規范有誤,混淆了錯誤的性質。
綜上,本院認為,上訴人李建雪履行了其作為當日值班醫師的職責,其診療行為沒有違反診療常規。福建省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意見對子癇前期重度的診斷、出血量和補液量的評估、生命體征數值取值時間點、產后出血原因等方面存在問題,相關部分的認定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另外,醫療事故鑒定意見認定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一審將醫方責任直接等同于李建雪個人責任缺乏依據。
三、關于陳燕芳死因認定問題
2012年1月1日3時20分陳燕芳病情急劇惡化最終死亡的原因,福州市醫學會、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專家證人的意見不同。福州市醫學會鑒定認為“因本例未行尸檢,死亡原因不確定,根據現有資料,患者死于產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動脈血栓栓塞可能性大”;福建省醫學會鑒定認為“產婦因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專家證人陳某10認為,沒有尸檢結果,死因難以確定。經查,根據陳燕芳的《護理記錄》等病歷材料,實施產道修補術后,陳燕芳陰道已經沒有大量出血,只有少量血性惡露,醫護人員都有對陳燕芳按摩宮底,陳燕芳宮縮好,生命體征趨于穩定。本院認為,福建省醫學會鑒定意見認為,死因是產后出血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鑒定意見是基于病癥做出的推斷結論,是臨床診斷,沒有進行法醫尸檢,沒有進行病理診斷,對死亡原因的認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認為,上訴人李建雪對產婦陳燕芳實施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且案發后沒有對陳燕芳做法醫鑒定,導致陳燕芳死因不明。因此,上訴人李建雪的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醫療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原審認定事實部分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出庭檢察員、被害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關于李建雪構成醫療事故罪的意見不能成立,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關于李建雪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2015)倉刑初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李建雪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林朝暉
審判員  程 穎
審判員  郭 翔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林杰
書記員劉小明
附頁
本案判決依據的主要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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