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1323刑初512號
公訴機關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先田,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于山東省沂水縣,漢族,文盲,農民,住沂水縣。2017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辯護人王某某,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沂水縣。系被告人朱先田之次子。
被告人劉仕勇,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于山東省沂水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沂水縣。2017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系被告人朱先田之女婿。
山東省沂水縣人民檢察院以沂檢公刑訴[2018]4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先田、劉仕勇犯過失損毀文物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10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沂水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秀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先田及辯護人王某某、被告人劉仕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3月,被告人朱先田與其女婿本鄉某某村被告人劉仕勇擅自在本鄉與馬站鎮交界處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齊長城遺址本體和重點保護范圍內進行深翻挖掘種植桃樹,造成破壞區域長度221米。經鑒定,被損毀齊長城地段是現存較好的齊長城遺址中心位置,二被告人的行為對齊長城本體造成嚴重、不可恢復的損傷。案發后,被告人朱先田于同年9月6日主動投案。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如下:現場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書證;證人王某某、黃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朱先田、劉仕勇的供述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先田、劉仕勇過失損毀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有關珍貴文物的管理秩序,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損毀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朱先田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寬大處理。
被告人劉仕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請求寬大處理。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朱先田與被告人劉仕勇(本鄉某某村)擅自在本鄉與馬站鎮交界處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齊長城遺址本體和重點保護范圍內進行深翻挖掘種植桃樹,造成破壞區域長度221米。經鑒定,被損毀齊長城地段是現存較好的齊長城遺址中心位置,二被告人的行為對齊長城本體造成嚴重、不可恢復的損傷。案發后,被告人朱先田于同年9月6日主動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
2.鑒定意見
山東省文物鑒定中心(2018)魯文物鑒字第30號文物鑒定證書、鑒定聘請書、鑒定資質、鑒定意見告知書。
3.書證
(1)沂水縣文廣新局關于《關于在齊長城遺址保護范圍內擅自栽種樹木并破壞遺址主體的告知函》的復函及附件。
(2)承包合同。
4.證人證言
(1)證人王某某證言。
(2)證人黃某證言。
(3)證人神某1證言。
(4)證人神某2證言。
(5)證人王某1證言。
(6)證人王某2證言。
(7)證人牛某1證言。
(8)證人牛某2證言。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劉仕勇的供述和辯解。
(2)被告人朱先田的供述和辯解。
6.其他綜合證據
(1)受案登記表、案件移送書、案件調查報告、抓獲經過。
戶籍信息。
前科查詢。
(4)吸毒現場檢測報告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先田、劉仕勇過失損毀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朱先田、劉仕勇犯過失損毀文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先田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悔罪,系自首,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劉仕勇如實供述,當庭認罪、悔罪,系坦白,可從輕處罰。
綜合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社會危害程度,二被告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可免予刑事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朱先田犯過失損毀文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劉仕勇犯過失損毀文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審 判 長 李厚勝
人民陪審員 王守濤
人民陪審員 江云芳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照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