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豫0522刑初506號
公訴機關安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欣,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漢族,大學文化,中共黨員,系河南水利投資集團職工,現任安陽藍潤水務有限公司董事長,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現住安陽市文峰區。因涉嫌犯過失損毀文物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安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于2019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秀清,大滄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以安縣檢公訴刑訴(2018)51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欣犯過失損毀文物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豫0522刑初51號刑事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李欣不服,提起上訴,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豫05刑終324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萬杰、劉藝依法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欣及其辯護人張秀清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安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欣與安陽市水利局簽訂合作協議,承建安陽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協議明確約定在項目工程建設前應報請相關部門對施工區域進行前期的調查勘探,李欣未按照約定履行前期調查勘探,導致2017年3月1日至4月23日安陽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供水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26座古墓葬被損毀,其中有16座古墓位于國家文物保護單位固岸墓地保護區。經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鑒定:被破壞墓葬為古墓,年代為漢代至北朝時期。安陽市引岳入安工程隊對固岸墓地的墓葬造成了嚴重破壞。固岸墓地是第七批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研究安陽縣一帶漢代至北朝時期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李欣的供述、證人張某等人的證言;安陽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PPP項目合作協議;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鑒定文書;安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現場檢查筆錄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李欣過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過失損毀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欣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辯護人張秀清辯護認為:(一)被告人李欣在本案中過失極小。1、李欣作為法定代表人的安陽藍潤水務有限公司系開工后接任的工程,按照常理本身不可能賦予其開工前勘探的義務,本案考古勘探的義務主體應為安陽市水利局。2、安陽市水利局在開工后與藍潤公司簽訂格式合同(部分),以一般條款的方式賦予了藍潤公司開工前文物勘探的義務,本身不合邏輯。3、本案屬于典型的多因一果型過失犯罪,被告人李欣對危害后果的發生所起的作用極小。(二)本案的關鍵證據之一“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的鑒定文書”不能達到證明本案危害后果(文物損毀)的目的。(三)被告人具有立功情節,且被告人構成自首,屬于免予刑事處罰的情形。綜上,建議對被告人李欣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欣系安陽藍潤水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藍潤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李欣代表安陽藍潤水務有限公司與安陽市水利局簽訂合作協議,承建安陽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協議明確約定藍潤公司在項目工程建設前應報請相關部門對施工區域進行文物勘測,李欣未按照約定履行文物勘測,導致2017年3月1日至4月23日安陽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供水管線工程施工過程中,造成26座古墓葬被損毀,其中有16座古墓位于國家文物保護單位固岸墓地保護區。經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鑒定:被破壞墓葬為古墓葬,年代為漢代至北朝時期。安陽市引岳入安工程隊對固岸墓地的墓葬造成了嚴重破壞。固岸墓地是第七批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研究安陽縣一帶漢代至北朝時期墓葬的葬制、葬俗具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另查明:1、被告人李欣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主動到安陽縣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欣勸說并陪同涉嫌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安陽縣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當日,該犯罪嫌疑人被安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3、經安陽市文峰區司法局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欣適用非監禁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供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一)被告人李欣供述
證明藍潤公司在2016年5月23日成立,是河南水利投資集團控股公司,由河南水利投資集團、安陽水利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河南水利第一工程局和豫北水利勘測設計院聯合成立。主要針對安陽市引岳入安二期工程PPP項目成立的。其是公司的董事長、法人代表。工程的開工儀式是2016年3月31日。工程開工前后,沒有按合同約定到文物局辦理勘測手續。2017年4月份,引岳入安工程管線工程施工階段開挖土方的時候,挖到了古墓。當時認為這個工程是合法工程,相關手續已經完備,不用報相關部門進行文物勘測。
(二)證人證言
1、證人元某(時任安陽市文物局資源科科長)證言證明,其負責各級文物單位的申報,文物資源調查,文物行政許可審批。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以及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在工程項目范圍內及其取土區進行考古調查、勘探。引岳入安工程應當到安陽市文物局辦理手續。引岳入安工程在立項前安陽市水利局于2015年7月7日就向我局發過《關于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引水管線項目)線路選址意見的函》,我局當日就回函安陽市水利局,原則上同意該工程項目,并明確要求履行報批手續,施工前須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發掘。確認無文物遺存后,方可進行施工。
2、證人石某(時任安陽高陵文物保護管理所所長)證言證明,高陵文物保護管理所管轄的范圍是曹操高陵、固岸墓地、西門豹祠、漁洋遺址、英烈烈士樓共五個文物保護單位。2017年4月24日,殷都區文化局的原文光給其打電話說:“引岳入安工程施工在固岸墓地保護區的范圍內,你去瞧瞧,讓他們停工”。其和局里執法大隊郭軍民等人到施工現場的,讓施工方停工,他們不停工,然后到項目部下達停工通知書,項目部的領導拒絕簽字,也不停工。其就給安豐派出所報警了,派出所民警來了后,才停止施工了。
3、證人原某(時任安陽市殷都區文廣新旅局副局長)證言證明,安豐鄉高陵文保所的管轄范圍包括兩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固岸墓地、曹操高陵,三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漁洋古村落、西門豹祠、英烈樓。2017年4月24日安豐鄉派出所通知他們局引岳入安工程施工現場發現古墓,其到現場后才知道引岳入安工程的。這個工程在施工前沒有向他們單位報備過。
4、證人王某(時任安陽市文物管理局安全保衛科科長)證言證明,2017年4月底,他們接到關于引岳入安工程損毀文物保護單位的舉報,到現場去查看,經實地勘察,發現引岳入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損毀固岸墓地的情況嚴重,其單位就立即按國家文物局的規定將此情況上報至河南省文物局安全處,當天下午省文物局就派人到現場查看,并及時向國家文物局上報。
5、證人張某(安陽縣安豐鄉郭家屯村村民)證言證明,2017年4月23日下午16時左右,其去自家地里,看到引岳入安工程占了其的地,其見西南的坑里有青色的磚,懷疑是墓磚,就讓挖掘機停,挖掘機沒有停,其就撥打110報警了。
(三)鑒定意見
證明經國家文物出境鑒定河南站鑒定,破壞現場為一條用機械挖掘的時斷時續的曲折形深溝。在溝壁上發現26座拱券頂磚室墓葬被破壞,其中16座墓葬在固岸墓地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內,另外10座墓葬在固岸墓地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之外。根據墓葬形制、殘存陶器、墓磚和墓底鋪白灰等要素,可以斷定被破壞墓葬為古墓葬,年代為漢代至北朝時期。安陽市引岳入安工程對固岸墓地的墓葬造成了嚴重破壞。固岸墓地是第七批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對研究安陽縣一帶漢代至北朝時期墓葬的葬制、葬俗有重要的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
(四)相關書證
1、河南省安陽市水利局關于引岳入安二期工程(引水管線項目)線路選址意見的函及安陽市文物管理局關于此選址項目意見的復函證明,要求工程方案須履行報批手續,經國家文物局審核通過。
2、安陽市文物管理局關于引岳入安工程PPP項目涉及文物行政審批的情況說明證明,文物局多次提出要提供設計方案,提前向國家文物局申報,同時也向省文物局做了專題匯報。目前,水利部門沒有提供設計方案等資料,理由是沒有確定投資方。
3、被告人李欣代表藍潤公司與安陽市水利局簽訂的安陽市引岳入安工程PPP項目合作協議證實,合同要求藍潤公司在項目建設前應報有關部門進行文物勘測等。
4、安陽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關于固岸墓地案件查處情況、立案審批表、文化市場舉報處理單、現場檢查筆錄等在卷佐證。
5、安陽市文物管理局固岸墓地保護范圍文字說明。
6、戶籍證明證實李欣實施本案犯罪行為時系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7、黨員證明證實案發時李欣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8、到案證明證實李欣經辦案民警電話通知于2017年8月11日主動到安陽縣公安局投案。
9、立功證明材料:犯罪嫌疑人起訴意見書、安陽縣公安局立案決定書、李欣詢問筆錄、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在逃人員登記/撤銷表等證明,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李欣勸說并陪同涉嫌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安陽縣公安局辛村派出所投案,當日,該犯罪嫌疑人被安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10、安陽市文峰區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證明,經安陽市文峰區司法局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欣適用非監禁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
另有安陽市人民政府文件、會議紀要、督查通知、關于全國重點文物單位固岸墓地被破壞時間調查處理情況的函及藍潤公司營業執照、文物調查勘探發掘類申請受理表、文物考古工程合同、文物鉆探工程施工合同等在卷佐證。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示證、質證,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欣過失損毀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過失損毀文物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欣在案發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欣勸說并帶領涉嫌犯開設賭場罪的犯罪嫌疑人投案,屬立功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過失極小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李欣在項目工程建設前未按照約定報請相關部門對施工區域進行前期的調查勘探,致使26座古墓葬被損毀,其中16座位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固岸墓地保護區內,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辯護人建議對其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經安陽市文峰區司法局調查評估,對被告人李欣適用非監禁刑,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本院根據被告人李欣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安陽市文峰區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欣犯過失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馬玉萍
審判員 李賀鋒
審判員 趙紅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書記員 張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