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閩08刑終7號
原公訴機關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鄒春田,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連城縣,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福建省連城縣。因本案于2018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審。現在家。
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鄒春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閩0825刑初225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鄒春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8年4月,被告人鄒春田為改善居住環境,欲把肖某城縣四堡鎮霧閣村龍足路60號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四堡書坊建筑“翰香堂”附房部分祖屋拆掉重建。后被告人鄒春田通過其朋友鄒恒財介紹認識清流縣回收廢舊木料的老板肖步享,并與肖步享約定,由肖步享叫人拆除,肖步享回收廢舊木料之外再補償被告人鄒春田人民幣2300元鄒某20童某4月22日,肖步享在清流縣市場周邊雇請了三名男子后一起鄒某2人鄒春田的祖屋,被告人鄒春田對三名男子進行分工后一同先對祖屋屋頂的瓦片及屋角板實施拆除,導致該屋上廳及左右廂房、下廳廂房瓦片及屋角板被拆除,下廳房屋瓦片被拆除,拆除的小青瓦基本被損毀,部分櫞木被損壞。因文物巡查員鄒平昇及童思棋等人到現場制止,鄒春田等人才停止繼續拆除祖屋的行為。后鄒平昇與連城縣文物局工作人員一同到連城縣公安局四堡派出所報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
(1)連城縣公安局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立案決定書、立案告知書、傳喚證、拘留證、拘留通知書、提訊提解證、取保候審申請書、諒解書、取保候審決定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收取保證金通知書、釋放通知書、調取證據通知書,證明:2018年4月24日,連城縣公安局決定對本案立案偵查。2018年4月26日,連城縣公安局決定對被告人鄒春田執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連城縣文物局出具諒解書認為文物受損程度較輕,當事人認錯態度好,其家屬承擔修繕費用的態度積極,請公安機關在辦理此案時酌情從輕處理。同年4月29日,連城縣公安局將對被告人鄒春田采取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
(2)關于四堡鎮霧閣村村民鄒春田口頭申請改建文物的說明、連城縣文體廣電新聞出版局出具的回復函、關于四堡鎮霧閣村村民鄒春田涉嫌故意損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四堡古書坊建筑群“翰香堂”附房情況的報告、關于對四堡霧閣村鄒春田進行文物法宣傳及勸導的情況說明、文物保護宣傳材料,證明:①2017年8月,文物局委托內蒙古蘇勒德文物古建筑設童某公司和福州萬方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編制“翰香堂”保護修繕工程設計方案,目前,已完成現場勘測及初步維修方案設計;②2018年2月,鄒春田至連城縣文物局反映其居住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翰香堂”附房存在漏雨、墻體開裂等安全隱患,并口頭提出申請是否可以拆除重建。在場文物局局長伍玲金、工作人員童思棋根據文物保護法對文物保護的相關規定,明確“翰香堂”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得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次日,文物局安排工作人員對“翰香堂”房屋漏雨及墻體開裂問題進行現場勘查,并立即組織具有施工資質及技術的施工隊伍對“翰香堂”附房進行搶險加固,但鄒春田故意阻撓,施工隊不得不撤場;③2018年3月13日,文物局及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組織工作人員再次至“翰香堂”對鄒春田進行勸導并宣傳有關法律法規;④3月15日,文物局對鄒春田的改建申請作出書面回復,明確告知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范和維修要求(即便自行修繕,也應由文物局進行技術指導確保文物安全),鄒春田本人確認簽收;⑤4月19日,鄒春田上報“翰香堂”附房右側回廊墻體倒塌,文物局安排工作人員到場勘查,發現墻體端口有人為破壞痕跡;⑥4月22日上午,文物局接到巡查員報告,鄒春田帶人正在拆除“翰香堂”附房。文物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有關人員會同四堡鎮派出所民警趕赴現場,對鄒春田等破壞文物的行為進行制止。經現場勘查測量“翰香堂”被損毀屋面約92平方米、空都磚墻體8.3平方米,被損屋面瓦片、櫞板基本損毀,墻體青磚現場無法找尋。
(3)文物保護單位基本信息、國務院關于公布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與現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合并項目的通知、四堡書坊建筑簡介,證明:2001年6月25日,四堡書坊建筑被公布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霧閣片區有“翰香堂”、“文苑堂”等。
(4)連城縣公安局現場檢測報告、提取筆錄、尿液檢測照片,證明:2018年4月26日,對鄒春田尿液用三合一膠體金法現場檢測,結果呈陰性。
(5)連城縣四堡鎮“翰香堂”附房搶險加固方案,證明:連城縣文物局對“翰香堂”附房的搶險加固方案情況。
(6)連城縣文物局出具的關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四堡書坊建筑(翰香堂附房)損毀現場檢查情況評估報告,證明:翰香堂受損部分為國保單位文物本體的附房部分,但附房是文物本體建筑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損毀、拆除部分按文物維修的技術規范要求雖可以復原,但被破壞的歷史文化信息不可恢復。
(7)戶籍證明、違法犯罪前科查證經過、到案經過、出警經過,證明:鄒春田案發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無違法犯罪經歷。2018年4月22日上午8時許,民警接報后到現場,現場有建筑被破損痕跡但未看到人在實施破壞行為;當天上午11時許,民警再次跟文物局工作人員一同到現場勘驗,看到鄒春田在翰香堂建筑物屋頂上實施破壞文物建筑行為,民警當場制止,鄒春田不肯配合繼續施工,告知其危害性后才停止破壞行為。2018年4月26日,鄒春田到連城縣文體廣新局辦事途中被依法書面傳喚到案。
2.證人證言
(1)鄒恒財的證言,主要內容為:2018年以來,鄒春田鄒某1次對鄒恒財說其住肖某子屋頂漏雨、墻體開裂已經不適合居住了,現在寄住在哥哥新房子里,其找不到地皮蓋新房子想叫鄒恒財幫忙請人將其位于連城縣四堡鎮務閣村龍足路四堡書坊的老房子拆掉重建。鄒恒財說老房子鄒某1單位不敢拆,拆了鄒春田要負責,鄒春田稱沒事,負責就負責。2018年3月份,鄒春田讓鄒恒財叫老肖(經辨認為肖步享)過來看老房子拆下來的屋角板、木柱子等舊木料值多少錢,老肖看后說屋角板、柱子等所有木質東西拆給他,老肖會鄒某2鄒春田人民幣2300元。2018年4月20日晚,鄒春田打電話讓鄒恒財叫老肖來拆老房子。2018年4月22日上午7時許,老肖帶了鄒某1人過來鄒春田老房子時,鄒春田已經在屋頂上拆瓦片,一大部分瓦片已經被拆下來,兩名工人爬上老房子拆屋角板,另一名在地板上整理拆下來的屋角板。大概20分鐘,鄒平昇過來叫不能再拆了,老肖就帶著三名工人離開。只有鄒春田還在屋頂上整理。
(2)肖步享的證言,主要內容為:2018年4月份的一天,鄒恒財打電話稱四堡有一個舊房子要拆讓其有空看一下。肖步享看完后過了十多天和房東(經辨認為鄒春田)講好拆掉后的肖某折抵給肖步享,肖步享補給鄒春田2300元。后肖步享帶三個小工肖某財到老房子那,到的時候鄒春田已在屋頂上拆瓦片,瓦片被拆了大部分了,鄒春田安排兩個小工上去屋頂,教小工怎么拆屋角板,還有一個小工整理拆下來的屋角板。過了十多分鐘,一個像保安的人過來說這個是文物保護單位不能拆不然要坐牢,肖步享趕緊讓工人下來帶小工走了,走的時候鄒春田還在房頂上。鄒春田請肖步享意思是叫其幫他把整個木房子拆掉,鄒春田是想要做新房子才要拆的。
(3)鄒平昇的證言,主要內容為:2018年4月22日上午,鄒平昇對四堡文物保護進行巡查,在“翰香堂”、“文苑堂”點發現鄒春田在拆租屋,就叫其不要拆,參與拆的三個人跑了,鄒平昇報警。“翰香堂”、“文苑堂”是國家文物保護單位,屬于古建筑,在房子前門掛有房子的說明牌,上面會體現是國家保護文物鄒某2每個文物都有掛牌宣傳。房子是鄒春田要拆的,之前做宣傳的時候鄒春田有提到要把老房子拆開重建。“翰香堂”、“文苑堂”這些祖屋是鄒春田的祖宗房。經丈量,“翰香堂”、“文苑堂”大概被拆了八九十平方左右。
(4)童思棋的證言,主要內容為:2018年4月22日上午8點40分左右,四堡文物巡查員鄒平昇打電話報告鄒春田帶人在文物保護單位“翰香堂”祖屋拆房子,損壞文物。后童思棋和羅鎮源副局長、羅劍彪等人到現場,童思棋看到鄒春田還在“翰香堂”祖屋橫屋拆除屋面,童思棋等人命令鄒春田停止拆除損毀文物行為,但鄒春田置之不理,導致該橫屋上廳及左右廂房、下廳廂房瓦片及屋角板全部被拆除,下廳瓦片被拆除,但屋角板未取下。回廊右側墻已經被推倒。因暴力拆除小青瓦片基本被損毀。被推倒的回廊墻體的空斗青磚已經不見了,造成該文物本體被嚴重破壞。
“翰香堂”祖屋在2001年6月25日被國務院公布評為第五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書編號為國發[2001]25號。鄒春田是文物保護單位“翰香堂”祖屋的產權人之一。按文物法規定,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任何人都不得對文物進行修繕、保養、遷移。否則,造成文物損壞的,是違法犯罪行為。
2001年6月25日,“翰香堂”祖屋被評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后,文物保護行政部門就會對文物所有人履行告知,并在該文物大門上掛文物保護的牌子。2018年2月份,鄒春田向文物局打報告稱房子不夠住要把“翰香堂”祖屋橫屋部分拆開做新房子。文物局明確告知鄒春田“翰香堂”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不允許新建、改建、擴建。擅自破壞文物是違法犯罪行為。鄒春田就房屋漏雨無法居住,文物局還組織專業施工資質和技術的施工隊進行現場維護,但鄒春田不讓施工隊維修。2018年3月,文物局回復函書面送達給鄒春田,要求鄒春田不得拆除破壞文物的行為,鄒春田也有簽收。
(5)鄒春建的證言,主要內容為:鄒春田拆的老房子是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一部分,鄒春田拆的老房子是他一直住的房子,鄒春田把房頂的所有瓦片還有房頂承受瓦片的木板拆掉了,剩下橫梁和木制墻體,證人鄒春建看到鄒春田拆了一個廳還有廳隔壁的幾間房間。鄒春田拆老房子可能是因為住房困難,想拆開自己做新房子,因為維修的方法不是這樣的。老房子外大門口和內大門口墻上都有懸掛木牌子,上面寫有保護文物之類的文字。牌子掛上去不是第一天,鄒春田住在里面每天進出看得到。鄒春田在村里沒有其他房子,在四堡書坊老房子居住,2017年底,鄒春田老房子到處漏雨沒辦法居住,鄒春田便搬去隔壁其哥哥鄒春林處居住。該老房子平時只有鄒春田母親居住錢某6)錢建新的錢某主要內容為:證人錢建新為杭州文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連錢某事處的工作人員,負責連城縣范圍錢某物修繕、維童某作。2018年3月童某天,連城縣文物局工作人員童思棋打電話叫其去四堡霧閣書坊修繕鄒春田的老房子,錢建新接電話后帶著公司兩個工人拿著修繕工具到現場,鄒春田問錢建新是來做什么,錢建新說是文物局叫過來修繕老房子的,鄒春田回答說不要修,錢建新又問了一遍,鄒春田又說不要修,錢建新便打電話給童思棋說鄒春田不讓維修,童思棋便叫其先回了
(7)鄒劉成的證言,主要內容為:鄒春田祖上留下來的老房子平時就只有鄒春田和其母親在住,老房子屋頂漏雨、墻體傾斜,人沒辦法居住,2017年年底,鄒春田和其母親搬到隔壁鄒春林新房子居住。四堡書坊大門口有掛牌子,上面寫是文物。
3.被告人鄒春田的供述和辯解,主要內容為:連城縣四堡鎮務閣村龍足路60號老房子是鄒春田祖輩傳下來的,該房子2001年6月25日被國務院評為文物保護單位。鄒春田在該房子內居住至2017年底,因漏雨及倒塌無法住人于年底搬至其哥哥家居住。2018年3月份,鄒春田想將舊房子拆掉重建,找鎮里國土部門問其住的整大棟老房子門口掛了幾塊文物保護單位的牌子,自己的住的房子沒有掛牌想拆掉重建可不可以,國土部門叫其找政府領導,政府領導讓其找文物部門,其對文物部門說要求批一塊其他地方的地給其重新做房子解決居住問題,文物部門說劃地給鄒春田要找政府部門,后鄒春田向文物局提出把老房子修繕,文物局發函回復鄒春田“他們將組織專業施工隊伍進行搶險加固,房屋所有人也可根據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文物維修原則自行進行維修,他們進行技術指導,以確保文物安全”,回復函內還向其說明了違反法律法規會承擔的法律責任。
2018年4鄒某2日,鄒春田讓鄒恒財幫忙介紹四個工人去四堡書坊里將老房子拆除。同年4月22日7時許,鄒恒財介紹了4名工人到老房子那里,鄒春田對他們進行分工,鄒春田和其中兩名工人在屋頂上用木棍鐵棍將瓦片捅下來,然后把屋角板拆下來,下面的兩名工人負責整理拆下來的屋角板,拆了二十多分鐘后,四堡展覽館巡查員鄒平昇前來制止,鄒春田和工人下來后四名工人離開,后鄒春田又爬上屋頂整理瓦片和屋角板直到11點多民警和文物局工作人員來現場制止才下來。
4.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1)現場勘驗筆錄,證明:2018年4月25日,連城縣公安局民警對連城縣四堡鎮霧閣村龍足路60號被拆除房屋現場進行勘驗。該現場由翰香堂、萬卷樓、玉蘭堂、文苑堂四個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組成,主門位于龍足路邊,翰香堂、萬卷樓、玉蘭堂、文苑堂總體文物占地面積約3000平方米。該文物被破壞的中心位置位于翰香堂的東北角位置的附房位置。該處建筑為木制瓦片結構,現場屋頂的瓦片均被破壞而掉落地面,東面側廳房門與部分墻體被拆除現場已被打掃,散落的瓦片等物已被人清理,現場可見建筑主體部分只剩下木制支柱支撐。
原判認為,被告人鄒春田故意毀損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被告人鄒春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鄒春田獲得連城縣文物局諒解,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決定對被告人鄒春田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鄒春田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鄒春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上訴人鄒春田上訴理由:一、作為定案的(翰香堂)損毀物檢查情況報告、工程量回總表、造價咨詢成果報告書無見證人在場,違反刑事案件證據規則,證人鄒平昇、童思棋是文物局工作人員,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利害關系,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二、上訴人是在全家生命和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且在取得文物管理部門同意后進行修繕,并不存在損毀文物的主觀故意。三、上訴人修繕房屋造成損壞文物的程度極為輕微,文物原貌依然存在,不夠成故意損毀文物罪。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后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鄒春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的事實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均經一審庭審舉證、質證,證據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鄒春田為重建房屋,故意毀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上訴人鄒春田認為,其主觀不具有損毀文物的故意,其不構成損毀文物罪。經查,證人肖步享、鄒恒財等人的證言證實,上訴人鄒春田拆除“翰香堂”部分祖屋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重建房屋,上訴人鄒春田認為其只是對涉案文物進行修繕的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本案受損文物系上訴人鄒春田祖宅,其拆除文物的目的系為了改善生活環境,且該案受損部分為文物的附房部分,未影響到文物主體建筑原貌,文物受損程度較輕,鑒于上訴人鄒春田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福建省連城縣人民法院(2018)閩0825刑初225號刑事判決。
二、上訴人鄒春田犯故意損毀文物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慶泉
審判員 劉文福
審判員 謝林昌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宗琪
書記員張夢云
書記員張鈴宇
附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故意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或者被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十七條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