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閩0603刑初139號
公訴機關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熊某,男,1986年3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荊門市,漢族,大學文化,經商,住湖北省荊門市東寶區。因涉嫌犯假冒專利罪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2016年2月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詹俊忠、呂子雄,福建衡評律師事務所律師、實習律師。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檢察院以龍文檢公刑訴(2016)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假冒專利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院經審查,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決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潘進格、黃日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熊某及其辯護人詹俊忠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熊某為提升其經營的天貓商城“某旗艦店”商品銷量,未經專利權人授權許可,盜用某(漳州)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一種“防藍光光學鏡片”的專利申請文件并將專利號“X1”篡改為“X2”,并用于網店銷售的防藍光眼鏡產品廣告宣傳頁面,誤導消費者。經審計鑒定,“某旗艦店”于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4日間銷售防藍光眼鏡產品經營數額為人民幣883273.93元。熊某為提升“某旗艦店”的信譽,于2015年7月至11月間在網絡平臺進行虛假刷單,該部分交易數額為298410元。2015年11月4日,熊某被抓獲歸案。熊某到案后賠償被害單位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并當庭提供某旗艦店產品宣傳頁面照片等物證;戶籍證明、歸案過程說明、淘寶銷售記錄等書證;證人馬某興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與辯解;廈門誠聯興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等鑒定意見;漳州市公安局提取的天貓商城“某旗艦店”假冒專利產品詳情截圖、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后臺數據等證據。現認為,被告人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他人許可,冒用他人專利并變造他人專利申請文件,非法經營數額達584863.93元,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單位并取得諒解。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人熊某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告人熊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單位并取得諒解。綜上,請求對被告人熊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熊某于2012年7月20日注冊成立北京德力視貿易有限公司,后于2013年3月8日以該公司名義在天貓商城注冊成立“某旗艦店”并開始銷售眼鏡。某旗艦店由熊某獨自經營,經營收入由其個人支配。為了提升某旗艦店的眼鏡銷量,熊某于2015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間,未經專利權人某(漳州)光學科技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盜用該公司“一種防藍光光學鏡片”的專利申請文件,將專利號“X1”篡改為“X2”,并用于某旗艦店銷售的防藍光眼鏡產品廣告宣傳頁面,誤導消費者。經廈門誠聯興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審計鑒定:某旗艦店于2015年6月1日至同年11月4日間銷售防藍光眼鏡產品經營數額為人民幣883273.93元。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為了提升某旗艦店的信譽,得到消費者的好評,以此增加眼鏡的銷量,獲取利潤,于2015年7月至11月間,分別在“聚者良品”、“眾劃算”第三方網絡平臺開展“0元購”、“6.9元購”的虛假刷單交易。消費者通過第三方網絡平臺在某旗艦店購買眼鏡后,熊某實際發送給消費者的物品為小禮品或廉價眼鏡,而非本案中假冒專利的眼鏡。消費者在予以好評后,將獲得現金返還。該部分虛假刷單的交易數額共計人民幣298410元。
2015年11月4日,被告人熊某在濟南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2016年1月29日,熊某賠償某(漳州)光學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萬元并取得諒解。
審理期間,熊某向法院預繳相關款項人民幣150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熊某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并有公訴機關提供的提取筆錄及照片等物證;戶籍證明、企業登記信息查詢、銀行查詢記錄、漳州市知識產權局出具的證明、某(漳州)光學科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報案書、發明專利申請、檢索報告、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授予發明專利權通知書、某旗艦店交易數據、第三方網絡平臺銷售數據、刷單人員出具的證明、林某及許某購買記錄、劉某1的電腦文件截圖、歸案過程說明、諒解書、收條等書證;證人馬某興、杜某、趙某、劉某2、馬某、熊某、傅某、黃某、劉某1、林某、許某的證言;被害單位委托代理人張瑞強的陳述;被告人熊某的供述與辯解;廈門誠聯興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專項審計報告;天貓商城“某旗艦店”涉嫌假冒專利產品詳情截圖、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后臺數據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庭審過程中,本院出示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司法局出具的《調查評估意見書》。該意見書建議對被告人熊某適用社區矯正。經控辯雙方質證,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熊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篡改專利權人的專利號,變造專利申請文件并在其銷售的產品宣傳資料上使用,侵害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非法經營數額達584863.93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假冒專利罪,依法應予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單位某(漳州)光學科技有限公司部分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熊某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賠償被害單位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得當,予以采納。根據被告人熊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結合司法行政機關的社會調查情況,對被告人熊某可依法宣告緩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假冒專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限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交)。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 判 長 蔡媛媛
代理審判員 劉 翔
人民陪審員 林燕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藝燕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第一款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三款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假冒他人專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專利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假冒兩項以上他人專利,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十條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的“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一)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專利號的;
(二)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三)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專利技術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四條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