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組織越獄罪(刑法第317條第1款),是指獄中的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監(jiān)管秩序。監(jiān)獄、勞改隊、看守所等監(jiān)管場所的任務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為了保證監(jiān)管場所的正常秩序,國家對罪犯的出獄(包括出勞改隊、看守所等)作了嚴格的規(guī)定。組織越獄就是違反監(jiān)管規(guī)定,企圖有計劃、有組織地逃往獄外,使監(jiān)管場所的正常監(jiān)管秩序受到侵擾。對這種犯罪行為必須嚴厲打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被關押的罪犯在首要分子的組織和秘密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逃往獄外的行為。這里所說的"獄",是指包括監(jiān)獄、勞改隊等場所。在押解罪犯的路途中,罪犯有組織、有計劃地逃跑的,也屬于組織越獄的行為。越獄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沖闖獄門、翻越獄墻、挖掘地道等。只要是多名在押罪犯有組織越獄行為,無論采取什么方式,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在越獄的過程中可能出現搶劫、搶奪看守人員槍支彈藥、綁架、殺害監(jiān)管人員等其他犯罪行為。對于這種行為一般不按數罪并罰處理,而視為本罪從重處罰的情況。但對于越獄后實施的其他犯罪行為,仍應按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由在監(jiān)獄、勞改隊等關押場所的罪犯構成。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對于個別監(jiān)管人員為越獄的罪犯提供幫助或方便條件的,而按組織越獄罪的共犯處理。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過組織越獄的行為以達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為人都出于相同的動機,行為人只要認識到自已在與他人一起共同實行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的逃跑越獄行為而仍決意實施的,即可構成本罪。
三、認定
適用本罪時應區(qū)分組織越獄罪與脫逃罪的界限。本罪與脫逃罪在形式上都表現為在押的犯罪分子逃離監(jiān)管、羈押場所。兩者的區(qū)別是:
1·行為方式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并且一般是使用暴力手段,公開與國家專政機關對抗;而脫逃罪在客觀方面往往采取秘密逃跑的方式。
2·本罪是多數在押犯勾結在一起,在首要分子的指揮、策劃下,有組織、有計劃地集體逃跑越獄的行為。而脫逃罪一般只是個別犯罪分子單獨的逃跑行為。
四、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一款 聚眾沖擊軍事禁區(qū),嚴重擾亂軍事禁區(qū)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