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冀0121刑初11號
公訴機關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石家莊市井陘縣,住。因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楊某某,女,1980年5月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井陘縣,住。因涉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以井檢公訴刑訴[202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馬金東、杜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6月、7月份以來,被告人高某某與其妻子楊某某在未取得生產警用服裝合法授權和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位于井陘縣自己的住所內非法生產加工警察春秋執勤服和冬執勤服并向外銷售。現已查明,高某某和楊某某自2017年下半年以來向陳某1(已判決)銷售春秋執勤服和冬執勤服1400余套(件),收取服裝貨款16萬余元。2019年8月16日,井陘縣公安局對該二人住所進行搜查,當場查獲冬執勤服上衣6件,冬執勤服上衣外套106件,警察臂章190個。后經河北省公安廳警務保障部判定,在其二人住所查獲的臂章、冬執勤服、冬執勤服(不包括內膽)判定為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仿制品。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無合法授權,違反國家關于生產警用裝備的管理法律法規,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數量眾多,情節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楊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楊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且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二被告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建議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7月份以來,被告人高某某與其妻子楊某某在未取得生產、買賣警用服裝合法授權和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位于井陘縣自己的住所內非法生產加工警察春秋執勤服和冬執勤服并向外銷售。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自2017年下半年以來向陳某1(已判決)銷售春秋執勤服和冬執勤服1400余套(件),收取服裝貨款160000余元,獲利14000余元,該買賣業務是高某某、陳某1之間聯系進行的,之后通過微信將貨款轉賬給被告人高某某,在不方便的情況下,被告人高某某會告知陳某1由楊某某代其收取貨款。2019年8月16日,井陘縣公安局對二被告人住所進行搜查,當場查獲冬執勤服上衣6件,冬執勤服上衣外套106件,警察臂章190個。后經河北省公安廳警務保障部判定,查獲的臂章、冬執勤服、冬執勤服(不包括內膽)判定為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仿制品。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款14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公訴機關提供并經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1、警察臂章190個、冬執勤服上衣外套106件、冬執勤服上衣6件;2、受案登記表、鑒定委托介紹信、關于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及其標志的判定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微信支付賬單明細、關于移送微信賬單的說明、抓獲證明、戶籍及前科證明;3、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同案犯陳某1(已判決)的供述;4、井陘縣公安局辨認筆錄、搜查筆錄;5、光盤1張;6、認罪認罰具結書、社會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未取得警用服裝生產、買賣資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等警用裝備,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井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楊某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某系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均系初犯,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本院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處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三、被告人高某某、楊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款140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四、隨案移送的由井陘縣公安局扣押的警察臂章190個(暫存公安)、冬執勤服上衣外套106件(暫存公安)、冬執勤服上衣6件(暫存公安),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劉彥
審 判 員 康娟
人民陪審員 王婧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宋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