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20)新01刑終42號
原公訴機關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國棟,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于甘肅省慶陽市鎮(zhèn)原縣,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本市無固定住址。2018年12月7日因本案被羈押,同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烏魯木齊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楊萍,烏魯木齊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的原審被告人張國棟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詐騙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0日做出(2019)新0109刑初146號刑事判決。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張國棟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牛靜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張國棟及其指定辯護人楊萍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1.被告人張國棟于2017年3月、4月份在互聯(lián)網上購買偽造的軍官證、軍官常服、軍帽、軍銜、制式軍用皮鞋等。在2018年10月,通過探探交友網站認識被害人馮某后,冒充新疆軍區(qū)機關上尉軍務參謀人員,以談戀愛為名與被害人馮某交往,多次發(fā)生性關系,使被害人馮某懷孕,被告人張國棟為了歸還自己透支的信用卡,多次以借為名騙取被害人馮某錢財。被害人馮某從2018年7月14日至9月23日共轉賬給張國棟32049元,多次索要未果后報案。被告人張國棟在接到米東區(qū)公安分局民警的電話時,知道馮某到公安機關報案,因為害怕事情敗露,給馮某卡上轉了6000元。被害人馮某被騙金額26049元。
2.2017年9月,被告人張國棟使用QQ昵稱“軍官證”在QQ軍迷交流群里發(fā)布辦理偽造軍官證件的廣告,被害人張某1想辦理軍官證,添加其為好友后,向其咨詢辦理軍官證的事情,被告人張國棟假裝自己辦不了,以給被害人張某1介紹能夠辦理“軍官證”的朋友為名,將自己另一個QQ號“路燈下的小狼狗”給了被害人張某1,被告人張國棟以幫助辦理武警陜西總隊警察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人保障卡和警官證的識別卡為由騙取被害人張某1的辦理費6700元。期間,被告人張國棟以辦理的偽造證件出現(xiàn)了問題,需疏通關系和孩子生病等為借口,又多次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財共計98200元,所騙錢款均用于歸還自己的信用卡及揮霍。被害人張某1多次向被告人張國棟索要被騙錢款,被告人張國棟僅還款1503元后,以轉業(yè)費和公積金沒到位為理由拒不還款,欺騙被害人張某1,并用虛假的身份證號碼寫了一張欠條拍照發(fā)給被害人。被害人張某1實際被騙金額103397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7日,嘉峪關市公安局雄關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民警在嘉峪關市亞朵酒店610房間將網上追逃的被告人張國棟抓獲,并臨時羈押于嘉峪關市看守所。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人證言、被告人張國棟的供述與辯解、軍裝及軍官證、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指認現(xiàn)場贓物照片、孕檢照片、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電子證據檢查筆錄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國棟以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冒充軍人身份并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以談戀愛為名與被害人馮某交往,多次發(fā)生性關系,并騙取被害人馮某錢款共計26049元,其行為已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被告人張國棟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謊稱其有能力為被害人張某1辦理警官證和軍人保障卡,先后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款共計103397元,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張國棟有坦白情節(jié),據此,依照《中給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人張國棟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二、被告人張國棟犯罪所得129446元,依法予以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馮某26049元,張某1103397元。
上訴人張國棟二審提出,1.其與馮某之間互有資金往來,原審認定其騙取馮某26049元沒有充分的證據,對其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量刑過重;2.其與張某1之間系借貸關系,并通過微信給張某1出具了借條,主觀上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詐騙罪。
其辯護人提出:1.原判認定上訴人張國棟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詐騙罪,罪名成立,但在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中認定的被騙金額證據不充分;2.上訴人張國棟有坦白情節(jié),應從輕、減輕處罰;3.上訴人張國棟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好、退賠部分贓款,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
經二審審理查明,原判認定上訴人張國棟假冒軍人以談戀愛為名與被害人馮某發(fā)生性關系并騙取被害人馮某錢款26049元,其還謊稱有能力辦理軍官證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款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但本院查明,上訴人張國棟實際騙取被害人張某1錢款應為103897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馮某的報案陳述證實,2017年9月,我通過他人認識了張國棟,他穿著軍裝,自稱是新疆軍區(qū)軍務參謀,同年11月我們開始交往,2018年1月發(fā)生性關系,2月懷孕,5月同居了一個月。同年6月我發(fā)現(xiàn)他不說實話,10月我和他分手。2018年3月開始,張國棟說以找領導疏通關系、送禮、還房貸及還賬等為由,陸續(xù)向我借錢共計45000元。同年10月3日我要求他還款,他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10月19日我到新疆軍區(qū)司令部報張國棟的軍官證和身份證,查無此人,我發(fā)現(xiàn)被騙了。我到公安機關報案前幾天,張國棟通過微信轉賬給我還了1000元,報案之后給我建行卡上轉了4000元。
被害人張某1的報案陳述證實,2017年9月我想辦一張軍官證,我搜索到昵稱為“軍官證”的QQ號,我提出想辦軍官證,對方說辦不了,可以介紹他的朋友給我辦,于是讓我加了一個呢稱為“路燈下的小狼狗”,第二個QQ號就是張國棟的。張國棟自稱是現(xiàn)役軍人,說他可以辦理武警陜西總隊的“警官證”和“軍人保障卡”,讓我交6700元,我通過支付寶轉賬給他。到2018年3月,張國棟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并稱辦證出了問題,需花錢疏通關系及自己家里急需錢為由向我多次借錢,共計98200元。2018年5月30日、9月19日,張國棟給我還款1503元。后我說不想辦了,并讓他給我出具一張借條,他說他的轉業(yè)費很快要發(fā)下來了,能還我的借款,并按要求給我寫了一張借款103700元的借條,該借條一直沒郵寄給我。同年12月8日,張國棟手機關機。
2.證人賈某(被害人張某1的丈夫)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張某1為辦一張武警部隊的警官證,添加了網名為“路燈下的小狼狗”的QQ,對方自稱是武警陜西總隊的軍官,以辦證和疏通關系為由,多次從張某1處騙錢,后又以轉業(yè)費下發(fā)后就還錢為借口拖延還款。
3.上訴人張國棟的供述證實,2017年3、4月份,我在網上購買了一張假軍官證和一套假軍裝,10月份,我通過社交軟件認識了馮某,自稱在新疆軍區(qū)服役,是軍區(qū)后勤的軍務參謀,我們見面后我隱瞞自己結婚生子的情況,謊稱自己沒結婚,與馮某交往并發(fā)生性關系。2018年初馮某懷孕,后我的信用卡透支,銀行催我還款,我謊稱單位工作的事或給朋友還款,分多次問馮某借款共計45000元。同年10月馮某和我分手,向我要錢,我們發(fā)生爭吵,我把她的電話、微信拉黑。之后我接到民警電話,知道馮某到公安機關報案,我害怕被抓給馮某銀行卡轉了6000元。我先后給馮某還了一部分,現(xiàn)還有16000元沒還。
我有兩個QQ通訊工具,一個網名是“軍官證”,另一個網名是“路燈下的小狼狗”。2017年8月,我在一個“軍迷交流群”里認識了張某1,我自稱是陜西武警總隊的文職干部,可以辦理軍官證。2018年3月至5月期間,我以家里開銷、給別人還錢為由陸續(xù)向張某1借了105000元。期間,我給張某1還了1500多元。2018年5月張某1讓我還錢,我謊稱轉業(yè)費和住房公積金很快發(fā)下來了。同年12月,我給張某1出具了一張假借條,用微信給她發(fā)過去。
4.醫(yī)院診斷證明證實,被害人馮某懷孕的事實。
5.軍人保障卡、臨時軍人身份證明等照片證實,張國棟通過微信給被害人張某1發(fā)送虛假的武警部隊軍人保障卡、軍人身份證明、退役金銀行卡。
6.手機語音提取筆錄及語音存儲光盤證實,上訴人張國棟給被害人張某1發(fā)語音,其內容為不讓張某1將辦理軍官證和保障卡的事情告訴賈某。
7.扣押決定書及贓物指認照片證實,案發(fā)后,偵查人員從上訴人張國棟處扣押士兵檔案袋、軍帽、軍官證、軍鞋、軍裝等軍用物品。上訴人張國棟對上述物品進行了指認。
8.被害人馮某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證實,2018年7月14日至9月21日,被害人馮某給上訴人張國棟轉款32049元。
被害人張某1手機支付寶轉賬記錄及中國銀行交易流水明細清單證實,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10月6日,被害人張某1給上訴人張國棟轉款共計105400元。
9.上訴人張國棟出具的借條證實,2018年12月7日上訴人張國棟給被害人張某1出具借條一張,載明“借款人張國棟于2018年3月至10月通過支付寶轉賬、紅包、銀行轉賬方式,共向借出人張某1借款人民幣103700元,承諾于2018年12月18日前歸還全部欠款”。
10.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上訴人張國棟給被害人馮某、張某1轉款后,二名被害人要求上訴人還款的過程。
11.新疆軍區(qū)政治工作部保衛(wèi)處出具的《關于落查軍人身份信息的復函》證實,軍區(qū)保衛(wèi)處對持有證件號為“軍字第0752796”號軍官證的人員張國棟進行了落查,此人非新疆軍區(qū)部隊現(xiàn)役干部。
12.甘肅省鎮(zhèn)原縣人民法院(2009)鎮(zhèn)刑初字第5號刑事判決書證實,2009年1月12日,上訴人張國棟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13.抓獲經過及臨時羈押證明證實,上訴人張國棟于2018年12月7日被抓獲歸案,收押于甘肅省嘉峪關市看守所,于同年12月12日帶離出所。
14.身份證明證實,上訴人張國棟,曾用名為張存存,作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上列證據,經原審法院當庭舉證、質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張國棟為謀取非法利益,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其行為已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其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03897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又構成詐騙罪。
關于上訴人張國棟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上訴人騙取被害人馮某財物數額有誤的意見,對此,經查,原判認定上訴人張國棟騙取被害人馮某錢款26049元,有被害人提供的其于2018年7月14日至9月21日期間給上訴人張國棟微信轉賬記錄予以證實。至于上訴人張國棟提出其與被害人馮某之間互有資金往來,對此,經查,被害人馮某雖認可張國棟曾給其還過款,但該還款是發(fā)生在2018年7月之前,而原判認定的被騙數額是2018年7月14日至案發(fā)前被害人馮某給上訴人轉賬的錢款,且扣除上訴人張國棟歸還的6000元。故上訴人張國棟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認定被騙數額有誤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張國棟提出其與被害人張某1之間系借貸關系,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對此,經查,上訴人張國棟謊稱系部隊軍官,有能力為被害人張某1辦理軍官證,后又謊稱辦理軍官證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需要疏通關系及家里急需用錢為由,多次向被害人張某1索要錢款。上訴人張國棟通過虛構事實,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被害人之所以給上訴人張國棟轉款,完全是陷入上訴人所編造的辦軍官證、疏通關系、家里急需用錢的謊言中,其與上訴人之間并非正常的民事借貸關系,上訴人雖通過微信給張某1出具的借條,但該借條僅是證實被害人張某1損失錢款的數額,并不能因此否定該損失錢款是騙取而形成的,故上訴人張國棟提出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上訴人張國棟及其辯護人提出原判量刑過重的意見,對此,本院認為,我國刑法規(guī)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訴人張國棟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不僅騙取被害人財物,還隱瞞已婚事實與被害人談戀愛致被害人懷孕,其行為較為惡劣;上訴人張國棟冒充軍人謊稱能為他人辦理軍官證,騙取他人錢款103897元,數額巨大,其所騙取錢款均未退還,給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原判鑒于上訴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坦白情節(jié),數罪并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并無不當。上訴人張國棟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該項意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認定詐騙數額有誤,應予以糾正。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146號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人張國棟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二、撤銷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人民法院(2019)新0109刑初146號刑事判決第二項,即被告人張國棟犯罪所得129446元,依法予以追繳并發(fā)還被害人馮某26049元、張某1103397元;
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國棟犯罪所得129946元繼續(xù)追繳或責令退賠,發(fā)還本案被害人馮某26049元、張某110389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包旭霞
審 判 員 仝淑莉
審 判 員 梁士輝
二 Ο 二 Ο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書 記 員 蘇 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