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0106刑初594號
公訴機關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費旻,男,漢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德清縣,大學文化程度,美都廣告員工,住浙江省德清縣。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現押于杭州市西湖區看守所。
辯護人施建平,浙江寶象律師事務所律師。
公訴機關以西檢公訴刑訴(2019)5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費旻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嚴敏,被告人費旻及其辯護人施建平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費旻因與王某1之間存在個人經濟糾紛,遂對王某1產生不滿情緒企圖報復恐嚇。2019年6月12日、6月13日,被告人費旻冒名聞冠林,分二次在湖州市德清縣中通快遞點內,將事先準備的虛假爆炸物(電池與電線纏繞物)及恐嚇信寄至杭州市西湖區攤位被害人王某1處。王某1收件后誤以為快遞包裹中有爆炸物后隨即報警,致使百腦匯158戶商家及顧客被緊急疏散,百腦匯市場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被嚴重擾亂。
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費旻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費旻在開庭審理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陳述,證人歐某、曹某、吳某、王某2、張某、徐某的證言,發立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及照片、快遞回單照片、支付寶截圖、諒解書、戶籍證明,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費旻為泄私憤,故意投放虛假的爆炸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費旻自愿認罪認罰,本院酌情予以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費旻的犯罪情節,不宜適用緩刑,對辯護人所提請求適用緩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費旻犯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二、扣押于公安機關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朱冠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周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