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晉0215刑初50號
公訴機關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馮某,女。其因涉嫌盜竊、侮辱、故意破壞尸體、尸骨、骨灰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天鎮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經天鎮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天鎮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包立強,山西烏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指定我院審理此案,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檢察院以云州檢刑刑訴(2019)4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馮某犯故意毀壞尸體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崔曉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馮某及其辯護人包立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大同市云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馮某想和前夫韓剛復合,算卦后,決定給韓剛父親韓煥錄遷墳。2018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馮某領著工人到谷前堡村鐵道北韓煥錄的墳地,把棺材挖出來,拉到南河堡村四坡選好的地里。后聯系韓剛沒有聯系到,感覺和韓剛復合沒有希望,于2019年1月2日下午,馮某開車去南河堡村四坡放韓煥錄棺材的地里,把柴油澆到棺材上點著,馮某見棺材快燒完時,開車離開了現場。
針對指控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宣讀并出示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馮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故意毀壞尸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馮某當庭自愿認罪,辯稱當時不認為是犯罪,只是覺得這是與韓剛之間的感情矛盾。
被告人馮某的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馮某犯故意毀壞尸體罪無異議,但認為馮某想和前夫韓剛破鏡重圓,使他們的孩子擁有一個完整的家庭的行為值的同情和支持。馮某在案發后,積極購買棺材將死者遺骨入棺土葬,最大程度的補償了自己的犯罪行為,馮某的親屬和韓剛及家人協商并得到韓剛及家人的諒解,同時韓剛也承認這件事情的發生和他有一定的責任。馮某主動積極認罪,到案后如實交待了作案過程,請法院對馮某做出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某因與前夫韓剛情感糾紛,決定給韓剛父親韓煥錄遷墳。2018年12月30日上午,被告人馮某領工人到谷前堡村鐵道北韓煥錄的墳地,把棺材挖出來,拉到南河堡村四坡選好的地里。馮某后感覺和韓剛復合沒有希望,于2019年1月2日下午開車去南河堡村四坡放韓煥錄棺材的地里,把柴油澆到棺材上點著,馮某見棺材快燒完時,開車離開了現場。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并經法庭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韓剛的報案材料及陳述,證實2019年1月14日14時許,我開車去位于天鎮縣谷前堡村火車道北附近我父親的墓地,看到有新土痕跡,看到墓地挖開,棺材及遺體不見,我就報警了。
2、死亡戶口注銷證明,證實韓剛的父親韓煥錄因疾病于2018年8月7日注銷死亡。
3、被告人馮某的戶籍證明,證實馮某犯罪時年滿16周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4、天鎮縣紀委監委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馮某于2009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系天鎮縣紀委監委網絡與信息中心科員。
5、前科劣跡調查表,證實被告人馮某未發現有前科劣跡。
6、天鎮縣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57號民事調解書,證實2014年2月23日,馮某與韓剛達成離婚調解協議。
7、證人馮振明、馮志兵、馮建全、馮彪、馮全民、王向東、袁愛生、馮化金、荊波、馮娜(馮某妹妹)、馮廣、呂保善、翁瑞恒的證言,證實被告人馮某雇傭他人將韓剛父親韓煥錄的尸體挖出并自己點燃焚燒的事實。
8、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證實扣押塑料卡一個(白色大同牌)、塑料卡(白色吉祥牌)內有半卡柴油。
9、指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馮某指認其用來裝柴油的塑料卡;指認盜竊韓煥錄尸體的地點;指認燒毀韓煥錄尸體的地點和埋的地點。韓剛指認眼鏡殘框和印章等韓煥錄棺材內的隨葬物品。馮廣辨認雇傭其挖墳的女人(馮某)。馮彪辨認雇傭其挖墳的女人(馮某)。
10、提取筆錄,證實在天鎮縣王進堡村馮志兵家的堂屋內的床前提取到兩個白色的塑料卡,其中一個卡內裝有柴油。在韓煥錄尸體掩埋的殘留物,提取物有眼鏡殘框兩個、印章一枚(刻有韓煥錄字體)、被燒骨頭若干。
11、返還筆錄,證實韓剛確認后將提取物眼鏡殘框兩個、印章一枚(刻有韓煥錄字體)拿走。
12、現場方位圖2張和現場照片7張,證實天鎮縣南河堡村馮某焚尸相對位置以及現場情況;位于天鎮縣谷前堡鎮的韓煥錄遺體被盜相對位置以及現場情況。
13、天鎮縣公安局谷前堡派出所的抓獲經過,證實2019年1月23日中午,谷前堡派出所民警在天鎮縣天祥貴都小區將涉嫌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的被告人馮某抓獲,帶回天鎮縣公安局辦案中心詢問。
14、被告人馮某的供述,證實內容與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被告人馮某的辯護人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證據:
諒解書及銀行匯款單,證實被告人馮某的家屬已經對受害人韓剛進行了補償,馮某的前夫韓剛對被告人馮某的行為進行諒解。
上述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被告人馮某基本無異議,被告人馮某的供述和多名證人證言能互相印證其因情感糾紛而雇傭他人將韓剛父親韓煥錄的尸體挖出并點燃焚燒的犯罪事實,對于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馮某因情感糾紛而故意燒毀尸體,其行為構成故意毀壞尸體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被告人馮某當庭自愿認罪,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某的親屬向受害人韓剛經濟補償,后取得受害人的諒解,本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馮某犯故意毀壞尸體罪,判處管制一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陳少榮
人民陪審員 徐貴仁
人民陪審員 劉東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晉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