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冀0408刑初449號
公訴機關河北省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閆福增,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群眾,住邯鄲市永年區。因涉嫌犯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于2019年6月10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邯鄲市永年區看守所。
辯護人馬青山,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以永檢刑一刑訴〔2019〕3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閆福增犯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1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閆福增及其辯護人馬青山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至2018年,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多次湊錢到河南省南陽市顧松篡和張愛蓮處購買被盜女尸,三人雇傭司機薛海林和被告人閆福增負責運送尸體,并將購買尸體存放于被告人閆福增負責的永年廣府醫院停尸房,然后由孫保銀和尚永齋負責聯系買家,高價賣出。目前已經查實的線索共計5條:1、2018年5月11日前后,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三人湊錢,由董志和和孫保銀雇傭工人薛海林開車到南陽顧松篡處購女尸兩具,并將購買尸體存放于永年廣府醫院停尸房處,由孫保銀、尚永齋聯系買主,并將其中一具女尸以60000元價格賣到邢臺沙河市白塔鎮白澗村,另外一具女尸被永年區公安局扣押。永年區公安局通過對扣押女尸DNA比對,確定女尸身份為河南省唐縣李娟。該尸體是顧松篡等人在河南唐縣盜竊所得。目前永年區公安局已經將該尸體發還死者丈夫。2、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三人從河南購買女尸后,在2017年7月份前后,通過中間人郭改秀(另案處理)以48000元的價格賣至邢臺縣將軍墓鎮西花溝村,買者為王某2。3、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三人從河南購買女尸后,在2017年年底,通過中間人郭改秀將尸體以60000元的價格賣給邢臺市橋西區李馬村,買者為王自珍。4、2018年4月份前后,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從河南購買尸體后,通過中間人柴永娥(另案處理)以20000元的價格將尸體賣給邢臺市清河縣孫敬林,隨后孫敬林將尸體賣至山東省德州市陵縣馬家村,買者為王士春。5、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三人從河南購買女尸后,邢臺市平鄉縣謝保艾和徐清朝以20000元的價格從董志和等人手中購買尸體,并賣給中間人邢臺沙河市許莊的許春良。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閆福增為購買盜竊的尸體并出售牟利的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運輸、存放盜竊來的尸體,系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的共犯,應當以侮辱尸體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閆福增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愿認罪,稱自己在犯罪過程中總共得了4600元錢。
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一、被告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淡薄,犯罪故意不明顯,犯罪情節較輕。二、被告人只是進行協助董志和等人,只起到輔助作用,系從犯,且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應從輕處罰。三、目前被告人父母都已八十多歲,且其父親臥床不起,需要被告人回家對老人贍養,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緩刑,讓其早日回家照顧老人。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多次湊錢到河南省南陽市顧松篡和張愛蓮處購買多具被盜女尸,三人雇傭司機薛海林負責運送尸體,并將購買尸體存放于被告人閆福增負責的邯鄲市永年區第二醫院停尸房,其中被告人閆福增參與運送尸體二具。被告人閆福增收取違法所得4600元,后孫保銀和尚永齋負責聯系買家,高價賣出。
另查明,被告人閆福增于2019年6月10日到邯鄲市永年區公安局廣府刑警隊投案。被告人閆福增主動將違法所得4600元退至本院。
本院于1990年8月15日以盜竊罪判處閆福增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
上述事實,被告人閆福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車輛卡口信息單、扣押物品清單、案發現場示意圖、案發現場照片、尸體照片、DNA檢驗報告及說明、發還清單、抓獲證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證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的證言;被告人閆福增供述,同案人董志和、孫保銀、尚永齋、薛海林、顧松篡、張愛蓮、孫敬林、蔡吉德、馬清才、郭改秀、謝保艾、徐清朝等供述,現場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閆福增在他人將購買被盜竊的尸體予以出售牟利的過程中,參與運輸并幫助存放尸體,構成侮辱尸體罪的共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閆福增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應從輕處罰。被告人閆福增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閆福增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在量刑時酌情考慮。被告人閆福增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時予以從重考慮。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閆福增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二、對被告人閆福增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千六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張曉靜
審 判 員 秦 強
人民陪審員 趙麗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趙佳敏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